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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和完善建议

2022-12-17梁杰飞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维系林某徐某

梁杰飞

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15

近些年,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在离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此时采用其他处理方式也是非常常见的。从中可以发现,原有的婚姻关系在维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和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也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划分,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利益。所以,需要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进行很好的解决处理,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障所有人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介绍

(一)夫妻共同债务界定

在我国原《婚姻法》和其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给予统一认定,虽然在这些制度中提及了夫妻共同债务,也有不同的认定,但是对于其定义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认定,也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制度规定。直到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中对夫妻一方举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标准,并将其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将整个制度完整地涵盖其中;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此部司法解释也失去效力。[1]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研究中,对其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为是否以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为目的,男女在婚姻关系维系期间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共同生活而向第三人举债则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是从时间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中无债务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举债前夫妻已经采用书面夫妻约定财产制或者是其他的方式证明自己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那么债权人在采用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债权维护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主张。第三种为《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提到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夫妻一方在日常处理家事过程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以维持日常生活为由,在不征询另外一方首肯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进行借债,这种类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文的研究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在婚姻维系的时间段内,夫妻双方为了更好地维系共同生活和日常生活需求来共同承担的债务内容。

(二)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类型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主要指的是,在夫妻双方维系夫妻关系的过程中,双方之间或者是一方向他人举债,和债权人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偿还关系,并且对这种关系存在一定异议而因其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的纠纷关系。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因此也就导致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时常常会出现因为一些证据收集不足,造成认定事实难度增加的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发生很多时候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出现,很多时候夫妻双方离婚主要是因为感情破裂,所以,大部分人并不会提供客观真实存在的。但是并不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甚至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去捏造事实,因此也就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包括了两种类型。[2]

第一种为夫妻和债权人因为债务认定产生的纠纷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破裂,可以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则来实施离婚。但是,受到人们思想变化的影响,一些人开始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一些债务,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夫妻双方也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假离婚常常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将双方的财产归属到另外一方,而另外一方自愿承担所有债务偿清的责任,这样债务承担的一方,因为自身已经不具备偿还的能力,导致此债务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从而引发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种为夫妻之间因债务认定而产生的一种共同债务纠纷问题。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了破裂,双方不愿意再维系夫妻关系。在此离婚过程中的共同财产纠纷,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一些违法的债务,使得善意的举债方配偶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偿还义务而形成一种夫妻共同财产纠纷问题。[3]

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林某以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条内容中这样写道:因某公司加工项目资金困难向王某求援,同意借给林某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为止。借款到期之后,林某一直都在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在2021年8月林某意外身亡,林某的配偶徐某以及林某的女儿为林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对林某之前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和林某女儿在继承林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诉讼费由徐某和林某女儿承担。徐某答辩:此项借款虽然是以林某的名义所借,但是,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的使用人均为某公司,并不是徐某,并且徐某还提出此项借款并没有应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徐某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只能判决徐某在继承林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同时,林某女儿放弃对林某遗产继承权,所以,林某女儿不承担林某任何债务的清偿责任和义务。

(二)法院审理

针对林某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两级法院的审判,两级法院审判的结果并不相同。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所借200万元属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判决被告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林某生前所欠借款2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并判决徐某在继承林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某在继承林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向王某所借款200万元时,虽然和徐某处在夫妻关系维系期间,但是债权人王某在出借的过程中已经知晓林某借款的目的是维系公司项目的运行,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且这些借款实际应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不是维护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此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为徐某在继承林某遗产范围内向王某承担清偿责任。

(三)本案存在的纠纷问题

1.徐某丈夫林某和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首先,林某和王某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王某指出林某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款是以林某个人名义借款,并且借条显示也是王某同意借给林某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存在着借款关系。另外,王某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将200万元借款汇入林某的账户中,所以,双方之间的借款是按照借条的约定完成的,借条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所参考的就是借款的有合法效性。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徐某和王某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200万元的借款,虽然是林某所借,但是借款实际应用也是在某公司中,所以,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徐某和王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2.徐某丈夫所借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针对此案件中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着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林某所借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这一观点的主要根据是这笔款项发生时,借款人林某和徐某为合法夫妻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徐某并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林某和王某的借款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和林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这200万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林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应该承担偿还责任。[4]另外一种观点认为,200万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即可。徐某认为,对于林某所借的200万元自己并不知情,并且这部分借款也没有应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所继承的林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并不是连带偿还责任。又因借款全部应用在某公司经营,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应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完善建议

(一)明确共同生活之债的举证规则

明确夫妻共同生活之债时,要明确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形成了一致意见,或者夫妻两人是否得到了实际的利益。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向第三方债权人进行举债时,如果夫妻双方的意见表示一致,或者是意见不一致,但是,双方均从中得到了利益,并且为家庭日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那么此项债务需要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另外,如果在夫妻关系维系期间,夫妻一方发生了负债行为,那么夫妻两人中举债一方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存在例法之外的情形,就要将夫妻举债一方所欠债款的偿还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简单来说也就是夫妻中举债方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的,那么就需要由举债方一方承担,如果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该债务是因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的,那么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过程中,需要先明确共同生活之债的举证规则,并认定该项债务是否夫妻共同之债,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处理共同债务纠纷问题。

(二)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具体标准

1.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或者是借款的实际花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除了日常开销之外的夫妻共同生产所欠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享的由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3.夫妻在维系夫妻过程中,共同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务,但是这种债务也需要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

(三)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在夫妻家庭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琐碎事情,这些事情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夫妻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要建立一种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先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内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因为日常的家庭事务,在和第三方产生一定法律行为后纳入到夫妻双方共同意见的范畴,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5]而此项制度的实施需要确保夫妻双方处在夫妻关系的维系期,并且夫妻任何一方在作出关于家事的法律行为后,都将其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因此,无论是否取得了另外一方的同意,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近些年,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以及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影响下,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常常发生,这种纠纷不仅会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的完善进行详细分析研究,针对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采取科学积极性的解决建议和方法,以此来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和谐社会发展作出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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