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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2022-11-21程慧坤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
关键词:道德观正义法官

程慧坤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一、案例回顾

(一)案件基础

“富勒的洞穴探案者案”[1]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以两个重要且典型案件(1842年的“美国诉霍尔姆斯案”、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演化而来,其共同点是均发生于海难之后,案件都是关于杀人和追诉。

其中,在1842年的“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中,霍尔姆斯提出扔人下船减重是紧急避难的抗辩。他说,如果杀人对于船上的人的存活是必要的,那在法律上就是正当的,但法官鲍尔温说,水手是大艇航行所需,但超过数量后,水手和乘客并没有任何特权,须一起经受命运的考验,最终以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判处六个月监禁。案例中,法官的判处是有道理的,从道德层面,似乎我们无法去谴责这个水手,但是在法律层面,他确实是存在过错,在大艇遇难时,被扔下水的全是乘客,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相等的。在这里,水手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中,同样是被困在海上的四人,为了活命杀了身体最差的一个人,最后被判处绞刑又被赦免,这同样是一场道德与法律的博弈。今天我们所探讨的洞穴案件,正是在两个案件基础上衍生出的一个新的虚拟案件,让我们对道德与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二)洞穴案件

探险协会的会员去石灰岩洞里探险时遭遇山崩被困,救援队伍营救也被不断发生的山崩所阻断,且队伍中的10名人员因此牺牲。探险者仅仅身上携带了少量的食物,直到失联被困的第二十天才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该情况下,食物匮乏,被救生存的可能性极低,唯有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才能生存。被问可否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被吃掉时,无人回应,于是,其中一名成员威特莫尔提议用抽签的方式吃掉一个人,其他成员刚开始并不同意,但通过无线对话后,他们同意了用扔骰子的方式杀人,但在扔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决定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再等一周,其他探险者指责他出尔反尔并且坚持扔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其中一名探险者替他扔并且要求他对这种方式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提出异议,不幸的是恰巧选中了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其他探险者们吃掉他后得以存活。被救援队伍营救后,他们以谋杀罪被抓。由此,展开了一场法律与道德的探讨。

二、从法律与道德角度分析

本文认为被告有罪,就像特鲁派尼法官所认为的那样,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判处死刑。尽管,他们的悲惨境界会让我们产生怜悯和同情,但是在严格的法律条文面前,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的发生[2]。

看到这里,不禁会让我们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相互独立还是相互融合的?我们服从法律的目的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道德,人的生命权拥有绝对价值,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是不冲突[3]且相互融合的。被告人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剥夺他人生命,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接受法律的惩罚。

唐丁法官被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矛盾所困扰,他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化事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化事由呢?但从另一个角度去分析,他还是更倾向于该案件判以有罪判决,这个结论又会显得很荒谬,因为被处于死刑之人的生命之所以能够存活至今,是因为有十个英雄用生命来让他们保存下来的。

本文对于唐丁前半句的表述表示赞同,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正当化事由,当然也不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化事由,法律能够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如果这些人知道他们的行为会构成犯罪,那么我想他们可能会在执行杀人计划之前再多等待几天,那么救援行动就有可能会取得成功。我们应借助法律来保障道德与正义的实现[4]。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正义?

三、正义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从道德和法律角度理解正义的理念

对于正义的含义,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用一段恰当的话做出了比喻:“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深感迷惑。”虽然正义被视为公民的最高美德和文明追求的基本价值,但正义究竟是什么?

从道德角度而言,正义与人们所崇尚的社会整体道德观是吻合的,正如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它是不能被量化和比较的,否则会形成一命换多命的错误价值观,它默认将人,作为了一种交易工具及手段[5]。被告为保全自身而伤害了他人的生命权,这是不被社会文明接受的,即使饥饿难耐,也不可用杀人方式延续,这样会导致我们所确定起来的价值观和正义理念崩塌,这同样也是最为基础的法律和道德义务[6]。因此,正义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判断,属于道德范畴,人们心中的正义原则和向善的道德心理及行为是在人的成长中不断经过道德教育的洗礼和灌输中实现的。

法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积极促进了社会良好道德和公平正义思想的发展,为人们心中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正义代表的不是个人道德,而是和社会价值观相契合的整体道德观,如果正义反映的是人们的个人道德观,那么法律将无法发挥作用,也由此丧失了其本身的价值与意义,这同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便会背道而驰。

