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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雇工合作与村庄秩序再生产
——基于豫南白村的经验

2022-11-22卢克玲

关键词:雇工组织化理性

卢克玲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与社会的高阶转型时期,兼顾秩序与发展仍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然而秩序供给无法依靠国家一己之力实现,依赖农村社区获得内在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补充。在现代化与市场经济作用下,农村社会秩序普遍处于解构-重组状态[1],集中表现为公共事务难以有效达成、村庄去公共性与农民社会价值脱序[2]等,这是国家整体治理面临的秩序风险。因此,解读村庄秩序生产困境,引导村庄秩序的良性重组与再生产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农民合作与雇工行为研究

农民合作是农村社会秩序研究的重要内容。村庄社会结构内,农民合作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公共品供给诸方面[3]。依据合作的功能与仪式性意涵两个维度,研究形成了对农民合作意义的一般性认识,肯定了农民合作行动背后隐喻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即传统农业多采用家庭经营形式,基于生产互助、人情往来等长期细密互动,农民家庭内部和农户间形成合作关系[4],既实现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的家庭目标,又构成了良性村庄内生秩序的生成机制[5]。概言之,上述研究将农民合作视为村庄秩序的解释变量,论证二者的正向关联,为本研究提供了讨论基础。

农业用工合作是农民合作的形式之一,是农民家庭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实施的劳动力资源交换行动。家庭事业共同体是家庭范围内农民合作的表达[6],与表现为帮工、换工形式的农户间用工合作共同构成村社传统农业用工体系,低成本地解决家庭经营中的劳动力不足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出现经济分化[7]、农民职业分化[8-9]、农业经营体系多元化等现象,使得传统农业生产合作模式难以延续;同时,与社会流动性增强相应,村社总体面临农业生产劳动力的空间分布不均问题,进一步瓦解传统封闭性社会结构下的农业用工合作。在此背景下,雇工成为农业用工的新近选择。

立足农业用工模式的比较分析发现,与人情互惠式帮工、换工不同,农业雇工以货币结算的方式雇佣他人的劳力服务于农业生产[10];与前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付费雇工也发生于熟人社会体系内部,依托传统用工伦理实现生产过程的低成本监督[11]。至于雇工数量、周期,则依经营规模、雇工市价而定,目标在于满足农业经营主体低成本的、稳定的用工需要[12]。如此,农业用工现代化过程中雇工双方形成对称、平衡的理性合作关系,且这种关系兼具道义与经济特征[13]。

与既有经验相异,近几年豫南白村的雇工行动逐渐脱嵌于熟人社会的道义期待,表现为雇工价格超额攀升、生产过程不受监控等过度理性行为,进而形成由雇工支配的非对称性的倒依附型关系结构。受此雇工关系实践制约,当前白村农业经营并未实现低成本目标,或存在消解合作秩序的风险。针对这些现象,市场化约论将其定性为受经济利益驱使的农民关系理性化,然而该分析路径不足以揭示农民合作关系缘何理性化。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以发展型家庭为分析框架,通过对白村雇工的组织与生产过程的分析,揭示雇工行动逐利化和农民合作关系理性化的动力机制。

研究经验来自笔者在豫南白村进行的为期40天左右(1)2018年4月25日—5月7日、2019年1月26日—2月20日和4月29日—5月3日。笔者在白村进行3次有关农业雇工的田野调查。因为访谈的主要时间段与农忙时间重合,所以多数访谈只能在中午和晚上进行。2020年8月10日—17日,笔者又做了补充了解。的田野调查,研究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方法,重点访谈了白村的水稻种植小农户、种植大户、雇工队长、一般雇工人员、H粮贸公司驻村工作人员,其间获得了农业种植知识、雇工方式和流程、雇佣双方关于雇工的态度等方面的内容。白村地处豫南浅山丘陵区,受气候与河流影响,本地水产养殖、种植业较为发达。目前该村共有1123户5499人,常住人口2347人,外出人口数量约占全村总量1/2。近十年村内土地流转规模逐年增加,同时流转土地由之前的兄弟、亲戚代耕转为由种植大户和H粮贸公司付费经营。近五六年白村雇工工价攀升、雇工主导生产过程却不负责任等情况引起了雇佣方的不满,却又只能任其逐利行为发展,正是这些现象构成本研究的触因。

二、农业雇工合作变异及其表现

囿于稻作生产技术的复杂性(2)农事有几个忙的时间段,除了基本的土地整理如犁、耙、耘、拠青之外,育苗、莳田的栽种环节极其耗费劳力,之后还需历经薅田、上水等田间管理工作,才能迎来杀禾即收割水稻。和土地细碎化现状,目前白村在水稻栽种环节的机械替代程度有限,每年4—5月迎来雇工高峰。因农业生产存在黄金周期,导致村域整体面临季节性的雇工困境。现象表面似乎说明雇工难、工价高与短期内农村劳动力空间分布不均有关;实际与之相悖的是,近几年白村的雇工队伍逐年壮大,甚至有外出务工者在农忙时节回村做工,以在短期内获取高于外出务工的收入。那么,如何看待雇佣双方的冷热不均?研究尝试围绕雇工价格及雇工关系,对上述现象进行分析。

