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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检察查处途径

2022-12-17林黎钦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机关

林黎钦 林 婧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46

诉讼的主要作用是创造出一个理想的闭合空间,让法律配置的各种角色发挥各自作用,由法院作为公正的中间方进行评价裁判,从而达到解决社会争端的目的,而虚假诉讼破坏了这个前提,当事人通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争议,以诉讼之名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虚假诉讼行为愈演愈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虚假诉讼的实务样态分析

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从近年来法院对虚假诉讼罪的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判书来梳理,发现虚假诉讼所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涉案领域众多

从相关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判书上可以看出,被告人为达到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目的,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提起虚假诉讼。通过研究发现,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以物抵债、企业破产、工程建设五大领域。

(二)新形式不断上演

近年来,“套路贷”型虚假诉讼不断上演。在套路贷中,放贷人通过伪造虚高利息的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进行虚假诉讼,获得不正当利益,虚假诉讼行为贯穿“套路贷”型诈骗犯罪始终。此外,“农民工讨薪型”虚假诉讼也层出不穷,以“农民工讨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家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视,公司方因债务问题,财产被冻结后会虚构与农民工劳务合同的方式,让农民工与被冻结资产的公司进行虚假诉讼,将冻结财产通过优先受偿的农民工工资转移走,通过农民工工资转移的方式实现对资金的非法占有。

(三)多数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导致难以发现犯罪

在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实质性的争点,均愿意调解,法院即通过调解迅速结案,很难发现案件为虚假诉讼。此类案件中往往在起诉当日,双方即达成调解,并取得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确认事实,导致正常司法活动难以发现犯罪。

二、检察机关查处虚假诉讼罪的实践分析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为制裁和预防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查处虚假诉讼的责任主体,但检察监督仍然是当前查处虚假诉讼的主战场,据实证分析,再审是虚假诉讼规制的主要渠道。而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引发再审的案件占到因虚假诉讼启动再审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规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2年以来,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始终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履职的重要内容,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办案数量不断攀升,到2020年,全国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0090件,查处力度显著增强。

(一)检察机关查处虚假诉讼的优势所在

1.履行好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民事诉讼要实现法律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的三重目的,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是统一的。虚假诉讼侵害权利人的利益,扰乱司法秩序,甚至侵蚀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查处虚假诉讼具有职责使命所催生的内在驱动力。2012年以来,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始终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履职的重要内容,办案数量不断攀升,查处力度显著增强。

2.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能参与诉讼全过程机关。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等,使得检察机关能够较为顺利地开启案件纠错程序。

3.检察机关具备相对较强的取证能力。查实虚假诉讼往往依赖言词证据和专业审查,而检察机关的调查对绝大多数行为人来讲具有更强的威慑力,通常比法院的询问以及案外人自行收集证据更容易获知案件真相。检察机关拥有的专业能力和调动多种司法资源的能力,以及享有相对多元的调查核实手段,也是虚假诉讼受害人所不具备的。

(二)检察机关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难点

1.发现线索渠道不畅。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并驾齐驱的当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途径仍然有限,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力度欠缺。在履职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往往通过查阅民事诉讼案卷、旁听庭审、接待当事人来访等常规手段把握辖区内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现状,而缺乏庭审亲历性、通过事后补救的种种措施,势必将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时间节点往后移,甚至无从发现。以民行部门有限的办案力量来监督人民法院庞大的民事案件、再从中审查出虚假诉讼线索,其难度可想而知。这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调查线索手段有限。虚假诉讼犯罪识别之难,在于其拥有合法诉讼的外观。准确识别虚假诉讼犯罪案件需要具备相当的民事法律知识储备和大量的司法实践,而且此类犯罪案件往往在证据形式上无瑕疵或瑕疵难以发现。随着近年来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反调查能力和手段不断“升级”,在诉讼中有针对性增加迷惑性,掩盖虚假诉讼本质,对一些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互相串通,伪造证据往往只有参与人才知情,且案件证据真假相杂、资金量交易频繁,行为人以大额资金掩护较小资金的方式非法转移资金,即使采取刑事侦查措施进行查处也有一定难度,检察机关以有限的人力和措施进行调查更加难以突破。

