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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
关键词:文书民事当事人

王 帆 戴 军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 214028

送达制度不仅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审判活动能否顺利开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各项立法登记制度的深化改革,使得我国法院办理的案件不断增加,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基层法院案件较多、处理人员较少的问题逐渐突显。对于基层法院而言,送达工作会关联到民事案件审判效率高低,送达是每一位民事法官都会面临的工作量巨大、且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当前的状况分析,民事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基层法院结案率下降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立法中,送达流程只是一个辅助的程序,在当前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过程中,送达流程始终处于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难以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对于送达工作而言,无论是对法律制度的规定还是理论研究的论述,都没有引起重点的关注。在我国传统的送达流程中,民事诉讼有关学者重点以价值研究作为核心内容,专注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以诉讼价值为理念的诉讼原则研究已经逐渐包括了多数诉讼制度,但是送达制度始终没有被纳入其中进行统一规范。送达制度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流程,将法律文书传递到当事人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手中的法律制度。送达流程作为民事诉讼过程的关键纽带,具有承上启下的现实作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转交送达等。送达程序属于辅助类审判工作的事务,对民事诉讼整个流程具有重要的影响[1]。

一、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及其后果

(一)送达主体

根据各个国家送达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条例,送达具体职责的承担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送达模式,分别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对于送达工作的责任划分,根据上述两种形式的表面含义,前者主要是指当事人自身送达,后者则是法院的职责。我国民诉法中对送达主体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在立案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副本的有关规定及各类送达方式的内容可以推理得出:我国基层法院中的民事诉讼送达主体是人民法院,而并不存在当事人送达的现象。由此可见,在我国送达制度下,由法院为主导承担送达的具体责任,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由法院启动才能够开展,对于执行送达工作的人员范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与要求[2]。

(二)送达内容

对于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根据其表面含义,可以理解为向受送达人具体送交哪些材料。根据我国民诉法中的规定,在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送达内容可以分为裁判文书、民事调解书,这些文书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一般情况下这类文书的送达便意味着案件的完成。通知书主要包括受案、举证、出庭以及诉讼等,此类文书主要适用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注意事项或行使的权利及义务。另外,最为常见的还包含向被告方送达起诉状、向原告方送达答辩状,以及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材料[3]。

(三)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主要是指将诉讼文书递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对上述几种送达方式的适用性及条件,我国已经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及要求。基层法院送达人员必须要率先选用直接送达的方法,即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受送达单位的负责人递交有关文书材料,在明确可以适用此种方式时,受送达人不限于当事人本人,还可包括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当受送达人拒收时,基层法院可以选择留置送达的方式,但是需要由满足有关条件的人员共同见证或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的方法难以顺利地完成送达任务,此时要选择邮寄的方式或将所需的材料交由其他法院代替办理并送达,前者即邮寄送达方法,将实际需要的材料通过邮寄管理部门并使用指定快递进行送达,在无法及时联系到当事人或出现拒收情况时,只能标注后作退件处理。后者即委托送达的方式,在满足适用条件后,被委托的基层法院应为受送达人当地的法院,受委托的法院要在收到有关函件及文书材料后的10日内送达到当事人手中[4]。

(四)送达场所及送达人范围

送达场所与送达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其送达场所多数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地点。在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时,送达地点的范围不会受到限制,还可在法院、工作地点等直接向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等材料。在上述地点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可以拒收,也可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主要包含当事人本人、指定代收人、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是自然人时,还可由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进行签收。如果受送达人为单位性质,其有关的负责人员或收件部门可以进行签收。具体而言,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员签收均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5]。

(五)送达后果

送达后果是一项诉讼行为,基层法院向受送达人传递诉讼文书后会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送达流程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使某些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例如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经被告进行签收,法院及被告间便会产生诉讼法律关系;明确计算诉讼过程的起始时间,例如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文书的上诉时间为法院向其送达判决书起15日内;受送达人签收诉讼文书后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诉讼文书的具体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或实施有关诉讼行为,否则将不利于诉讼的最终结果,如原告方在传票传唤下没有按时到庭,法院便可以按照撤回起诉进行处理。另外,送达还可在实体法的基础上产生法律效力,在实体法上产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诉讼文书在当事人签订后,即刻具有的法律效果。这就代表着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论的法律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即产生了有效的既判力,例如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是可以充分证明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且可以根据此明确效力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二、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

