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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科技法律的发展史

2022-12-22牛佳豪

中国军转民 2022年21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国防法律

■牛佳豪

法律是调整国家和公民行为秩序的规范,世界上首先有了国家这个概念,才继而产生法律这个概念。树立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种法律,它的发展历程总是曲折的,呈现一种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趋势。在古代,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防科技的,那么国防科技法自然就更无从谈起了。直到近现代,随着工业革命的火热发展,军事技术也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让每个国家都更加重视国防科技。一个新兴事物的出现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反应,部分国家也开始注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对国防科技活动的管理,所以对这类活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此管理国防科技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国防科技法也应运而生。

从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防科技法是国家关于调整国防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军事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军队和从事国防科技技术研究活动的法律依据。在规定国防科技的具体事项时,比较典型的是苏联的《苏联工业企业生产军用装备物资动员准备工作条例》和《物质储备条例》,还有美国的《国防工业储备法》,德国的《经济保障法》《交通运输保障法》,瑞士的《经济防御法》《战时供应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做出原则规定的代表是《加拿大国防法》《蒙古国国防法》、以及日本的《防卫省设置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们也非常重视国防科技法律建设。

法律对国防科技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在军队建设中,国防科技只是其中一个部分,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用法律来对国防科技的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行确认。虽然说近些年来大家对国防科技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大家对优先发展国防科技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其地位进行确认,这是为了符合严肃性的要求,因为国家领导人不是一直不变的。领导人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国防战略的变化,频繁的战略变化或者注意力的转移明显会妨碍我国国防科技的发展,不满足其连续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中的明文要求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使我们的国防科技的建设计划可以不打折扣的执行下去。

生产活动必然会产生社会关系的变化,国防科技的活动也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同样的这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整,从武器的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中有不同的部门参与,这些部门的利益并不相同,因此必然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为了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就只有依靠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国防科技活动存在其特殊性,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仅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规律,那么国防科技的发展势必不会那么顺利,因为国防科技活动的门槛比较高,对它进行研究需要专业的知识,如果失去了法律的支持那么国防科技的发展就会有不可知性,所以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保证。

回顾我国国防科技法的发展历史,最初我们要追溯到1956 年6 月25 日公布的《国防部转发国务院关于组织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问题的批复》,在这部法律中我们对国防科技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范。明确了我国实行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是1964 年10 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设立于1982 年,它确定了我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管理我国国防科技事业的体制。此后,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国防科技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规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防科技成果管理条例》等。各个国家的文化不同,体制不同,在立法方面自然也存在各自的特点,国防科技方面的立法也不能避免,但是无论是哪种文化,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共同之处,这反应在国防科技立法方面就是虽然各个国家基于自身国情,在国防科技立法的表现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具体的内容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共同之处。比如一些抽象的指导思想或者基本原则,国防科技发展在国家整体的科技发展中的优先的战略地位等等。

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空白不断得到填补。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整体的科技水平飞速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创新发明获得专利,同样的在国防科技领域的发明创新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在专利领域的纠纷也增多,为了对关于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利进行管理,中国2004 年公布了《国防专利条例》。对其中的重点内容比如国防专利权的程序,由谁来申请,审查和授权,如何对国防专利进行管理,如果国防专利权受到侵犯应该如何进行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国防科技专利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对可能出现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矛盾,国防科技劳动合同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等情况,以法律的形式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确定。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创造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的环境,国家特意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国防科技人员的使用、待遇、安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目的就是在于吸引和培养国防科技领域方面的人才。1997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要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氛围,要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将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太空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等作为国防科技重点发展的领域。

回顾我国国防科技立法的发展历史,虽然时间已经不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国防科技法律的体系仍然存在空白和漏洞,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来说,我国政府对完善国防科技立法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国防科技活动领域方面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它的强制性,但是我国现有的在国防科技领域的立法存在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相关的基本法,所以我国国防科技法的效力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这对我国军工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产生了巨大影响。

由于现有的国防科技立法不完善,不配套,所以我国关于国防科技的法律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防科技法规无论是在质量还是数量上都存在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层次不分明,有时候还存在不同的部分颁布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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