3.缺乏有效追责体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形成了“法院居中裁判,当事人积极参与”的诉讼模式,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和证据自认规则下,当事人双方串通或单方利用处分权,提供伪造的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容易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的造假成本更低,目的更易得逞。认定虚假诉讼需要法官由中立的裁判者向主动的调查者进行身份转变,而调查取证耗费时间、精力成本,即使检察机关以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为由实施监督,法官往往也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进行改判,较少在判决中直接写明原案系虚假诉讼。[1]这种判决方式使得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难以适用,法律的惩戒和教育功能难以彰显。从司法实践而言,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接受的是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司法拘留,被当作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比例并不高,此类处罚措施往往难以对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伤筋动骨”。

三、检察机关查处虚假诉讼的思考建议

尽管虚假诉讼犯罪的成因较为复杂,但本质上反映出社会控制力较弱、司法机关“监管失灵”,检察机关作为查处虚假诉讼的主要单位,应从不同角度入手,打造立体化虚假诉讼罪惩治防控体系。

(一)精准挖掘线索,破解线索发现难问题

进一步加大案件线索发现和甄别力度,解决“发现难”问题。虚假诉讼线索既有“案找人”的被动获取,也有“人找案”的主动搜寻,需要检察人员强化线索发现意识,增强监督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发挥基层检察干警熟悉辖区经济社会情况,派驻检察力量下沉基层等优势,结合办理案件、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甚至通过留意街谈巷议、新闻事件等途径主动获取线索。要突出重点领域,定期分析本区域虚假诉讼规律情况,对于虚假诉讼常见多发的民间借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以物抵债、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案件,应当提高警惕性敏感度,将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作为必要的考虑因素。要注重问题疑点,聚焦案件细节,针对不合常理的起诉事实理由,存在有伪造迹象的证据、不合理的自认行为、无实质抗辩、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双方主动要求调解结案等疑点。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经济及生活状况等情形,综合研判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要注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举报、控告或申诉。当事人一方、第三人或案外人往往是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其申请监督的事项一般具有很高的线索价值,对他们的诉请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深入调查核实,加大虚假诉讼办案力度

首先要认真阅卷发现问题疑点,全面调阅人民法院原审卷宗材料,结合案件原审情况进行筛选、分析、研判,从中发现证据疑点和当事人反常之处。要充分询问获取关键证言。穿透已经组织完备的书证等证据链条、揭开虚假诉讼“面纱”,证人证言往往是关键的破案切口,包括获取“当事人”证言和外围证人证言;其次是注重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补强或填充证人证言的不足。对于虚假诉讼常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通过鉴定借条、收据等书证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日期倒签等情形来判断诉讼的真实性,尽可能充分地掌握案件相关事实,增强证据证明力、揭开虚假诉讼。

(三)加大惩戒力度,探索虚假诉讼追责体系

为制裁和防范虚假诉讼罪,适应司法实务的需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出台司法解释,试图从顶层设计出发设计出一个打击虚假诉讼的整体结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范,出台虚假诉讼行为分级处理机制,规定相应的处罚档,可将虚假诉讼行为分为三个不同等级处理。对于已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尚未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做出相应的惩罚,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提升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成本付出;对于已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但情节较轻的行为,结合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妨害的程度大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大小等内容作出相应的惩罚,在判处虚假诉讼当事人败诉的同时,以妨害诉讼为由对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处以额度较高的罚款或10至15日的司法拘留;对于已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处理的行为应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让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既承担败诉风险和民事赔偿责任,又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探索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相关情况纳入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对行为人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进而增加虚假诉讼行为成本,有效惩戒和教育相关人员。

(四)协同打击,凝聚职能部门协作合力

要治理频频上演的虚假诉讼这种诉讼公害,当务之急是多管齐下、内外兼修、打防结合。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强化司法机关协作作出的规定,司法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民刑衔接程序,形成合力整理虚假诉讼的有利格局。法检两家应就程序衔接形成统一认识,拓展虚假诉讼线索互通渠道,突破“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桎梏,探索刑事追诉与民事救济并行的路径,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刑事犯罪与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同步走的模式。[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明确虚假诉讼的相关立案标准和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的条件,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侦查。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等的工作指导,以相关法律赋予的惩戒手段规范执业行为。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形成工作磋商机制,从案件办理中梳理虚假诉讼的不同模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做到保护民营经济与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并重。另一方面,应形成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齐头并进的格局,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中,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特别是案件移送等方面加强配合,发现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考虑到当前刑事检察是检察业务的“火车头”,在检察业务中居于核心地位,掌握更多的资源和具备更强的对外协作能力,可以形成刑事检察与其他三个检察部门的双向案件移送、双向线索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和人民法院审判的两项监督工作,从刑事案件中深挖细查涉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识别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形成内部整治工作合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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