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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家庭教育立法

2023-01-11苏明月陈新蕊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家庭

苏明月 陈新蕊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犯罪原因的复杂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为综合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主体的多元参与,更要求立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得到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明确要求各类社会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强调应当加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积极履行犯罪预防的责任。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个体成长的第一个生活交往空间,家庭教育以及家庭功能的发挥将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要求家长应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标志着家庭教育正式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也开启了政府协同和社会支持模式。

大量研究表明,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1]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家庭教育。正确认识促进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机制的关系,如何兼顾家庭教育指导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性,探讨促进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关系,找到兼顾促进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工作的立足点和发力点,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一、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性分析

有不少犯罪学理论论证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机制,实证数据也显示,家庭因素的各变量合在一起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强的解释力。[2]通过分析家庭因素如何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找到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与犯罪预防机制的共性,才能兼顾二者,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实现。

(一)犯罪学理论的解释

西方犯罪学理论在解释人为什么犯罪时,经历了古典学派、实证学派和社会学派三个阶段。古典学派主张理性人以自由意志和理性选择为前提。实证学派推翻了自由意志假说,认为应将研究视角从个体自身转向社会互动以及外界环境。犯罪社会学派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离不开社会条件的影响。进入20 世纪后,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开始变得广泛而深入,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在与家庭、同伴、学校等社会互动过程中发生的。

在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时,不得不提到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美国犯罪学家赫希1969年在《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中提出,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建立的社会联系,有助于抑制其犯罪性,从而使其远离犯罪。当个体与家庭、学校等社会联系较为紧密时,其实施犯罪或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社会联系有四个方面的因素,分别是依恋(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或称投入)、卷入(involvement,或称参与)以及信念(belief)。亲子依恋是最重要的依恋,“对父母的依恋制约着少年的适当社会化和对行为准则的内化”[3]387,与父母情感联系的紧密程度会影响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做出决定时就会考虑父母的意见和看法。

(二)家庭因素的实证分析

“家庭功能异化或部分丧失,都有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4]208,因而人们将家庭功能视为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体现在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教养方式等诸多方面。问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情绪管理、性格特质、行为控制、人际互动等方面表现略显不足,更容易偏离正常轨道,表现出问题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征兆。完整的家庭结构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安全感和情感支持,处于单亲家庭的中学生会体验到更多的丧失感和被抛弃感[5],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心理创伤容易导致强烈的消极情绪和严重的性格缺陷[6],应当尽量避免家庭结构的改变或功能毁损对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不良家庭结构中可能缺乏来自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关爱,影响亲子依恋关系的形成,由于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父母双方各自发挥的教育作用是有显著差异的。[7]但值得注意的是,完整家庭结构中父母的矛盾和冲突也会对孩子产生明确的负面影响,并不亚于家庭结构破裂带来的伤害。[8]

在完整的家庭结构中,家庭教育方式也有可能影响家庭功能正常发挥,通过父母所采取的教养态度、方式,以及所形成的家庭氛围而对未成年人产生作用。有学者通过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类型化研究发现,通常极端化、专制型的教养方式会对亲子关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未成年犯的父母采用严厉的惩罚和拒绝的教养方式,会严重伤害其人格及自尊心[9],阻碍亲子之间的情感联系[10],也会助长问题行为的出现[11]。近年来,对家庭教养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研究开始关注认知、人格等中介变量的影响。[12]如张小华等人指出,家庭教育并不是直接作用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但消极的教养方式通过间接改变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来促使其实施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13]

二、立法促进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机制的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是相互关联的,且不利因素越多,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影响就会越大。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教育是最早接受、最为基础的教育。犯罪行为的早期预防与家庭教育或家庭监护密切相关,在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时,需要对家庭教育进行调整、完善和强化。概言之,促进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工作密不可分,其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目标一致

立法促进家庭教育以及犯罪预防都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为出发点。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其第一个学习的场所,也是满足个体成长与社会化发展的第一场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发展阶段,家庭监护与家庭教育占据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家庭教育应当为实现个体健康成长和社会化发展提供充分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质上是社会化过程遇到了障碍或出现了问题。”[14]322当未成年人出现越轨行为及其征兆时,应尽可能消除影响未成年人人格和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确保个体回归社会化发展的正常轨道。

