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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熟人社会到现代治理:民族地区互助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及目标走向

2022-11-23

关键词:共同体民族传统

沈 澈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一、引 言

中华民族具有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各民族的互助思想及行为传承至今。当个人遭遇贫困、疾病等风险或面临人生重大事件时,仅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力、物力和情感支持是个体逾越障碍因素的重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尽完善,互助保障是各族人民有效应对风险,平稳度过危机的主要方式,也将具有血缘、地缘、族缘、业缘的人群凝结为传统、自发的共同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互助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互助共同体是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助推力。早在200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阐释守望相助的内涵时就指出,“相助,就是各族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思想,各族人民拧成一股绳,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在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主义新时代,互助共同体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凝聚文化共识、促进民族团结的内生动力。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程中,各民族的互助共同体实践有助于营造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促进中华文明的传承与创新发展。总结各民族互助共同体的构成形式及演化历程,分析其发展前景并提出完善路径,对提升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助共同体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历史积淀,也是治理传统的现代表达。本文围绕互助共同体与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尝试解决如下问题:首先,各民族的互助文化及行为有何共同特征及交汇轨迹,传统互助共同体及现代互助共同体具有哪些表现形式?即对民族地区的互助共同体进行内容解构。其次,传统互助共同体转化为现代共同体的动因是什么,现代互助共同体如何更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后,在社会主义新时期,跨民族的互助共同体应如何传承与发展,如何融入民族地区现代化治理进程,助力实现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兴边富民、乡村振兴等国家治理目标?

二、相关概念及文献回顾

(一)关于互助共同体

互助共同体,是指面临意外、疾病、年老等风险时,家庭成员、邻里亲友及其他社会成员间在行为上彼此扶持、经济上互助共济、情感上相互支持的互动形式,以实现扶贫济弱、风险共担、共同发展。互助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而临时集聚的松散型互助群体,如传统的自发帮扶行为,也包括相对稳定的个体间互助行为,如家庭成员间的照料与养老等,还包括合法的民间的互助组织,以及稳定而规范的现代互助体系,如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相互保险等。在民族地区,互助共同体涵盖了本民族成员间、不同民族间的互助行为、组织、习俗及制度规范,形成了守望相助、彼此帮扶的格局。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时间点,界定传统互助共同体与新型互助共同体。传统互助共同体是各民族在历史互动中逐渐积淀、自发形成并延续至今的互助共同体,多局限于一定的血缘、地缘、业缘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积极推动民族团结价值观并直接介入帮扶行动,各民族的互助共同体进一步突破了族际界限,充分交流交融,逐渐与现代互助规范接轨,形成了新型互助共同体。

(二)文献回顾

1.对各民族传统互助行为的研究

学界多从家庭、村落、宗族等层次深入研究某个民族的互助保障传统,并分析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动关系。例如,学者认为维吾尔族的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中蕴含了扶贫济弱、热心公益的思想,有助于发展社区养老和慈善事业。(1)亚森江、阿也提·依沙克:《维吾尔族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及其作用》,《前沿》2013年第6期。(2)李慧娟:《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养老传统及其现代意义》,《边疆经济与文化》2015年第10期。起建凌系统研究了怒族从家族、邻里到村寨的互助模式,认为其互助行为包括了生产上的共耕、助耕,生活上的要粮、共建房屋等,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3)起建凌:《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互助行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影响研究》,《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贾仲益、赵建利探析了一个苗族村落的养老方式,认为家庭、宗族、支系、村落等传统社会组织发挥了积极的互助作用。(4)贾仲益、赵建利:《一个苗族村落的老龄人群社会保障传统支持网络及其变迁》,《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当下学者在研究中形成两个共识,一是各民族具有尊老扶弱、同舟共济的优良传统,“远亲”与“近邻”在互助中各自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民间的互助保障与政府主导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得益彰。但这一类研究并未从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出发,探析民族间的互助行为如何分层次逐步深化,并演化为互助共同体。

