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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刑事司法实践

2022-12-17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被告人嫌疑人司法

李 阳

迁安市司法局,河北 唐山 064400

现如今,我国社会发展速度极快,刑事司法效率亟需提升,如果不能提升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就势必会造成案件堆积等不良情况。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办案效率,节约了案件处理的时间,减轻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压力,能有效推动司法体制良性发展。认罪认罚制度是以建设“审判为主”的刑事诉讼体系改革为背景,根据实际处理案件的需要所诞生的案件处理制度,能够在节约办案时间的同时取得良好的处理效果,既能够维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又能够让民众信服。除此之外,该制度也有利于刑事案件分流处理及诉讼机制的升级,能够深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很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认罪认罚制度含义

因认罪认罚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现如今对于认罪认罚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说法来解释其内涵,但该项制度具备一定的应用广度,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若想全面理解该制度,就必须先从重点词汇的内涵入手。首先,在学术界,对于“认罪”的释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并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同。其次,还存在另外一种对“认罪”的阐释: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主动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同意对案件进行简化审查。而“从宽”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实体从宽,另一层则是程序从宽[1]。现阶段,研究制度改进的重点放在了程序法层面,也就是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综上所述,可以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有一个基本的掌握,认罪认罚制度是在嫌疑人主动承认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依照法规从宽处理,并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之下,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由此可见,制度施行的前提是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罪行,重点在于检察机关和嫌疑人、被告人针对量刑这一事实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达到法院从宽量刑的处理结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诉讼精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体现,也是司法宽容精神的体现。刑法的作用就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持公民生活的正常和平衡。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法治社会的建设越来越完善,法律与罪行之间的适应成为了司法过程中最重点要关注的问题。而该项制度的诞生不仅是现代法治进步的体现,也充分彰显了现代法治的包容与和谐。宽严相济是我国刑法方面一直所秉持的精神,主张根据犯罪者的特点而做出处罚,确保犯罪行为与惩罚的匹配。而为了实现该目标,就必须要建设完善且科学的司法制度。但现如今,该项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处于成长时期,现阶段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一些实践问题,从而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顺利施行,利用该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改革和升级,从而提供更好的法治服务。

(二)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

现阶段,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数量有限,但刑事案件数量却很庞大,出现了案件多与人员少的矛盾,该矛盾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还会对案件处理效果产生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司法工作的工作压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该制度可以将案件按照复杂程度进行初步分流,从而简化办案程序,减少诉讼时间,达到优化配置的目的,能够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创造更大的利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其在保证公平公正处理的前提下,提升了办案效率,借助实质化庭审等手段,确保了处理结果的绝对准确。对于犯罪事实简单、审理结果明确的案件来说,如果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开展诉讼,一定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降低其他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效果,且也不一定能够确保公平公正[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保证速度,实现多方共赢,是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若要巩固该制度带来的效益,就必须不断采取措施完善制度,提升司法质量。

(三)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惩治犯罪分子,约束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刑事案件的种类变得更多,为更好地维护公平与正义,我国法律正在持续进步,而复杂的刑事案件也为办案增添了许多困难,加大了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除此之外,在文明法治的环境之下,相关部门处理案件手段更加人性化,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需求也更加重视。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仍然容易受到侵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诞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上述情况的出现。该项制度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对量刑和处置持赞同意见,可以主动选择用诉讼权来置换从宽处理的结果,一方面能够降低诉讼压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小诉讼风险[3]。例如,在协商过后,诉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方面的抚慰,从而双方和解,这样既可以省去对簿公堂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还能够取得满意的结果。站在这样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制度能够维护诉讼双方的权益,对维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全

(一)明确适用案件范围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该项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判处刑罚种类的限制,所有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真正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使个人、家庭、社会都获得收益!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要注意该制度的关键点——“可以”适用。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4]。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以及即使认罪认罚,考虑社会效应,也依然不做从轻处理。

(二)建立与完善自愿性核实机制

从现阶段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自愿性核实机制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及法官,并未与其他机关产生关联,除此之外,法官在审判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阐释不详细,关于自愿性的内容较为模糊。上述情况反映了该项制度施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不难发现制度的不完善,这样的情况会导致被告人真实想法核实困难,也很难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若想要解决上述问题,改善现有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建立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辅助机制——自愿性核实机制。详细来讲,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愿望,可以主动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启动程序申请,书写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认罪认罚态度和具体情况,随后递交给法院或公安机关,上述机构对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审查的重点要放在罪行是否符合制度启动条件、适用从宽标准以及具体启动程序上;另一方面,要建立起认罪认罚实质的审查机制,也就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要对其程序的了解程度、启动理由等方面要素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可以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庭前审查阶段充分了解被害人想法,并告知被害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和情况,这是核查认罪认罚自愿程度的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审查阶段,不能只简单地根据被告人的态度和语言等作出判断,还要依照一些佐证文件才能判定审查结果;二是要严格审查检察机关所出具的建议书的内容,包括诉讼建议和量刑建议等等。保证刑事案件的处理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确保其能够行使切身权利;三是落实排除性审查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使用需要有严格的标准作为限制和支撑,在庭前审查阶段,法院必须要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审查,避免违背被告人自身意愿的内容加入审理当中,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法院需要切实做好各个阶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一旦发现非自愿或权利履行不到位或履行不正确的情况,就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排除风险[5]。总而言之,必须要做到全方位、全角度的制度完善,才能够确保整个制度施行的顺利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从而为我国司法体制的发展带来强大助力。

(三)完善监督制度

“任何人不得被自证其罪”是一项基本司法原则,该原则树立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各种可能条件的干扰之下做出虚假供述,从而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以此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若想要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错误率和失误率,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真实性审查机制。要核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真实性和自愿程度,一般来讲,司法机关在应用该制度进行案件的审查时,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认罪认罚是否出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切实意愿,并核查意愿的真实性和自主性,而若想知晓上述问题的答案,可以采取换位思考办法,也就是将被告人、嫌疑人的有关权利保障制度作为辨别的依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享有一些重要权利,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必须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辩护律师也要履行自身辩护权,帮助其选择最佳方案,为被告人、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参考,上述工作的落实是确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公平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方面。另外,在审理阶段,也要做好案件真实性审查工作,因法院一般会为了节省时间和提升效率,省略一些庭审步骤,而在此期间,很可能出现一些突发情况,例如“钱权交易”等等。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导致案件错误率和失误率急剧升高,从而影响我国司法的公平性和真实性。为避免该种情况的出现,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法院要从自身着手,打击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开展钱权交易的行为,并对相应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从根源上肃清司法机关的腐化行为;另一方面,法院也要做好证据核实、意愿审查等工作,尽全力查明真相,对有疑点或争议的问题,应当及时变更程序或重新开展调查,要将确保各方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要做到公平公正。若想要在施行该制度时,既能节约时间、缩短程序,还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真实性不受影响,就必须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和诉讼等阶段的监督工作,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规避“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对于上述情况,司法工作者要秉持严肃处理的态度,要具有很强的警觉性,在上述行为出现的第一时间就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方权利不受侵害,避免复杂的案件关系和利益牵扯影响诉讼甚至审判,从而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

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司法体制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体现,该制度的出现不仅使司法诉讼和处理的效率得到了提升,还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并能够很好地保障被告人和原告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了法律和我国司法体制的公正严明。但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还不成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并影响整个司法诉讼和案件处理。在刑事司法改革的环境之下,若想要完全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就必须严格规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完善自愿性核实机制,并持续对该制度的施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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