(一)“天价”雇工

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存在高投入低收入的结构性问题[14],某种程度农业收益源于农民不计成本的劳动力投入,即“自我开发”[15]。即使在当前阶段付费用工占主导的形势下,雇佣方也全程参与农业生产,未生成资本与劳动的剥离形态。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始,白村出现了货币支付型农业雇工,之后十余年用工价格呈小幅增长趋势,然而近几年雇工价格逐年攀升(3)访谈得知白村的农业雇工价格变化如下:2013年为100元/天;2014年为130元/天;2015年为140元/天;……2019年为180元/天;2020年为200元/天。除此之外,包午餐,荤素皆有,成本不低于200元/桌;日间休息餐要提供饼干、方便面、饮料若干,成本不低于100元/天。在一般雇工福利之外,雇工队长额外收取联络费10元/天。,有农户谓之“天价”。言之“天价”,是以稻作种植的利润空间为参考基点。

一般而言,白村水稻年产800~1000斤/亩,近几年粮价是1~1.1元/斤;其中2017年市价大跌,直逼0.9元/斤,当年很多农户利润近零,损失最多的是在村中农。面对有限的农业剩余,中农收益依靠扩大规模,因此他们对市价的变动较为敏感。但市价属宏观调控要素,而水稻产量相对稳定,那么农户的盈利机会在于把控成本。依据白村农业投入现状,农户需要在租金、种子、肥料、药物、机械、灌溉等方面进行固定投资,如此一来,每亩至少有600斤抵消成本。与其他固定投资不同,人工投入具有灵活性,即雇佣方能自主掌握用工数量、工时长短。当然,这种有限自主权随着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前文所言,雇工费用上涨对在村中农户的影响最大。

案例1:通过土地流转,ZP夫妻二人经营规模为21亩。2018年ZP家的化肥、种子、旋耕机成本是300斤/亩,除草剂、雇工成本为200斤/亩,收割机成本为60~70元/亩(价钱之所以不统一,与本地与外地机器定价、田块收割难易有关),取水灌溉费、租金共计约50斤/亩。虽然土地是从兄弟姊妹那里流转得来的,对方并未直言收取租金之事,但ZP夫妻还是决定每年给他们100~150斤粮食。若遇上自然灾害或粮价暴跌,则该年不给粮食。(白村,ZP,2019年1月26日夜晚)

白村雇工价格的逐年攀升反证农户压缩成本行动失败。通常而言,适当的雇工价格浮动属于正常现象,因为维系劳动力及其家庭再生产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也在波动[16]。值得说明的是2014年雇工价格飙升至130元/天,与该年份H粮贸公司抢工有关,这并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浮动,但这一举动使得白村的雇工价格从此居高不下。就农业工价形式来讲,有计件和计时之分。所谓计件,反映在农业生产领域被称之为“包工价”,即以农业生产对象的工作量为尺度[16],如传统的每亩田的犁田价格,现代的收割机也是按亩收费。而白村的雇工价则是计时价格,每天工作时长10小时(上午8点至下午6点),扣除用于午餐和休息(4)一般雇工有3个休息时间段,即上、下半天的中途休息和午餐过后30分钟左右的午休。的时间后,真正工作时长在8小时左右。以2019年雇工价格来看,180元/8小时不低于一般外出务工价格,而且有距家近、包餐等优势。回到农业收入计量,180元/天的工价折合为180斤左右的稻谷,占粮食产量的比例约为18%~22.5%。此外,存在的隐性支出,如包餐费、休息餐、联络费等,也降低了农业经营收益。目前白村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日渐降低:2018年底,已有部分种植大户退还流转土地;2019年春耕时,另有一些农户改种劳动力依赖度较低的旱稻(5)当然,农业生产技术更新不属于本文研究范畴,本文着眼于雇工价格抬升背后的行为动机。。

(二)不受监控的雇工过程

虽然农业用工模式发生转变,但就合作范围来说,雇工与帮工、换工一样发生于熟人社会体系内部。有研究分析换工与雇工的效率,认为雇工双方的关系并非止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短暂合作,而是一种长期合作或博弈关系,因此熟人之间的“碍于情面”使得雇工效率得以保证[17]。实际上这种“碍于情面”隐喻的是农民的朴素劳动伦理[11],即在长期的地方生活实践中,农民的互助与合作行动具有仪式性意义,指向具有行为排斥和价值批判的村庄公共性,表现在农业生产领域,是拒绝与耍滑者合作。质言之,正是熟人约束使得雇工合作的监督成本较低。

面临“天价”雇工,雇佣方寄希望于提高劳动效率,以期缩短用工总量,然而雇工的懒散、“磨洋工”行为使得雇佣方预期落空。经验显示,定额工作制内雇工的劳动效率偏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频繁聊天、频繁休息、超时休息导致常规劳动量无法达成,从而延长雇工周期;另一方面,雇工没有建立相应的劳动责任感,调研时常有雇佣方抱怨雇工的各种不规范劳动行为,比如插秧行间距较大、秧苗根植不稳、秧撮较细等问题,而这些都关乎产量和收入高低。

