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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路径探析

2022-11-25李小红段雪辉

理论探讨 2022年1期
关键词:三治德治利益

◎李小红,段雪辉

1.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030801;2.山西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农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中央高度关注的议题,为全面推动农村高质量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此后,党和政府对农村治理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深化了认识,并于2021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作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构的重要遵循,共同作用于农村治理场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治理的效能。当前,农村治理中亟须推进自治、法治和德治有机融合,形成治理合力,助推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前,学术界对农村“三治融合”也给予高度的关注,产生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成果。总体来看,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三治融合”中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何显明(2018)认为,三治融合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集成化成熟化的标志,其实现的关键在于激发和增强基层治理主体积极性和自主性[1]。欧阳静(2018)提出,公共参与是“三治融合”的有效机制,基层政府要通过内生性治理模式培育村民公共参与的主体性[2]。盛勇军(2019)认为,在“三治”推进过程中,要强化系统思维,把群众参与作为“三治”的灵魂,注重各主体的协同推进[3]。二是提出了新的研究视角。侯宏伟和马培衢(2018)以新经济社会学中的“个体行动—社会结构相互嵌入”的分析视角,探讨了三治融合体系下治理主体嵌入型共治机制建设的路径[4]。李博(2020)从协同治理的视角探讨了农村“三治融合”问题[5]。三是“三治融合”机制的研究。郁建兴和任杰(2018)从强化政府助推作用、创新三治有效载体、扩大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基层“三治融合”的举措[6]。李若兰(2019)认为,“三治融合”,一方面要厘清基层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并真正还权于乡村;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的财政、人才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7]。张明皓(2019)认为,新时代“三治融合”实践机制包括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推动乡村治理结构整体优化和实现乡村治理目标系统转化等三个维度[8]。左停和李卓(2019)认为,在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要坚持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原则、以德治为特色,而国家则应从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9]。姜晓萍和阿海曲洛(2020)认为,实现“三治融合”就是要在治理实践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法治体系、引导社会行为规范[10]。刘思思(2021)提出,以村规民约为载体推进“三治融合”[11]。李小伟(2021)从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公众参与等三个维度探讨了“三治融合”问题[12]。

现有的“三治融合”研究强调了农民在三治中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参与的价值,提出了新的研究视角,初步探讨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等三者的逻辑关系及其实现机制等,但缺乏实现三治有机融合的具体措施和路径方面的深入研究,更没有反映农村外来资源增加、利益结构日趋复杂和农村日益开放等对“三治融合”提出的新挑战和新要求。因此,结合农村利益结构变化的新趋势以及国家对农村治理和农村发展的新要求,研究三治有机融合的实现路径,对于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以及共同富裕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以利益主体为中心推进“三治融合”

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利益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是支配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以利益为基础建构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并将这些制度规范具体化为相应的治理方式,用以维护和实现相应的利益。因此,社会治理方式必然要以利益为基础,并反映特定时期的利益结构及其变化。当前农村社会正在急剧转型,外来资源流入不断增加、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结构日趋复杂,这些新变化都要求农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治理实践必须作出相应转变。

当前,中国农村的治理是以户籍村民为主体进行的。该治理模式形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国家进行的大规模工业化建设使得城市人口迅速增加,给城市造成了较大的负担。为解决农村人口向城市无序流动的问题,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由此正式确立了城乡相对隔离的二元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治理空间,农村户籍成为农村人的重要身份标识和参与农村治理的资格条件。在很长时期,由于农村和城市的二元隔离,农村人口很少外流,外部利益主体也很少涉足农村,以农村户籍人口为主体进行治理符合当时农村利益主体和利益结构简单的实际。

