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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
——以新乡贤主体参与为视角

2022-12-05刘馥琳

关键词:三治融合德治乡贤

梁 平 刘馥琳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三治融合”治理过程中,农村纠纷解决是关系社会安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农村社会向城镇化不断转型,农村社会关系多元变迁导致农村纠纷解决体系和解纷主体复杂化,新乡贤作为扎根于乡土的贤能人士,是参与乡村治理、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力量。2014年起,党中央和国家多次在不同文件中提及和论述新乡贤①如2015年《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7年《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8年《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强调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新乡贤参与治理的期待和要求。然而实践中,伴随农村社会转型时期纠纷出现新特征,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纠纷解决受到自治主体缺位、法治建设滞后、德治式微、组织管理落后等因素制约,纠纷解决效果不及预期,呈现出与“三治融合”相背离的态势。更好地发挥新乡贤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三治融合”要求下提升农村纠纷解决的实质效果,可以为重新审视“三治融合”在实践中的创造转化,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性视角。

一、新乡贤与“三治融合”背景下的农村纠纷解决

(一)农村纠纷解决宗旨: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

在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纠纷类型逐渐增加,纠纷主体日益增多,传统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快速转型的治理要求。针对当前农村纠纷解决面临的新挑战,“三治融合”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在化解农村纠纷、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乡村文明风尚、维护乡村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立价值[1]。在纠纷解决领域,“三治融合”为转型期的农村社会提供思路:首先,农村纠纷解决必须发挥主体自治作用,纠纷解决主体和当事人间形成平等的自治主体互动关系。其次,化解农村纠纷必须同时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德治的支撑作用。最后,自治、法治、德治相互支撑,形成“三位一体”的农村纠纷解决新格局。质言之,突破新时代农村纠纷解决困境应以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为宗旨,三种治理元素只有彼此依赖、互为补充,才能充分发挥“三治”的基层治理价值,在自治推动、法治规范、德治教化共同影响下促进村民和谐相处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规范性,确保基层治理任务有效完成。

(二)农村纠纷解决依据:法律与道德的二元互动

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社会主体产生一定约束力。“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启示我们,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规律性经验,反映到农村纠纷解决实践中,就是法律规则的约束功能和乡风文明的感召功能需结合运用,共同发挥作用。我国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建立在“情理”之上,即农村纠纷的产生并不是单纯为利益冲突,纠纷主体对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对双方社会关系全面考察之后的结果,因此许多情况下解决纠纷还需要结合当地村规民约、乡村习俗等。这要求纠纷解决主体在特定情境中融合道德因素综合考量,以谋求法律逻辑与乡土正义观之间的平衡[2]。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仍处于向现代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情”与“理”的纠纷解决方式依旧存在其适用空间,因此农村纠纷解决需要同时依赖法律和道德,形成依法解决和以德解决的二元互动结构。

(三)农村纠纷解决主体:以民间调解为主的多元主体解纷格局

纠纷解决主体是具有权威性或合法性,解决农村纠纷的个人和组织。新时代农村纠纷解决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过去村民遇到纠纷多诉诸于非讼方式,以有威望的村民个人或村级组织为主导协商和解,在内部消解矛盾。随着农村现代化转型和法治建设进程加快,政府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成为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主体,形成纠纷解决多元格局。虽然国家权力下沉极大拓宽了农村纠纷解决的渠道和方式,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解决的农村纠纷数量有限,并且在乡村场域纠纷的解决不得不考虑农村特定的公平逻辑。因此,以村民个人和乡村组织主导,平等友好的内部调解仍是化解乡村纠纷的重要方式。