案例2:4月29号是LD请工的日子,在此之前他已和雇工队长商定需要5个人,按LD的想法这样的雇工数量足以完成当天的工作量。出乎他意料的是这几个人一边插秧一边打嘴仗,有的人聊天时忘了干活,看雇工队长也没说他们什么,出于乡里乡亲的情面,LD也不便说什么。下午6点,雇工队长提醒LD他们要下班了,但正在人工作业的这块田还有1/4的工作量未完成。雇工中有人说:“就还剩一点儿了,还没插完,咋弄啊?”听了这话,LD心里直冒火,知道这人是想要加工钱,但还是忍住了,笑着回道:“你们也受累一天了,到点儿我们也不能不讲仁义道德啊,你们抓紧回去吧。”雇工们走后,LD夫妻二人接着插秧,直到晚上8点才完工。(白村,LD,2018年4月30日中午)

上述雇工合作中的怠工行为引起雇佣方的不满,但真正让他们感到失望的是现在的雇工“没有人情味儿”。传统农业用工合作具有很强的道义责任,彼此互助讲求平衡、理性,但对于尾活多抱无偿心理。遇上LD的情况,前些年雇工们自愿多干十几二十分钟,出于道德补偿,雇佣方也愿意把余下秧苗免费送给雇工。现在的雇工张口闭口谈加班费,还惯于当着雇主的面评价各家待遇。虽然雇工合作范围尚未超出熟人圈子,但集中劳动无法抑制个体劳动的不规范,并突破熟人社会的情面制约。

(三)倒依附型关系结构

不同的合作实践形塑不同的雇工关系。封建雇工建立在雇主对生产资料的优势占有上,雇工过程形成雇工对雇主的非对称依附关系,最终这种剥削性质的雇工活动分离出资本积累结构。现代农业雇工摆脱双方对生产资料的不均等占有,合作的达成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因多数农村社区内部缺乏就业机会,雇佣方可通过经济机会控制的方式创造出雇工对其的依附性结构[18]。某种程度上,现代农业雇工也具有一定的资本积累性质,但更倾向于偏利共生,即雇工可通过一些策略行为争取自身利益。总的来说,现代农业雇工过程中形成的依附型关系结构具有对称性。

白村的雇工实践发育出一种新的雇工关系形态——非对称性的倒依附型关系。具体而言,在雇工过程中形成了雇佣方对雇工的倒依附型关系结构。回溯前文,雇工价格于2013年始逐年攀升,源自受雇方掌握定价权。在机械替代率有限的情况下,雇工依凭劳动技术的身体化形成先发优势,同时雇工内部具有组织形态,其中雇工队长掌握人员数量、入户时间等实际权力,以此形成对雇佣方的制约。为了抓住黄金期,雇佣方会相互竞争以得到雇工队长的优先安排,因此才有了“讨好费”。

案例3:现在种田太难,干什么都要自己找路子。水库不放水了,自己找水;请人也不好请,得去找工头帮忙……去找那些女人(6)这里指的是雇工队长,白村现在的农业雇工大都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但做雇工队长的多是中年妇女。帮忙,得拎着水果、鸡蛋。我这不算啥,听说还有人带着两只老母鸡去找工头,那人不在家,他给老母鸡拴人菜园子里去了。(ZGT,白村,2018年5月7日中午)

当讨好风气日渐盛行,实际合作中的单向协商导致雇佣关系趋向非对称性。再以请工数量为例,一般双方会提前作出口头约定,但雇工队长不守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总的来说,“天价”雇工、不受监控的劳动过程实则是雇佣双方非对称关系的外显化。进一步来讲,白村的雇工合作实践虽然发生在村社体系内,但其实质已脱嵌于熟人社会的道义期待。这种雇工合作关系中的双方以两套不同的价值体系进行互动,受雇方侧重理性一面,而雇佣方则对道义性仍抱有很高期待,从而发生雇工行动结果与期待的错位。

三、雇工行动的组织化与家庭理性的上升

沿着上述分析,白村雇工行动突破熟人结构制约,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任何行动均有其实践目标与原则,那么白村的雇工行动是以家庭理性为行动原则,目标在于货币收入的最大化。该行动之所以能够达成,离不开雇工行动的组织化。正是这种组织化,使得雇工内部形成相对独立的保护性结构,进而增强其在雇工市场的主动权。

(一)雇工行动的组织化

通常劳动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劳动的市场价格[19],对应于农业用工,季节性的刚性需求直接导致雇工费用上涨。就雇工供给量来说,逐年壮大的雇工队伍或会缓解供需失衡,最终使雇工费用涨幅趋于稳定,但实际工价上浮仍维持“高烧不退”的状态。针对这一问题,普遍解释认为工价上涨与维持劳动力及其家庭所需的生活资料价格上涨有关,该情形适用于20世纪90年代至2013年。近五六年的价格攀升早已偏离理论前设,具体涨幅远超维持家庭生活所需,逐年趋向非理性。或可将其解释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分离出大量雇工,以至于这部分人在农忙季节坐地起价。然而既有经验说明,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工价上涨。

