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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23-02-20

工友 2023年2期
关键词:醉酒工友刘某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 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还能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友》编辑部:

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基于我和公司都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以致于工伤认定机构以逾期为由于近日决定不予受理。而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也以我未经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担责。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曾萍萍

曾萍萍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鉴于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要件,当属工伤,自然应享有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待遇的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期,所引发的后果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与之对应,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能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剥夺你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待遇。更何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应当为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友

喝酒后上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友》编辑部:

我中午少量饮酒后,下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可公司以我系醉酒所致为由一再拒绝。请问: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醉酒的情况下,其理由是否成立?

吕博

吕博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即其强调的是达到一定程度的“醉酒”,并非不论程度的“喝酒”。而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公司应当承担你系醉酒的举证责任却不能举证,决定了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不能认定你醉酒,应当认定你构成工伤。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基于公司违反了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你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对应待遇,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工友

隐瞒疾病传染同事,单位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工友》编辑部:

刘某被确诊患有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后,基于担心请病假会被公司扣工资、奖金,因而既没有向公司报告,也没有告诉同事,隐瞒疾病继续上班,导致多名同事被传染。公司为被传染的员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请问:公司能否以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刘某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必须赔偿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

侯琴琴

侯琴琴读者:

公司有权向刘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刘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与之对应,刘某明知自己患有某种极易传染的疾病,却没有告诉公司、同事,虽然并不希望同事被传染,但听之任之,即由于存在过错而必须赔偿相应费用。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刘某隐瞒疾病、传染同事属于其“本人原因”,客观上也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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