2.对不同民族间互助的研究

学界对民族间互助的研究多是以某一地区内多民族的互动关系、族际关系为对象,其中包含了对民族间互助的探析。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应坚持、稳定并发展各民族间的互助关系,助力边疆稳定及国家稳定。(5)艾尔西丁·阿木都拉、艾斯卡尔·阿布力孜:《试论维护和发展民族间的互助关系》,《新疆社科论坛》2006年第3期。李志农、刘虹每研究发现,云南藏区各个民族以共同的经济生活为基础,以多元文化的交汇发展为前提,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构建了超越族群边界的多民族共同体。(6)李志农、刘虹每:《论云南藏区多民族共同体的早期构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朱金春聚焦于川甘青交界地区,认为推进省际边界中介效应的转化有助于多民族间跨越边界的互动与融合。(7)朱金春:《跨越边界的互动与融合:川甘青交界地区的族际交往与和谐民族关系建构》,《青海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现有文献充分论述了民族间互助对国家稳定、发展的积极意义,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研究民族间的互助行为,但少有文献探析民族间互助共同体的积极作用。

3.对现代经济社会形态下民族互助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民族互助关系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边转为多边、从道义型演变为效益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8)杨顺清:《民族互助关系论略》,《贵州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施巍巍、王丽平以云南藏区为例,发现老年协会可挖掘民族地区独特的文化资源,实现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9)施巍巍、王丽平:《云南藏区老年协会自主性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考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云南的民族间互助方法更多元、模式更规范,提升了各民族的自我组织与服务能力。(10)马喜梅、官秀娟、杨佳:《互惠与共荣: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各民族互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例如,云南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通过政府主导,以合作社为依托实现了整乡脱贫。(11)戴波、张邠:《人口较少民族整乡脱贫的生态模式解读——以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目前,现有文献研究了不同民族的互助行为、文化及族际间的互助关系,关注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于促进、稳定民族间互助关系的积极作用,探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互助保障的良性互动。但这些文献没有充分论证各民族互助保障的共同体属性,也未阐释熟人社会中互助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和功能定位,以及现代社会中互助共同体如何融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这都需要学界深入地研究,也为本文预留了研究空间。

三、传统互助共同体:熟人社会的局部互助

向善、扶弱是各民族普遍的价值观,并引导互助行为,将不同成员整合为互助、互惠的共同体。民族地区的传统互助共同体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因素而存在,依托熟人社会而拓展。家庭共同体、家族(支系、宗族、村寨)共同体、民族内共同体和自发性跨民族互助共同体在各民族发展历史中出现,至今仍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家庭互助共同体:基于血缘关系的微单元

家庭互助共同体基于血缘关系而自然产生。养老扶弱是家庭成员的天然责任,也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伦理道德。各民族家庭互助共同体的实现路径略有差异,以历史上赡养老人的习俗为例,苗族、布依族要给父母留下足够的生产资料及财产后,兄弟方可分家;侗族、维吾尔族等民族要求必须赡养老人;普米族、仫佬族、独龙族实行幼子继承制,父母将生产资料赠送给幼子并一起生活,同时幼子承担养老责任,形成经济资源、情感与赡养责任之间的交换与互惠。家庭互助共同体是风险应对的“微单元”,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较低,但成员间凝聚力较强,更适合应对老年风险、一般性疾病风险及较小的突发风险等“常规性”风险。

(二)家族互助共同体:血缘到亲缘的熟人拓展

当发生升学、娶亲、生子、丧葬等人生重大事件,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风险或意外事故时,各民族成员通常会将单一家庭融入更高一级的共同体当中,形成家族(支系、宗族、村寨)共同体。这一类共同体通常以血亲及姻亲关系为基础,规模与家庭共同体相比有所扩大。例如,在满族历史上,有血缘联系的几个小家庭生活、劳作在一起,组成联合式大家庭,平等拥有并使用生活资料,共同应对生活风险。而赫哲族老人如果无子,则从血缘较近的族亲中收养继子,在为老人养老的同时自然获得财产继承权。独龙族则有全体家族成员共同扶助孤寡老人、病人的传统。苗族等民族在婚嫁、生子、起房造屋、子女升学、老人寿辰、丧仪等人生重大仪式时,家族成员以到场提供帮助、馈赠的方式提供支持。(12)李洁超、熊坤新:《独龙族伦理思想散论》,《黑龙江民族丛刊》2015年第3期。上述互助共同体具有互利互惠的属性,以提供照料、经济支持、帮扶弱者为主要方式。当家族成员发生同种类型事件时,通常期望收获同等程度的情感、实物及货币支持。