案例4:C某自家有6亩地,然后根据田距远近、田质好坏以每亩500元、4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流转60多亩地,2019年的经营规模将近70亩,一年两季,轮种小麦和玉米。他自家有秸秆还田机、旋耕机等4种机器,但传统种植技术的复杂性使得C某也需要在施肥、打药、晾晒等环节依赖雇工。但就目前情况来看,X镇的雇工价格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如每年打5次药,每次30元/人;晾晒所需体力较大,需要3名雇工,每亩40元/人。鉴于女工做活比较精细,C某一直雇佣女工,但他并不担心女工们偷懒,“我在做活,她们也在做活”。(C某,山东X镇,2019年4月12日下午)

X镇雇工无法利用自身优势坐地起价,原因在于其雇工模式没有中间环节,延续着雇佣一对一联系机制。直接联系降低雇佣方信息成本,便于将雇工成员分散化,增强雇佣方在雇工协商过程中的主动权,即可通过工价高低控制生产过程的责任行为。相较而言,白村是雇佣方-雇工队长-雇工成员的联系结构,雇工队长在雇工合作中充当组织者、信息沟通者与管理者的角色。雇工队长的存在减轻了雇佣方与雇工市场的沟通成本,但终究没能减少雇佣方的成本。同时,雇工队长作为独立的行动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一方面,主动担任雇工队长可使自己获取额外的收益,如联络费、“讨好费”;另一方面,雇工队长的积极组队使得雇工成员聚合成一个无正式机构、无书面契约的组织,继而垄断农业栽植技术的流通,从而增强雇工整体要价权。由是,研究认为驱动白村“天价”雇工的真正原因是雇工行动的组织化。

(二)保护性结构的生成

分析白村雇工队的结构,雇工队长兼具生产组织者与劳动者的属性,亲自参与劳动,获取同等工价。差异在于雇工队长相对年轻,多来自村域中等收入家庭,且是白村的积极分子[20]。他们性格开朗、善于交际、说法有分量。而一般雇工来源多样,既有中等收入成员,也有家庭条件一般者,同时劳动能力参差不齐。前些年雇工成员以中年妇女为主,兼以少量中年男性,近五六年65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年妇女也加入雇工队伍,侧面反映雇工行动的组织化并不必然带来剩余劳动力的优质竞岗。

就此,雇工效率低下一方面与其劳动责任心下降有关,另一方面受制于雇工的身体素质。大量劳动力弱化的老年妇女涌入雇工队伍,影响整体劳动速度,导致没有人愿意多做,继而产生“磨洋工”。某种程度上说,组织化雇工的垄断需要为这部分老年群体制造出劳动机会,并因组织的非正规性而衍生出一种保护性结构,使这些被正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老年妇女实现再就业。同时,该组织尚未形成明确边界,成员可随时加入或退出,给内部成员充分的时间自由。当然,白村雇工组织的灵活性并不妨碍其形成一个稳固的利益共同体,这正是保护性结构存在的核心。组织化增强白村雇工的集体合作,从而占据雇工市场的主导位置,比如一旦雇佣方与雇工队长达成口头约定,即使前者遇上特殊情况,也难以退工或更改用工时间。如此,这种保护性结构可充分保证雇工组织内部成员的经济利益。

案例5:ZT,男,72岁,种田2亩,两个女儿是种田大户。今年(2019年)他托小女儿帮忙找3个人干活,没过两日又让大女儿帮忙请3个人。在用工前一天,小女儿才得知请了两份工,于是赶紧联系工头说暂时不需要用工了,结果引发对方抱怨,说白白耽误一天用工时间,害得她没钱挣。最后没办法,ZT托小女儿买了3箱饮料去工头家里说话。(ZT,白村,2019年5月3日上午)

除此之外,保护性结构的生成意味着劳动中的非责任行为具有豁免权,为不受雇佣方监控的生产过程提供生存土壤。由于雇工行动趋向组织化,分散雇工行为不再可能,那么雇佣方在本地雇工市场上可寻求的替代性资源极其有限;假若雇佣外来工,则又会引起本地雇工的强烈排斥,不利于后续合作关系的建立,因此雇佣方只能依赖于这些“天价”雇工。反过来讲,雇工行动的组织化与保护性结构的生成,强化了雇工群体的逐利行为。其经济目标可通过把控生产中各个环节得以实现,如前期的要价、用几个工、延长用工周期等。另外,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组织化了的雇工可依凭内在合作以得到更多休息,从而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劳动力的顺利再生产。

(三)家庭理性的上升

以白村中年妇女为核心形成的雇工队充当村域范围“天价”雇工实践的组织媒介,使得雇工的要价权建立在技术垄断与组织依托基础上,形成雇佣方对雇工的倒依附型关系结构。同时,非正式组织的内生性保护结构,将脱嵌村社道义监控的劳动行为合理化,进而雇佣双方的关系结构趋向非对称性。如前述分析,雇工行动的组织化目标在于货币收入最大化,以增加家庭积累。据不完全统计,白村春季雇工周期为一个月左右,一个中年女性雇工的月收入有6000~8000元,这相当于外地一般工厂(7)白村外出务工的中年妇女主要从事小厂服装加工和建筑小工,少部分做保洁、餐馆服务员等。的2~3个月工资收入;而雇工队长的月收入一般可达1万元;加之有包餐和其他福利,还可兼顾家庭,所以很多妇女愿意季节性返乡做雇工。

