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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理中类案检索的应用

2022-12-17朱金川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类案文书裁判

朱金川

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江苏 连云港 222000

一、类案检索及类案应用在代理案件中的作用

判断两个案件类似的基础是比较二者的构成要件,两案之间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便可对两案作出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评介[1]。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案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类案检索及类案应用,可以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不一致,同案不同判,公平正义受损的司法痼疾,因此类案检索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的作用,能够显著提高律师案件的代理效果,类案检索及熟练应用将日益成为法律人的法定工作和标配技能。

(一)类案检索及使用可以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让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案件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及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对司法审判的质量及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及大数据快速发展,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法律案件数据库建设加速,司法公开进一步落实,社会公众可以便捷快速地上网获取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司法机关对此又缺乏严谨合理的释明,案件的判决结果就会受到普遍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的法治环境,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类案检索及应用制度的巩固和确立,可以帮助当事人、律师及司法机关都能充分了解同类案件的裁判要点、争议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异同,从而充分沟通和思考,最终促使司法机关作出更为公正合法的裁决结果,做到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二)类案检索及使用能够有效提高律师的案件代理效果,增强法官的内心确认,精准说服法官采纳和支持己方代理观点,从而作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裁决结果。

(三)对案例的检索与使用可以促进律师职业方法论意识和技艺的提高,整体上提升我国律师队伍的执业水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方法比努力更重要,方法对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掌握体系化的类案检索方法,能有效避免盲目检索导致的检索效果不佳、无效检索的问题。类案检索可以有效启迪律师思维,拓展律师思路,从而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和案件代理效果。

(四)律师类案检索及使用,有助于依法保障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群体,在司法公权力面前相对弱势。如果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权力不受有效制约和规范,公民的私权就容易受到侵害和漠视。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类似案件的裁决,就是制约和规范法官判决的有力武器。

(五)类案检索及使用有利于形成司法共识,形成法律适用统一及促进司法公正的合力。现代司法裁判活动不是一个封闭、专断的过程,而是一个相对开放并允许多元主体参与和表达意见的过程。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律师、司法人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案件当事人各方诉讼参与人通过提交个案证据及类案裁决,充分沟通、辩论、博弈,最终形成裁判结论,可以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防止司法权力专断和随意,促进司法裁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我国类案检索制度沿革及发展路径

我国类案检索及案例指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被重视的演进过程。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和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从而达到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案例,由此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进入审判实践,我国初步形成审判工作中的案例指导制度。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就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推动了案例指导工作的全面推广。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审判规则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案例并解释理由。上述实施细则进一步发挥了指导性案例在补充法律、弥补漏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强化裁判的说理论证等方面的作用,从制度上对审判人员进行约束,促使其重视指导性案例并参照使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类案参考统一裁判尺度。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也要求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这是我国司法系统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有益探索,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向案例检索制度改进。2018年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提出了较为详尽、明确的意见和要求,标志着我国司法审判系统正式确立了类案检索制度。[2]

三、类案数据库平台及检索使用方法

(一)类案检索平台现状简介。我国目前现有的类案检索平台各有特色,官方的有中国裁判文书网、智审、法信等,民间法律学术团体的有无讼、北大法宝、Alpha案例库等类案检索平台。[3]目前,我国互联网类案数据库平台历经十余年发展,功能日益丰富完备,趋于成熟,先进性位于世界前列。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启动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先河。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2013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至此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搭建成功。2016年8月,最高法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加大了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系统配套措施,中国裁判文书网除具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等功能外,同时可以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体现了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及先进性。在裁判文书数据收录的数量方面,截至2020年8月30日已逾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成为全球较大司法裁判文书资源库之一。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公开、全面上网是我国司法审判系统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体现,也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智能法院建设的辉煌成就[4]。在数据类型上,很多案例数据库平台不仅收录裁判文书,还收录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例如法信除收录了大量的裁判文书外,还收录了法律文件、法律释义、法律观点、图书论著、期刊论文、文书范本、行业标准等法律资源。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创办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其数据库正式命名为“北大法宝”,成为我国第一家案例数据库平台。经过20多年的发展,北大法宝不断改进,功能日益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第三方法律与案例数据库中影响力较大、用途较为广泛的数据库平台之一。在数据内容方面,北大法宝收录了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法律外文文献、律师事务资料、法律视频资料等不同种类的法律数据,内容全面详实。在类案检索方面,北大法宝开发了专门系统提供相关法律资料检索服务,该系统植根于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对输入的基本案情智能提取案件要素和情节,检索案例数据库中类案进行匹配,按照指标权重进行相似度由高到低排列,一键生成案例检索报告,该数据库具有统一案例数据标准及规范、自动修正判断误差、数据可跨平台提取和分析、快速定位相似案件、智能提取案件要素模型等功能。总体来说,相对于官方案例数据库平台,第三方案例数据库平台的法律服务大多以付费方式提供,具有数据库更加全面、访问更流畅、功能更丰富、升级迭代速度更快等特点。

