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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23-04-16于谦龙钟奥沈燕上海理工大学泰国班颂德皇家师范大学

农场经济管理 2023年2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学

于谦龙 钟奥 沈燕(.上海理工大学 .泰国班颂德皇家师范大学)

法务会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深入发展,21世纪初期引进了法律会计师这一概念。法律会计人员除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学知识、法律专业知识。由于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导致现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在培养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在我国职业市场上,缺乏既熟悉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又具备诉讼、财务调查、合规和欺诈问题经验的高级法务会计人才。由于法务会计专业化程度较高,当事人面对法务会计人才提出的证据和纠纷解决措施会更加信服。积极探索能适应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有助于解决实践中法律会计的具体应用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经济价值进行量化,并提供让人信服的鉴定意见。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

国外对法务会计的定义被广泛认可的是美国学者杰克·波罗格纳和加拿大学者罗伯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的界定——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阐释,并向法庭提供可靠证据[1]。谭立(2005)指出法务会计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因此它是一种会计活动而不是法律活动,也不是会计与法律双重性质的活动[2]。张苏彤(2019)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与技术,以舞弊与经济犯罪活动所引起的资金非正常流动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会计相关资料的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将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并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证,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集多学科内容于一体的边缘学科[3]。

通过国内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点是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和法律知识交叉形成的一门学科,其工作范围在于对会计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证据。

二、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法务会计的实践与相关人才的培养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1990年在吉林省长春市成立了我国首个司法会计评估所,2005年复旦大学在会计专硕中设立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的研究方向,开启了法务会计硕士层次学位教育的先河。目前,国内一些财经类高校、政法类高校、综合类高校都设有法务会计的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学历教育。

法务会计师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希望培养学生熟练掌握会计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并具备法律等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综合利用会计、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4]。

会计学专业(法务会计方向)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课程除了会计相关课程外,一些学校根据自身特色设置了一些法务相关的核心课程,如华东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司法会计方向)开设了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等特色核心课程;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法务会计方向)开设了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学等特色核心课程。这类在会计学专业下设置的法务会计方向中主要的课程还是会计类课程。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也开设了法学(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生专业,这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中法学相关课程较多,并设置了一些法务会计或会计类的课程。

国内开展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层次学历教学的高校较少,比较有特色的是华东政法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司法会计方向)开设了商法总论、会计法专题、司法会计专题。中国政法大学在2021年会计专业(法务会计方向)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招生简章上发布的法务会计相关核心课程是法务会计研究、舞弊风险管理、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侦察、计算机取证等课程。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

1.不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基础依旧薄弱。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里,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度低,多数案件仍旧是由检察院主导并配合审计人员处理,使法务会计在现实领域的生存空间较小,限制了法务会计实践经验的积累。同时,我国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相关研究的学者较少,国家对该领域的投入也远低于一些热门领域,这些都影响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完善,阻碍了法务会计人才的发展[5]。

2.法务会计专业设置不合理。我国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设置,部分高校现有教学内容不完全符合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在教学内容上,更多地是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简单拼凑,这不仅没有办法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还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毕业后的法务会计大学生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满足就业市场的实际需求[6]。

3.缺乏专业机构指导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体系,并设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指导。在我国由于法务会计业务起步较晚,其业务规模和相关服务机构的竞争力都较弱,且在社会中也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指导。律师、注册会计师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协作,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对其进行管理规范。这些情况使社会资源不能很好地向法务会计行业倾斜,进一步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7]。

三、国外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一)美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1.美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状况。美国作为法律会计学领域首先发展起来的国家,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工作方面,均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8]。在高等教育方面,纽约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等许多高校均提供了法务会计相关学历教育,并设置大量围绕法务会计实务工作的专业课教学项目。在学术研究方面,美国创立了一些法务会计学的专业杂志,如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 Research、The Journal of Forensic &Investigative Accounting等。同时,美国也出版了与该学科有关的大量专著。在组织设置方面,美国政府也设立了专门的法务会计师职业机构,美国联邦及各州会计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等也对美国法务会计师培养做出了巨大贡献[9][10]。

2.美国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构。(1)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美国在1988年成立了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该组织专门培养调查舞弊的法务会计人才,其在美国甚至全世界的法务会计人才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ACFE正式在我国上海成立分会,这对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于法务会计属于近代兴起的行业,现有的法务会计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作为美国最大、最具影响力的注册会计师专业组织,该组织下设的反舞弊与责任中心和商业评估与法务调查分会是法务会计人员获取相关知识的重要窗口,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大量财务会计、金融等现代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知识。(3)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除了ACFE、AICPA等组织外,美国许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法务会计的业务。在美国,德勤、普华永道等世界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管理者都非常重视对其员工开展法务会计知识与相关技能的培训。

此外,一些其他组织如北美法务会计协会、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等也在相关领域里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3.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美国高校是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中最重要的一环,在美国很多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提供法务会计短期培训或学历教育。在法务会计培训层次上,各院校之间也有较大差距,不少院校只能提供一门或几门关于法律审计、舞弊研究、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一些院校设立了法务会计学位项目,给学员讲授系统、完整的法律审计理论知识。各院校法务会计的教学形式非常灵活,美国高校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1]。

美国法务会计由于起步较早,已逐步发展成为以政府为依托、社会各部门广泛参与、以高校积极开发创新为基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其发展经验和措施对其他国家有借鉴意义。

(二)加拿大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加拿大法务会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在2000年成立了“专门化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加拿大的法务会计业务。加拿大拥有完整的法务会计人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加拿大法务会计的高速发展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整个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需求较大;第二,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建立的“专门化委员会”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证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实施严格管理;第三,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的专业素养较高,且会计服务市场也较规范[12]。

四、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已逐渐与国际接轨。借鉴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成效卓越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如下优化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的措施。

(一)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法治建设任务也越来越重要。开展法务会计学基础理论研究不但可以完善和充实会计学基础理论,同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运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参考国外法务会计研究,引导我国学术界积极开展法务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为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13]。法务会计师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性的课程。在实施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培养过程中,要按照业已掌握的课程理论知识积极设计实践性课程环节,来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等已有组织的协作。通过提高实践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法务实践经验与会计实践经验的共同累积[14]。

(二)制定合理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做大做强法务会计专业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先在一些会计学、法律学教育资源配置相对较好的且已经开办法务会计相关专业的高校进行试点,在做强其法务会计专业之后,再进一步推广到其他类型的学校。通过对现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改善,来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同时,借鉴国外高校法务会计相关课程的设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课程培养体系。

(三)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后续教育

可以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专业委员会,并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具备相应法律会计工作经历的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过会计学、审核学、经济法学、罪名学、资料学等相应测试项目考核,获得“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职业资格。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师准入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这个新兴的行业,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15]。注重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继教育工作,对那些缺乏具体经验的法务会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升法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考海外法务会计师培训及后继教育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法务会计人员开展后继教育工作。

(四)建立法务会计人才开放交流平台

人才的培育离不开优秀教师的引导。开展与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的合作,建立一个开放且高效、面向全社会的教师与实务界人士的交流平台。将高校与有关司法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协作关系,对学校骨干教师进行实战培训,并对学生进行实习培训。借此来增强我国高校教师在法务会计方面的教育经验,并提高学生的实习质量。

五、结语

本文对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素质要求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美国等国外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模式,并对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机制提出了优化措施。在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而实践中对这一类人才的需要是必然的。培育优秀的法务会计师不仅能对经济犯罪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做出准确甄别,也能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等活动提供符合法学标准的客观依据,同时也能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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