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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的三重维度

2023-04-16

关键词:法治化法治机制

刘 畅

(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绿色技术创新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既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低碳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绿色工业革命、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绿色技术创新是技术创新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了生态效益,蕴含了一种对技术的人文价值判断。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需要提升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化程度,而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又依赖于一个推崇公平正义的法治化环境的保障。因此,围绕三重维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维度

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维度是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理念法治化的前提下探讨的,而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理念主要是指“绿色发展”与“创新驱动”。因此,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维度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法治化,二是绿色技术创新的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

(一)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法治化

绿色发展理念发源于人类破解生态危机难题的探索实践中,是对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经济与环境矛盾的人文反思,要求人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生存方式。绿色发展理念的雏形是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核心宗旨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代际正义问题。在对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化的同时,绿色发展理念经历了一个认知上的跃迁,即从“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转向“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在最新认知的指导下,我国的生态治理与生态现代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道路,逐渐积累起成熟的经验。20 世纪中叶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建设进程中开始萌生了生态现代化的理论。然而,他们所指的生态现代化是建立在原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生态经济、绿色政治等模式以消解现代化产生的生态危机等问题。[2]原因在于,西方的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是一个线性发展的过程,每一次新的革命的到来都是以成批的创新形式出现的,这些连续出现但不尽相同的技术革命使得西方生产结构得以现代化。正如F·拉普所言,“工业革命后,一切活动的目标都变成以最短时间最少耗费产生最大的效益。寻求最完善的手段成为一条规范,目的不再决定手段,反而是现有技术手段决定所要实现的目的。”[3]在资本的逻辑之下,西方的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难免治标不治本。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虽起步较晚,但注重吸取西方多次工业革命的经验与教训,得以在短时间内对多次工业革命的先进技术进行整合为我所用。并意识到以科学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或价值在于让人民在舒适的环境中过上符合伦理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善”的生活。而绿色发展理念所构想的就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善”的生活。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从一开始就注重以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提倡绿色技术创新的源头治理功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生态危机的产生。在这一过程中,人民逐渐享受到绿色发展理念带来的生态福利,绿色发展理念让人民学会辩证地看待科学技术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果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以牺牲人民的环境利益为代价,那么科学技术在道德层面上则被评价为非善意的。科技向善即意味着科学技术应当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努力。因此,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导下,绿色技术创新的选择具有必然性。同样,绿色技术创新因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技术内涵进而能够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绿色技术创新内含的绿色发展理念也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与保障。2018 年,新修订后的《宪法》在序言部分新增“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与“和谐”“美丽”等词汇用来强调新型文明形态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的内涵。其中,“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新发展理念”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也正式入宪。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背后流露出对自然生态的人文关怀,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已经不再是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的立法标准,为各部门法的立法工作树立了新的标杆。各部门法、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等应当紧随《宪法》的动态调整,进一步将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进行法治化演变,有助于从宏观层面加强对绿色技术创新微观层面具体生态实践的指导,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健康、人民幸福协调发展的社会图景。

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发展的路径需要依赖创新驱动,创新驱动理念的法治化对经济活动具有调控作用,能够适应我国当前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型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求。

(二)绿色技术创新的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

2008 年,由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大萧条,暴露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问题仍旧尖锐。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缓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国内经济崩溃、社会失序等问题,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汇率贬值的国际政策向其他国家转嫁了经济风险。在这样动荡的国际经济背景下,我国开启了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方式的转型,从而更积极地应对来自国际经济市场强烈的冲击。2012 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得以正式提出并写入十八大报告。2016 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被凝练升华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乃至世界科技强国的“三步走”目标。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将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企业提升创新水平相结合,共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2018 年中美贸易摩擦频发,国际商品市场日趋不稳定。2020 年以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暴发更是加重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压力,复杂的国际环境让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走向了逆全球化趋势。在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党和国家做出了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战略的部署,更加依靠创新驱动力量助力我国形成“内需扩大+创新能力增强”的新发展格局[4],以便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稳步提升我国的科技力量与经济发展质量。