(四)新乡贤与“三治融合”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的契合性

新乡贤一般指有德行、有才华,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土,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的人[3]。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乡贤也被称作“乡绅”,指具有崇高德行、过人才识的乡村精英。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新乡贤”成为现代化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与传统乡贤有相比,新乡贤拥有先进思想和现代知识,如掌握运用法律与技术、分析经济与发展的能力,具备组织才能和管理经验,承担着连接乡村与城市的纽带作用。新乡贤褪去了原本的阶层身份,不再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要工作,更多体现为对乡村各类公共事务的参与。新乡贤不仅具备高尚的品德和广博的学识,而且乐于奉献乡里,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契合转型期农村自治主体缺位的现实图景,以及重塑乡村精神文化的迫切需求。新乡贤受到村民的推崇和信任,不论是能力还是群众基础,新乡贤都是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中参与农村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新乡贤参与农村纠纷解决具有其底层逻辑,首先,新乡贤在村民自治中反馈群众意见。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是作为基层群众参与自治的过程,其代表村民向村“两委”和基层政府反馈意见,在上级政策落实中回应村民现实需要,能够有效避免干群冲突。其次,新乡贤在乡村普及法律知识,成为乡村法治的重要抓手。新乡贤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村民知法守法,引导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问题,提升乡村法治化水平。最后,新乡贤在德治建设中筑牢道德教化,调节乡村社会关系。新乡贤通过宣扬公平正直的价值观念,在村内营造诚信友善的良好道德氛围,提高乡民道德素养,从而减少纠纷发生;在纠纷发生时,主动介入纠纷解决,促使双方平等沟通,从而化解纠纷。

总之,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担任重要角色,通过参与基层自治、宣扬法治、推动德治,形成自治为体、法德互促的纠纷解决模式,在“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二、新乡贤解决农村纠纷的参与实践

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引导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振兴,特别是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展新乡贤文化建设,在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形成了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本文将主要结合河北省三个村落的实践②相关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2022年5月在河北省开展的驻村调研。,以新乡贤解决纠纷的参与方式为视角,探讨如何有效建立并完善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机制。

(一)新乡贤化解纠纷的参与方式

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新乡贤开展纠纷解决工作主要分为群体参与和个体参与两种形式。群体参与即在乡镇政府指导与村委会支持下建立乡贤组织,包括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工作室等形式,统筹协调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工作。除搭建组织化新乡贤平台外,也有一些地区采取较为灵活的个体参与模式,即乡贤个体直接参与农村纠纷化解。

A村坐落在河北省中部,临近城市郊区,经济发展较快,已逐步纳入主城区范围。该村先进的建设与发展不仅体现在村民收入增加、新区楼房林立、学校配备齐全,更体现在文明乡风建设上,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高度重视新乡贤参与治村的作用,并专门成立新乡贤参事会,组织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B村坐落在河北省南部,历史悠久,人文积淀丰厚,开展新乡贤工作时间较早,成立了乡贤调解委员会,专门组织新乡贤参与本村纠纷化解。C村地理位置较偏远,发展相对落后,乡贤群体以村内有威望的老人为主,年轻乡贤数量较少,新乡贤建设起步较晚,尚未形成有组织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方式,多以个体形式直接管理乡村公共事务,遇到纠纷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此种状况与当地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1.乡贤参事会模式。乡贤参事会作为“三治融合”中道德治理的主体,具有道德商谈和道德协商功能[4]。新乡贤通过乡贤参事会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向村委会提出治村建议,是法治和自治的重要实现机构。

A村乡贤参事会已有十余年历史,组织机制较为健全。在纠纷解决工作上,乡贤参事会要求新乡贤遵循规范的调解流程解决纠纷。新乡贤由村民代表推选的代表和村委会干部组成,主要负责调处村内各种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在机构设置上,乡贤参事会依托于村委会,便于新乡贤和村干部协同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程序上,村委会制定了纠纷调解的具体流程,包括登记、受理、调查、调解、回访及归档等环节(如图1所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乡贤参事会要求全程留痕——接访登记表、调解协议及最终纠纷档案均进行书面化记录。在纠纷解决主体上,新乡贤与村干部及驻村律师共同推进该村纠纷调解工作。新乡贤不仅运用法律知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调处村民主动告知的纠纷,还在必要时主动介入纠纷调解。对于经过调解仍未有效平息争议的案件,乡贤参事会向当事人建议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针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上级报告,预防矛盾激化。

