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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责任伦理解决框架研究

2022-10-18陈春鸣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区块

万 明, 陈春鸣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2.安徽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近年来,国家各部委接连发布各项政策,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民生、金融等多领域的应用。随后区块链被纳入“新基建”,区块链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据赛迪区块链研究院调研统计,2020年虽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但我国区块链产业仍呈稳定增长态势,全年产业规模约达50亿,截至2020年底,区块链企业数量达1 384家[1]。目前,区块链已被广泛应用于防疫抗疫、政务服务、民生经济等领域,助推产业模式革新、引领数字经济发展。

区块链技术以其高度的自治性和开放性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更体现为伦理问题。而目前学界对于区块链伦理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尤其是关于区块链伦理问题的对策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为了让区块链技术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在其技术视角之上,关注并探讨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的具体形式与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区块链技术植根于现代技术的土壤,影响范围广泛、影响时间长远、影响力度强劲,对于人类的影响已经超越了个体和区域,涉及人类的整体利益和未来。基于以往技术所产生的传统伦理学只适用于狭窄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人类活动,而责任伦理学是关切人类未来的伦理学,它将整个人类未来和自然作为责任对象,能够为规避和最小化区块链技术伦理风险提供重要指导。

因此,本文分析了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伦理理论和理查德·欧文(Richard Owen)的四维度框架,尝试将二者进行有效结合。从责任伦理的视角,试图为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提供可供操作的解决路径,规避潜在的科技风险,意在表明“现在人类技术行为的决定原则要为后人实际生存的义务考虑”[2]。

一、文献综述

在中国知网中,以“区块链”为主题词检索发现,区块链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金融经济等学科,较少涉及哲学或伦理学科。目前国内外对区块链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技术本身或技术应用层面,其中以金融经济领域应用居多,国外则多以金融领域的比特币研究为主。如张亮等人介绍了区块链基础架构,分析了区块链工作原理,从分布式账本角度描述了区块链账本存储模型和账本分类情况[3]。朱岩等人阐明了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概念、基础架构,介绍了区块链各种机制,并对区块链中重要的架构共识算法和智能合约进行了讨论[4]。他们都对区块链技术本身架构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技术应用层面,如林晓轩探索了区块链技术未来可能应用到金融业中数字货币、票据、清算结算等多领域的应用前景,他认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区块链技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5]。贾宜正和章荩今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税收治理进行了探索,并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税收治理中的案例,提出依托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加密和共享功能实现“信息管税”以消除我国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6]。Chang等人探索了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发展,认为区块链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金融和金融科技行业,推动传统金融业务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转变[7]。

随着区块链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伦理问题逐渐显现,国内外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该问题,开始对其伦理风险进行分析。如闻骏指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支付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伦理问题:一是价值负载的倾向性问题;二是设计主体自身的局限性问题;三是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控问题[8]。曾诗钦等人表示区块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匿名性,但区块链以非对称加密为基础的匿名体系不断受到挑战,用户的隐私保护令人担忧[9]。Mckinlay指出区块链技术存在法律、责任和隐私问题[10]。在法律问题上由于区块链节点众多且分散在世界各地,难以监管;责任问题主要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带来的责任分配、责任归因问题;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和透明性带来了隐私问题,数据不可篡改会使得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基础数据追踪到元数据,而交易的透明性则无法满足一些隐私要求高的领域。Tang等人阐述了四个区块链主要应用领域的伦理问题[11]。技术栈的伦理问题表现为分布式共享账本面临的数据伦理问题;加密货币的道德问题源于加密货币在很多领域作为法定货币的替代品,但由于波动性、放松管制、法律规避等原因,许多人仍质疑其安全性和机制的公平性;智能合约带来的伦理问题是简化、提高效率和减少劳动;去中心化带来了新的社会契约,但在新的社会契约内部又形成了一系列民主化、重组、权力再分配问题。