不可避免的是“天价”雇工费挫伤了白村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在雇佣方看来,这一价格超出理性区间。的确,自2019年春季开始,白村的种田大户已经采取更新生产技术(8)前述内容提及稻作种植程序包括基本的土地整理如犁、耙、耘、拠青之外,还要进行育苗、莳田、薅田、上水、杀禾等田间管理工作。为减少人工支出,白村部分村民变水稻种植为旱稻种植,实际上本地气候、土壤情况并不完全适宜旱植。、缩减规模、改变经营品种等策略减少农业雇工对自身的钳制。在雇工看来,自己的行动有其合理性。当然,这并非雇工群体对自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了具体认知,即明白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异,而是在于这种做法符合家庭发展需要。进一步分析雇工组织,发现85%的成员是中老年妇女。女性走出家庭、释放劳动生产力,既是我国妇女解放工作的结果,也是发展型家庭的压力所致。现代性进村使得农村社区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增多,相应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全方位受制于发展压力,压力持续性与释放渠道的有限性导致农民调整行为逻辑[2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两个“坚持”掷地有声、落地见效,“三农”发展开创出崭新局面。综观十八大以来的6个中央“一号文件”,逻辑上一脉相承、层层递进、浑然一体,实践中加速了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进程。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更是奏响了加快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气势磅礴的主旋律,书写了我国城乡社会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致力于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浓墨重彩的新篇章。

在白村,90后新一代成长起来,使得大多数中年父母陷于“天价彩礼”[22]、进城买房、养儿带孙的焦虑情绪,那么热衷于经营家庭情感与生活的白村妇女自然感受到这种发展型压力,从而行动起来。因为正规劳动力市场对妇女年龄有要求,45岁以上的农村妇女进城往往只能从事餐饮服务员、制造业普工等技术要求低的短期工,以方便请假或辞工照顾家庭。加之中西部农村非正规就业机会有限,而春耕雇工算是不可多得的收入机会,因此很多妇女积极参与,并以抱团的方式垄断人工作业市场,积累家庭经济。

案例6:HR,女,54岁,雇工队长,丈夫是建筑工人。儿子2015年大专毕业,并于当年结婚,HR夫妇支付了彩礼10万元;2018年,儿子决定在杭州市Y区买房,HR夫妇拿出最后的10万元积蓄支持儿子付首付。除此之外,HR夫妇还要负担4岁孙女的一切开支。(HR,白村,2019年5月1日夜晚)

如何理解老年妇女走出家庭成为雇工?一般而言,农村老人在村庄社会竞争中处于半退出-退出状态,而当前白村老年妇女通过积极参与雇工组织,获取高额收入,以她们自己的方式替子代家庭增加村庄社会竞争资本。她们的“闲不住”,表明发展型压力在村域范围具有共性,尤其在“小亲族”社会竞争结构[23]作用下,家庭间发展压力传导更快,人们会将“谁能在城里买得起房子”视为有本事的标志,较之于子女结婚生子等惯常焦虑,进城买房、受教育叠加为本地农民家庭的核心负担。由于中国的家庭具有整体主义的传统伦理,这决定应对压力的主体并非是个体,也并非核心家庭,而是包含老年父母的主干家庭。大多数老人的实际货币给付能力有限,他们能做的是不给子女添负担,延长劳动力时间,实现自养。

从白村中老年妇女的行动逻辑可看出发展型农民家庭的“恩往下流”式资源配置模型。当家庭发展压力与传统家庭伦理裹挟在一起,农民家庭会作出“策略性安排”,进而形塑出年轻人发展、中年人支撑、老年人自养的家庭发展秩序[24]。具体而言,中年父母一方面对子代成婚、进城买房提供一次性货币支持,另一方面对子代的城市生活给予长期性日常帮助,如帮忙照看孙辈,提供米面粮油蔬菜等。至于老年人,则最大程度地延长自养阶段,不给子代添麻烦。

综合以上,白村“天价”雇工反映了农民家庭的共同利益——推动家庭发展。只因村庄经济结构决定了不同家庭承担发展压力的资源不同,且农民家庭可资利用的外部资源相对有限,所以妇女们诉诸村社合作以获取家庭竞争资源。于发展型家庭而言,这既是无奈之举,也是主动之为。正是受家庭理性这一原则支配,“天价”雇工、不受监控的生产过程才有突破熟人社会道德结构的动力,而雇工行动的组织化不过是将理性行为合法化。

