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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构建研究

2022-12-05黄权伟陈远远

河南科技 2022年20期
关键词:战略性证券化新兴产业

黄权伟 陈远远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3)

0 引言

河南省“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中西部创新高地。目前,河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沿海发达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急需资金支持经济转型升级[1]。这些企业拥有可观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存量,但知识产权的价值未能得到有效释放,引入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冲突。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和流动性,筹集发展所需的宝贵资金,同时企业保有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和使用,对于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激励高水平知识产权发展意义不凡。

1 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价值分析

1.1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结合,是适应科技时代趋势的智力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融合的产业,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2021年,河南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14.2%,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24.0%。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实现翻番,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超过30%。从数据看,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否高速高质发展已经关乎河南省经济进一步前行,但融资困难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提速。

第一,直接融资困难。基于历史原因,境内上市公司发行法律制度严苛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足,企业上市周期较长、发行费用较高,加之受市场状况、消费观念、法律上的期限限制以及技术更新换代等因素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稳定,未来收益难以预测,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风险大,企业直接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第二,间接融资难。传统的融资方式为金融机构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特点是轻实物资产、高成长性、高波动率,这与商业银行信贷发放重盈收、重担保、重抵押的风控机制存在不可调和的错配。出于营利目的,大多数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资金贷给优质客户。此外,河南省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大多处于成长阶段,资金主要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与传统产业相比其经营性有形资产较少,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银行贷款并不是其融资的最佳选择。

为了解决新兴产业融资需求,河南省政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与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存量相比,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比例整体偏低,仍然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2021年,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8 387家,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36.54亿元,惠及企业约200家[2],仅占高新技术企业2.4%,对于广泛的企业需求来说只是杯水车薪。究其原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受限于知识产权估值波动大及技术迭代迅速等先天条件,大多偏向短期、小额融资,难以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周期长、跨度大、风险高的发展现实,无法满足创新企业中长期、大额融资需要,所以必须创设与之配套的完善的金融支持策略。

1.2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宏观政策支持方面,河南省政府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资金引导,鼓励各地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关联金融产品创新,学习引入新型融资模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可靠稳定的信贷资金保障。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程中,为克服知识产权服务业短板,河南省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了一批知识产权服务运营平台,提升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规模和质量,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体系支撑。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资源方面,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速。2021年,河南省专利授权量达到158 038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3 536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55 749件;总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148.97万件[3]。企业知识产权容量提升,为推进证券化赋能增效。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资金方面,近年来,河南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用资金不断增加。根据《2021年河南省金融业发展报告》,2021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3 456.2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70 540.8亿元;全省银行业机构资产余额10.48万亿元,资本市场融资3 536.49亿元;本年首次发行、再融资募集资金200.73亿元,其中A股发行和再融资募集资金187.86亿元[4],充足的市场资金使知识产权融资成为可能。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行先试,给河南省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可参考模板。从201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证券业与知识产权的有效对接为发轫,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地累计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66单,筹集资金182.49亿元,我国在短时间内已经实践出一系列符合法律法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关键环节经过证券市场检验,具备推广复制的经验。

2 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2.1 基础资产估值困难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对涉及的基础资产进行较为准确的估值,从而为后续的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提供稳定可靠的基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直是资产评估领域的难点,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特点使其资产评估更为困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时间性和无形性,但其价值的不稳定性较普通知识产权更为明显。这种不稳定性集中展现在权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和权利状态的变动性两个方面。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受到市场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因素影响更大,企业知识产权变动频繁、迭代迅速,未来收益难以预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多个门类和学科领域,既有传统的工业加工,也有高科技的生物医药领域,领域分布广泛提高了知识产权估值的专业要求和投资门槛。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较为频繁,存在一定的法律及技术风险。受高新技术认知能力限制,审查人员难以准确识别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瑕疵,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完全避免被宣告无效的法律隐患。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容易出现重复授权,一旦资金供应方与其他主体签订授权合同,后续的法律纠纷就会损害基础资产的价值,进而波及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2.2 可预期现金流固化难