图1 A村民事纠纷调解流程

乡贤参事会的功能不仅体现在新乡贤解决纠纷上,还体现为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中的“纽带”作用。对于村委会而言,新乡贤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村委会调纠解纷等群众工作的压力。作为连接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桥梁,新乡贤在日常生活中对矛盾苗头的预判、对纠纷当事人的深入了解往往可以为村委会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2.乡贤调解委员会模式。乡贤调解委员会是在乡镇政府的支持下设立的民间调解组织,以新乡贤为主要纠纷调解主体,与乡贤参事会不同,乡贤调解委员会是新乡贤参与纠纷调解的专门性组织,其职能具有单一性特征。B村乡贤调解委员在上级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而言,新乡贤以乡贤调解室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工作地点,承担受理调解案件、制定调解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公正调解案件,以及出具调解结果书面告知书等工作。乡贤调解室受理的案件来源十分广泛,包括自主发现、当事人申请、村委会委托等。为规范并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该村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调解、签订协议、制作调解协议卷宗等工作内容(如图2所示)。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乡贤调解委员会须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后续情况。此外,还设计了较为完备的程序转换与衔接流程,对于调解不成功以及调解协议未履行的案件,乡贤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图2 B村新乡贤调解工作流程

为了及时有效解决纠纷,乡贤调解委员会引导村民遇到纠纷首先向村里反映、寻求新乡贤帮助,村委会和新乡贤紧密配合,发动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纠纷。为了保护纠纷当事人隐私,乡贤调解委员会还规定乡贤调解员要严格保守纠纷调解私密,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和谐乡村建设。

3.乡贤直接参与模式。与搭建有一定组织和规模的新乡贤管理平台不同,乡贤直接参与模式是新乡贤个体自发帮助村民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具有非正式化和灵活化特征。C村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和纠纷解决即以个体化方式直接参与,强调新乡贤的主导作用。纠纷发生后,村民可直接与新乡贤联系,说明事由,请求调解。新乡贤以纠纷处理的结果为导向,自主决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具有较大灵活性。在直接参与模式下,村民可自由选择熟悉、信任的新乡贤解决纠纷,避免了繁杂程序,拉近了村民和新乡贤间的距离,对于新乡贤文化传播和扎根乡土具有促进作用。但此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即缺乏统一组织管理,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的渠道有限。

从以上三种实践模式来看,特定组织在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等公共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统筹作用,通过组织化管理凝聚矛盾调解力量,在纠纷产生后快速组织新乡贤调解,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序性和时效性。但调研发现,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农村地区在成立新乡贤组织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规范的监管制度,虽然一些地区制定了新乡贤管理规范,但由于组织管理观念不清晰、缺乏执行力度等原因而难以贯彻落实,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出现多头管理和监管缺位等问题,影响纠纷解决效果。在乡贤治理发展方面,首要问题是新乡贤力量不足,当前农村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青年人才流失,返乡率低,导致新乡贤主体缺位。即便是新乡贤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村庄,也普遍缺少人才激励措施,仅看到目前发展红利,不重视长远规划,导致新乡贤解决纠纷缺乏持续动力。此外,乡村地区司法力量不足、法治建设进度迟缓、传统文化消解等问题也给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工作带来阻碍。

(二)纠纷解决实践与“三治融合”经验之背离

审视我国农村地区的纠纷解决工作可知,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仍存在与“三治融合”经验相背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新乡贤主体缺位,乡村法治建设滞后,乡村德治式微和乡贤组织管理落后等方面。

1.自治主体缺位。自治主体缺位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困境[5]。新乡贤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代表,在参与纠纷解决的实践中面临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与人才供给不足之间的突出矛盾。一方面表现为青壮年和精英分子等契合新乡贤主体身份的人才大量流失。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地区人才大量外流,不仅减少了高素质的自治主体数量,还削弱了乡贤人才供给和乡贤智库支撑,动摇了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基础。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尚未形成吸引人才返乡的长效激励制度和利益驱动,无法调动乡村能人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意愿。此外,老龄化也是新乡贤发展面临的难题。在一些发展较为落后的村庄,村内担任纠纷调解职务的新乡贤多为本村退休干部或告老还乡人士,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难以采取与时俱进的纠纷解决方式,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