(三)族内组织性共同体:规范化的熟人互助形式

族内组织性共同体通常具有专门的互助性或公益性目标,包括促进成员交往、实现经济借贷、保障弱势群体等。例如,仫佬族的“冬”基于同姓血缘且同村地缘而成立,是民族内的风险保障组织。阿昌族年满14周岁的青年即可参加“青年会”,会员可参与青年活动,婚娶之事相互支持并祝福,同时应遵守尊重老人、不起纠纷、不酗酒吸毒等公约。(13)田素庆:《阿昌族“上奘”宗教实践与现代养老模式构建》,《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民族内的互助共同体具有非正式组织的性质,其正规性和专门化程度高于家庭共同体和家族共同体,是民族内公俗良序的承载体和约束力。

(四)自发的跨民族互助共同体:熟人到生人的地缘联结

向善、互助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优秀传统文化。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共同抵御风险,相互交流交融,形成了自发的跨民族互助共同体,其形成路径多元:一是源于商人互市、贸易往来,如在茶马古道的商业活动中,各民族商人在经济上互惠互利,在商路上面临困难时互相帮衬。(14)段继业:《青藏高原地区藏族与穆斯林群体的互动关系》,《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二是各民族在长期稳定的交错杂居地缘关系中,生活习俗上相互适应,文化上相互借鉴认同,重大仪式中互相道贺并参与仪庆,重大灾害风险下共同应对。例如,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的汉族、傣族、哈尼族、布朗族和拉祜族等民族往来密切,拉祜族常年租种布朗族的土地,族际之间存在经济合同关系。西北地区的藏族与回族地缘关系深厚,族际互动多,常有礼尚往来及互助行为。三是各民族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共同投身抵抗外敌、保卫国土的重大军事行动中,实行互助性的抚恤保障。

四、现代互助共同体的产生:制度规范下的生人互惠

传统互助共同体在熟人社会的风险共担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现代社会经济秩序下,熟人社会的互助共同体显现出自限性强、系统风险应对能力不足、自身资源单一等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代互助共同体在民族地区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互助共同体根植于传统互助文化,在现代制度的引领与规范下将互助边界拓展到生人社会,以共同的风险应对目标凝结生人群体,构建法制化、无边界化的生人互助网络。

(一)现代互助共同体是对优秀互助文化的自然传承

中华民族的互助共同体形式丰富,且源于共同的历史记忆与情感纽带,兼具多样性与统一性。成员间通过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及非正式组织“润物细无声”地发扬了互助文化,为各民族互助共同体的协同发展,乃至建立中华民族互助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朴实的互惠原则是互助共同体的情感基础

尊老敬老、同情弱者、互帮互助、崇尚公平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传统文化,源于生活资料的创造过程。在历史上,为了克服地理条件差、个体生产能力弱等不利因素,大多数民族通过群体协同生产活动来获取生存空间并扩大生产收益。在共同的生产活动中,各民族产生了朴素的平均主义价值观念,平均分配劳动成果,并且自发地照顾弱者并相互扶持。例如,鄂伦春族、赫哲族等渔猎民族在共同狩猎捕鱼后平均分配所得,未收获猎物的人也可分得一份,老弱病残等不具备劳动能力者同样受赠猎物。生产与分配中产生的朴素平均思想也伴随着“回报”的期望及道德约束,当成员自身遭遇同等风险时,往往期待也能得到同样的扶持与帮助,曾经的受惠者也会积极帮助他人。这一特征在老人赡养与遗产继承关系,以及亲友间重大仪式性活动的馈赠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朴实的平均思想与互利互惠原则之间共同作用,促进了家庭、直系、跨民族等自发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2.文化互通及外力助推是互助共同体的客观条件