(二)类案检索基本步骤及方法。首先,确定检索内容。使用案例数据库平台进行类案检索的第一步是确定检索内容,也就是确定在检索框中需要输入的案件相关简要信息。《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类案检索可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关键词是指“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键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其他核心内容”。通常最高人民法院在编纂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时都会对关键词进行提炼,与相关案例一并公布。除具备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检索功能外,北大法宝等案例数据库平台还具有根据“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案例裁判检索规则”“权责关键词检索”进行类案检索的功能。这些功能提供了除主流的关键词检索、法条检索和关联案例检索之外新的检索方式。其次,检索内容的逻辑符号连接。确定了检索内容,有时还需要通过逻辑运算符号来调整多个关键词之间的关系和检索顺序,以提高检索效率和准确度。这里以北大法宝为例,列举逻辑符号运用方式如下:查询所有包含多个关键词的文件,用“*”或空格。在默认情况下,我们通常使用空格或“*”来链接检索关键词A和关键词B,此种情况下显示的检索结果是包含“A且B”的内容;至少包含多个关键词之一的文件,用“+”,在此情形下,显示的检索结果是包含关键词A或关键词B的内容;不包含符号后关键词的文件用“!”即检索结果显示“包含A但不包含B”的内容。例如,在检索框中输入“故意杀人罪!死刑”就可以检索到那些判决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没有判处死刑的案例。如果在两词之间输入“~N”就表示检索结果两个关键词的间隔不能超过N个汉字,标题、全文和定位检索都可以限定。例如“指导案例~2号”就表示指导案例和号两词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两个字符,这样就能检索到所有两位数编号的指导案例。最后,保存检索结果,制作类案报告。完成类案检索后我们需要将检索结果进行收藏或下载保存。大多数类案检索平台都具有收藏、下载裁判文书等选项。用户在注册并登录账号后,可以对检索结果进行收藏及下载保存。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在用户登录状态下,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收藏至案例包,对查询模板及案例包进行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点击“批量收藏”按钮,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与中国裁判网类似,北大法宝也具备保存和收藏检索条件或方案的功能,还可以用二维码的形式将检索方案分享给他人。使用案例数据库平台进行类案检索的最后一步是导出检索结果,让检索结果“可视化”,形成正式法律文书或检索报告,方便在案件代理中使用。例如北大法宝数据库平台在完成类案检索后,可以选取加入类案检索报告的案例,并选择右侧的“类案报告”,然后按照系统提示编写类案检索并自动生成类案检索报告。除文字类型的类案检索报告外,有些案例数据库还可以生成图表化的类案检索报告,北大法宝的“案例可视化”功能,就可以生成类案检索的图表信息,让相关结果更加直观生动。通过筛选案例、选择报表、生成报告三个步骤的简单操作,并完成必要文本信息的填写,就可以生成图文并茂的类案检索报告。

四、结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智慧司法已成为大趋势,供我们法律工作者使用的科技手段和工具越来越丰富和先进,这让我们的工作愈发高效、便捷。熟练掌握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譬如类案检索技能,可以极大提高我们的工作绩效,这也成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但需要指出的是,类案检索及相似性判断,需要多种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应有我们法律专业人士自己的独立判断和创新精神,而非机械地生搬硬套;同时在使用类案检索结果时也不可避免地掺杂律师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个人经验判断,这些都需要法律人的智慧和技巧,需要发挥我们法律专业人士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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