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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不知道恋爱对象有家庭为由,不退还赠与财产

2023-02-07

伴侣 2023年1期
关键词:钱款林某公序良

我与林某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和睦。2019年春,我们二人一起到上海打工赚钱。2021年2月情人节,我发现林某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11万余元。我要求刘某返还所收到的全部款项。但刘某认为,林某从来都是以单身身份与其谈恋爱,她并不知道林某有家庭,不知道不为过,且钱款是林某主动赠与她的,没有退还的理由。请問,刘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据此,林某赠与刘某钱款的行为无效,刘某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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