互助共同体自发突破族际边界,从民族内互助拓展为到自发的跨民族互助共同体,从内生性因素看,这得益于各民族文化在扶贫济弱、互助共赢方面具有认同感和一致性。从外部因素看,各民族长期交错杂居,交流频繁,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地缘关系,在外部的灾害、战争等风险的应对中形成强大合力。内外部因素交互作用,形成了各类互助共同体建立、完善与发展的凝聚力与牵引力,促进各民族的互助行为从单线走向交融、从偶发走向常态。因此,在现代治理理念的引导下,在制度理性的规范下,民族内、民族间的互助共同体有持续发展并进一步演化为现代互助共同体的历史及现实可行性。

3.资源多样与制度凝聚是互助共同体的现实可能

从互助资源的同质性上看,家庭是最基础、最微观的互助共同体组织形式,家庭成员间所掌握的救助资源具有高度同质性和较低的互补性,资源互济范围具有局限性,适用于家庭成员养老、一般疾病和日常照料等风险的应对,但重大风险的保障能力较弱。从家族共同体、民族内共同体,一直发展到跨民族的自发互助共同体,成员间的资源同质性逐渐减弱,但多样性和互补性增强,互助形式更加多元,互助共同体的保障范围扩大、风险化解能力提升。从凝聚力上看,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源于天然的血缘及情感认同,而家族共同体、民族内互助共同体、民族间共同体的血缘联系依次减弱,风俗民约、群体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依次增强,共同体的凝聚力呈现出契约化、常态化和制约化特征。传统互助共同体内的乡俗民约成为过渡性规范,为互助行为从熟人血缘纽带走向生人制度理性,并最终建立现代共同体奠定了基础。

(二)现代互助共同体能够弥补传统共同体的自限性

虽然传统互助共同体之间具有相通的文化内核和历史记忆,但受制于历史上的复杂环境,各民族的互助共同体在自发成长过程中产生了难以自我克服的障碍性因素,体现为不同共同体之间存在深度交融的壁垒,传统互助行为具有一定薄弱性和不稳定性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各类互助共同体的协同性及有效性。步入现代社会后,传统互助共同体面临经济改革、社会变迁、价值重塑的冲击,自我发展的滞后性愈发明显。克服传统互助共同体的不利因素,是充分发挥中华互助文化并构建现代互助共同体的客观要求。

1.传统共同体间文化差异与发展差距并存

中华民族普遍具有向善、扶弱的基本价值观,但因地理阻隔、历史局限性等因素,民族间曾一度存在较大发展差距,互助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削弱了自发互助行为的有效性。例如,发展程度相对滞后的民族受制于整体的物质文化水平,成员间的互助活动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存在互助形式单一、标准偏低的现实问题;不同民族间由于生活习俗差异,互助行为可能兼容性较差。在缺乏外力倡导、整合的情况下,民族间的互助行为壁垒难以自然消除,自发性共同体也难以突破自身局限性并在实质上提升兼容性。

2.传统共同体间互助方式与范围存在局限性

传统的互助共同体多以族内血缘、共同居住地缘、同行业缘为纽带,具有直接的情感纽带和高度同源的成员构成,互助资源在特定范围内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较好,但互助行为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中,覆盖力和辐射力具有局限性。如在养老互助中,传统的家族共同体会首选血亲之间的领养、认养互助,而无法提供生人之间的养老服务及经济支持。传统的民族间互助共同体也局限于地缘关系深厚的民族之间,未能形成更广泛的族际互动。如果遭遇重大突发风险,传统互助共同体难以形成跨全局性优势资源互补调配的风险应对格局。

3.情感软约束与利益现实性可能产生冲突

自发的传统互助共同体基于熟人社会的身份同源性和情感认同性,并由此产生互助行为以实现利益互惠。这种互助模式的制约效力源于道德评判、群体压力、非正式组织规则等,属于“软约束”,制约的强制力、稳定性都逊于正式的法律法规。从朴实的互助道德上分析,成员在向他人提供援助支持后,理应在自己面临风险时获得对等的援助回报,但基于自愿原则的软约束不能确保回报的必然性。在现实的利益导向下,当事人可能面临利他与利己、情感与现实的两难选择。如果成员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反而会削弱情感纽带,弱化互助共同体。

