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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2-09-28张娟娟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9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化法治

张娟娟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450012)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在我国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自古就拥有着广袤的乡村地区,从事农业的人民占总人口的比重较大,因此农村问题对我国来说是不可忽视的,而乡村治理问题就是众多农村问题中重要的一项。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基础能落实到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这样才能够帮助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达到又好又快的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主要就是让乡村实现法制化,因为中国是农业大国,乡村人口占据人口比例的很大一部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促进农村稳定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1 乡村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1.1 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结合国家整体的法制化进程而言,现阶段的乡村治理法治化还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体系建立尚不完全。在当前的法律服务,重视城市地区发展,轻视农村地区的现象,很多乡村地区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乡镇司法服务地区往往也是有名无实的存在。因为司法服务所需要的居民数量众多,所以在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管理服务辖区内的居民都会上万人,但在一些相对经济偏远落后的地区,司法服务的范围需要更大,但当地的人员数量非常有限,所以在基层执行相关工作时力量相对较弱,这样就无法满足基层乡村对于法律的需要。

1.2 农村普法效果不理想

以前农村的普法效果非常不理想,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朝着全面法治化治理方向发展,国家在大范围内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然而普法宣传的教育往往只是停留在表层面,在城市社区或者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所达到的普法效果非常积极。然而一些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人口相对分散,在进行普法时效果就明显不足,甚至一些偏远的乡村根本没有办法保证每年开展一次的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的方式虽然高效,但统一进行的距离全国实现法治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宣传的过程中,手段也非常单一,都是宣发资料、上课程、挂标语,这样的情况是没有办法来推动整个农村普法效果达到突出成效的。

1.3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

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加强,保护农民的利益,避免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但是在乡村会有一些情况违背了农民的芋圆,侵害农民的权益,这样的情况将会直接给乡村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常见的情况包括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暴力拆迁让农民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使得农民财产受到侵害。除此以外,还存在着惠农补贴政策的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乡村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以及集资摆摊的情况,还有部分乡村,村干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

1.4 农民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受到传统思想影响,有一部分的农民对法律认知不到位,他们认为法律和自己相隔甚远。这就造成在农村地区的法律工具带有明显的地方主义和实用色彩,没有关注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时候,有些村民并不知情,还有些知道自己受到了侵害,但是在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之下,面对不法行为,往往选择一味的退让。同时,由于法律诉讼存在着程序复杂、成本较高、难以执行的特点,使得农民对法律途径没有充分的信任,不愿意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2 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基层干部和乡村人民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2.1.1 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缺失 农村地区的基层干部缺乏法律意识,他们的法治思维建设也相对不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坚持着人治的思维。有些乡村基层干部在工作的过程中,只知道单一到根据上级的指示来进行相关工作,忽略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法律法规尤其是农村方面的知识学习很少,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时,也都是采取以往的经验解决,不会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还有一些基层工作人员认为,乡村治理需要依靠强硬的手段,单纯依靠法律是无法取得突出成效的,所以他们喜欢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命令村民执行相关的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只会强制执行,不懂得说服教育,会让村民产生抵触。

2.1.2 农民缺乏法律意识 过多年普法宣传之后在整个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都已经对法律有了全面的认知,但是在综合环境影响下,村民接受普法教育后收获的知识较少,加上普法宣传的水平有效,导致即便接受了普法教育,农民对法律的认知依旧停留在较为浅层的水平。

2.2 农村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基层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对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着很大的影响。

2.2.1 基层治理缺乏适应性法律文件 当前我国乡村地区存在的矛盾非常多样化,有着很多潜在的社会风险。然而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有些对法律有着较高需求的涉及到“三农”问题的方面立法数量表现出明显的不足,部分领域甚至存在着立法空白,同时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的和生产脱节的情况,难以适应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需求。

2.2.2 法律应用性不强 涉及到农村敏感问题方面的法律通常制定的原则性很强,缺少操作空间,而与之匹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缺少配套政策。当前最常见的乡村矛盾包括了土地流转纠纷、外迁和抛荒农民的土地分配问题、迁出乡村人口的土地纠纷、征地赔偿费用的纠纷等等,这些问题都难以通过现有的法律进行解决。

2.2.3 法律冲突问题 在涉农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就会使得基层治理人员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混乱,使得相关部门执法的难度提高了。例如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有很多法律和法规,然而这些法律和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大量有冲突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拆迁方面,这使得基层治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难以有效的执行法律,做好法治管理工作。

2.3 基层法治治理的体制尚未理顺

2.3.1 执法过程中落实不彻底 涉农相关的法律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基层的地方政府在面临考核压力的时候,他们会用选择的方式来进行执法,有些涉农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将会关乎到地方的政府政绩考核。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政治力量来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到位,但是一些和政府绩效考核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就无法得到执行。

2.3.2 农村基层执法主体较为分散 现阶段,国家的基层执法还存在着不良情况,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各自为战,他们没有意识到基层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而是围绕着部分涉农的法律法规来由专门的执法队伍进行执法。乡镇政府作为一个宏观性的部门,他们的综合任务非常繁重,国家的法律对于乡镇政府给予的权限非常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就没有办法利用这些有限的权限来保障更多农民的权益,他还需要受到上层的压力,这样就会造成没有权力执法的尴尬情况出现。