除了分析伦理风险,也有学者对区块链伦理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但缺乏系统性。如王春晖提出造福人类、透明性、审慎监管和可追责等四项原则以促进区块链健康发展[12]。高优美从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出发,提出了区块链技术风险的治理原则(技术导向与人文导向相结合、经济性与安全性相协调、政府与企业及公众相沟通)以及规避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加强技术与文化沟通、提高公众风险认知水平、规范科技工作者的学术道德)[13]。赵小龙和易显飞认为区块链技术作为信息技术体系的新生事物, 需要合理的价值规范, 在一定的价值框架下健康发展[14]。范毅强提出了两条针对区块链伦理问题的伦理规约路径[15],一是线性规约路径,根据区块链技术线性发展特点,从前置、中置和后置过程中规约监督;二是非线性规约路径,参与者和组织者有责任健康地发展区块链,行政部门不能过多干预,主要是完善责任和机制。但是在其建议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没有得到明确,责任主体与区块链发展过程也没有进行有效结合,且缺乏具体的操作步骤。

总之,国内外学者主要聚焦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和技术应用,对区块链伦理方面关注的较少。区块链应用领域越来越广,与人类生活的联系也愈发紧密,关注其伦理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尤其是伦理问题的解决对策更是不可或缺。基于此,本文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责任伦理框架,以期为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区块链技术的伦理问题

简单地说,区块链技术就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或账本系统[16]。它将账本数据存储在各个节点,并且每个节点会同步共享复制整个账本的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密码学技术加密保存,不可篡改[17]。因其存储安全、数据可追溯验证、交易方便,区块链技术能实现更安全高效的数据管理存储。

目前,区块链技术已成为时下热门的技术之一,正逐步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其应用已经延伸到数字金融、政务服务、医疗健康、社会民生等诸多领域。如比特币、莱特币、火币等数字货币的使用;民众对身份信息进行远程的授权验证;医疗区块链联盟对病人身份信息、个人病历、检验报告的记录;慈善捐赠的管理等等。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受限于区块链自身特点,加之参与者的不当使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伦理问题。

一是责任归属问题。区块链具有匿名性,网络上节点间的交互遵循某种固定的规则算法,故节点间进行数据交互时无需通过公布自己的身份来获取对方的信任,这意味着交互主体可以隐藏其真实身份。加上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管理,即每个网络节点地位均等,且相互连通,各节点间无需第三方介入就可点对点直接进行交互,共同维护链上的整个网络数据。在这种匿名性的去中心化的管理下,缺乏中心监管,市场准入缺乏审核和管控,信息随机传播,游离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即便触犯相关法律,也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最终被淡化解决,导致责任空场现象。

二是隐私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建立了一个分布式数据账本,这就意味着系统中的每一个节点都能够获得整个网络数据的完整备份,且所有交易数据都是透明、公开化的。而全网节点都知晓交易数据信息,必定会带来隐私的泄露,甚至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另一方面,在区块链网络中,各节点在虚拟交易地址上,通过对称密钥、数字签名等密码学方法进行匿名交易,以此达到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18]。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攻击者有可能通过虚拟交易地址追踪到节点的现实位置,甚至可以根据某个节点的交易记录分析出节点信息,从而导致节点隐私暴露。

三是安全问题。与集中式数据库不同,区块链的数据维护是由整个网络中的全部节点共同参与的,攻击者仅攻击某一个节点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以此提升数据的安全性。但由于技术开发人员的主观性,编码漏洞难以避免。另外,区块链技术采用的非对称加密算法可能会随着数据、密码学和计算技术的发展变得越来越脆弱,在具体应用中安全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区块链可供查询的安全事件达312起,损失金额超100亿美元,尤其是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领域,作为区块链安全问题的重灾区,跨链协议Poly Network在以太币、BSC与Polygon部署的智能合约曾于2021年8月遭到黑客攻击,堪称DeFi安全事件历史之最,损失约6.1亿美元[19]。