4. 现代社会对传统共同体形成冲击

在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民族间、地区间开放程度加深,各民族的开放化程度提升,传统习惯得以改变,熟人间互助共同体的薄弱性愈发明显。从人口流动性上看,民族地区大批劳动力适龄人口外出务工,留守故土的年轻人减少,人口呈现“净流出”趋势,传统互助行为及仪式缺少人口承载及参与。文化开放、经济转型为各民族带来多元的价值理念和多样化的行为目标,并对个人角色进行多维度重塑。成员个体的职业定位、经济定位与传统互助责任定位产生一定冲突,形成了替代关系。现代因素虽然为传统共同体注入新元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综上,多重现代因素影响下,传统的互助共同体会难以逆转地呈现削弱趋势。自发的情感及利益交互无法适应开放经济体中的契约规则,传统互助共同体的内源性价值松散化,部分自发的互助组织甚至自行解体。通过外源性的牵引力与整合力,重新凝结传统互助资源,为熟人互助模式注入理性化的生人互助元素,是重塑传统互助共同体的最佳方式,也是现代互助共同体的发展路径。

五、现代互助共同体的要素:政府介入、制度理性与文化塑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民族地区的传统互助共同体多产生于自发活动,难以克服分散性、滞后性等弱点。在历史上不合理的民族政策影响下,熟人互助共同体与现代互助规则之间存在隔阂与壁垒,难以自发过渡为生人互助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贯彻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方针,通过积极的引导、帮扶与政策优待,发扬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内核,缩小了民族间的发展差距,以社会主义价值观引领民族地区互助共同体的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了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大格局。

(一)政府积极介入是现代互助共同体的直接动因

秉行“善治”责任的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公权力的权威性,以资源整合力助推传统互助共同体突破自身的局限性。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云南的独龙族、怒族、拉祜族尚处于原始、落后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形态中,而傣族、景颇族、傈僳族已经出现了阶级分化,甚至处于封建社会。(15)杨林兴、张晖:《云南民族“直过区”的结构性差异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如果各民族的互助共同体依然按照原有的历史轨迹自行发展,一是进程缓慢,二是无法取得生产力上的实质性突破。党和政府一方面调配资源直接扶持各族困难群众,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动员哈尼、傣族等民族出让部分水田给拉祜族耕种,并教其挖沟开渠、修筑梯田、耕作水稻和田间管理等技术。(16)王俊:《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与文化适应的互动——以金平县者米乡拉祜族为例》,《学术探索》 2017年第12期。在历次自然灾害应对中,各民族在国家的统一、有序安排下,呈现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态势,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不仅有助于促进各民族缩小发展差距,提高民族间的互助效率。更有助于突破空间及文化差异,在社会主义互助观的引领下,将外在的政府助推力转化为内生的源动力,形成超越传统自发共同体的发展合力。

(二)制度理性是现代互助共同体的规范保障

传统的互助共同体都基于对“善”的价值追求,但在践行“善”的过程中局限于传统血缘、亲缘、地缘范围内的资源配置,而现代互助共同体实现“善”的路径是制度理性,即生人化的成员、规范化的权责约定、多元化的互助项目、弱边界的行为互动。例如,现代化的养老互助突破传统的亲缘局限,可通过相互保险、社区养老、农村互助养老等方式建立社会综合支持体系,让老年人获得多样化的外部支持。现代化互助共同体依托制度理性,更具有普惠性和利益兼容性,能淡化传统互助共同体的自限性,形成尊重制度规范、基于新时代道德风尚的新型互助共同体,并助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能力。

(三)凝聚价值共识是现代互助共同体的源动力

彼此交融的互助文化是民族地区互助共同体建立的基本前提,夯实共有价值观是互助共同体的发展目标与方向。在长期发展中,中华民族的互助共同体建立在符合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信仰与价值选择之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都是中华民族普遍认同的共同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共同价值观引领下,互助共同体才能跨越疆域与传统文化差异,在中华儿女中凝聚最广泛的共识来应对外来风险,共同建设家园并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四)熟人共同体是现代互助共同体的传统基础

