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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文献特殊问题分析

2022-11-23王新栋

河南科技 2022年20期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约

王新栋

(知识产权出版社,北京 100081)

0 引言

“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一项专利权通常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需要另行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国际合作的广泛开展,专利领域的全球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在授权前的申请、检索、初步审查等方面,形成了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国际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1970年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专利制度从地区性向国际化转变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成为PCT的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RO)、国际检索单位(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IPEA)、指定局(Designated Office.DO)和选定局(Elected Office,EO)[1]。2022年4月6日,非洲的佛得角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Cabo Verde)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此,PCT缔约国的数量已由最初的18个国家/地区增长至156个。需要强调的是,截至目前不存在“国际专利”,只存在“国际专利申请”,专利的授权是国家或地区主权的体现,通过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在多个国家有效的地区专利已付诸实践,例如欧洲专利。部分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凭借已经积累的竞争优势,不断推动世界专利一体化进程,但全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的“国际专利”目前仍在探索与协调中。国际专利申请可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产生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际阶段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公布的国际申请单行本、国家阶段中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1 PCT国际专利申请国际阶段文献特征分析

1.1 申请号

PCT国际专利申请号的编排遵循如下规则:PCT+2位国别代码+4位数年份+6位数流水号。按照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纸件申请,每个自然年的6位流水号从000001开始递增;如果是电子申请,每个自然年的6位流水号从070001开始递增。换言之,每个自然年为每个受理局的纸件申请预留了约7万件申请的数字编码空间,为每个受理局的电子申请预留了约93万件申请的数字编码空间。以中国局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所给出的申请号举例,如表1所示。

表1 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申请号编号

1.2 公布号

PCT国际专利公布号的编排:WO+4位公布年+6位数流水号。各个受理局接收的申请,汇总传送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国际局进行统一公布,统一赋值公布号,6位流水号每年从1开始递增排列,例如公布号为WO/2020/000001的文献公布日为2020年1月2日。

1.3 申请方式

PCT允许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受理局对所有申请文件按照标准格式进行电子化处理,主要包括扫描和代码化加工。纸件形式的文件经人工扫描后录入审查系统,代码化加工是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的文字部分加工成XML格式。其中纸件形式及图形格式的电子形式文件由受理局进行人工代码化加工后导入审查系统,XML格式的电子申请自动将原始数据导入审查系统。以中国局为例,出版部门专门设置有文档扫描中心,用于处理纸件申请的扫描事项。

1.4 国际公布语言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第48条规定了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以阿拉伯文、德文、俄文、法文、韩文、葡萄牙文、日文、西班牙文、英文、中文提交的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同申请语言。国际公布使用非英文公布的申请,此后的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条约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发明的名称、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附的文字除公布语言外还要同时附带英文译文。

1.5 指定局和选定局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定要求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PCT缔约国称为指定国,相应的国家局或地区性专利组织的政府间组织专利局称为指定局。自2004年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9条,自动指定在国际申请日时受PCT约束的所有成员国,包括地区专利组织。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可选步骤,如果申请人选择该项步骤,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所指明的预订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缔约国称为选定国,相应的国家局或地区性专利组织的专利局称为选定局[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自动选定所有指定国,包括地区性专利组织。

2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文献特征分析

中国局作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指定局和选定局,依条约受理国际专利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

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局,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以内(缴纳宽限费后最迟在32个月以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以非中文提交的国际申请进入我国国家阶段还需提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2.1 受理语言

按照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签署的协议,中国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2.2 国际检索单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申请人可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ISA/CN)或欧洲专利局(ISA/EP)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2.3 申请号编号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的规定,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位于现行申请号的第5位,含义如下:8表示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文献出版过程中,PCT发明专利申请的流水号与普通发明专利申请的流水号每个自然年分别从1开始递增,独立编排。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申请号与申请日

表3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申请号与申请日

2.4 公布/公告号规则

现行发明专利公报中,“国际专利申请公布”接排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公布号接续排列,如图1所示。

图1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公布号

由图1可以看出,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号接排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两者共用一套文献号流水体系。

与发明专利公报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中,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与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统一按国际专利分类号编排公告流水号。换言之,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公布公告号不独立编排,与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共用一套编号体系,如图2所示。