四、农民合作行为与村庄秩序再生产

农业雇工合作是农民合作的一种形式,是熟人社会围绕农业生产进行的劳动力配置活动,行动的达成依赖于双向互动过程,其结果兼具经济与价值功能。用工合作不仅产生劳动力、货币这些物质形式的交换,还使参与合作的农民实现作为人的意义,即由村民塑造并作为其载体来承担的社会意义[25]。在村庄整体层面上,农业用工合作为村庄积累内生性的关系、人力储蓄、合作规则等资本,使得村社内部成员通过合作建立起面向村庄的正向关联。

市场平衡和社区道义基础上达成的农业雇工合作行为,推动了农业生产秩序的良性再生产,进而稳定村庄的整体性秩序。该合作实践之所以有效,源于合作双方在理性可控的范围内,以社区公共规则为合作原则。质言之,农业雇工合作行为是对村庄秩序背后的规则的实践。基于此,白村雇工合作变异的实质是农民行动由熟人社会道义规则蜕变为家庭理性这一私人规则,其风险在于消解农民合作的积极性,损害村庄公共秩序再生产的社会基础。那么,家庭理性何以影响村庄秩序再生产?下面以雇工合作的组织化为起点对其展开机制分析。

(一)雇工组织化与农业合作规则的私人化

农业生产本身的事务性质产生了合作需要,从集体时代的劳动统筹到分田到户后的农户自主展开合作,农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合作范围与平衡有效的合作规则。该规则内生于村庄社会结构,构成农民合作的行动基础,并抑制合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维系生产合作的低成本、长期性和有效性。白村雇工合作中的变异行为,突破村庄劳动伦理制约,提高劳动合作的物质和心理成本,打破农业生产合作秩序的平衡。究其原因在于雇工组织以家庭理性为行动原则,重新建构私人化合作规则,并为劳动合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提供利益保护。于是雇工组织变成家庭理性向农业生产领域延伸的媒介,具体过程从无差别的雇工吸纳、组织化的市场竞价、类工业化的服务供给等方面契合于雇工群体的家庭理性需要。

其一,无差别的雇工吸纳,承接发展理性驱动下的家庭劳动力全员市场化需要。白村雇工行动变异是新时代家庭发展压力向村庄生产关系延伸的结果,当村庄熟人社会竞争和现代性发展压力交织在一起时,囿于社会交往结构及资源的有限,农民家庭只能依靠传统合作渠道去获取增强家庭竞争力的资本。留守在村的中老年妇女积极参与农业雇工,是在感知家庭发展压力之后做出的策略行为,即将家庭内部沉淀的劳动力通过市场化渠道变现,从而最大化家庭积累。一般而言,市场理性具有质量筛选和风险排斥功能,但白村雇工组织为了垄断行业不加筛选地将愿意加入的女性劳力全部吸纳,这种雇工吸纳模式使得家庭理性有了实践可能。

其二,组织化的市场竞价,增强雇工要价权,满足家庭理性支配下雇工群体的高收入预期。劳作技术的身体化使得女性在农业雇工市场具有先发优势,因此组织化的雇工团队是以女性劳动力为目标的市场化吸纳。传统雇工合作中,雇佣双方实行个体化对接,雇佣方掌握挑选、替换雇工的主动权,受雇方通过提高劳动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此时雇工合作以满足雇佣方的劳作期待为目标。反之,雇工的劳动体验与评价影响合作的长期性,雇佣方也要以如约结算、良好的态度、合理的劳动强度安排等方式满足雇工对物质与尊严的需要。雇工组织化模式下,产生了以雇工队长为代表的专门化对接,女性雇工被组织起来以集体名义展开行动,此时雇工的身体素质、劳动质量、时间安排等主动权转移至受雇方,雇工合作变成各个雇佣方对雇工队长的注意力竞争。虽然务工女性的季节性返乡充实了雇工资源,但组织化雇工制造了垄断式稀缺,借机哄抬价格并提出劳动附加条件,形成雇工利益共同体范围内的公共目标,从而产生劳动合作中的默许,由是家庭理性通过组织化雇工模式得以合法化。

其三,类工业化的服务供给,明晰雇工的服务要求权,延续作为家庭理性实践载体之女性身体的劳动力再生产。原本雇工合作是农村留守妇女应对丈夫缺席农业生产而做出的策略行为,这种合作使得女性在村社内部建立起情感沟通和社会交往网络[26]。这表明传统雇工模式下的生产合作虽然具有市场理性化一面,但仍以社区道义为内核,比如受雇方根据生产进度而主动延长劳动时间,并自觉遵循社区劳动伦理为雇佣方提供高品质农业服务等,从而产生人情结余、劳动时间储蓄等长期合作的资本。当前的组织化雇工模式讲究定时定量服务,参照工业化领域的劳动时间开展雇工合作,对超出服务范围的项目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比如雇工队长对电话费的要求,以及受雇方对加班费的要求等。类工业化的服务供给展现了雇工对劳动权益的理性需要,因为雇工周期为1~2个月,所以受雇方要主动控制劳动强度,以维持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组织化模式并不具备正式的工业化标准,比如雇工组织内部尚未形成工业体系式的劳动监督程序,为雇工过程中的不负责行为留下生存空间。

