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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罪犯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2022-11-21刘丽军严文霞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罪犯监狱

刘丽军 严文霞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安徽 合肥 230031

一、监狱女犯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认识不足

当前,有部分监狱及干警的执法观念仍停留在执行刑罚的刚性层面,认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惩罚罪犯是监狱的“天然属性”,是必不可少的,对罪犯管理注重于行为规范,把罪犯维权意识看作是不认罪服法、对违法犯罪事实存在偏见的想法。在这种思想背景下,监狱警察从自身工作出发,认为法律援助会使女性罪犯思想产生波动,让本来已经安心改造的罪犯在想法上再次“蠢蠢欲动”。罪犯因侵害了他人的法律权益,服从法院的判决入监,应接受法律的惩罚而非援助。由此,部分监狱民警在对待法律援助上,除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教以外,一般不宣传不提倡,罪犯提出援助要求,干警会进行核查询问,停留在问题表面,不深入不持久,有效性不强。

(二)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以前,我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门法规有《法律援助条例》,还有一些监狱法律援助的条例散见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新施行的《法律援助法》仍然没有专门的条文对女性罪犯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在实践中,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还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法》中的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仍然缺乏行为依据。监狱法律援助对象具有特殊性,他们与外界沟通的方式只有信件和每月几分钟的亲情电话,很难通过与外界沟通的方式得到有效的救济,如今,完全根据社会法律援助的规定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的对象、形式、范围等具体内容上没有做单独的规定,导致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在开展时备受掣肘,造成援助形式单一、受援助范围窄等现实问题。[1]

女性罪犯最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服刑给家庭带来了压力,部分罪犯丈夫因此而提出离婚,影响罪犯改造情绪。有些监区领导为了稳定改造情绪、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罪犯家庭、子女、财产合法权益,向当地管辖的有关法院、检察院提出配合申请,但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工作难以展开、证据难以收集,使罪犯在离婚民事诉讼中非常被动,极其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三)缺乏配套的具体措施

1.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目前监狱机关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并不充足,用于罪犯法律援助需求的费用更是捉襟见肘。现实监狱管理中,法律援助的形式多局限于花费较少、对法律专业性要求较低的一类法律宣传与咨询的援助服务。服刑人员申请最多的一类法律援助是涉案申诉,会涉及到异地的调查取证、阅卷等地方需要支出费用,还需要不菲的时间成本、物质花费必不可少,监狱机关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所以这类法律援助很难展开。

2.缺乏组织机构设置。现实监狱工作中,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由刑罚科、法制科、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志愿者展开,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站。在封闭执勤模式下,监狱法制科与外界联合展开工作的可能性很小,不能协助援助中心在监区内展开活动。本质的问题是监狱自身没有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缺乏运转机制。

3.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监狱民警通过司法考试人数很少,意味着有资格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有限。监狱民警工作强度很大,超负荷的工作使他们身心俱疲,无暇顾及法律援助工作。随着法治社会发展,罪犯开始形成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随之增大。由此,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激化,影响监管改造平稳状态,罪犯不能安心地认罪悔罪,不利于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服刑人员配合程度不高

罪犯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和受益者,自身的价值观和认知程度决定了他们是否选择法律援助来解决其遇到的问题。[2]大部分罪犯文化程度低、家庭教育空白、法律意识淡薄,认识判断能力差,他们不清楚,也不知道如何去争取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外,部分女性罪犯个人主观方面不信任民警,误以为申请法律援助会被认定为抗改,也担心申请法律援助手续繁杂会影响自己的劳动产量,不会主动申请法律援助;还有一类罪犯申请申诉方面的内心动机更加复杂,明明多方告知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然固执盲目进行申诉,甚至借申诉之名逃避应尽的劳动改造义务,避重就轻,对上级的裁定不予认可,反复地上诉、缠诉,不理会法律援助给予的建议,形成了法律援助的资源浪费。

二、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扶助弱势群体,确保罪犯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长期与社会隔绝,其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受到限制,当其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婚姻家庭、财产、人身等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路径。监管改造属性,决定了服刑人员被动弱势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弱势”是指经济、文化、职能、处境等方面都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导致其陷入困境。[3]从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角度讲,服刑人员可纳入特殊弱势群体的范畴。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制度,切合法律援助为维护处于贫弱地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

新时代的监狱不应是只有惩罚功能的国家机器,而应在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同时,保障他们享有未被法律剥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构建法律援助制度扫除罪犯法律救济路上的障碍,使法律程序上的救济转化为罪犯真正权利。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安排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监进行一对一咨询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诉讼代理,切实保障罪犯权益,这是体现监狱依法治监的一个重要方式。

(二)提高认罪意识,维护监管安全

一些罪犯入监后,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犯罪或者量刑偏重、误认为司法人员存在不公判决等问题,并把这种消极情绪发泄到监狱里,抵触监规监纪、抗拒改造,危害监管安全。如安徽省LZ女子监狱罪犯刘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懂法律,性格偏执,认为自己是淫秽场所会计人员,主客观上没有帮助卖淫的故意,五年刑期过重,应当从轻判决。入监后改造表现差,经常向监区提出更换工种、监舍这种无理要求。监狱了解情况后,对刘某之类的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援助活动,聘请社会律师、法律专家对他们讲解法律,帮助她们消除法律疑虑,让其认知到自己的思想错误,走出理解误区。通过这类法律援助,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加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直观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大多数罪犯通过援助得到了教育和感化,从而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提高罪犯的法律素质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保护服刑人员及家属社会权益,卸掉改造包袱

