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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中的民主、规则与人伦

2022-10-21

西部学刊 2022年14期
关键词:三治融合之治三治

刘 阳

自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下简称“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被写入十九大报告以来,围绕这一主题的学术探讨便持续发酵。乡村“三治融合”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生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概括性总结,在基本问题上仍需深化理论建构,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正当性的可推广的治理之道”。构建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三种治理路径的重合适用,而必须对自治、法治和德治在现阶段分别所具有的理论内涵进行剖析和解读,从而在应然层面确定“三治”间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内容完整、运行妥切、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方案,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由简单叠加向深度融合转变。

一、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之要义

(一)乡村民主自治

从乡村自治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直至清末,以皇权为代表的政治统管力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皆依靠社群内部的精英团体实现自我管理。民国时期以晏阳初、梁淑溟为代表所引领的乡村建设运动旨在全面改造中国乡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其中实行农村政治的自治化和民主化是乡村建设运动中最早和最明确提出的目标。虽然乡村建设运动由于当时国家内忧外患的现实处境而最终失败,但其留有的改革图强精神和民主治村理念一直绵延至今。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洗礼后,为激活乡村治理热情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重新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并以民主自治作为乡村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基本原理。自此以后,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而摸索出的自治模式便层出不穷、遍地生花。可以发现,从古代基层精英自治到近代乡村民主意识的觉醒再到现今的村民民主自治,既是乡村治理经验的历史结晶也是乡村治理道路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乡村规则法治

“规则是法治的治理基础和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均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涉农法律法规也逐步臻于完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乡村治理各项事业在规则层面基本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原有法制空白地带得以很好填补,为法治下乡打好基础。从乡村法治外衣剥离出的规则之治可以简化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避免因其高度的抽象性和理论性超越基层人民群众的认知范围,更好地作用于乡村治理本身,促进广大村民群众熟悉、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良性思维,进而树立法律权威。

(三)乡村人伦德治

人伦即是人彼此间良善、和谐、适当的社会关系,它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具有丰厚的历史和文化根基。在文化上,古代中国政治社会一直以儒家哲学作为理论根基。其中“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范式更是每个人立身行道的价值准则,“忠恕”“孝悌”“仁爱”等思想不仅是亘古不变的德性要求,也是流淌在每一位中国人血脉中的文化基因,它为人与人之间形成适宜妥当的关系进而达到天下相安的局面找到根本出路。在历史上,宋代的《吕氏乡约》和明代《南赣乡约》都是以儒家教化为内核,通过一定的乡村自治组织和民间规约来实现和睦邻里、亲善友爱的社会秩序,其中所蕴含的抑恶扬善、患难相助、讲信修睦的思想绵延至今,彪炳后世。当代儒家思想已然淡化,但它包覆着的妥当处理人际关系的理论旨趣却仍有划时代意义。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才能在社会中正确地与人交涉,否则便背离了整个社会潜在的道德价值判准,以人伦为取向的乡村德治就是重新找回人的社会意义,增强村民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为家庭和社会尽心尽力尽责,重拾人的公共精神。

二、乡村治理中民主、规则与人伦的特质

上文我们剖析出乡村“三治融合”实为民主自治、规则法治和人伦德治的结合,而民主、规则和人伦具有不同的特质,对这些特质进行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描述和概括是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识别和理解乡村“三治”在有机统一道路上的分离和融贯,以便更好地实现乡村善治。

(一)民主的特质

1.民主之优

第一,民主保证了治理主体的广泛性。以民主治村意味着本村的村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调动村民治理积极性,增强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逐渐树立乡村主人翁意识。第二,民主价值的多元性。民主内含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它允许村民个体根据实际情况各抒己见、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为乡村决议满足不同的诉求找到合理出路。第三,民主治理方式的灵活性。民主自治下的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最适宜本地发展模式的道路,村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在乡村治理理论构建和实践探索中大放异彩,协调统筹各类乡村事项,创造性地组建多样化的自治组织和团体,为乡村自治注入活力。

