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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与对策建议

2023-01-13马宝强

地下水 2022年4期
关键词:水源地饮用水全省

王 潇,马宝强,汤 超,李 莉

(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20)

甘肃省属于我国西部缺水地区,地表水资源匮乏是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阻碍。为解决水资源危机和保障水资源安全供应,地下水在全省工农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特别是在河西走廊等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资源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地下水环境问题得不到重视和有效解决。随着《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划方案的实施,使得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渐进入社会公众视野,引起更多人关心珍贵的地下水资源免受污染,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甘肃省自2011年《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印发以来,成立了以副省长为组长的甘肃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体系,围绕“双源”查明全省地下水污染现状,加强水源地及重点区域污染源整治,保障全省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区域地下水质量稳定。本文主要就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其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全省“十四五”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工作思路。

1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1.1 地下水资源分布特征

甘肃省幅员辽阔、地域狭长,地貌类型多样,横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内陆河流域,具有复杂的水文与地质构造条件。按照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显著特征,省内地下水可以总体划分为河西走廊平原区、阿尔金-祁连山山地区、北山山地区、陇西-陇东黄土高原区、陇南山地和甘南高原等七个主要水文地质分区[1],其中陇南山地和甘南高原属于西秦岭构造带。地下水类型主要包括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黄土孔隙水、基岩裂隙水、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水和碳酸盐岩岩溶裂隙水,其中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由于分布广泛、水量丰富,是全省最主要的地下水用水水源,主要分布于河西走廊内陆河流域平原区和黄河干流及渭河、洮河、泾河等支流河谷平原区;黄土孔隙水主要分布于陇西-陇东黄土高原区的黄土塬区,是塬区居民的主要生活水源;基岩裂隙水主要分布于祁连山、北山、陇南、甘南等山地区,水量较小、分布不均;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水和碳酸盐岩岩溶裂隙水仅在河西、陇南等个别地区有所分布。

1.2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

全省目前共有地下水取水井5.5万余眼,其中约有90%的取水井位于武威、张掖、酒泉等内陆河流域的河西走廊平原区,该区域2019年地下水用水量约为20亿 m3,占全省地下水总用水量的81%,表明该地区是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最大的区域,这是由于河西地区常年干旱少雨,平均降水量小于250 mm,地表水资源非常匮乏,因此地下水依赖度很高。全省多年平均地下水利用量约为26亿 m3,占全省水资源利用总量的22%。从开发利用结构而言,地下水主要用以农田灌溉和工业用水,分别占地下水利用总量76%、10%,其次是生态环境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分别占地下水利用总量5%、4%,但是在水资源匮乏的河西走廊地区,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基本90%以上来自地下水资源。从饮用水水源数量而言,全省目前共有县级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53处,其中市级水源地14处,县级水源地39处,占全省县级以上水源地总数的41%;“千吨万人”乡镇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100处,占全省“千吨万人”乡镇级水源地总数的51%,因此地下水在保障全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性作用。

2 地下水环境状况分析

2.1 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情况

“十三五”期间,我省共有国家地下水考核点35处。根据35处地下水考核点水质历年监测数据,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综合评价显示,全省Ⅰ-Ⅲ类地下水占比为57%~83%,Ⅳ-Ⅴ类地下水占比为17%~43%,其中Ⅴ类地下水控制在5.7%左右,明显优于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15%),全省地下水总体质量良好。然而,在局部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仍然堪忧,需进一步查明水质不良原因,针对人为污染造成的问题,要科学制定水质提升方案,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

2.2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

全省目前共有县级以上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130处,其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53处,占全省县级以上水源地总数的41%,在保障全省水资源供应和居民饮水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全省53处县级以上地下水型水源地中,市级水源地14处,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县级水源地39处,97%以上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3 已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3.1 完善水土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截止2021年,省级层面已经颁布实施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1日实施)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两条例中都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作了重要规定。其中,《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有8处提及地下水,明确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储油罐等都应该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测以及开展必要的防渗与污染修复治理措施;《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21处提及地下水,规定各类企业及工程项目不得污染地下水,并且第6节专门提出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内容,规定了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明确取用地下水及向地下水的排污行为应防止地下水污染。

3.2 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

“十三五”期间,全省积极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并逐步完善省级地下水监测网络体系,目前全省已建成地下水监测点1 469个,其中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830个,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500个,属于水利部门的330个;省级监测点639个,其中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279个,属于水利部门的214个,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146个,监测点基本覆盖全省主要水文地质单元和重点地区。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地下水环境管理,其中2019年度已建成146个地下水监测井,计划2021年度继续新建地下水监测井295个,届时生态环境部门将建成441个地下水监测井,大幅提升全省地下水环境监管水平,为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3.3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和水质监测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法规及方案要求,全省各市县积极开展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严格制定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改方案,全面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目前全省所有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整治工作已经基本见效。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全省所有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事件对居民饮水安全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胁。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已全部开展常规监测,其中地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3.4 逐步实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