图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公告号

由图2可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号没有区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和普通实用新型申请,没有区分开来进而独立编排,而是共用一套流水编号体系。

2.5 著录项中的对比文件

INID代码(56)是指单独列出的现有技术文献清单,我国出版的发明专利单行本关于INID代码(56)的使用经历了如下的变化过程:1997—2003年期间,出版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已有部分在扉页中著录了(56)项的引文信息,2004—2006年停止使用,自2007年1月3日起,重新在发明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上列入了引文信息。部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单行本中未列出对比文件,例如公告号为CN110869854B的专利文献,如图3所示。

图3 未列出对比文件的发明专利

目前出版的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单行本中,国内申请大部分列出了现有技术文献清单,公众可以通过对比文件,更好地理解该件专利包含的技术方案的创造高度,掌握关联技术的发展历程,而通过PCT途径进入我国的发明专利单行本,大部分未列出该项内容,公众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该专利的对比文件。

2.6 发明名称或实用新型名称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中规定了发明名称的要求:进入声明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国际申请以外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发明名称的译文除准确表达原意外,还应当使译文简短。在译文没有多余词汇的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1节中的规定对发明名称的字数加以限制[3]。换言之,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没有“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的形式方面的限制。例如申请号为CN202080003872.7的国际专利申请,其名称共43个字。从这一点来讲,《专利审查指南》对非核心内容的要求,更多地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不在细节上过多地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设置限制条款。

2.7 说明书摘要

PCT实施细则8.1(b)用英语表达时最好是50~150个词,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中规定:(摘要)译文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应当简短,在没有多余词句的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摘要字数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依职权修改。换言之,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摘要,没有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的限制,例如申请号为CN202080001090.X的国际申请的摘要部分文字数量约为410个字。

2.8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如果涉及微生物保藏,则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13之2的要求,以PCT/RO/134表的方式单独列出微生物保藏信息,以CN114450390A为例,如图4所示。

图4 PCT/RO/134表

国内申请如果涉及微生物保藏,通常在说明书部分夹带说明,没有单独列出,如公布号为CN114437974A的文献,如图5所示。

图5 微生物保藏信息

2.9 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规定:①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②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4]。以CN113906594A为例,该文献单独列出了“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声明或说明”,如图6所示。

图6 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声明或说明

对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5]。以上修改无论是否发生在单行本出版前或出版后,均不在单行本中列出修改的内容。

3 国际阶段与进入国家阶段的文献对比分析

通过对比一件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的扉页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扉页,发现两者存在如下不同。

3.1 申请语言和公布语言

国际公布扉页著录有(25)申请语言和(26)公布语言,进入国家阶段出版的单行本扉页中的(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中提供了该件文献的公布语言,例如ZH代表该件在国际局以中文进行了公布,但是国家阶段的文献未提供该件国际申请提出申请时使用的语言,社会公众仅从国家阶段出版的文献中无法判断该件申请是用何种语言提出的国际申请。以中国局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为例,申请语言关联着公布语言,用何种语言申请,用何种语言公布,存在如下三种情况:第一,申请语言为英文,国际公布将使用英文,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出版公报和说明书单行本;第二,申请语言为中文,在国际公布尚未做出之前提前进入国家阶段,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需要出版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单行本;第三,申请语言为中文,国际局已经进行了国际公布,进入国家阶段后只出版公报和单行本扉页,不再出版说明书。

3.2 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地址

国际公布中包含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地址信息,而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公布文献中只给出了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并未提供地址信息。

3.3 摘要附图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包括附图,则应当选择一幅对于理解摘要有用的附图,必要时可以选择多幅(细则8.2、检索和初审指南16.49)。《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该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4节)。

4 结语

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可以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类型的专利权。国际公布专利文献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文献,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专利文献结合起来理解和分析,将获得更全面的技术、法律、经济信息。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外,《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截至目前的最新文本)于2022年5月5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外观设计专利的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通过该协定,申请人只需要向受理局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就可以在若干个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全面掌握国际专利申请文献的特殊之处,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国际专利申请文献,充分利用国际专利申请信息的作用,用熟悉的语言理解发明创造内容,合理预测竞争对手的海外布局,提前做好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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