要转换立场和视角,不能仅仅从成人的角度去评价未成年人的个性创造,而是努力创造条件去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机会,提供足够的情感支持和关怀照顾,强化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感。可以说,促进家庭教育也有助于强化父母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

(二)对象不同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质要求,首要强调的就是家庭保护,且“父母行使监护权应以维护儿童生存权、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为限”。[15]预防犯罪的主要对象是身心发育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而促进家庭教育是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对广义上承担监护教养职责的家长提供科学的专业的支持服务,不限于父母或实际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家庭教育立法明确规定了家庭的第一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社会机构在参与、促进、保障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服务对象放在家长身上,但追根溯源是服务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促进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父母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优化教育方法,推动家庭功能的实现,尽可能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分别指向家长和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教育促进的间接对象,受益于家庭教育环境的改善以及家长教育素质的提高。

(三)主体多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家庭教育促进而言,社会支持是全面、专业和有针对性的。不可否认的是,犯罪预防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家庭应当承担第一责任,建立第一道防线,做好家庭教育是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最优手段。但“预防犯罪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社会工程”。[16]11一方面,社会群团组织、相关主体能够发现和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因此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负有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可以同时向未成年人和家庭提供支持,协助家长解决教育问题,提供专业服务与指导,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有利条件,如设立少年宫等可以开展少年文化活动的场所。做好家庭教育的支持与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可获得犯罪预防的效果。

综上所述,家庭教育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需要得到稳定持续的社会支持,且犯罪预防工作依赖家庭监护和家长管教。家庭教育立法通过改善和支持家庭教育,使家长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并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来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行为动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可起到促进作用。

三、兼顾家庭教育促进与犯罪预防的路径分析

立法全方位支持、促进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基础,通过转变家庭教育的目标和观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内在环境。同时,外在环境的改善也有助于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因素,因此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必要构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协同机制。未成年人相关的立法工作应逐渐完善现有的框架体系,兼顾家庭教育和犯罪预防的路径,要从改善家庭教育的内外环境、为犯罪预防提供软硬支撑为切入点。

(一)建立系统规范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功能的发挥主要得益于家庭内在环境的改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也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得以实现软支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旨在提高未成年人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教育素质,改进教育观念,优化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形成对子女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

1.以柔性支持为首要原则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带有指导性质的社会福利,从立法主旨来看,家庭教育立法以倡导性和原则性为主,确保实践过程中能够对家庭教育软环境提供支持,满足家庭教育的需求,是柔性的“软法”。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旨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对家庭教育的科学性的约束和规范。这就决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条文不可能设定过于刚性的条款,也不能直接强制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首先要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无差别提供的,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若直接对父母采取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可能会降低立法的积极意义,甚或出现公权力对私主体权益的侵犯。在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下,父母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是保持不变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只是将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罗列出来,并且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群团组织等提供支持和协助。

2021年,《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做好个案的家庭教育干预和指导,同时着眼于“探索建立常态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并要求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对存在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家庭,如受犯罪侵害的、父母长期分离的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等,要格外关注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家庭结构破裂与否并不是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对离婚后的家庭而言,父母共同抚养以及减少负面冲突反而可能减少子女的心理问题。[17]此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缓和冲突,加强亲子互动和交流,能够有效拉近亲子依恋关系。

2.以责令接受作为刚性补充

国家干预家庭教育必须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首要目标是帮助、协助父母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在必要时,才承担辅助的、替代性的补充责任。[18]在极为紧迫或必要的时候,应当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为补充。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来看,其面向的群体是普遍意义范围的家庭,而如果出现了有特殊需求或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家庭,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接受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或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48 条规定,对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赋予相关主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的权力,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将承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照顾义务的实际照护人纳入适用的对象范围。该条规定的主体和对象范围比较宽泛,由权力主体自身负责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需要及时干预的情形时应当“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这属于预防性的家庭教育干预,强制性并不显著,实际法律效果以及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在满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下,赋予相关主体对家庭教育进行适当干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 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可以提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不依法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强制手段或启动追责机制。检察机关、妇联组织等负有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工作机制和协作模式,此时,赋予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对监护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采取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是仅次于剥夺监护资格的最严厉手段。但要注意,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仅限于公检法机关,并且是针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规定的“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或《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 条规定的“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以来,各地发出了第一批家庭教育指导令,纠正家庭教育失职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此之前,福建、四川以及上海等地依据地方条例规定,探索监护督促令制度,要求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督促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未履行的责任。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发出正式的文件,法律效力如何仍有待分析,但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指导的具体范围、时限长短、具体措施等规定,同时规范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程序和机制,形成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完整流程,整合现有资源以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得到落实,使之真正具有实效及约束力。