改革开放后,农村利益不断分化调整,结构日趋复杂多元。一方面,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但是受户籍制度、自身能力以及城市生活成本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流动大多是非户籍迁移性质的流动,也由此出现了大量户籍所在地和日常生活居住地相分离的农村人口。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城镇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为63.89%,户籍人口城市化率为45.4%。全国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与户籍人口城市化率的差值为18.49%,这也意味着1/3农村户籍人口生活在城镇。日常生活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在地理上的分离,制约了这些村民对户籍所在地农村事务参与的积极性和频次。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权益与户籍的一定程度的分离也加剧了农村利益关系的复杂化。1984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此后逐渐形成“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两项基本土地政策[14],这两项土地政策与农村因婚丧嫁娶和升学等原因造成的户籍人口流动的双重作用,直接导致农村土地权益与户籍人口的一定程度的分离。改革开放后农村内部利益结构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以户籍人口为主体进行治理的有效性。

近年来,外部利益主体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参与是农村利益主体和利益结构发生的另一个重大变化。2005年,中央针对当时农村和农业发展滞后,“三农”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在当年的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要求。此后,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措施,诸如新农村建设、取消农业税、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等,这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措施的推出和实施,在极大地推动农村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注入了大量的外部资源,带来了大量外部利益主体。从农村长远的发展来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外部资源的投入和外部利益主体的参与,这些外来的支农力量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参与进一步丰富了农村的利益主体,但也推动着农村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

农村内部利益结构变化和外部利益主体对农村和农业发展参与的扩大,导致农村利益结构和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和多元。农村继续以单一户籍村民为主体进行治理已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农村利益结构复杂化的现实,更无法适应未来乡村振兴亟须引入外部发展资源的需要,本文认为,农村治理必须从以户籍村民为中心的治理向以利益主体为中心的治理进行转型。当前农村正在推进的“三治融合”治理也须适应这一转型,积极推进以利益主体为中心的“三治融合”。

围绕利益主体推进农村“三治融合”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当前,农村利益结构和利益主体复杂多元归根结底是人民内部利益的调整,是不同人民利益平等基础上的实现方式的再优化,因此,农村“三治融合”治理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强化治理过程的人民民主。具体到治理实践中,首先,要打破农村现行以户籍为基础的政治权利分配制度,建立“户籍+利益”的农村二元政治权利分配制度,赋予非户籍利益主体对农村各类治理组织和各种决策机制平等的参与权;其次,推进农村协商民主,尤其是农村各类事项的决策规则要逐渐从少数服从多数向平等协商转型,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农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以共治推动共享共赢;最后,由乡镇政府主导建立农村内外利益矛盾冲突的协调救济机制,为农村发生的内外利益主体的利益纠纷提供调解和救济。

农村利益结构和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多元的现实迫使农村治理方式必须转变。在农村推进自治、法治和德治融合治理的当下,必须以人民立场为指导,以人民利益的普遍平等实现为依归,推进以多元利益主体为核心的“三治融合”。

二、以政治权力为依托建构“三治融合”权力体系

权力是治理的基础。在农村治理场域,以差异化权力为基础的“三治融合”治理面临有效融合的困局。因此,三治有机融合的实现迫切需要以单一权力为依托,建构“三治融合”的权力体系。

村域范围内的自治权力是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出现而出现的。村民自治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对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的否定,适应了当时农村从集中统一经营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变的需要。村民自治实施后,因其在农村治理中的良好绩效,经国家政治权力的认可,正式进入国家治理体系中,村民自治权力也随即成为农村治理的合法力量。村民自治权力进入农村治理场域后,地位迅速提升,突出地表现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在一些地方,作为农村政治权力载体的党组织地位和作用相对弱化,并面临新的挑战。为巩固和提高村党组织的地位,一些地方探索“两票制”选举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书记的“公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以及村两委交叉任职等办法,并以此来强化政治权力对自治权力的领导,取得良好的效果。进入21世纪,村民自治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诸如农业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能力弱化导致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政府权力上收与服务下移对基层行动能力提出新要求,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与农村家庭化生产之间矛盾等。农村治理领域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极大地暴露了自治权力在农村治理场域中能力不足的缺陷,使得自治权力更加迫切地需要以政治权力为依托,强化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