(一)送达方法缺乏细化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送达方式的适用性没有进行细化。我国民诉法中对新添加的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没有进一步明确,例如如何准确判断电子送达程序中受送达人的主体身份,以及电子送达方式的书面凭证如何获取。又如公告送达对受送达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没有加以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法院仅经过多次送达后联系不到受送达人便认定其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进行公告处理,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或出具哪些证明,法律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的体现。法律规定中的不明确事项对法律适用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不仅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且会有损基层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二)送达地点不符合实际需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规定,基层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让受送达人自行到法院进行领取,还可到受送达人的居住地或受送达人标注的地点完成送达。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住地以外的场所向其传递文书材料。对刻意躲避送达的受送达人,法院可以向其一年内在其他案件中的地址进行送达。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当事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提供虚假地址的现象,但基层法院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受送达人身边的人等方式掌握具体的情况,了解受送达人其他民事活动的详细地点,但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为依据直接将其作为受送达人民事活动的主要地点。由此可见,当前送达地点的规定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与实际的诉讼送达需求存在偏差。

(三)缺乏完善的送达责任制度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中所涉及的主体为送达人与受送达人。但是在我国民事送达立法中没有专门根据民事送达人及受送达人有关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对法院送达人员,没有规定送达的流程规范,对违反送达规定的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同时司法实务中对于受送达人躲避及阻碍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没有专门的处罚措施,而这些行为多数都没有达到受处罚的条件,所以没有受到法院的重点关注。

三、解决基层法院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优化送达方法,有效落实送达责任

承办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要将送达的法律文书提交给法院送达小组处理,并由送达小组交由外包机构人员,其利用电话、短信等通知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时到法庭领取诉讼文书等材料;对于电话或短信无法联系到的受送达人,需要携带执法仪到送达地点进行送达并回传到法院的送达平台中;对受送达人所在地点路途遥远不便送达的,需要利用邮寄的方式,邮政机关中从事民事诉讼的人员会携带执法仪到指定的送达地点完成送达,并回传到法院送达平台中。具体可以概括为在法院设立专门的送达小组或中心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公证人员常驻法院。公证处可以将电话、邮寄、上门送达方式相结合,如果仍然没有寻找到受送达人,公证处可以出具详细的送达报告及记录送达过程的录像。对规定狭隘的代收人可以适当放松标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送达代收人仅限于受送达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而此范围过于狭隘。因此,要不断扩大代收人的范围,将具备辨识能力且自愿代收的人员纳入范围中[6]。

(二)完善送达地点,提高送达整体效率

针对现有送达地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决。第一,将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活动中使用的地点与其在一年内在其他案件中的地址进行整合分析,由送达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自行选择更加合适的送达地点完成送达任务。第二,法院可以与互联网、通信运营商等合作,获取这些平台中受送达人常用的地点及联系方式,以此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在实践过程中,民事活动的含义十分广泛,例如当事人经营的店铺、生活居住地、淘宝购物地址等,都属于其他民事活动的送达地点。

(三)建立健全送达责任制度,确保送达任务顺利完成

为尽快地解决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法院要对送达难有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例如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外包制度,将送达工作交由外包机构完成。外包机构可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及司法记录设备,由法院统一指派送达任务。根据我国基层法院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每个业务庭中需要指派一名书记员,作为送达的主要联络员,送达的文书材料由联络员负责保管。各庭将需要送达的文书材料及被送达人有关情况提前转交给送达小组,送达小组此时可以规划统一送达路线,有助于提高送达的效率。通过社会化外包的方式,使审判力量从繁杂的工作中得到解放,可以使具体人员专注解决民事诉讼案件,提升送达的效率及质量,确保送达任务能够有序完成。

综合分析,针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需要法院及有关机构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不断细化现有的送达制度,明确相关送达人员的送达责任及义务,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及质量,确保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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