3.形成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的覆盖网

家庭教育需要得到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支持,在现有的地方实践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形成全方位的覆盖网,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到实处。早在全国性家庭教育法出台前,地方条例规定以及实践工作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探索,应总结有利经验并推广至其他地区,同时反思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首先,明确由相关部门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引导、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其次,组织教研团队研发相关课程及教材,推进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多学科融合发展,注重培养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工作队伍,从点到面逐步推开老人传帮带新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再次,加强对相关行业、新兴职业的秩序管理和监管审核,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覆盖范围,但不能任意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只有坚持家庭教育服务工作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做好政策制度、监督管理以及人财物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才能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满足家庭教育及犯罪预防的多样化需求。

(二)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就提出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并进行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项立法。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共建共享,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强化部门有效协同,形成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合力。”当前,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被正式写入《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工作也要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但目前协同育人机制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还面临着在新时代新环境下出现的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厘清各责任主体与基本需求,促进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发挥更大的作用。

1.厘清家、校、社各主体的责任

家庭教育要得到学校和社会支持,必须先厘清主体责任的界限与关系。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三者分别具有不同的角色和功能,彼此相互独立,但又密切关联。家庭教育是基础,也是一切教育的基石;学校教育是提供专业系统教育的主阵地,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强化;社会教育是更加广阔的平台,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提供补充。[19]这三者中,家庭教育的责任无法摆脱,法律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天然地包含了抚养、教育的内容。学校享有较为完整独立的主体责任,是为未成年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开展专业教学活动的专门场所。相比较而言,社会教育的发展相对欠缺,也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和发展。

“双减”政策强调了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也让家庭教育回归基本职能,既缓解了家长的教育焦虑,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又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起到了助推作用。教育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家庭、学校、社会均应发挥各自的职责,也为家庭教育提供科学方法。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不可偏离促进家庭教育的中心,应当以促进家庭教育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为目标,引导家长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转变家庭教育的理念,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同时,挖掘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学校建立家长学校的优势,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鼓励社会教育的多样化、多渠道参与,推进家庭教育的公共文化建设。

2.深化家校合作,办好家长学校

家校合作是家长和学校在承担各自教育责任的前提下,双方自愿平等地开展交流与合作,获得彼此的理解和支持,以实现学生身心健康及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模式。家校合作的连结点是未成年学生,学校重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并发挥主导作用。2016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其中就包括“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巩固发展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调研发现,虽然基本体系已经形成,但依旧面临无法满足家庭教育的现实需求、未能充分关照家长需求以及队伍建设存在短板等问题。[20]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通过多样化的家校沟通形式,提高父母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的关注度以及与学校老师的配合度,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和行为趋势,及时发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出现社会化偏差的苗头。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发展轨迹的起点之一是家庭,另一个就是学校,离家出走或逃课是偏离正常轨道最为明显的一步。[21]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3 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在告知父母、监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以实现家校共建与家校合作、配合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就目前的发展来看,仍需继续深化家校合作,以学校办的家长学校为重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交流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或犯罪预防教育。

3.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动协作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来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如社区家长学校,同时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与幼儿园为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在这个意义上说,学校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主体可以与社会教育联动,开展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协作。无论是否以促进家庭教育为内容,利用公益性文化设施、场馆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都可增进亲子互动与交流,增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和社会参与感,也可为社会教育创造良好氛围。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将家庭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是家庭功能实现的一部分,有利于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立足于未成年人个体健康成长和社会化发展的需求,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来改善家庭教育的内生环境,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双减”政策使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回归本位,预留出亲子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这就需要社会教育提供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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