道德和习俗的权力是村民自治场域中的重要权力类型。道德和习俗的权力有着自身的运作逻辑,其通过宣传某种社会认可的价值体系,依靠榜样示范、教育、引导、劝说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但道德和习俗权力如果仅仅依靠这些力量,必然会在实践中因为“搭便车”和零星悖德越俗事件无法及时制止,而造成负面导向作用,破坏道德和习俗在治理实践中的权威。因此,道德和习俗的权力在治理实践中也必须以政治权力为依托,通过政治权力的强制力强化道德和习俗权力治理的效能。在德治中,政治权力可以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政治权力的强制力和国家机构的宣传,在社会中推行和强化某种道德体系;另一方面,通过政治权力主体的榜样示范、精神引领等,持续推进道德治理实践。

政治权力是农村治理中最重要的权力类型,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权力的作用。在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政治权力虽然可以强行贯彻自己的意志,但最好通过价值认同、道德及习俗力量的加持,这样会使治理更加高效。因此,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也离不开自治权力和道德及习俗权力的互动和支持。政治权力、自治权力和道德及习俗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农村“三治融合”的权力体系必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建立政治权力、自治权力和道德及习俗权力相互支持和相互增权的农村“三治融合”的权力体系。

农村“三治融合”治理权力体系的建设要多方着力。第一,明确三种权力的地位。在“三治融合”治理中强化政治权力的基础性权力的地位,明确自治权力和道德及习俗权力的协同地位。第二,以村党组织为载体强化政治权力的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建构的农村治理体系,缺乏国家政权的正式组织结构,其核心组织设置——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不具备承接政治权力的主体性资格。因此,在农村治理场域,政治权力必须以农村党组织为载体。第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三种权力有机协同的机制。围绕政治权力、自治权力、道德及习俗权力的有机协同,拓宽协同领域,丰富和发展协同的形式。第四,推进农村治理公开。推进农村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以及治理过程的全公开,丰富公开形式,细化公开内容,并充分利用当前的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以及数字技术的最新成果,实现线下公开和线上公开相结合。第五,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载体整合农村的监督力量,保证三权融合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政治权力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权力,以政治权力为依托建构“三治融合”的权力体系,将有利于理顺农村三治的权力关系,为农村“三治融合”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权力支撑。

三、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统合农村多元组织

农村三治有效融合的实现必然要以特定的组织体系为依托。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类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不断发展壮大。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村务监督委员会、红白喜事会、道德评议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宗族组织等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农村组织体系,并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参与和影响着农村治理。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引导和组织村民实施自治;红白喜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农民自组织则以德治为主要方式参与农村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经济组织主要以法治为基础参与农村治理;宗族组织主要以习俗等为基本规则参与农村治理。农村多元化的组织及其差异化的治理方式强化了农村治理的离散化倾向,农村“三治融合”治理的实现亟须对农村的各级各类组织进行整合,以组织的有机整合承载和推动三治的有机融合。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5]。这是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充分证明了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给予特别的强调,明确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党组织在农村治理和发展场域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因此,以农村党组织为核心整合农村的各类组织,既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符合农村治理的实际。具体到“三治融合”组织体系的整合实践,要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以及通过党组织嵌入、党组织吸纳和精英合作等方式整合农村其他组织,进而建构“三治融合”的组织体系。

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村党组织是建构“三治融合”组织体系的前提。目前,农村党组织存在党员数量少、党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建设一支数量适当、规模稳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农村党员队伍的重要性;其次,要向农村倾斜党员发展指标,对关心农村公益事业、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村民要积极发展其入党,不断为农村党组织充实新鲜血液,也为农村党组织对其他农村组织的整合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再次,积极开展高质量、形式多样的农村党员教育培训,不间断地对广大党员进行知识更新,持续提高农村党员的素质;最后,建设开放型农村党组织是打破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困局的可行之路。通过制度优化调整,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跨地域选聘党支部书记、与驻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等方式充实农村党组织,多措并举,建设强有力的农村党组织。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领导这一领域取得了诸多成果,并集中反映在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目前,在村民自治实践运作中还面临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的边界没有厘清、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难等现实挑战。针对这些挑战,要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在制度层面要强化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领导[16],在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中强化村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查的规定。在实践层面可以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是要继续强化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党组织的直接支持;二是要激活村民自治的协商民主要素,积极组织和引导村民参与农村治理过程,尤其是要积极利用现有的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成果,支持网络协商和网络议事。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治理场域中其他组织的统合。根据农村其他组织的特点,分别采取党组织嵌入、党组织吸纳和精英合作的方式进行整合。党组织嵌入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鼓励农村党支部成员和普通党员积极加入各类组织;二是在现有的各类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党组织吸纳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要将非党员身份的农村各类组织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有目的地发展成党员;另一方面,在农村两委选举过程中,农村党组织要积极推荐各个组织的优秀党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两委。精英合作主要针对党组织嵌入和吸纳还未完成的组织,村党组织要指定专人与其负责人及其成员进行联络沟通,并建立规范化的联系交流机制,实时了解其动态。