安全是科研的核心议题,是“社会、科学和技术的核心关联点”[20]。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延伸到更多的领域,它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也愈多,这将制约着区块链技术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机器文明的一切机制都必须服从人的目的和需求,”[21]对区块链技术的伦理问题应提出有效治理方案。作为一项尚未成熟的新兴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仍处在探索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因此,需要更具包容性的“软体系”,以便最大限度降低规制对创新的前置影响。伦理学“正是用来规范行为秩序,调节行为力量的。将被调节的行动力量越大,它就越必须存在”[22]。所以,针对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寻找到合适的伦理治理体系十分重要。

三、传统伦理学在解释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的局限性

“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建立与社会发展同步的道德,即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伦理准则与规范,这是人类社会共同体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条件。”[23]在约纳斯看来,基于以往技术所产生的传统伦理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整个技术领域 (医学除外)在伦理上都是中立的[24]。此时人类的技术水平较为低下,尚未能对技术对象造成重大影响,因而传统伦理学中技术不具有伦理意义。二是传统伦理学涉及的行为领域是此时此地、人伦关系、私人和公共生活,行为的善恶只考虑当前的实践活动,而不考虑长远的影响,责任的时空跨度很小,因而只适用于狭窄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人类活动。因此传统伦理学要求责任个体对现实、现世以及可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传统伦理学仅仅具备朝向‘德性’(亚里士多德)的倾向,或者把其语境置于把人当作‘自身目的’(康德)来看待之中”[25]。可见,传统伦理学仅把人类作为中心,并未将自然或自然物纳入伦理学的视域。四是实体的“人”和他的基本状况被认为在本质上是经久不变的, 人本身并非作为不断改进的技术的对象[26]。由于技术能力还未能达到改变人的地步, 人并未成为技术作用的对象,技术对人的影响很小。

而“现代技术产生了具有如此新颖的规模、对象和后果的行为, 以至于先前的伦理学体系再也容纳不下它们”[22]。首先,正如前文所述,区块链由于自身特点加之不当利用,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如责任归属不明确、隐私泄露、安全隐患等。其次,传统伦理学应用范围极其有限,而区块链技术深入金融服务、文化娱乐、社会公益等多个领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正逐步融入全民生活。它不仅改造了商业生态系统,还改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系统,重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思潮[27]。它有望像互联网一样彻底重塑人类社会活动形态, 并实现从目前的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变[28]。另外,传统伦理学道德判断仅考虑当下结果,而现代技术具有高度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影响深刻,需要对其提前作出判断,防患于未然。区块链运作是任务众包过程,即所有节点共同参与记账工作,且每个节点具有自利性,若不提前设立好节点间相容性的激励机制,一些节点为了利益攻击其它节点,则会造成节点间相互博弈的囚徒困境。再次,区块链技术的利用,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行为能力,使“人类也成了技术改造和控制的对象”[29]。如2020年,水滴公司借助区块链技术将参与用户的基本信息、疾病情况、待筹款金额等信息在链上公开,确保水滴互助会员可以直观地了解、审核并监督申请均摊会员的信息资料,以进一步提高网络互助的信任度。相应地,规范人类行为的伦理维度也应扩大。

综上,传统伦理学在规范区块链技术发展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伦理理论,来指导我们权衡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更好地发展,为人类社会服务。

四、责任伦理在区块链技术中的契合性研究

“责任”一词来源于拉丁文respondo,是对行为及后果的责任,也包括道德、法律等方面的责任[30]。自古以来,“责任”备受关注,然而,不论是亚里士多德对责任与知识关系的讨论,还是西塞罗的书信体著作《论责任》,又或是奥古斯丁的宗教责任和康德从绝对律令出发的道德责任,都只是将其置于哲学视域下讨论,并未涉及到责任伦理学的研究[31]。