中华民族的互助传统具有强大的文化惯性和凝聚力,现代互助共同体包容并拓展了家庭、家族、民族内、民族间的互助共同体,并将传统共同体的生命力融入现代互助体系。例如,在社会主义农业改造时期,当地政府在对独龙族群众试办互助组时,在其原有互助习惯的基础上,以‘打转转’的形式,增加“组织换工”,即在松地、薅草、砍火山地时,各家各户互相帮忙,不计工分,只记工日。(17)杨艳:《云南贡山独龙江乡的扶贫与发展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8年5月。这种“小步缓行”的方式增加了各族群众的适应性,使农业互助组改革得以顺利完成,也为农村合作经济和“新农合”、“新农保”等现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现代互助共同体既赓续传统互助文化、又突破原有互助关系,将朴素的互助共济思想与公平效率兼顾、多主体协同治理等现代制度文明有机结合,成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

六、现代互助共同体的目标走向:融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

(一)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与引导居民自治相结合

互助共同体源于个体的自愿行为,这与现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强化个人责任、倡导居民互助的价值内涵相一致。合法合规地开展互助活动是居民自治组织的重要职责,引导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有序、良性的互助体系也是对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检验标准之一。民族地区基层政府面临更复杂的治理任务:一是需要克服民族地区居民分散、交通不便的现实,将治理资源下沉,深入乡村、社区乃至家庭,熟悉居民的切身困难及个性化需求,积极协调家庭间、邻里间、亲友间共同应对风险,弘扬开放、协作的新型居民关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二是民族地区的互助组织构成多样,既包括传统的民族内养老、婚娶等互助组织,也包括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间农业、金融互助组织。基层政府应引导上述组织合法、规范发展,并协助扩大规模,夯实基础,使其在民间互助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构建“政府+自治组织+个人参与”的新型互助共同体。

(二)将互助共同体融入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应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为目标。在民生治理的主要措施——社会保障中,政府也不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个人、社会组织、市场机构等都应该共同参与,形成多渠道保障模式格局。互助共同体理应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风险共担、资源共享的积极作用。在第二层次保障体系中,应鼓励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相互保险,互助养老等,将第二层次的内涵由企业保障扩展到居民相互保障,从而为灵活就业人员、乡村居民提供保障,逐步实现第二层次的“全覆盖”;在第三层次和第四层次个人保障计划中,应鼓励并引导家庭成员及近亲友资助、自发组织公益慈善援助等民间互助行为,将个人主体责任扩展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多方支援综合保障网络,夯实个人的风险应对能力。互助共同体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将宏观的公共基本保险体系、中观的群体互助模式、微观的个性化保障需求深度融合,实现多维度的现代化社会保障。

(三)注重乡村互助共同体的创新发展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激励劳动力流动的格局下,农村民族地区的互助共同体缺少人口承载,也可能面临地理环境的变迁。依托时代需求而创新发展,是延续乡村互助共同体生命力的可行路径。首先,乡村互助共同体应助力新时代国家观的养成。民族地区互助共同体应推动“民族”与“地区”互助资源的交错整合,推动民族间互助行为在空间上、文化方面的深度互嵌,以此增强在中华民族群体中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特别是在边疆地区,应通过互助共同体全面构建守望相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进而维护边疆稳定。(18)王超品:《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困境及实现路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其次,互助共同体应适应并助力民族聚居区的地理迁移和功能变迁。在脱贫攻坚对接乡村振兴的进程里,乡村民族地区可能处于异地搬迁或向城镇化迈进中,乡村互助共同体应保有朴实、互惠、向善的文化内核,适应小家庭生活、多民族杂居的社区模式,与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发挥作用,让各族居民尽快融入“守望相助”的互嵌型新社区里。再次,应构建“互联网+”的互助资源共享模式。青年劳动力流动到民族地区外求学就业,一方面造成传统互助共同体的人口承载削弱,另一方面也为故乡拓展了外部社会网络。因此,应以互联网的空间跨越能力维系传统互助情感,并提升互助共同体的外部资源获取能力,形成淡化边界、内外互联互惠的新型互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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