绿色技术创新天然地以实现绿色、环保、生态理念为技术创新目标,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实质就在于依赖科技创新驱动未来中国的发展,打破传统的依靠劳动力大规模集中与资源能源消耗的驱动模式。在传统模式之下所应运而生的只能是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极大损耗的技术装置。埃吕尔曾经提到技术选择具有自动性的特点,技术虽由人创造但却根据自身的发展状态自动地进行自我增长,产生出越来越不受人控制的技术异化局面。正如舒马赫所说,“自然界总是知道在何时何地停止下来,而技术则不然。”[5]尤其在传统驱动模式的惰性之中,由传统技术选择所带来的技术生态负效应现象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这种技术选择也就是适应传统驱动模式的甘地口中的“大量生产的技术”,依赖高密度的资金投入、能源支持与劳动力控制。其本质是暴力的、破坏生态的,在技术增长到极限的状态时,最终只能走向技术的自我毁灭,造就人类难以挽回的场面。与“大量生产的技术”相对应的是大众生产的技术,这种技术就是能够遵循生态学规律去轻缓地利用现有资源,从而实现人从技术、机器奴役中的自我解放以及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的目的。这种大众生产的技术就是一种“具有人性的技术”,是技术领域的绿色化转向。绿色技术创新的宗旨正是顺应技术的绿色化转向趋势,不断改进、创造更多“具有人性的技术”从而服务于人类社会。然而,由于技术选择的自动性,现有技术轨道已经有相匹配的技术选择环境即传统驱动模式。如此来看,绿色技术创新这样一种更适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具有人文精神的新型技术创新活动很难被固有的技术选择环境所接纳。因此,对技术选择环境进行革新,即以创新驱动代替传统驱动才能够为绿色技术创新保驾护航。创新驱动理念被政府提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上,任何一个宏观性质的国家战略都需要经历一个自上而下地传导过程。而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看,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正是政府。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绿色技术创新营造了一种外部制度压力,倒逼企业自身符合社会普遍认知以及合法性要求。[6]因此,绿色技术创新在法治理念层面还表现为创新驱动理念的法治化。

通常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法治状态是指由既定的法律制度、程序、规范所维系的一种法律秩序及法律实现的状态。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理念决定了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状态。

二、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维度

在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法治化和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的引导下,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状态表现为市场制度层面所形成的绿色发展秩序和科技体制层面所形成的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秩序。因此,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维度主要从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法治化层面展开。其中,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包含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供求制度法治化、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价格制度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制度法治化。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法治化包含绿色技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管理机制法治化。