基于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可重复授权性与可分割性,如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进行现金流的固化就成为难点。在固化基础资产可预期现金流层面,其主要障碍有两种:一是违约行为,如果被许可人违约,被许可人支付的许可费用是基础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来源,如专利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未依约支付许可使用费,将导致资产池的收益发生波动,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容易发生周转困难。此外,参与机构的履职情况也会影响现金流的稳定,如果参与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督,违反合同规定的尽责义务,产生治理结构问题或代理成本过高,导致证券参与各方损失。二是基础资产可预期现金流逐渐枯竭问题,专利的可重复利用性将导致原有知识产权收益下降,例如,发起人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进行了新的授权,新的市场竞争参与者获得授权后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挤占了发起人原有的市场份额,降低了基础资产的利润空间。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传播性,容易发生各类侵权及技术替代,从而最终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收益无法达到预期。

2.3 证券化税费成本高

在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中,融资成本决定了证券发行的成败,而税费成本高低与融资成本的高低密切相关。如果税费支出过高,将直接提高发行证券发行价格,降低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遇到市场行情低迷时期,甚至会导致发行失败。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税收种类繁多,既有按照主体征收的所得税,也有按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一方面,容易产生事实上的重复征税,如在发起人向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指特殊目的的载体或机构)转让基础资产环节与证券发行融资收入环节,虽然发起人真实的收入只有通过证券募集的资金,但由于形式上有两次资金流动,就需两次缴税。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环节较普通证券品种多,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基础资产转让环节、评估环节、增信环节、评级环节以及投资者买卖证券环节,在诸多结构性设计中,都离不开大量的合同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伴随这些合同而来的就是数量可观的印花税。上述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缴纳的税费,对发起人、SPV和投资者而言都构成了交易的成本,过高的税费无疑会影响参与各方的积极性,成为影响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的重要因素。

3 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建设

3.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政策支持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现有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大多数产生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这既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密不可分。深圳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道路上走在前列,河南省可借鉴深圳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经验,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提供配套扶持政策。

第一,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纳入河南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简化知识产权证券化审批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三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不同模式的试点。第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作为新型融资方式,政府应该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之初制定一系列法规政策加以扶持。一是制定配套税收制度,给予参与各方税收优惠,减少重复征税,增大补偿力度,降低证券化融资成本。二是积极的金融支持,首先,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证券化取得资金后,政府对于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还本付息后,可对该企业实际融资额按一定的年利率给予补贴;其次,对创新性且有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给予奖励;最后,鼓励引导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发展专项基金,适当扶持知识产权配套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维权基金等,多方位推动河南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3.2 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推进的基础性条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必须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培育。

第一,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行过程中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必须设立一套相对完备的监管体系,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与管理,促进各主体相互协作以保障证券化产品的顺利发行,并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可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业务主管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场监管要注重信息披露规则建设,在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由于交易环节众多,必须扩大披露信息的法律主体范围[5]。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核心债务人、计划管理人与差额支付承诺人等,都应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内容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对应权利状态、权利边界和范围、许可或授权范围与具体内容,还要做出适当的扩大,如发行人诉讼案件信息、知识产权纠纷状况、产品或服务的重大技术变化等信息。

第二,丰富底层知识产权类型。河南省现有的知识产权融资中,基础资产涉及大多为专利权与商标权,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发行量较少。在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创新基础资产范围,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优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助力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

3.3 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体系

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评估、评级增信等相关配套体系的稳固支撑。良好的知识产权评估、评级增信体系,可以提高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信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方面,自2008年以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建立了包含《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以资产类型为基础的1+3准则框架,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予以规范指引。2017年修订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在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评估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框架下,对实现不同经济目的进行的典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提出了具体操作指导。但现阶段评估工作多强调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忽视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应该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专业力量,打造高质量知识产权评估人才队伍。

在知识产权评级增信体系方面,首先,充分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拓展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将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纳入保险或担保范围,提高投资者信心,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增信。其次,从单一的外部增信转向内外结合的评级增信模式,扩大增信范围。可以尝试将信用违约互换机制或产品引入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扩展金融创新的广度和深度[6]。在引入高信用主体外部增信的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特点,利用担保金账户、银行备付信用证等资源实现内部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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