高效治理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组织承载,村级党组织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农村各类组织进行高效整合,建构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多元组织体系,将为农村三治有机融合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组织载体。

四、以村民会议为基础激活“三治融合”决策机制

决策是治理的核心,“三治融合”决策机制的选择决定了“三治融合”的成败。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有村民委员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议事决策平台,然而,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一种直接参与式民主,强调通过村民的广泛参与和普遍协商,共同决定和处理村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从村民自治的本质来讲,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更加契合村民自治的直接参与式民主的实质,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全权地位。因此,村民会议成为“三治融合”决策机制的基础性决策平台有其必然性。

村民会议在现实运作中面临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挑战。在制度层面,缺乏村民会议召开时间和频次的刚性制度规定。《村组法》只是通过规定需要村民会议审议的事项的方式,间接规定了村民会议召开的要件,也即村民会议召开与否取决于有无要其审议的事项。从《村组法》的规定来看,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村民会议授权的情况下,行使村民会议所有的权力,但对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的程序以及授权的时间效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村组法》关于村民会议召开的弹性制度规定限制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频次,也间接弱化了其作用。在实践层面,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大量外流也极大地冲击了实体村民会议的正常运作。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双重挑战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降低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频次,制约了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作用的发挥。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使得农村“三治融合”治理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村民会议的良性运作基础之上。激活和完善村民会议这一议事决策机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加村民会议运作的刚性约束,在《村组法》中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召开的频次和时间,村民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审议村域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第二,正确处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关系。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只存在于人口较多和居住较为分散的村。近年来,随着乡村合并改革的推进,行政村规模的扩大,村民代表会议也越来越普遍。在村民会议召开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代行了村民会议的职权,但这并不是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初衷,村民会议才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决策机制。当前,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关键在于将村民会议的权力分为可委托的权力和不可委托的权力两部分,尤其要将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以及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列入不可委托的权力范围,保障村民会议召开的制度刚性,对于可委托的权力要明确委托程序和委托时限,委托程序要在村民大会上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形成书面委托决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时限最长应以一年为宜。第三,积极推进和实践网络村民会议。基于大量农村居民非户籍迁出性质的人口流动造成实体村民会议召开困难的问题,在积极发展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开发网络版村民会议APP,并细化网络民主运作规则,通过“互联网+村民会议”的方式推动村民会议的正常有序运作。第四,实施村民会议参与积分制,并将积分与村民的各种荣誉评选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会议,通过长期的民主实践培养村民的民主参与和民主协商能力与意识。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全权地位,决定了农村“三治融合”的决策机制必须以村民会议为基础。通过制度完善、村民会议网络化、积极引导等方式实现村民会议的正常有序运作,激活以村民会议为基础的“三治融合”决策机制。

五、以村民自治为载体推进外德内法治理

自治、法治、德治从根本来讲都是作用于农村的治理方式,虽然作用方式方法存在差异,但其在作用场域、治理对象、治理目的等方面都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作用场域都是农村,治理对象都是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目的都是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这些内在的一致性决定了农村三治必然走向融合。村民自治是我国当前农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法治与德治都要在自治设定的框架内运作,并以其工具性实践和实现着自治的价值和目标。法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运作规则以及村域范围内人们的行为底线;德治则以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达成的理性共识为基础,规范和调整着人们日常行为。村民自治的实现离不开法治和德治的加持,法治和德治的作用也离不开自治提供的治理结构和规则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相遇于农村治理场域,并通过相互融合,促进相互增权增效,进而实现农村善治。