(一)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

在技术哲学领域,目前提倡一种从“小技术”向“大技术”进化的趋势。所谓“小技术”主要是从技术本身性质出发去纯粹地处理技术,不超出技术本身的范围之外,注重技术的专业性而忽视技术与社会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而“大技术”不仅是指规模程度、仪器装置等体量上的大,而是强调一个技术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大技术观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创新的理解上,“技术创新绝不仅仅是建构某种新的设想、进行新的试验和发明新的产品而是技术成果向产品化和商品化不断逼近的过程,创新始于技术构思,终于它在商业上的首次应用。”[7]在从“小技术”向“大技术”过渡的过程中,技术创新更加注重来自市场的反馈,而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更加细化的劳动分工以达到提高劳动熟练程度与效率的结果,从而提高技术创新成果产品化、商品化的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大技术”的技术发展思路能够让技术过程与社会过程更加紧密结合,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然而,大技术观虽然比小技术观更充分地考虑到了技术与社会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但流露出一种技术决定论倾向。似乎技术与社会经济运行之间相调适,这样一个从技术出发的传导序列就是合理的。而事实上,技术与社会变迁之间还存在市场机制、政治与法律等制度的因素,大技术观的局限性就在于忽视了制度的因素。马尔库塞从批判工业发达社会的一般意识中看到了应当重视利用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非单纯从技术出发,以技术为主要手段去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因而,从大技术观出发,绿色技术创新不能说仅仅从技术本身出发去设计、创造更多具有生态价值的绿色技术即完成任务,而应当考虑到其与经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致力于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产品化、商品化。进一步来说,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产品化、商品化又受到一个外部市场制度框架的约束。所以,绿色技术创新除了应当具备大技术观的思维,还应充分考虑外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而外部市场制度又依赖于一个完备的法治环境的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就绿色技术创新的本质而言,绿色技术创新具有丰富的生态哲学思想、经济学思想和技术创新思想,因而其法治状态应是一个多层面交融的秩序状态。注重运用法治的规则系统保护、维系市场经济活动与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生态价值导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治的秩序价值体现为市场经济秩序[8],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法治化通过市场供求制度、市场价格制度与市场竞争制度的安排要求人们依照市场规律行事,从而确保整个社会市场在推崇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中运行。市场供求机制是指市场经济活动在供给与需求互动下实现的动态平衡关系。市场供求机制由供给者与需求者构成,尤其强调需求者的主导地位。从绿色技术创新的需求侧来看,需求能够调节居民消费结构,引导居民对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消费需求,绿色技术创新产品供给应当是对绿色技术创新产品需求的反馈。政府是最大体量的消费者,政府对产品的需求引导着企业供给的变化,其采购行为与倾向对市场上的其他消费者具有带头示范作用。据统计显示,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占到GDP 的15%左右,而我国近年来的这一比例却不到4%。[9]因此,我国需要提升政府采购的比重,更重要的是加大绿色采购的力度,即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商品、结算工程项目与服务项目时,优先考虑向具有绿色、环保、节能等特点的绿色产品倾斜。政府绿色采购行为将有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事业的向前发展,从供求机制的角度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的内涵。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供求关系变化与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价格变动密切相关。在绿色技术创新产品价格变动与供求关系变化的相互作用中便形成了绿色技术创新的价格机制。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价格制度将市场价格机制通过法治的方式呈现出来,对传统技术创新造成负向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带来正向规制。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价格机制的运作与价值规律的实现都离不开绿色技术创新的竞争机制。更确切地说,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必然卷入优胜劣汰的市场游戏中。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制度表现为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为市场主体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与市场退出门槛。在市场准入门槛的作用下,淘汰生产普通产品的企业进而筛选出生产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在市场退出门槛的作用下,在通过市场准入门槛之后的企业中二次淘汰那些不再具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依靠严格的市场竞争制度维持鼓励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风气,确保绿色技术创新市场的法治秩序与状态。

绿色技术创新是一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适宜的市场制度与科技体制直接反映了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推动了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制度的法治化。绿色技术创新的创新驱动理念融入科技体制建设中革新了绿色技术创新科技体制的法治化。