2.民主之劣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大部分乡村居民人均受教育水平低,村民的认识水平和识别能力有限,在未经正确引导和适当约束的前提下,形成的民主决议往往易被少数意志所操控,最终危害乡村整体利益。其次,乡村民主自治中的民意难免具有地方性特点,往往不稳定不持久,易受社会多重因素的干扰而夹杂着非理性甚至偏激的成分,单纯遵循多元化的民意之治极可能造成治理决策的朝令夕改、飘忽不定。最后,简单地诉诸多数人的意愿可能出现乡村“多数人的暴政”,进而侵犯到乡村中少部分人的正当权益,扼杀了真知灼见的萌芽,使正义之光无从显现。

(二)规则的特质

1.规则之治

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乡村法治需以规则为附着点,而这里的规则指的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就国家以成文形式赋予村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权利和义务规范的总和,其具有以下积极特质。第一,规则内容的明确性。它以明晰可见的形式规定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乡村治理工作的展开提供了确定性的指引,按照既定的规划,落实各项制度和安排。第二,规则价值取向的完整性。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我国的法律规则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在维护村民利益和乡村秩序方面最具完整性和全面性。第三,规则具有独立性。规则作为立法者理性智慧运用的结晶,自产生之日起就独立的存于社会,依照其既有的行事准则依规办事,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保证了乡村治理的公正和透明。

2.规则之乱

首先,法律规则作为一般的和抽象的术语表达,无法在复杂和多样的人际关系中做出对每个人都最有利的命令,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有限性。其次,普遍适用的规则在不同乡村间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指引和干预,其限度是难以衡量的,如果对纳入法律规则管辖的范围限定不当,会致使国家行政权过多地干预乡村自治权。最后,规则具有时滞性,详尽具体的规章和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规则在应对社会新型问题时因缺乏及时的应变性和能动性而显得苍白无力,致使原本细小的矛盾纠纷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升级恶化。

(三)人伦的特质

1.人伦之善

第一,人伦具有良好的传承性。人伦的内核往往外化于各地乡村的礼仪风俗,而这种礼俗通常是本地经过历史长期发展、演变而留下的劝勉警示,它在应用于调停纠纷、惩恶扬善等方面具有长久的效力,不易受到社会一时不良风气的干扰。第二,变通性高。“乡村治理是人性的博弈”,而人伦关系是人性的实在表现,只有秉承爱人、近人的原则才可以在复杂的人际交往中选择最适宜的应对方略,彰显出乡村德治的温馨和体贴。第三,善于激发公共精神,发挥团体力量。“培养乡村公共精神是乡村德治的重要内容”,人伦之治可以凝聚人心、增强彼此的合作和交往,减轻旧有观念中“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自私倾向。

2.人伦之恶

首先,部分遗留下来的不合时宜、因循守旧的陈规陋俗因深植于村民内心而难以适当有效地移除。其次,拥有的良好变通性也意味着人伦的适用具有较大伸缩空间,缺少必要的标准和尺度予以衡量判断,加大了人伦之治的模糊和不确定。最后,讲求促进和维护彼此关系的人伦治理也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易发生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情况。

(四)小结

乡村治理中民主、规则和人伦特质各异,呈现互补性。例如,民主中主体的广泛性和人伦的变通性可以弥补规则有限性的短板,而规则的明确性又可以对民意易被操控和人伦变通性中的内容模糊进行填补,其他特质间也有此特点,故不再枚举。因此,从民主、规则和人伦相结合的角度讲,自治、法治与德治不仅可以融合,而且应当融合,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呈现出动态互补的关系样态。

三、构建民主、规则和人伦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由上文得知,民主、规则与人伦分别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特质,呈现相辅相成,动态互补的体系结构,而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治理成本、治理效率、强制力、监督力、稳定性和真理取向往往是一个乡村治理成效的重要评价维度,民主、规则和人伦因其特质相异,在上述几个方面表征着不同的治理效果。对这三者所发挥的治理效果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提炼,才能找准各自的功能定位,发挥其优势效应,促使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向着健全、完满的状态演进。