1.理论上的可行性

约纳斯继承了哲学史上探讨“责任”的传统,基于对二战后技术的反思,他在《责任原理:寻求技术时代的伦理学》中倡导责任伦理学,“责任伦理学为伦理学加上一种过去从未有过的新的责任维度,即考虑人类生活的全球环境和遥远的未来甚至整个人类种族的存在问题,把人类存在作为责任伦理学的关注核心,”[32]试图构建一种技术时代所需要的伦理学,并以此来回应现代技术的挑战、解决技术时代的伦理问题。与以往以个人为中心的传统伦理学相比,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整体性的伦理学。整体性是指,“责任将全部客观对象均纳入关怀的范围之中,从单纯的客观存在到更高层次的利益,”[22]整个人类未来和自然都是我们的责任对象。二是持续性的伦理学。他主张因为责任对象的生命无休止地持续,所以责任的实施应该是不间断的过程。三是远距离的、面向未来的伦理学。它强调我们不仅要为已发生的和当下的行为负责,还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未来的人类及自然的影响。并且这种远距离的伦理责任是一种前瞻性责任,他提出“恐惧启迪法”,倡导通过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能够启发人的忧患意识,然后调整自己的行为,能够指导我们防患于未然。因为现代技术的巨大风险不允许我们对它进行试错,每一场技术活动就像是一场赌博。在具体情况下,责任的建立也可能是基于无知或不情愿,提前做好风险预测,是每个人必须要做的。总而言之,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面向未来、关切人类和自然的前瞻性伦理。

区块链技术责任归属问题、隐私问题等是由于责任主体行为不当且逃避责任造成的。这又类似一个黑箱,具体行为者很难找寻,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与者的自律性,所以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构建责任问责体系来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以责任为核心的责任伦理是一种积极的事先责任,凸显道德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强调“尽己之责”即把“是否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作为基本道德标准,提醒人们自觉、全面认识自身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另外它突破了以往以“义务论”(将行为动机是否正当性作为道德评判标准)和“功利论”(将行为的实际效用作为道德评判标准)为代表的传统伦理学局限性,将行为动机与结果联系起来,使责任贯穿事情的始末和行为的全过程,赋予了责任概念新的诠释。它启示我们在治理区块链技术伦理问题中,各责任主体——政府、企业、区块链技术从业者、消费者要认识到并自觉履行自身的责任,本着对整个人类未来和自然负责的态度,将责任贯穿到技术活动的全过程中,并提前对技术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做好防范措施。总之,用责任伦理来检视区块链参与者行为和指导区块链技术发展是区块链技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诉求。

2.应用上的实操性

如果说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启示我们以一种前瞻性、关护性、整体性的责任视角,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甚至对整个人类未来和自然负责的态度出发,去思考事情的始末,给我们提供了解决各类问题的理论范畴,那么欧文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四维度框架理论,则将一种抽象的责任意识拓展到了行动层面,从方法论的角度上将责任伦理的理念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理论框架和执行策略当中。

在约纳斯提出的责任伦理理论基础上,欧文提出了四维度模型——预测、反思、协商、反馈,将责任纳入整体的实践来考量,为应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基于约纳斯的前瞻性伦理启示,欧文提出预测维度,即在技术创新的前期阶段,将对技术关注的重点从后期“结果”转向对前期“创新”本身。为了最大化降低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手忙脚乱地应对未来产生的问题,提前通过各种科学方法与技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进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防范机制。约纳斯的责任伦理认为责任主体应该自觉地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凸显了责任主体的重要性。基于此,欧文提出了反思维度:创新主体要对自身进行全方位的反思,比如行为主体的行为目的、动机是否符合相关的行为准则,进行的技术活动是否有悖伦理规范等,以此保证技术创新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据约纳斯责任伦理整体性的特点,责任对象是现在的以及未来的整个人类和自然,因此技术创新活动要考虑对自然和社会的不良影响,为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负责。因此欧文提出协商维度:倾听来自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证创新可以兼顾各方利益,通过集体审议来解决存在争议的科技问题,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工具,使创新过程实现制度化耦合。由于责任伦理中要求责任的实施是不间断的,欧文提出了反馈维度: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对话交流结合对技术的可行性预测,对技术框架和发展方向进行实时调整,保证技术创新全过程的合理性[33]。