2013-2017年期间,在全省典型案例地区,不断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项目,逐步掌握了全省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信息资料和重点工业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以及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清单。2019年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以来,全面开展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共分为2019年度和2021年度两个工作阶段,其中2019年度重点围绕“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已完成14个市州25个县区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基本查明了25个县区地下水质量以及污染情况,并初步评估了区域地下水脆弱性与污染风险,划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为全省深入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了科学的技术支撑;2021年度继续实施其他县区的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同时针对18个化工园区开展专项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工作,预计2022年底,将全部完成全省所有县区的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

3.5 全面落实防渗改造和封井回填

我省共有加油站1 076个和地下储油罐4 453个,目前已全部完成防渗改造工作,完成率100%,有效消除了石油类污染物可能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与此同时,积极开展自备水井关闭和废弃井封井回填工作,已关闭自备水井1 427眼,回填废弃取水井437眼,分别占全省需关闭自备水井和废弃取水井总数的78%、56%,有效禁止了地下水资源的不合理开采,防止了废弃井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恶劣影响。

3.6 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

2017年以来,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工况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及方案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按年度动态更新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近五年已累积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 024个,并督促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监测与整改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查明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土壤、地下水造成的污染隐患,对发现隐患的企业责令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4 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4.1 制定《甘肃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是迄今为止国家层面针对地下水管理的第一部专项法规。为推进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云南省、陕西省、广西省、河北省、新疆、内蒙古等省份及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广西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此外,山东省济南市、山西省还针对泉水保护颁布实施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专项法规。与其他省份及地区相比,甘肃省目前除颁布过《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外,省级层面还未颁布地下水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因此为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必须进一步研究制定《甘肃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度层面能够根本保护地下水资源和防止地下水污染。

4.2 构建省级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

从国家层面而言,水利部与自然资源部制定印发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与自然资源部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完成国家地下水监测中心共享平台建设,每天交换实时监测信息约60万条,并向生态环境部提供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纳入历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发布。然而,我省省级地下水监测井数据还分散在不同部门,不能为省级地下水管理发挥支撑作用。目前,甘肃省共有省级地下水监测点639个,主要分布在自然资源、水利和生态环境三部门,其中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279个,属于水利部门的214个,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146个,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将于2022年年底完成新建地下水监测井295个,届时全省将拥有省级地下水监测井934个。完成省级地下水监测数据整合与共享,构建省级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可以更进一步提高地下水监测数据的使用效率,更好支撑不同部门对地下水监管的不同要求,为统筹全省地下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提供必要支撑。

4.3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工况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要求,重点针对省内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合理筛选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其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联网设备,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2],防止排污单位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针对自动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求专门开展地下水修复治理。

4.4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试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印发)和《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日实施)等最新政策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2019年以来,以扭住“双源”为重点,全省积极开展“双源”及其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基本掌握了全省地下水污染状况。为落实国家地下水方面最新法规政策要求,推进地下水分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监督管理,应依据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成果,选择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大、污染源荷载高、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典型城市,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试点工作,初步划分地下水保护区、污染防控区、治理区,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行政区划等规范文件,优化调整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使其符合实际、便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开展地下水环境管理。

4.5 推进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划分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主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只明确了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对于准保护区的划分只提出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但是并没有对补给区、径流区划分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2021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同时《地下水管理条例》也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我省作为地下水依赖度较高的省份,全省县级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有53处,“千吨万人”乡镇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有100处,分别占县级以上水源地和乡镇级水源地总数的41%和51%,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全省饮水安全,开展补给区划分具有紧迫性和必须性。为保障水源供水充足,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污染,建议在全省优先选择不同类型的县级以上水源地开展补给区划分试点工作,并形成补给区划分的规范体系,为推进其它水源地补给区划分积累成熟经验。

4.6 加强地下水浅埋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农业面源存在量大面广的显著特点,对地下水区域环境存在很大威胁。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等农业集中区地下水都普遍存在着硝酸盐氮、氨氮等农业污染。兰州市马滩水源地(大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在上世纪90年代就报道过农业氮肥的大量施用导致地下水出现硝酸盐氮污染[3];甘肃秦王川罐区地下水硝酸盐氮普遍较高,也与农业化肥的施用密切相关[4]。据水利部2021年第10期《地下水动态月报》,甘肃河西走廊平原区地下水位埋深小于30 m的地区占74%,且该地区包气带岩性大多为第四系松散沉积的砂砾卵石层,渗透系数较大,农业化肥及农药极有可能在农业灌溉水的淋滤下,快速进入地下含水层,进而对区域地下水或周边水源地造成污染。因此,加强对河西走廊平原及其它地下水浅埋区农业面源管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于改善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地下水浅埋区应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民使用低残留、低毒的新型农药,开展相关技术指导服务。防止农业化肥的过量施用以及农药残留物等农业污染物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5 结语

本文概略介绍了甘肃省地下水资源分布特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和地下水环境状况,并从完善水土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和水质监测、逐步实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全面落实防渗改造和封井回填、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六方面总结回顾了全省2011年以来地下水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工作进展。最后,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本文基于已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国家最新法规政策等背景,对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制定《甘肃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构建省级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试点、推进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划分和加强地下水浅埋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六方面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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