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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定密管理探讨

2023-01-02王钦锋

中国设备工程 2022年13期
关键词:预先责任人保密

王钦锋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 102413)

1 引言

装备预先研究项目是我国武器装备研制的先导,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技术推手,其伴随着我国军事斗争需求和武器装备发展一路走来,历经“任务带学科的开创期”“型号带预研的转型期”“计划单列的改革发展期”,在不同时期,都肩负着国家安全的重托,同时也成为保密工作的前沿阵地,窃密与反窃密工作复杂、尖锐。近年来,陆续曝光了部分涉及武器装备研制的泄密窃密案件,部分案件对我国装备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如沃维汉、郭万钧泄露我国东风31战略导弹核心战技指标,导致我国战略核反击威慑力大大降低,严重损害了国家战略安全,两人均被依法执行枪决;中船重工713研究所张建革出卖我国重要武器装备机密信息,导致我国未来某型主战装备核心技术泄露,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张建革本人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审判。因此,做好装备预先研究项目的保密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定密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政策法规依法行使定密权,按照法定流程把信息规定为国家秘密,同时规定其具体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工作。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源头,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规范定密、科学定密,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精准,才能真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因此,做好装备预先研究项目的保密管理,首先要做好定密管理。定密管理要贯穿装备预先研究项目的始终,从项目的策划立项至项目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要坚持及时定密、按需定密、认真定密、精细化定密等工作要求,将定密工作与项目的进度相融合,对不同阶段的文档资料、光盘、密品等进行及时、合理的定密并做好保密管理。笔者根据在军工单位从事定密工作的管理经验,结合装备预先研究项目的特点,对定密工作进行了思考。

2 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定密工作现状

装备预先研究项目作为军工科研院所一个重要的涉密项目渠道,一直是保密管理的重中之重。当前,各预先研究项目承研单位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落实了定密工作相关要求,如落实了定密责任人制度,除设定法定定密责任人外,还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定了若干授权定密责任人;建立了定密管理制度,明确了定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组织机构和职责体系;编制了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等文件,用以指导日常定密工作的开展;尤其近年来,各预先研究项目承研单位纷纷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和资格认真要求,加强了对定密工作的常态化管理,将定密负责人履职、定密审批表统计、降解密工作等纳入日常工作中,同时加强了定密负责人的培训,定密责任人队伍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定密工作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但是在预先研究项目的定密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2.1 项目密点不明确

装备预先研究项目来源自装备发展部,一般情况下,其整个渠道的项目都是按照涉密项目进行管理。在项目合同里,会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该项目的密级以及相关保密要求,但是作为合同乙方,即承研单位,通常无法明确项目的具体密点是什么。承研单位依据定密程序要求,在项目批复后,由承办人拟定项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定密依据,由定密负责人进行审批。在项目的法定定密程序完成后,其密点依然存在不明确性,因为作为项目定密的依据,一般是项目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密点。预先研究项目来源于涉密渠道,其先天带有“密”的属性,对于承研单位,在获得项目批复后,“例行性”的开展定密工作,导致形成了为了定密而定密。定密工作流于形式。

2.2 定密责任落实不到位

定密工作是国家事权,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定密责任人作为定密工作主体,必须将定密责任落实到位,避免发生一些定密不当的行为。如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不符或派生定密依据不当、定密要素不完整、不合规等。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如装备预先项目的定密工作中,定密流程一般经过两级审批:一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审核。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定密具有直接责任,但是项目负责人一般未经过定密的专业培训,其审核把关作用有限;二是分管该业务的定密责任人审批。通常情况下,定密责任人作为审批流程的最后一关和法定程序的最终环节,应该对审批事项进行仔细研究和核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会在向承办人简单询问或不询问的情况下直接批准,将定密工作与一般的行政审批等同。如笔者在工作中统计定密档案时,经常见到将知悉范围写成“项目组成员”,将定密依据写成“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等表述。究其原因就是定密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各个环节缺少有效把关,定密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丧失严谨性和严肃性,对后续的保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3 定密监督检查不到位