2.法治建设滞后。长久以来,农村地区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制约了法治建设进程,难以满足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一方面,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乡规民约和习俗对村民行为的约束力根深蒂固,而法治的约束力则是后来的、强制的。村民表现出的亲法行为更多依托私人利益网络形成[6]。长此以往,不仅造成纠纷解决的无序性,也不利于法律规则的填充和构建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另一方面,下沉乡镇的司法力量不足。新乡贤化解纠纷通常以“说合”办法为主,以“强制”办法为辅,司法裁判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目前基层司法资源的配置无法满足村民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诉讼的多元需要,导致民间调解与司法救济难以衔接。

3.德治式微。相比于自治和法治,德治是一种较为隐性的治理方式,其本质是发挥乡风文明的积极作用,引导村民行为符合社会公序。但目前在新乡贤解决纠纷过程中德治的支撑作用呈现弱化态势。首先,乡风文明的培育环境改变。通常而言,乡风文明的价值发挥需要以人为媒介,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为乡风文明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优秀典范和传统文明被村民口口相传,通过交流推动美德传播,为乡村治理提供精神支撑。随着乡村家庭聚合功能被多元价值冲散,乡土连结逐渐弱化,乡风文明等德治力量的传承发展受到制约,导致新乡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难以发挥德治的文化感召作用。其次,新乡贤文化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新乡贤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调研发现,一些对于村内事务缺乏关注的村民对新乡贤的身份特征、工作内容等基本情况并不了解,甚至有些村民没听说过这一概念,遇到纠纷后也不会主动寻求新乡贤的帮助,这从侧面反映出新乡贤文化的推广和传播效果不佳。

4.组织管理落后。多数地区对新乡贤的组织管理不规范,阻碍了新乡贤作用的发挥。管理涣散和制度不健全导致新乡贤组织运行混乱,制约了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一是新乡贤与村“两委”在功能上的混同现象。新乡贤与村“两委”都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尤其是对于从村干部中选任出的新乡贤而言,更是兼任多重职务。双重角色造成的自身张力,导致新乡贤难以兼顾纠纷解决工作,其化解纠纷的作用难以完全发挥。二是缺乏新乡贤组织。新乡贤组织既是汇集新乡贤智慧和力量,发挥其化解纠纷作用的重要平台,也是对新乡贤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自治组织。多数乡村并未设置新乡贤组织,导致新乡贤在纠纷解决方面作用的发挥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对新乡贤的监管不到位。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可能发生权力异化,最终影响纠纷解决质效。

三、完善新乡贤解决农村纠纷的思考

新乡贤是社会转型期乡村治理的新兴力量,在农村纠纷解决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三治融合”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实现乡村善治目标下,应以新乡贤主体培育为核心,教育与引导并重,帮扶与发展兼行,促进基层民主自治良性发展。

(一)以主体培育为核心,促进新乡贤队伍质效提升

农村人才不足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利用好新乡贤资源,能够有效应对纠纷解决主体力量不足的问题。培育新乡贤人才,关键在于提升新乡贤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在新乡贤队伍建设上,首先利用好驻村人才资源,由村委会牵头,将热心公益、奉献参与者吸纳到新乡贤队伍中,鼓励教师、党员、大学生等人才发挥自身优势。其次,要畅通村外人才返乡渠道,为返乡人才提供政策与物质支持,及时解决外来人才居住和户口问题,在住宅、医疗、津贴等方面给予补助措施。在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工作的动员引导、精神鼓励和制度保障上,可以设置相关激励机制:对化解纠纷能力突出的新乡贤给予纠纷化解工作上的经济支持和物质奖励;通过授予荣誉称号、设立新乡贤优秀事迹展板、宣传新乡贤典型事迹等方式,充分肯定其参与纠纷解决工作的意义,提升新乡贤对自身职责的荣誉感,激发其参与纠纷解决的内在热情和持续动力。

农村纠纷呈现出新样态和新特点,有效化解农村纠纷,需要新乡贤学习纠纷解决的技巧和知识,思想上保持与时俱进,灵活应对多元复杂的纠纷。在新乡贤解决纠纷的效率提升和效果实现上,通过举办与法律专家或驻村律师的交流活动,定期组织法治宣传培训,向新乡贤普及法律知识,讲授纠纷解决方式、方法与技巧,进一步提升新乡贤化解纠纷能力。