农村社会是一个特殊的治理场域,有着不同于政府治理的独特的治理逻辑。中国传统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熟人社会的特征,“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17]。也即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达成规范彼此行为的内在共识,这种共识的外显化就是习俗和道德。中国有着悠久的德治传统,正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18],漫长的德治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德治经验。改革开放后,社会日益开放,农村人口的流动日益加剧,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开始慢慢解体。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社区可以称为半熟人社会[19]。在半熟人社会里,陌生人开始进场,传统的调节农村各种关系的习俗和道德的功能弱化,法治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因此,基于中国农村长期治理的实践经验和当前农村治理的新变化,在农村自治场域中推进“法德融合治理”成为必然。

法律与道德共同构成了村域范围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者融合的基础在于其追求良善治理的内在价值的统一。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谈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普遍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因此,法治的价值远远超越了依照法律来进行治理这一表层含义,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追求和彰显的价值的良善。德治非强制性的特质也决定了其治理的基础——道德必须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共识,也必须遵循内在价值的良善。因此,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必须建构于二者所蕴含和坚守的价值的良善和统一。

法治和德治的融合必须是动态的。恩格斯在谈到道德时指出:“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21]435道德是时代的产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与此相对应的法律也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当前,农村法治和德治的治理环境、任务和目标等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要求参与农村治理的法治和德治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必须适时更新农村法治和德治的规则体系。当前农村的伦理道德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进行建构,而农村的法治体系也要重点围绕农村开放发展的大局进行建构。

法治和德治的融合需要强调治理边界的弹性。法治和德治虽然在治理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但二者共同致力于农村治理,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二者的作用范围不能设定非此即彼的界限。正如恩格斯在论述权威与自治的关系时指出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他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21]226作用于农村治理的法治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在农村治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德治只能依其合乎道德主体的理性价值,以人们自觉、自治的方式实现,但二者的这种差异并不必然要求在二者之间建立刚性的作用边界,法治和德治的应用范围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不断变化的。在农村治理实践中,如果部分法律问题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已经内化为村民的生活准则,那么,规制和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就可以由法律转化为道德。部分道德问题如果在实际运作中遇到诸多困难,仅仅通过道德约束无法顺利解决,就必须转化为法律界定的问题,通过法治的方式予以解决。法治和德治在自治的场域中融合必须赋予二者作用边界的弹性以及二者转化的空间。

村民自治作为自觉自为的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基层治理形态,强调治理的自主性、直接性、普遍性和协商性,其治理的基本规则是自觉自为的村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内生出的理性规则体系,通常表现为习俗和道德,因此,村民自治的外显更多地表现为德治。另外,村民自治作为国家认可的治理形态,离不开法治的加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并对其进行形塑,明确了自治的运作规则和治理边界。农村“三治融合”从治理方式的角度来讲,必然是以自治为载体推行外德内法的治理方式。从当前农村治理的实际出发,以自治为载体推行外德内法的治理方式要以村规民约为载体。村规民约是村民的自我约定,是村民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共同治理实践中达成的理性共识,是乡村内生的秩序的外显,是村民自我治理的制度化。村规民约的出现为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融合提供了媒介,自治、法治和德治要以村规民约为载体,将彼此的理念、诉求和规则体系融入村规民约中,通过村规民约实现农村三治的有机融合。

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的根本性制度框架,农村的各种治理方式都必须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进行。法治和德治作为治理方式,以其工具性推动和实践着村民自治,因此,以自治为载体推进外德内法的治理方式是“三治融合”的重要实现形式。

农村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是当前农村治理的重要课题,其实现不仅关系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关乎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战略大局。农村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结合农村发展的阶段、战略以及中心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融合的具体形式和实现机制,通过三治的有机融合和动态融合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最终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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