概言之,家庭理性支配下的雇工组织化实践,通过利益共同体的建构实现受雇方的行动力增长,既为不受监控的劳动过程提供集体免责,又为私人化的合作规则提供突破社区道义的动力。当然,该规则的产生并非组织化雇工模式单方面运作的结果,也与村庄自身抑制性结构的弱化有关,而后者进一步推动了家庭理性向村庄整体秩序的扩张。

(二)家庭理性扩张与农民合作逻辑的自利性

雇工组织化过程呈现了家庭理性何以渗入村庄农业生产领域。私人化的合作规则直接影响了村庄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预期,瓦解了传统合作中的劳动伦理。进一步讲,无差别的雇工吸纳和短时雇工高回报引发村域范围内女性群体的劳动竞赛,激发农民对劳动变现的渴求,不仅将女性及其家庭卷入私人化规则互动,还制造了村庄竞争焦虑,加速家庭理性向村庄社会其他领域的扩张。

其一,家庭理性的扩张影响农民心理和合作逻辑。一般而言,农民合作行为关联村庄社会结构,结构弱化消解农民合作的社会基础,也无法抑制家庭理性的蔓延。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农民家庭深度嵌入城市化及现代消费系统,增加了农民家庭的竞争标的,也改变了村域内部的合作逻辑。原本村社内部有一套平衡机制,即一定时期的村庄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人们按照施报平衡逻辑行事,在长远的村庄生活预期下,熟人社会的行动主体会以人情未结清、日常互助、仪式性交往等方式延续社会关联,以维持规则的长期性。在农民家庭城市化实践背景下,村庄社会边界被打破,年轻人的生活面向普遍在村外,村社秩序与合作规则便失去了物理承载的延续主体。很多年轻人是通过其父母与村庄建立情感关联,但其生活和工作所依凭的价值规范是按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逻辑。此时,留守在村的中老年群体没有了“后顾之忧”,加之受发展型家庭的压力催化,这部分主体急于将弱化的劳动力变现,由是产生以家庭理性为规则的货币计算关系。因此,组织化的雇工行动背后凝聚着新的农民合作逻辑,行动主体倾向于一次性交往互动,这使得村庄逐渐丧失熟人社会再生产的动力,仅成为一个去公共性的生活共同体。

其二,驱动村庄社会网络关系的工具化。伴随村庄抑制性结构的弱化,农民家庭理性不断扩张,并反塑村庄社会的交往结构与伦理。原本村社内部的雇工合作是农民对村庄社会关系网络的再利用[27],这种合作兼具道义和经济理性,但农民家庭理性支配下的雇工合作摒弃了道义内核,成为经济目标导向的货币雇工。雇工领域的合作失衡,背后隐含的是膨胀的经济理性对社会关系的切割。村庄不仅是农民生活的物理空间,还承载着社会性意涵,但现在村庄及其社会网络成为农民家庭追求发展的工具,使得附着于日常生活之上的本体价值与社会意义逐渐褪去。

其三,引发经济理性效仿,扩散村庄竞争焦虑。家庭理性是农民基于家庭现代化的压力而作出的具有实用主义性质的行为调适,目的在于完成家庭伦理责任和家庭城市化,某种意义上,家庭理性是外部的现代压力驱动的结果。起初,该理性以家庭为实践范围,激活女性资源、强化代际合力是推动家庭经济积累的方式。这一时期,家庭理性的实践形态是分散式、个体化的。雇工组织化使得农民家庭之间以女性雇工为媒介发生理性互动,继而在特定时期形成组织化的雇工共同体,一致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家庭理性的实践范围延伸至生产领域。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实际担纲情感沟通、信息传播等角色,那么女性雇工的利益意识激活意味着家庭理性将突破雇工合作范围,引发村庄其他女性的经济理性效仿。然而乡村经济机会有限,加上正规劳动力市场对中老年女性群体的隐性排斥,使得家庭焦虑无法全部依托组织化雇工的方式得以释放。

总的来说,适度的家庭理性激发村庄竞争活力,而过度的家庭理性诱致竞争失序,农民合作逻辑的自利性、村庄意义的工具化、农民合作心理的变化表明家庭理性的扩张已经成为影响村庄整体合作秩序的负向变量。从长远角度来看,家庭理性的扩张挤占社区道义的存在空间,将农民合作蜕变为基于经济理性展开的博弈行为。因此,要提倡农民合作行为中的公共秩序建立。

(三)农民合作与村庄秩序再生产

村庄秩序包括公共秩序和家庭秩序两方面,前者并非后者的简单相加,具体实践中两种秩序类型之间相互作用,从而影响村庄整体秩序的稳定。雇工组织化及其异化现象呈现的是家庭理性支配下的农民在雇工合作中践行私人规则与自利逻辑,维持了个别家庭秩序的稳定及其再生产,但又因雇工合作本身具有公共性面向,从而损害了村庄整体秩序再生产。现象背后反映出家庭秩序稳定的总和不等于村庄公共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农民合作行为指向的是家庭秩序与村庄公共秩序的再生产和二者的关系平衡问题。