3 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

3.1 将涉农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通过法律将农民的各项权益进行明确,中国存在着城市和乡村的情况,城乡长期二元结构,农民的正当权益会受到各方的威胁和损害,是浓的立法完善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大部分农民的利益,而后在涉农立法工作中要对村民的意见进行采纳,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让法律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让农民的积极性被最大程度的调动,让农民真正关心的问题能够反映在法律中,让农民在涉农的法律中更具有话语权,更具有参与度。然后围绕着基层治理主体,对农村治理的重点工作进行有效把控,让基层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

3.2 将普法形式进行创新,培育农村法治文化

对农村地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宣传的力度,让普法宣传工作更具实用性,从现实问题作为切入点对农村群众进行教育,调动群众学习的积极性。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将基层的党群干部、治理人员以及群众的法治意识提升,开展普法教育应该从群众日常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出发,善于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平台,让更多媒介成为普法宣传的载体,让普法工作真正能够深入乡村治理人员和群众的生活。在执法的时候应该重视方式,对农村群众来说,以案讲法是一种非常实用的方式,能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让群众能够对法感兴趣,从而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积极地用法。同时还要对农村干部进行专门的培训,让村干部能够认识到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性,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处理个人事务,表达个人的诉求,在农村地区树立尊崇法治、自觉守法的氛围。

为了让普法宣传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让宣传的时效性提升,普法工作应该做好三方面的结合。第一,将法治宣传和人民调解进行结合,让矛盾能够在基层内得到解决,将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让法律能够起到调解的作用,让乡村氛围更加安稳和谐;第二,要将法制宣传工作和特殊群体的帮扶教育进行结合,开展相关的帮扶工作,通过帮扶来感召乡村人群,从而实现乡村稳定;第三,应该重视将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进行结合,让乡村群众不仅能够感受到法的威严和不可侵犯,还能感知到法的温暖。

3.3 将传统的执法观念进行创新,打造乡村自治的模式

3.3.1 改善传统的“管制型”的执法思维 作为乡村治理者,应该及时将执法理念进行更新,将传统管制型的执法思维进行改变。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在乡村中主人翁的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让其参与到农村治理的过程中,在治理中应用法律知识,逐渐在地方培养出信法、懂法、遵法、护法的社会风气。作为基层治理人员,要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能够更加信赖基层政府,让乡村更具凝聚力,将社会的矛盾进行化解,避免出现乡村社会冲突,使得社会秩序被破坏和干扰。

3.3.2 提高乡村群众自治的能力 要对当前乡村的治理模式进行创新,建立广大村民群众的自治民主权力体制和机制,严格按照法律内容进行履职,让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能够更好的得到满足。将农村自治的模式进行改革,需要在原有的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原先村委自治的模式进行改革,转变为社区自治。乡村中各个村庄团体可以构建新型社区,实行村委和社区两级自治的体制,对社区事务分级进行管理。对于农业产业化、多元化的社区以及合作组织发展较为充分的社区,让经济体与村委会进行同时自治,将二者合并为社区自治体,全方位覆盖乡村生产、治理、生活等活动。

3.4 将纠纷调节机制进行健全

3.4.1 将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进行完善 要将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进行结合,做好平时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于具有倾向性的矛盾问题,治理人员应该尽快将其进行化解,越早化解矛盾,消耗的成本越少,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对于敏感时期,治理人员应该做好每日排查工作和专项排查工作,将二者进行结合,对管理辖区内部的所有人、事和物进行全方位的排查摸清,对辖区内可能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矛盾进行全面的掌握,对发展情况有一个全面灵活的掌握,然后及时的做好风险预警,这样出现问题之后,就能够根据所涉及的风险预警找到正确的方法来进行处理,有效化解矛盾。另外在进行矛盾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将矛盾纠纷进行网格化管理,通过分层预警和层级化管理模式,及时的排查相关的矛盾,在精细化排查矛盾的过程中,精准发现问题,精准解决问题。

3.4.2 将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完善 在乡村基层,需要为司法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乡村中设立法律服务站,让专业的法律专业人才能够进入服务一线,才能充分发挥人才的服务价值,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构成一个整体队伍,建立了稳定队伍之后,为乡村地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政府还可以向社会购买相关的服务,将公共法律服务的力量进行充实、增强,让整体的力量朝着科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社会中有很多退休的政法人员,例如干警、法官以及人民警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社会力量,组织其成为乡村法律服务的志愿者,从而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的问题。

3.5 加强农村法治队伍的建设

现阶段要加强基层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实现县级、乡级、村镇的基层网络建设,完成整个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派出所、司法服务机构等工作的建设。强化农村偏远地区,因为和县城的情况有些不同,可以构建一些相关的便民诉讼服务站点,在人口密集的地区设置法院的巡回审判庭,这样让老百姓有了问题,能够找到解决的地方,为区域内的村民群众提供更多样的法律服务。还应该对基层法治干部下乡挂职历练的制度进行完善,让基层法治干部在基层治理工作中发挥智慧和力量。

4 结语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基层治理人员必须要将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寻找问题的本质原因,积极寻找问题解决的策略,让乡村法治化建设能够全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只有全面完成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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