(一)乡村“三治融合”应遵循民主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方式

乡村民主之治无需过多借助乡村外部力量,就能以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自乡村本土找寻到最适宜的发展道路,降低乡村治理成本,同时各地自治模式的创新和运作因获得了多数人的认可,可以保证治理过程的便捷有效,增强了自治事务的执行力。在村民民主自治权的正当有效使用下,乡村公共事务的应对策略关乎村民每个人的生活状况,村民作为乡村的主人,都可以对乡村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增强了对乡村治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但我们也知道民主自治也有其易被操控,民意波动、囿于有限地域的弊端。首先,民主的效率低下,群策群力的方式会导致乡村治理在应对紧急事务时,墨守成规,延宕最佳治理时机。其次,民主治理的稳定性较低,在没有国家大政方针和基层党委政府的正确引导,基层民主自治易被社会不良因素干扰,致使乡村治理各个方面飘忽不定,朝令夕改。最后,单纯诉诸于民主治理而形成的结果,其真理取向有待商榷,民主重在程序和过程得到村民的认同,而民主的结果或许并未真实有效地衡量和代表民意,最终架空民主的价值追求,遏制真理的萌生。

综上,在乡村治理中民主自治呈现的优势在于低治理成本、高强制力和监督力,因此笔者认为民主之治在乡村“三治融合”体系建设中更宜作为一种治理程序和治理方式。

(二)乡村“三治融合”须遵守规则划定的制度边界和前行方向

一方面,乡村规则法治具有良好的治理效率,促使乡村治理工作具备了简明精益的确定性指引,可以较为快速地落实各项制度安排,而法律规则背后的国家强制力则成为了乡村治理的强硬后盾。规则的适用意味着村民们予以平等的遵守,谁违反了规则,谁就有可能被检举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最重要的是,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在历史发展逻辑上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其中所蕴含的现代国家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自然可以为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供适当的前行方向,更好地保障村民权益。另一方面,规则之治必须持续把握好同各地原生性价值体系的衔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乡村规则之治的稳定性,同时不断为适应乡村实际情况改进立法,引进法律人才,提供法律服务,也增加了乡村治理成本。

综上,乡村规则之治具有良好的强制力、监督力与治理效率,适宜充当乡村治理规准的角色,划定乡村“三治融合”的制度边界,同时其所体现出的阶段性真理取向也为乡村治理提供了科学稳固的前行方向。

(三)乡村“三治融合”宜秉持人伦作为发展的内在原理和不朽动力

人伦之治形塑了地方人民的品格和素养,不易受到现时腐化、衰落价值取向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拥有良好的稳定性。同时妥适地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非正式制度可以减轻乡村管理的负担,促使乡村治理工作在低成本的前提下,得到村民情感的普遍认同。人伦所内涵着的人际关系和谐安定是乡村秩序的最佳体现,也是乡村治理效果的理想愿景,具有跨越时空限制的真理取向。

人伦之治也会产生消极的治理效果。首先,可能造成乡村治理的强制力不够。以改善人伦为目标的乡村德治在缺乏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自治团体的协助下极易出现治理无力的情形。其次,人伦德治缺乏有力监管。由于诉诸于乡村道德精英如族长、乡贤、道德评议团等个人或小组的意志来决定事情的是否曲直,较难通过外部的规章制度对其形成于内的决议进行监管。第三,人伦德治的效率较低。人的心理总是复杂易变的,作用于人内心的乡村德治总是需要一个时间上的缓冲区间,因此期望乡村德治产生治理效果并非一朝一夕。

综上,人伦德治总是能在低成本的前提下作用于村民内心深处而获得良好的历史延续。由人伦绘就的长幼有序、孝悌忠悯、互助友爱的治理蓝图更闪耀着不被时空所限的真理光芒,因此是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演进发展过程中的内在原理和不朽动力。

结语

本文从内在视角将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解读为民主之治、规则之治和人伦之治,三者在乡村治理中不可避免地存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面向的特质,但在总体上呈示出动态互补的关系样态。民主、规则和人伦在乡村治理中表征着不同的治理效果,各有侧重,民主之治体现的是一种程序正义,适合充当乡村治理的过程和方式,规则之治侧重于工具价值,划定了乡村治理模式创新和运作的制度边界,同时也指引着未来乡村治理的前行方向,而人伦之治所追寻的适宜妥当的人际关系则具有亘古不变的真理导向功用,构成了乡村治理体系持续推进的内在原理与不朽动力。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构建乡村“三治融合”就是要在现代国家法律规则体系的引领、保障和规准下,以尊重民意、顺乎民情的方式,实现乡村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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