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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

2022-08-18

新传奇 2022年30期
关键词:祖师阳春高院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福建三明市的普照堂

▲二审庭审现场

千年坐佛被盗,引发跨国追索

章公祖师,相传为北宋时期得道高僧,法号普照,圆寂后被镀金塑成佛像。千年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一直被供奉在福建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承载着当地信众的精神寄托。

时间回到27 年前。1995 年12 月的一天,在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共有的普照堂内,村民发现“章公祖师”坐佛不翼而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佛像此后再难觅踪迹。

直到2015 年3 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在对展出的一尊佛像进行扫描时,发现佛像内竟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此事引起了三明当地信众的关注。福建省文物部门迅速作出反应,确认这正是20 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

2015 年11 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律师团队在中国、荷兰两国向佛像收藏者荷兰人奥斯卡进行平行诉讼。

2016 年5 月底,律师团向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奥斯卡归还“章公祖师”坐佛。让人遗憾的是,2018 年12 月,该法院以荷兰法律不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村民委员会不是适格原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8 年7 月26 日,三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2020 年12 月4 日,三明中院公开宣判此案,判令被告奥斯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之后,败诉的奥斯卡一方向福建高院提起二审。

终审判“还”,详解三大焦点

2022 年7 月19 日上午,备受海内外关注的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跨国追索案有了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但其仍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收藏者奥斯卡主张本案应适用其买受佛像的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即《荷兰民法典》。而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

福建高院认为,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主张章公祖师像被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并提交了《大田县公安局关于章公祖师坐佛被盗案情况说明》、阳春村村民证言、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制作的《章公祖师像被盗流失调查报告》等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章公祖师像系在中国境内被盗的法律事实。

奥斯卡虽主张其买受佛像的事实发生在荷兰,但未提交包括买受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方式、出让人名称以及买受单据等任何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且在其声称佛像已通过“以物易物”方式转手他人时,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拒绝披露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和交易对象。因此,福建高院认为奥斯卡上诉主张其买受佛像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荷兰,缺乏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福建高院认为,章公祖师像作为人类遗骸、宋代文物,既非普通的动产,也非一般的文物,其蕴含着深刻的历史、科学、教育和艺术价值,寄托着阳春、东埔两村村民的精神和信仰。章公祖师像长期被供奉、被管理于中国福建省大田县的普照堂,被盗时亦位于中国境内,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福建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章公祖师生前在两个村及附近周边区域诵经、行医,修身养性、扶危济困,亦坐化于阳春村;章公祖师坐化后即受到当地民众供奉膜拜,阳春、东埔两村的先民自宋代以来修建并多次翻修普照堂,用以供奉章公祖师。

奥斯卡虽主张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对案涉佛像的长期供奉行为并不能当然形成或取得对案涉佛像的所有权,但从未提交其买受或合法占有的证据,且亦未提交章公祖师像属于其他主体所有的证据,其关于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奥斯卡认为其已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将佛像交给第三方,不再占有该佛像,不存在返还基础,客观上无法履行判决。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辩称,判定奥斯卡是否负有返还义务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奥斯卡以原物已不为其占有为由,主张免除返还义务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中,奥斯卡承认佛像系其送展,但又称其已在本案诉讼前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转让给案外人,却未披露交易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奥斯卡是“章公祖师像的最后占有人,也是知晓章公祖师像目前下落的唯一知情人”,并无不当。作为章公祖师像的原始所有权人,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当然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奥斯卡予以返还。奥斯卡关于应免除其返还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尽管如此,福建高院的判决等于向全世界宣示了这尊肉身坐佛的法律归属。在这种情况下,荷兰藏家即便不立即履行该判决,但如他想再转手,则会比较困难。因为对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文物,特别是已被一国法院对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判决的文物,潜在买家通常会非常慎重,不会轻易购买。”霍政欣指出,“这将为实现‘章公祖师’坐佛的最终回归创造有利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建高院的判决即便无法立即得到履行,也有其重要意义。”

“章公祖师”佛像是否能回到故里

“本案是中国法院作为文物流出国司法机关,对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诉讼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判决的第一案,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长期关注该案进程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 年公约观察员霍政欣如此评价。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福建高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意味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获得了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重新获得“章公祖师”坐佛的所有权。但是,霍政欣指出,由于本案被告是荷兰人,“章公祖师”坐佛也位于荷兰,佛像能否真正回归故里,还取决于该判决能否在荷兰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院判决的跨国间承认和执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仅在其境内有效,而无域外效力,除非相关国家之间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霍政欣坦言,就本案而言,由于中荷两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加之荷兰法院曾驳回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中国法院的判决,‘章公祖师’坐佛是否能回到故里,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以法治方式破解文物追索困局

中国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自1840 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超过1000 万件文物流失海外。

进入21 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构建包括文物保护与返还在内的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流失文物追索工作发生格局性和历史性变化,圆明园青铜器“虎鎣”、天龙山石窟第8 窟北壁主尊佛首等流失国宝相继回归。

据了解,当前海外流失文物回归的途径主要有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谈判与协商、捐赠、回购等。在我国已成功追回的海外流失文物案例中,这些途径均有所涉及。不过,文物追索作为一项世界性难题,我国在此方面还面临一系列挑战。霍政欣指出,现有有关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效,而西方文物流入国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大多不加入文物返还公约,导致公约的实际约束力大打折扣。且这些公约均制定于20 世纪后期,无法律溯及力,无法适用于其生效前被劫或被盗文物。同时,文物追索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场国的法院及其国内法,在这些国家提起诉讼对文物原属国明显不公不利。

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文物追索能力?霍政欣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推进:第一,改革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完善的文物追索法律制度。文物保护法应制定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条款,明确追索主体和主责机构。第二,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国际合作。第三,积极推进文物追索返还领域国际法制度与规则的改革进程,为国际法朝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破解文物追索的困局,我国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霍政欣强调,法院在解决敏感度较高的跨国文物归属争议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与温和性的优势。随着我国已从单纯的文物流出国变为文物市场大国与文物资源大国,我国法院应积极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确立中国司法在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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