(二)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法治化

2021 年5 月28 日,习总书记就建设科技强国目标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应从完善科研评价制度与加快科技管理改革的角度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前景好的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10]绿色技术创新因具有周期长、前景好等特点,需要更加完善的科技体制给予支撑,重点在于绿色技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法治化。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科研评价机制较为单一,且已经形成盲目追求“短平快”的氛围。这样的科研评价机制让我们在追赶国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却陷入了重数量、重经济效益而轻质量、轻社会效益的局面,已经与目前重点开发绿色技术创新的要求不相匹配。绿色技术创新周期长的科研特点决定了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发酵,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科研评价机制所量化的指标进行生搬硬套地评价,则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科研规律相悖。科研评价机制的僵化对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长期发展具有严重的阻碍作用,二战后至70 年代日本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下科研评价机制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在早期的20 世纪50 至70 年代,日本采用“吸收型”科技政策,指的是通过大量引进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科学技术,目的在于短期内通过最简单经济的手段达到提升国家整体科学技术实力的效果。因此,围绕“吸收型”科技政策制定的科研评价机制是以快速消化、快速变现西方现有科学技术为价值导向。长此以往,造成了日本基础科研成果的缺失以及对利于生态环保而少经济附加值的绿色技术创新的漠视。进入80 年代,随着世界性的能源危机、环境破坏与资源争夺加剧,日本开始反思过去科技政策的路线及相应的科研评价机制的匹配性,开始从“吸收型”科技政策转向“自主研发”型科技政策,“科技立国”的口号振兴了日本整个科研界。科研评价机制也越来越侧重于鼓励那些能够缓解能源危机、环境污染问题等社会现实的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时至今日,日本在绿色技术创新的各细分领域都已有位居世界前列的成绩。而我国的科技发展瓶颈问题与当初日本所经历的十分相似,从科技体制入手,特别是对科研评价机制的导向进行调整至关重要。因此,国家倡导改革传统科研评价机制,向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转型。2018 年7 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在农业领域强调了科研评价机制改革重点在于绿色指标的量化。《导则》的颁布引领了农业领域绿色技术创新科研评价机制的法治化,对其他领域绿色技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法治化具有示范作用。

在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理念法治化的引导下,形成了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制度与科技体制状态的法治化。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实践应追随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与体制的法治状态变革进而释放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价值。进一步说,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实践也反过来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不断更新以及法治理念不断完善。

三、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实践维度

由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理念外化为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状态,反映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在稳定的秩序中保障了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实践的展开。法治是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是一门实践的艺术。[11]同样,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实践需要负责任道德主体的参与,即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的形成,而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又建立在绿色技术创新外部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因此,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实践的重点在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法治化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法治化。

(一)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法治化

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具体的人,即使是受到以绿色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理念为内容的环境教育的影响,在投身绿色技术创新时也难免受逐利的本能的影响不得不顾及收益状况。一项符合生态价值观的新技术不仅是投入生产就算成功,获取市场利润仍然是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所期盼的。只有市场化程度高、规模大、效益好的绿色技术创新产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绿色技术创新的效能,并且同时实现绿色技术创新主体盈利的目的。而绿色技术创新作为科技创新活动,遵循着科技创新活动的生命周期规律。从基础研发、应用研发到成果转化成产品、再到产品市场化与规模化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面临着不确定性与风险,对绿色技术创新经济效能与社会效能的释放造成阻碍。法治政府的建设能够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研发提供资源支持,本质上也是一种激励,这种资源支持的激励形式能够极大地为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抵御市场化风险增加安全保障。而绿色技术创新所面临的市场化风险具体表现在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由于考虑到传统技术创新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自觉让渡出部分产品利润而使用了绿色材料、工艺、包装等,从而增加了绿色技术创新的总成本。而产品在市场上获得竞争力的表现便是通过合适的定价实现的,只有合适的价格信号才能够激发市场购买者选择产品的欲望。因此,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总成本必然高于传统技术创新产品,其市场不接受的程度也要高于传统技术创新产品。只有被市场所接受后,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所付出的大量投入才有回本的可能,在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才有获利的机会。从最初的研发到最终的获利通常要经历数年,特别是在高风险的市场化过程中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来抵御其中的风险,唯有如此才能激励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敢于投入到绿色技术创新具体实践活动中。