(二)以自治组织为依托,规范新乡贤的解纷行为

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的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将乡村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必然要求,也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乡贤参事会等组织平台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自治性组织,能够确保新乡贤参与的广泛与深入[7]。因此,应以新乡贤组织机构引导规制新乡贤开展纠纷解决工作。

促进新乡贤工作组织化,首先需要乡镇党委政府支持,为乡贤参事会、乡贤理事会、乡贤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化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对于尚未设置乡贤组织的村庄,应积极搭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和纠纷化解平台,统筹新乡贤解纷力量,赋予新乡贤参与公共事务和纠纷解决的话语权和身份。对已经成立新乡贤组织的乡村,则要制定和完善组织管理制度,如制定《乡贤参事会章程》《新乡贤化解纠纷管理办法》等,规范解决纠纷的范围、方式、流程,细化纠纷后续处理等事项,明晰新乡贤与村“两委”之间的权责分配,规范新乡贤化解纠纷的行为。其次,形成新乡贤与村“两委”解纷合力。审视新乡贤与村“两委”合作共治关系,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法治化的要求决定了新乡贤与村“两委”的合作共治并非两类主体作用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法治框架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治理格局[8]。自组织性质的乡贤参事会等乡贤组织平台应当定位为村“两委”领导下的乡村自治力量[9],二者相互制约,形成协同共治的良性互动。

(三)以德治建设为支撑,发挥新乡贤的道德垂范作用

德治是支撑自治的公共精神和价值资源,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要以崇德明礼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农村社会一直秉持崇德向善的文化传统,新乡贤以嘉言善行受到村民敬仰,其自身具备的道德力量对建设乡风文明具有重要作用。增强村民对新乡贤群体的认可度、接受度和信任度,才能促使村民遇到纠纷后寻求新乡贤帮助。因此,村“两委”应制定新乡贤选任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任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对新乡贤进行有效监督。德治也是一种文化资源,发挥新乡贤解决农村纠纷的主体力量,要传承新乡贤文化,营造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乡村氛围。乡贤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贵的思想资源[10],蕴含明礼知耻、崇德向善的精神力量,为乡村德治的实现提供深厚的文化支撑。通过拍摄微电影、视频音频、海报展示等宣传新乡贤事迹,培育新乡贤文化,引导村民向先进典范看齐,从而提升整体道德素养。

(四)以法治建设为根基,为新乡贤解纷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建设是关键一环。在城乡一体化趋势下,应推动法治力量重心下移[11],为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提供法治保障。建设法治乡村,须运用法律权威性维护乡村社会基础秩序,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首先要加强乡村普法工作,创新农村法治宣教形式。人民调解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关注农村地区的纠纷解决,组织人民调解员、专职律师定期下乡,开展法律宣传和纠纷解决培训。村“两委”也可以定期与调解组织、基层法庭、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组织培训,培养新乡贤的法律素养,提升其纠纷解决能力。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新乡贤力量在村民中进行普法宣传。发挥新乡贤的辐射作用带动村民,增强法治宣传效果,提升村民法治意识,逐渐形成知法、守法、懂法的乡村氛围。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最终还需要推动司法力量下沉乡镇,完善新乡贤解纷与司法诉讼的衔接机制。一方面,村“两委”要利用管理优势,组织新乡贤介入纠纷解决,充分发挥其和解、调解优势,促进农村纠纷解决在源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做好纠纷解决最后一公里的保障工作,推动司法力量下沉到乡镇一线,通过巡回法庭形式,引导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救济自身权利。多方举措共同推动,充分发挥新乡贤的解纷力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农村地区形成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纠纷解决格局。

四、结语

新时代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既是基于当前农村纠纷解决现状的考量,也是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更是对未来基层社会纠纷处理途径的探索。新乡贤是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农村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之一。面对农村社会转型期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发挥新乡贤的主体作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时代背景出发,正确解构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障碍,精准定位新乡贤参与纠纷解决的症结所在,为基层矛盾治理机制的形塑、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经验落实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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