具体而言,雇工行为以家庭秩序稳定为目标,满足个体家庭的经济理性。通常来讲,“过日子”[28]是农民家庭的秩序基础,继而农民参照自身的“过日子”水平决定家庭发展性目标的大小,比如是否进城买房、子女是否接受城市教育等,这体现了农民在家庭秩序安排中的自主性。现代化要素介入后,城市化硬目标通过教育、婚姻路径实现了外部压力的家庭内部化,影响农民家庭的发展自主性,并压缩了农民的目标实践周期。农业雇工组织化从劳动力市场化、高收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等方面为家庭提供稳定的人力、物质基础,正因如此,私人化的合作规则才能得到其他农民家庭的模仿。但这种行为满足的仅仅是家庭的个性化需要,即把家庭经济积累建立在损害长远合作预期的基础上。

与之不同,村庄公共秩序是农民在日常交往和公共仪式中建立的合作秩序[29]。实践过程中,农民行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并在长期互动中形成村社理性。所谓村社理性是指村庄内部有一套整体性的社会交往规范,它是农民开展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参考标准。这种公共性的规范和共识,构成村庄秩序再生产的基础,对于抵御市场经济下的个体工具主义扩张具有实质意义[30]。如一直存在于村庄的互助传统,之所以能够延续低成本人际交往和村庄内生秩序再生产的功能,正是因为受到熟人社会公共道义制约,农民个体的经济理性未能全面生长。道义原则构成村社理性内核是蕴含于农村社会内部的自发性秩序机制。相较于外生性的法律、规章制度,村社理性的援引成本较低,具有可持续性,为村庄秩序再生产提供充足动力。

传统农民家庭高度嵌入村庄社会结构[31],因此其行动与关系互动模式受上述村社理性规约。现在道义实践范围退缩至家庭内部,以组织化雇工为代表的农民以家庭经济理性与村庄社会互动,挑战的是村庄原有秩序再生产路径的合法性。过度的家庭理性关注小群体收益,互动链条较短,弱化了村庄社会关联,无法实现布劳[32]所言的个体交换过程经由社会组织层次展开,进而实现宏观的社会交换秩序。然而,村庄自身面临结构弱化、价值脱序等问题,这意味着村社理性无法有效抑制家庭理性扩张。基于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关注村庄公共秩序的建设问题,并通过文化塑造、行为示范等方式引导农民及其家庭有序竞争,自觉遵守村庄公共规范,克制家庭理性的全面扩张。

综上所述,雇工合作中的变异行为是私人化合作规则支配的结果,在合作过程中,雇工组织充当家庭理性向农业生产领域延伸的媒介。其结果走向一体两面,即组织化雇工维持家庭秩序稳定及其经济理性,但因合作行为的社区公共性特征而影响到村庄公共秩序的稳定。具体而言,家庭理性及其附着的经济刺激形成家庭理性扩张的动力,继而引发村庄其他农民争相以自利逻辑进行互动,消解了公共秩序的道义原则,使得村社内部成员无法在合作中建立生活面向在村的社会关联。

五、结论

农民合作是村庄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也是影响村庄秩序生产的关键变量。作为农民合作的一种,农业雇工合作指向农民在生产领域的秩序实践。研究从豫南白村农业雇工合作中的异化现象切入,分析雇工合作的组织化与村庄秩序再生产的关系。家庭发展视角下,基于家庭理性形成的雇工组织通过制造行业垄断而实现其的经济理性,从而维持个体家庭的正常再生产。在合作过程中,雇工组织成为家庭理性向村庄农业生产领域传导的媒介,实践并推动着农业合作规则趋向私人化,打破了传统农业合作的秩序平衡。雇工组织的工具性意义还体现组织内在的保护性结构,即为生产合作中的不负责行为提供免责机制,并制造雇工主导的不受监控的生产过程和倒依附型合作关系。组织化雇工合作的结果在于形塑出私人化的合作规则和农民的自利性行为逻辑,最终影响到村庄整体秩序再生产的社会基础。

研究认为经济理性扩张下的家庭发展秩序抑制了村庄公共秩序再生产,因其内在隐含家庭理性规则对村社理性的规则替代。具体而言,两种理性均具有整体主义和伦理内核,并非西方经济话语体系中的个体理性,而是服务于家庭的或村庄的整体性利益;伦理内核是指理性支配下的农民行为具有道义色彩,规定着农民个体及其家庭施行合作的社会意义。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理性是农民基于家庭发展的压力而作出的行为调适,其道义实践主体和利益对象局限于家庭成员,目标在于追求家庭范围内的经济理性,以完成家庭伦理责任和家庭城市化等任务。因此,家庭理性支配的结果是维系个体家庭的发展秩序。村社理性是服务于村庄利益共同体的公共规范与农民共识,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已成为农村社会内部的自发性秩序机制。村社理性具有抑制工具理性的实际功能,因而能够促进村庄公共秩序的稳定。

概言之,家庭理性不等于村社理性,家庭理性的扩张或有消解农民合作能力的风险,不利于村庄内生资本积累与社会秩序再生产。因此,研究的落脚点在于如何重构农民合作机制。两种可能的路径分别是发展农村基层村社组织建设和培育文明乡风,但整体性政策有待区域实践的检验,这是后续研究可以推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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