欧文提出的四维度框架不仅是一种理论指南,更是一种行动框架。它启示我们将预期、反思、协商和反馈四维度模型嵌入到区块链技术研发及应用的全过程当中,在区块链技术研发及应用前期进行系统化的考察和评估,预测技术可能带来的机遇与潜在问题,做好规划和应对措施。用制度性反思来约束区块链技术人员的行为,制定一套区块链技术人员的行业规范准则,使其成为区块链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区块链技术各责任主体要对自身的行为、承诺、设想等进行审视与批评,保证自身技术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加强区块链产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政府、企业、区块链技术从业者、消费者等)的协商对话,通过交流、辩论等方式,协商并解决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根据问题的反馈以及参与者的反应变化,调整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方向。

五、区块链技术责任伦理解决框架建构

通过对约纳斯责任伦理理论和欧文四维度框架的分析可知,责任主体(政府、企业、区块链技术从业者和消费者)应本着对整个自然和人类未来负责的态度,以整体性、持续性、前瞻性原则为指导,从预测、反思、协商、反馈四个维度来规避和最小化区块链技术伦理风险。综合考量责任主体、责任对象、指导原则,从四维度路径出发,可以尝试构建区块链技术的责任伦理解决框架(图1)。

图1 区块链技术的责任伦理解决框架

1.构建基于前瞻性治理的伦理审查与预测评估机制

“预测维度”通过一些科学方法和技术,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情况与未来分析联合起来,更好地剖析未来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大化降低区块链技术带来的风险。人类发明技术、创造技术是为了服务人类,为了追求人类最大福祉。降低区块链技术带来的风险,建立有效的技术风险评估机制必不可少。在区块链技术设计初期,企业和区块链技术从业者不仅要考虑成本-收益比,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区块链技术相关项目和活动,还要通过一些科学方法和技术,预测其未来在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潜在风险、风险的发生率及后果,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审慎地评估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方向,提前建立预警机制,准备应对策略,有利于应对技术后果的不确定性。但仅靠单纯的技术评估来预防潜在风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这种评估方式受评估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影响;不同评估主体间利益不同,评估意见也难以达成一致;技术产品投放市场后短期内无法得到可靠反馈数据等。所以政府要建立伦理委员会,在前期区块链技术设计和测试阶段进行伦理评估,符合伦理标准的可以进入推广阶段,不符合伦理标准的则退回重新设计和评估,监管区块链技术设计到应用的全过程。消费者要参与“技术评估”方面的互动交流, 在科学与技术的社会影响方面形成公共意见(表1)。

表1 伦理审查与预测评估机制

2.构建全过程反思机制

反思主要指创新主体对自我的道德反思,在这里反思主体不仅包括创新主体——区块链技术从业者,还包括所有参与者——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社会中存在的每个人都有对应的责任,这就要求人们在从事相关活动时要各安其职、各守其分,自觉承担应有的责任。政府要反思是否出台了规范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政策,出台的政策是否会引起伦理问题,能否防范或有效防范。如2019年11月,陕西省发布了《区块链安全测评指标体系》地方标准文件,旨在促进区块链的安全发展[34]。企业要在全公司营造一种负责任的企业文化,摈弃以往经济利益至上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区块链技术从业者要自觉接受科技伦理教育,接受同行监督,提高伦理反思意识,认识到安全、正当、公共福祉等伦理原则是区块链技术研究应用的一部分,并将这些原则融入到技术活动中;遵守行业规范,使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符合伦理道德,而非仅仅追求技术与经济效益;要对制度和伦理规范及其背后的价值进行反思,理解伦理规范制定的原因、逻辑和意义,并主动遵守。消费者要反思区块链技术应用是有边界的,并非所有领域都适用。创新主体除了对自身进行反思外,还要对上一阶段技术所实施的情况进行反思,并反馈到当下的技术活动中(表2)。

表2 反思机制

3.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商机制

协商,即让区块链各利益相关方通过民主议会、听证会、科学咨询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实现集体审议,参与到区块链技术设计、开发、应用、推广的全过程。通过引入广泛的视角来重新定义问题、识别潜在的争论领域[35]。政府要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成立专家组,让公众代表对存在争议的区块链问题进行提问,通过交流达成共识;通过一些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加深公众对于项目的了解,保证非专业人士也能够了解一定的区块链知识;召开民主听证会,保证创新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公正化。企业通过协商了解到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并与区块链技术未来发展的图景相比较,以寻求最符合社会需求的发展方向。区块链技术从业者在讨论中向公众普及区块链的相关知识和风险,减少未来在应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消费者一方面表达自己的需求——区块链未来发展的愿景,另一方面讨论区块链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这种公众协商,有利于降低技术的不安全性后果,解决技术人员和消费者间的不信任问题,为技术带来的诸多伦理问题提供对策(表3)。