定密监督是对定密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定密工作合规性、日常定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的例行性工作,主要针对定密责任履行职责、定密审批表内的相关事项填写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该定未定,错定漏定等情况进行的检查督导,能够在执行层面促进和提升定密工作的良性发展。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中,一般将定密监督纳入保密常规检查的范畴内,在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检查中体现。但是军工单位保密例行检查的主体是保密监管部门或单位内设的保密职能部门,而作为定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往往处于配合角色,检查组除包含保密部门人员,还有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等诸多归口职能部门,定密只是作为其中一项,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得不到体现。在监督检查中,往往形成检查范围多而泛。效果不明显,监督检查落不到实处。

3 相关改进措施和建议

基于当前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定密工作的现状和不足,需要不断地改进和提升,以满足新形势下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管理工作的要求。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科技秘密保护,持续加强定密管理,相继出台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定密管理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是部门规章制度只是在宏观层面为定密工作进行了指导,具体到定密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业务工作情况,不断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1 明确项目密点

密点就是国家秘密的最小化信息内容。做好项目定密,首先需要明确项目的密点,从根源上解决定密和保密工作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落实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的必然要求。装备预先研究项目作为典型的纵向渠道涉密项目,解决其密点不明确的问题,对其他涉密项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首先,针对项目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有关项目密级等的表述,要积极对接装备发展部项目管理部门,从项目的源头探寻密在何处。然后依据上级指导意见对项目履行定密程序;其次,若装备发展部项目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的答复,承研单位应根据上级单位制定的国家保密范围细目等相关文件,组织讨论,对相关事项内容进行分析、研判,明确项目涉及的条款,切实将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揪”出来;最后,将项目密点进行逐项分解,将同一个项目中涉及的不同级别的秘密、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编制成单位内部的国家保密范围细目,作为开展定密工作的原始依据。

3.2 落实定密责任

定密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授予机关单位负责人的一种法定责任,作为定密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定密责任。定密责任人分为法定、指定两种类型。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负责人必须满足政治可靠、对保密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单位保密范围和业务工作流程和定密工作程序和要求等基本条件。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国防科技工业的定密工作,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因此,权责明确、责权统一是定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之间权责不同,对应的定密权限应有所区别。为了提高定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必须根据业务工作分管情况授予不同的定密权限,提升定密的精准性,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将定密事权与行政权相结合,有利于定密责任人履行定密职责,但是要摒弃只要是领导干部就有权定密的错误理念。要从专业的角度看待定密工作,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贯。不断强化定密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确保定密工作切实有效。

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定密责任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未履行定密工作领导责任、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定密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授权定密责任人,发生如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等情形,应当视情节对其进行纠正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在装备预研项目的定密工作中,要结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细化分解相关条款要求,由定性要求转变成定量考核,提升在执行层面的可操作性,切实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位。

3.3 加强监督检查

定密监督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做好定密监督是定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持续有效的监督检查能够促进定密工作的良性发展。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包括自我监督、上级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定密异议监督等监督形式。其中自我监督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现象,及时纠正。

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定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除了在常规的保密检查中做好定密检查工作,也要不定期组织定密工作专项检查,从“多而泛”转变成“小而精”,做到专项检查的精细化。要加强对定密责任人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多数定密责任人是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坚决避免因照顾领导“面子”,而不能做到应查尽查、应询尽询,最后遮遮掩掩,敷衍了事的恶性循环。要将定密监督检查纳入保密工作考核的重要事项,逐步建立定密责任人考核与奖惩机制,为监督检查工作筑牢抓手。同时,要加强法定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监督职责,对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对其及时纠正,有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应当对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作出调整。

针对装备预先研究项目中密点不明确的情况,若在履行定密程序的过程中,对上级项目管理部门的定密结论有异议的,依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因此,单位定密责任人在履行定密职责时,要勇于担当作为,本着保守国家秘密的初衷,积极履行定密责任人的监督职责,向上级机关反馈问题,避免因是上级单位而不做分辨,机械性地开展定密工作,丧失定密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4 结语

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定密管理作为军工单位涉密项目定密管理的重要方面,与其他涉密项目的定密管理具有很多相同点,但是也具有自己的特点,结合这些特点和当前现状,本文在密点确定、定密责任落实、定密监督检查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在武器装备大发展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做好装备预先项目的定密管理工作,必须首先梳理出项目的密点,编制精细有效的保密范围细目,明确知悉范围,提升定密责任人专业技能和勇于担当的精神,切实落实好定密责任,强化定密监督检查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武器装备的核心信息不外泄,使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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