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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实践

2023-03-22台唱兵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相济检察机关当事人

邸 赤 台唱兵

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民对司法的更高期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反映了人民对法治的呼声越来越高。以“少捕慎诉慎押”为代表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深入人心,不仅体现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而且还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对司法的殷切期盼。

(二)推动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将宽严相济司法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将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推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促进争议有效解决。但是,过去“以押代捕”“超期羁押”等问题依然存在。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即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此时检察机关面临着应否抗诉问题。这都涉及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把握。

二、羁押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

传统的司法理念具有“报复性”特征,[1]影响司法人员办案,更影响人民群众的观念。这种观念植根于中国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从情感上,人民群众痛恨犯罪分子,要求司法机关及时惩办,但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存在落后认识,体现了朴素的犯罪追诉观念。[2]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合理羁押奠定了观念基础。

(二)社会公共利益把握失准

社会公共利益在新时代有新的体现,以往羁押的实践已不符合当今公共利益。时代的主流已是“少捕慎诉慎押”,落后观念并不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符合时代主流。以“少捕慎诉慎押”为典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情况关乎社会矛盾的源头化解,对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司法者未准确把握新时代的“公共利益”,将造成不合理羁押等情况发生。

(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过去的司法实践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涉企经营类犯罪的追诉过程中,司法者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尽量减少刑事追诉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有序生产经营,降低员工失业风险。这将体现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就业的时代担当。

张军检察长在为北京大学师生授课时,推荐了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著作《最后的篇章》,以其中论述的英国工人罢工问题为例,说明如何在少数群体利益和多数群体利益中做选择,用法律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司法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并在协助企业做好合规工作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避免失业等情况发生。

(四)实施机制仍在不断探索

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取得了较大发展,高检院也适时对审查工作跟进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这都反映了部分地区在落实高检院部署时,存在积极性不高、推动力不足的情况。

1.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则适用仍存在一定难度。基于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因素,部分规则设立初衷在于解决羁押审查问题,但留下了实施者自由裁量的空间。2021年8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羁押听证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就羁押问题开展听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等作为“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的案件范围。尽管《羁押听证办法》对羁押听证作了较为详细规定,但并未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启动听证程序。除此之外,“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的表述等都为办案人员提供了自由判断的空间,不利于发挥听证的作用。

2.客观因素影响制度实施。最高检于2021年7月始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根据最高检《关于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实践中不仅存在“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企羁押问题,还存在着“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审查形式化”等问题。经过半年多实践,该活动在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推进力度不平衡、羁押理念有待更新、相关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问题,因此高检院决定延长活动期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司法者未正确实施法律,将有损法律权威。法律制度得到高质量实施是保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而在立法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上述问题仍然存在,反映了司法者基于复杂案情等因素难以充分把握此项制度。司法者应及时探索有效机制,推动制度高质量实施。

3.激励机制有待探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上,部分单位缺乏更为可行的激励政策。各地可深度探索激励措施,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形式,培养业务骨干,引导其站稳人民立场,用心把握宽严度,这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序开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当事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人权保障更加到位。[3]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事人反悔情形依然存在

认罪认罚的前提在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追诉效率、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达到良好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当事人时有反悔,例如在认罪认罚后,再次提起上诉。再次上诉的行为构成反悔,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应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J区法院曾办理一件诈骗案,在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J区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人以自己未实施诈骗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上诉。随后,宁波市J区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了宁波中院支持。很显然,当事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误解,反而将其作为争取从宽的工具,但事实上,其已失去从宽量刑机会。另外,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也可能反悔。[4]这都反映了当事人对司法政策的曲解,也对司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认罪”与“从宽”的关系认识不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但是当事人对制度存在认识不足,认为认罪必从宽,不认罪必从严。该误区将引发“技术性上诉”等风险,影响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三)重罪案件适用存在难度

在轻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难度较低。但是,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不同,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具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存在难度。[5]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终局性特征,当事人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难免存在顾虑,导致其认罪认罚积极性减弱。另外,重罪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再加上被害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识不足,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阻力,宽严相济政策更加难以落实。

(四)适用质效需有更高期待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付出了巨大努力。从某些省市的实践看,检察机关拓展工作思路,通过释法说理和全程录音录像,有效提升了适用质效。虽然实务部门为提升质效做了大量工作,但该制度的适用水准仍有待提高。在认罪认罚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当事人反悔上诉的情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尚不理想。

首先,就量刑建议而言,部分学者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功能定位进行了阐述,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便于准确、规范量刑。[6]量刑问题将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对降低涉案人员社会危险性、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司法者认真把握司法政策。

其次,就释法说理而言,其更取得了法律界共识。司法裁判不等于自由决断,司法者也应明确裁判理由。[7]这充分反映了法律界对释法说理的认可。基于职业要求,检察人员也应具备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笔者通过学习经验交流、工作报告和调研文章,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较为重视释法说理,但仍应确保通俗易懂,增进当事人理解,从根本上保证制度实施效果。

最后,由于案情不同,当事人具体情况也不同,司法者对该制度的把握将影响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办案人员应立足案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准确把握适用限度,认真考虑认罪认罚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最终决定程序适用。

(五)预警机制亟须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时应避免超出必要限度,否则将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效果。目前,传统的工作汇报、会议制度可以起到纠偏作用,但其滞后性较为突出。因此,预警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在平时的工作中,办案部门可定期反思总结,及时发现问题。但是,预警机制的建立需要事后总结,更需要事前预防。检察机关应借助现有工作机制,协调业务条线和案件监督部门,实施预防性监督。综上,检察机关建立事前事后、上下联动的综合机制,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把握“宽”与“严”

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能否落地,其核心在于把握“宽”“严”界限,否则将出现制度适用失准。例如,之所以出现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羁押问题,是司法者未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合理限度造成的,[8]这将直接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质效。再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出现的“反悔上诉”“技术性上诉”等问题,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正确认识“认罪”和“从宽”的关系,将其盲目理解为正相关关系,即“认罪一定从宽,不认罪一定从严”,忽略了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守宽严相济原则。所以,检察机关应精准把握宽与严的政策尺度。

(二)加深政策把握,正确理解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刑诉制度,其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基础,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其重要内涵和适用底线,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是制度实施的应有之义。因此,司法者应立足其立法本意,进一步加深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把握,保证制度适用不出现偏差。

(三)“监督+指导”“精准+担当”

检察机关需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实施机制,既要发挥传统监督机制的优势,又要探索更主动的“监督+指导”机制,即根据办案实际,动态调整相关机制,避免宽严度把握失准,保证问题得以精准解决,保证先进司法政策得以正确贯彻。综上,坚持灵活的“监督+指导”机制是贯彻新司法理念的可行途径。

五、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核心在于宽严度的把握,这是高质量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应提高政治站位,发挥“监督+指导”动态机制,加强政策把握,精准把握“宽”与“严”,推动形成精准、科学的实施机制,丰富宽严相济政策的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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