表3 协商机制

4.构建基于全过程管理的跟踪反馈机制

跟踪反馈机制是对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全过程进行伦理规约,根据公众利益诉求进行动态反馈和纠偏,为创新活动构建一个持续、交互的伦理制度环境[36]。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主要起规范与监管的作用,通过政策引导企业、从业者和消费者,使其行为符合伦理规范。如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施行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主体定义、监管机构、违规处罚等方面对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做出了管理规定[37]。企业、从业者、消费者要对这一过程中其他主体的行为以及区块链技术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如消费者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合适的反馈、对区块链不合理设计的反馈,企业对于消费者相关意见的采纳与反馈,从业者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中不适合部分的反馈等等。根据这些反馈对区块链框架和方向进行调整,通过协商的有效机制和预期性治理,为之后的技术发展确定方向(表4)。

表4 跟踪反馈机制

六、结论与启示

区块链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金融科技、公共服务、网络安全等各领域,其不断涌现的伦理问题给我们带来了技术的潘多拉盒子。而目前学界将目光主要投在区块链技术本身及其技术应用层面,尤其是在金融经济领域的应用,在区块链技术伦理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国外关于区块链伦理的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会有区块链伦理问题即成因分析”“区块链有哪些伦理问题”,鲜有关于区块链伦理问题的对策研究,且缺少较为系统、理论化的探讨。国内学者虽然针对区块链伦理问题给出了一些路径对策,但多是从伦理原则、法律制度、技术自身、科技工作者等某一层面着手,缺乏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解决框架。

基于约纳斯责任伦理和欧文四维度框架,本文构建的区块链技术责任伦理解决框架,为系统性解决对策的提出,提供了参考。通过将责任主体、区块链技术发展过程与伦理原则规范三个角度结合,全面、客观地分析并解决问题,以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发展。本着责任对象(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责任主体,即政府、区块链技术从业者、企业、消费者,需要从四个维度着手,即预测、反思、协商和反馈。在区块链技术研发及应用前期进行系统化的考察和评估,预测技术可能带来的机遇及潜在风险,提前做好规划,制定应对措施;在整个技术活动过程中,责任主体批判性地审视自身的行为、承诺、设想,及时更正错误,做出相关调整,以保证区块链技术全过程的合理性;搭建协商交流平台,加强区块链技术产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政府、企业、区块链技术从业者、消费者等)的协商对话,通过交流、辩论等方式,协商并解决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根据问题的反馈以及参与者的反应变化,动态调整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整个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实现技术进步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落实预测、反思、协商和反馈四维度间的协作,政府的制度引导、监督以及协调是至关重要的步骤,也是规避整体技术风险中举足轻重的一环。第一,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伦理规范,引导和监督人们负责任地发展区块链技术。第二,政府要建立健全伦理审查委员会,实行滚动式巡视审查机制,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过程进行动态伦理审查和监督,力求在前期将区块链技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第三,政府要建立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社会伦理问题的评估机制和管理策略,将区块链技术的社会伦理问题纳入到技术发展规划、规范要求、应对措施中考量,关注各利益相关者对于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意见。第四,增设科技伦理课程,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讲座,增强人们的责任伦理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地参与到区块链技术发展和风险治理中来。

除了区块链技术,其它诸如人工智能技术、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具有高度技术复杂性和后果不确定性的新兴技术伦理问题,也可以尝试使用该责任伦理框架进行分析与指导,既能对政府、企业、技术从业者以及消费者进行行为规范,也能搭建一个具有互动交流、高效便捷的解决平台,同时也是对整体的解决框架的合理性、可行性与有效性的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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