根据经济学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说,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扮演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因其内生的逐利性会尽最大可能压缩成本、减少边际内部开支,却放任边际外部成本的增加,引发外部不经济的现象即环境污染等问题。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就是通过激励工具的使用让理性经济人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恰好实现了激励者所希望实现的生态利益。有研究表明,因路径依赖性与技术惰性的存在,技术经济范式通常更加偏爱末端治理技术,对绿色技术范式的到来形成阻碍。[12]因此,通过法治化的方式保障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落实,将有助于推动传统技术经济范式向绿色技术范式转向。1998 年,杨发明和吕燕提出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并非指某一种单一的激励工具,而是一套相互配合与协作的组合激励工具,包括技术供给、结构和环境领域的激励。[13]绿色技术创新的技术供给激励工具强调政府作为供给者应当推出合适的政策、措施为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立各种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交流的示范工程中心、技术咨询中心与技术转移中心,为绿色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优惠的财政补贴与拨款支持等。绿色技术创新的结构激励工具是指在环境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利用产权交易的方式让权利主体享受环境资源带来收益的同时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以便实现环境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现如今看来,绿色技术创新的结构激励机制也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期形态。绿色技术创新的环境激励工具则通过宏观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及文化教育等塑造一种无形的激励人们从事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风气。绿色技术创新的组合激励机制归根结底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合理设计,这种合理设计要取得成效必须在法治环境中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法治化便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将这些激励工具凝练成强制性规范,并结合配套监管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到位。政府可设立《绿色技术创新激励办法》将绿色技术创新组合激励机制上升为规章制度,其中规定具体的奖励政策、兑现条件与方式等。通过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法治化激发社会各界投入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力。

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法治化通过利益保障的承诺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实践。更进一步,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实践的成效还需要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法治化的保障。

(二)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法治化

绿色技术创新是一种被设计出来期望能够平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技术创新实践活动。也许有很多人会质疑,当今恶劣的环境问题与其自身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着“谁产生谁负责”的心理,那么自己也就不必投入到绿色技术创新这样一场与环境治理相关的实践活动中去。这也印证了《风险社会》之中的社会现象,“你可以做某些事情并且一直做下去,不必考虑对之应负的个人责任。”[14]以土壤污染为例,即使产生了土壤污染的社会风险,因专门化的社会分工,个体不过是整个农业系统中的一环。在这整个系统之中,个体被赋予了科学合法性,而不必负责。贝克对这种“组织化不负责任”的社会现象持批评态度,并以一种系统论的视角说明了环境问题的社会影响是不依赖于科学合法性的,也就是说每一个个体都是在整个因果链条之中。“与高度分化的劳动分工相一致,存在一种总体的共谋,而且这种共谋与责任的缺乏相伴。任何人都是原因也是结果。”[15]因此,环境问题的缓解离不开每一个社会个体高度的责任意识的觉醒,从而自觉投入到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中。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是指非法人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过程。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主体通常涵盖一般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众等。[15]一般社会组织通过汇集一定数量个体对绿色技术创新领域的利益诉求并将之呈现给相关责任部门,代表民意参与绿色技术创新政策制定所开展的听证会与法律意见咨询会等。大众传媒引领舆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承担着普及、推广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通过报纸、杂志、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以及短视频、纪录片等视听资料的传播,发挥引导大众树立绿色意识形态的作用。公众群体在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方面表现为积极配合绿色技术创新的宣传工作并提出有建设性的观点,加入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组织乃至参与绿色技术创新的项目合作。然而,目前我国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散乱、公众参与意向不高等问题。甚至某些地方政府还安排专门的“社会公众”发表与其相符合的社会意见,以取得听证所需的民主效果。以上存在的问题造成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往往流于形式,阻碍了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实践的有序开展。因此,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需要法治化构建。具体包括明确社会参与机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完善绿色技术创新社会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序、加强对大众传媒在绿色技术创新题材创作方面的政策奖励与内容审核等。进而提升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参与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保障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实践的完整性。

四、结语

绿色技术创新的法治化是将法治理念渗透到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动中,体现出绿色技术创新实践中的法律秩序与法治精神。围绕绿色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理念展开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的理论探索,能够丰富绿色技术创新市场机制与科技体制的精神内核,由此贯彻到社会参与层面与外部激励层面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实践的环节中。在理念向实践深入的过程中,绿色技术创新法治化逐渐形成完整的系统,为生态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的建设丰富新的方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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