部分罪犯在服刑前就背负民事纠纷,例如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入监后也会收到法院的民事传票,涉及离婚、子女抚养权、房屋产权等事项。但由于罪犯特殊的人身状态和生存环境,限制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权利形态也部分缺失,这给罪犯在监狱改造中带来了极大的思想包袱。特别是女性罪犯群体,思想压力大后,生理上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脱发、月经不调等情况,心理上焦虑、偏激,出现大哭大闹等情形,甚至还会引发精神性疾病,给监管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经调查发现,有近25%的女犯表示自己及家人的民事纠纷对其在狱内的改造有很大的影响。如安徽LZ女监罪犯孙某,离异,抚育一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入监三个月收到前夫变更抚养权的文书,情绪崩溃,述说孩子从出生一直都是她在抚养,前夫没有正当职业,没有照顾小孩的耐心。自己大学毕业,却因法律知识浅薄,触犯了法律,一心争取早日改造回归家庭,其父母有职业可以帮助自己抚养孩子,不能把孩子交给不负责任的父亲,整日哭泣,无心改造。监狱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安排富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民警了解案件情况,帮助其收集有利证据,并请援助律师对其进行法律咨询、协助进行民事诉讼,帮其解决了此事,孙某也卸掉了思想包袱,走向正确的改造之路。切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促使他们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对于维护监管安全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构建女性罪犯法律援助的对策

(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监狱法律援助社会共识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着特殊性一面,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实行封闭管理,但是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要与其他社会组织协调配合,不能隔绝于其他社会组织,更不能不为社会组织和公众知晓,要加大宣传力度来推动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提高社会共识,获得全方位支持。

首先,加大对《法律援助法》的社会宣传,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以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形式,增加法条的传播率。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和各级司法部门的支持,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协作推进相关工作。促使有关职能机构特别是与监狱签订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协议的机构自觉履行自身职责,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氛围。[4]其次,提高监狱警察的专业素质。通过专家专题讲座、外出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方面的专业素养,积极应对监狱法律援助制度,促使民警充分认识罪犯申请法律援助是其一项合法权益,是保障罪犯权益必然要求。最后,加大对罪犯的法律宣传。做到宣传方式多样化,如播放法律援助微电影,利用晚间讲评时间专题讲解法律援助知识,制作法律援助板报,让此制度真正应用于高墙之内。

(二)加大制度规范力度,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1.完善女性罪犯法律援助制度。女性罪犯援助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关系的社会司法工程,应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制度框架,结合监狱自身特点,完善女性罪犯法律援助制度。从罪犯权益保护角度来讲,《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认,极大地促进了监狱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但是该法条笼统性较强,应补充制定可操作性强、内容详细的规章制度,例如女性罪犯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有女性司法工作者在场;法律援助进行询问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涉及女性隐私问题,应制定保密制度。监狱努力构筑法律援助业务常态运行机制,调研罪犯的法律问题和诉求,分析归纳总结后,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不定期组织专业律师集中开展援助活动。

2.扩大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法律援助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告知义务,提供阅卷、会见等便利条件,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等内容。但对于单位之间合作与交流、各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尚未确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常态化建立联合共商机制,共同探讨法律问题,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三)加大人才建设力度,提高监狱法律援助专业层次

推动监狱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必须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监狱法律援助队伍,主要成员是监狱公职律师,补充部分专业法律援助律师,以及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参与。

1.建立监狱公职律师队伍。西方国家利用公职律师在国家单位中展开法律援助已有百年历史,这种模式已发展成熟,公职律师由取得律师资格的国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担任,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其薪水由国家财政保障。[5]我国监狱机关却没有监狱公职律师,其实,监狱机关内部建立起一支公职律师队伍可行性较强,拥有多重便利:一是地理便利,监狱内部公职律师常年驻守在监区基层一线,工作对象就是罪犯,了解他们的行为习惯、心理状况,熟悉监狱运转机制,拥有丰富的管教经验,熟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便捷、快速、全面地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效率。二是财政便利。监狱公职律师是在编民警,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工资,可以不考虑生存压力全身心投入到监狱法律援助工作中去。援助活动的展开经费和人员补贴,可以一起结算、报销,省去不必要的环节,加快活动进程。三是监督便利。监狱在职民警,每年都会接受单位德、能、勤、绩、廉等几方面的考核,法律援助也会带入到考核之内。认真表现的会受到单位肯定,工作不到位则会受到提醒、批评,从而立即整改。

2.动员集合社会各种力量。可积极探索与高校合作,在监狱里建立高校工作点,定期安排高校老师为罪犯开展法律讲座、心理辅导,鼓励博、硕研究生做援助志愿者,为罪犯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联合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为老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展开法律援助工作;积极配合公检法单位一起展开法律援助活动,多方合力,丰富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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