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正义应当依法,这是正义能够得以实现的基础。我们要对法律保持尊敬,把它当作一种坚定的信仰,从心底去尊重。法律是针对特定的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因此便有多种法律解决各种问题,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思路,也便有了不同法律间可分享不同的逻辑。

我们不能说法律的规定完全是对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适用于我们社会生活的。杀人偿命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只不过在这个案件中,情景因素让我们陷入两难。从道德上讲,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简单也是有罪判决的成因[7],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些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但是作为法官,其职责就是守护法律,使命就是尊重法律并且维护它。法官是被任命终身之职,是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我们应该严格依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责,我们是依法律程序办事而不是道德观,否则将面临人治社会从而给整个国家带来灾难。当我们直击事情的本质时,我们会发现被告的行为很明显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8],斯普林法官认为探险者们只是预谋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然而当时被告的杀害行为是有预谋的,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来确定受害者的方法,这都是有意图的,并且他们是出于维持他们自己生命的目的,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这些都是符合故意杀人罪成立要件的。

就此而言,被告的行为不管是从法律角度去看,还是从道德角度考量,均应当被谴责的,即使以自己生命为代价,也应当克制住,不去杀人,这是人类文明所要求的道德品质的一部分[9],同样,这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是符合正义的观点的,这也是法律与道德相契合的一个体现[10]。

(二)法律是一种妥协的正义

唐丁法官后半句的观点,我是反对的,虽然被处死之人的生命的存在是由英雄性命的牺牲换来的,但是这和给被告定罪之间是不冲突的,死去的十个人是在营救过程中遇到山崩不幸牺牲,这和被告后来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所以这并不能成为他们无罪的理由。

那么从道德层面来分析,表面上看,饥饿状态首先考虑活命,那么杀人的提议经所有人许可并公平决定牺牲一个人保全其他人,的确符合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的观点。然而,人的生命是不可以利益化的,它是无价的,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我们生活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法律在很多时候不同于理想的正义,代表的是妥协的正义,承载每个个体的整体意志。那些以正义之名把法律放在一旁的人,则是假设我们所认为的正义与他们一致,如果我们不顾法律的规定去实行我们个人所认为的正义,就会与道德观产生冲突,如果依靠我们个人的道德观念为支撑,并且在数量上成为多数,那么这就会暂时主导政治生活。如果这是现状,那么将会借以正义名义将法律搁置。仅仅以人民的部分意见去通过法律将造成对人民的践踏,颠覆民主,那么这是真正的道德吗?

守护法律才是维护和平、维护正义的必要手段,不能因个人或部分人的道德观去损害法律。那些在道德上的理想主义者,不理解法律地位,总在法律或者法律外寻求正义,并把他们所认为的正义放到民主程序产生的妥协之上,这是不正确的正义。法律本身就包含了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应该积极承担职责,履行义务,守护法律,这同样也是在为我们社会整体的道德观服务。因此,归根结底,法律与道德在根本上是一体的,是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整体。

四、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苏格拉底案件”,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即使是不正当的法律,选择了服毒,这体现了他对法律敬畏的态度和道德观,他内心把对法律的服从、信仰、捍卫和尊重与他的道德观融合在一起,他用自己的生命,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是一种更为高尚的道德观念。

换句话说,遵守法律的规定一定意义上也是在服从内心的道德。法律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最低标准,还需其他因素维护社会秩序,如道德。道德是人们内心的一种自我遵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存在诱惑扭曲我们的道德观,此时便需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使道德观各异的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准则,但不意味着法律可替代道德。法律是在充分考虑人性的基础上,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的根本权益,归根结底,是为人服务的。

司法具有时效性,这也导致法官时间不足,无法对信息掌握完全,难以实现深思和全盘把握,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做出尽可能正确的判断。法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反思和审视自身,对过去所做的决断分析,更加审慎地对当下以及未来的案件进行裁决,从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出发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若将道德主义和法律条文进行结合,将导致司法的职责难以正确履行,不可能严格遵守法令条文又私自进行调整篡改。法官的本职便是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而不是用自己的道德观点加之其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人民道德观点的反应。道德与法律,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融合且促进的。

用萨伯评价富勒的话说:“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思考。”因此,法律和道德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关联,道德促使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与原则,使人们更容易接受法律,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法律追求正义的实现,道德亦是如此,只有法律与道德相融合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发挥法律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面对法律与道德的临界选择时,既要做到坚守住道德底线,又应当用善用法律维护自身道德坚守,从而走出道德困境,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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