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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11-13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16期
关键词:信厅省工上云

为做好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兑现工作,进一步增强兑现过程透明度,现将我厅起草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9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331446006@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8号,收件人:邹钟文,邮政编码:150040,联系电话:0451-82807428。

附件: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云平台建设,加速中小企业上云进程,推动工业企业上云全覆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上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是指基于公共网络,面向中小企业设备上云、管理上云、服务上云和数据上云,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数字化赋能的云平台;所称的云平台企业,是指承担平台建设运营的企业、非公益事业单位。

从表3可知,广西贫困县金融总量规模指标(FIR)系数为-0.031,t检验值为3.638,在1%的水平上达到显著;而金融转换效率指标(SLR)系数为0.005,t检验值为0.329,没有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金融转换效率指标对广西县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并不明显。剔除变量(SLR),继续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如下表4的参数估计。

第三条 落实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规定条件的云平台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围绕全面提升我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为目标,对中小企业每年用于存贮、算力、安全、软件等上云服务费用在5 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 000元给予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云平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每年至少开展3次线上或线下的企业上云培训活动。

(四)年度服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户数量不少于200户,以服务合同和发票为准。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兑现流程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组织开展政策兑现。云平台企业向市(地)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材料。各市(地)工信局对云平台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报送至省工信厅,并抄送市(地)同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复核。省工信厅对各市(地)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对象和资金额度。

(三)网上公示。确定的拟支持对象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五)拨付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绩效目标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各市县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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