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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学的最新发展

2022-07-08周遵友

犯罪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学教授犯罪

周遵友

一、犯罪学概述

德国对于“犯罪学”的一个常见定义为,“犯罪学是关于犯罪与犯罪控制的一门实证科学”。据此,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与犯罪控制,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实证的。德国犯罪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学不是各科知识的大杂烩,而是一个拥有特定研究对象和特定研究方法的独立学科。相比之下,刑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Normative Wissenschaft),犯罪学是一门“实证科学”(Empirische Wissenschaft)。至于二者的联系,也有一个源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 Jescheck)教授并已得到广为传播的说法,“没有犯罪学的刑法学是盲目的,没有刑法学的犯罪学是无边的”。

德国学术界使用的“犯罪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概念仅指名称为“犯罪学”(Kriminologie)的专业领域;广义概念不仅涵盖狭义概念,还涵盖与狭义概念相邻的专业领域,如偏离行为社会学(Devianzsoziologie)、犯罪心理学(Kriminalpsychologie)、犯罪教育学(Kriminalpädagogik)、青少年刑法(Jugendstrafrecht)、自由刑执行法( Strafvollzugsrecht)、制裁法( Sanktionsrecht)、刑罚学 ( Pönologie)、警察学(Polizeiwissenschaft)、刑事侦查学(Kriminalistik)等。狭义犯罪学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理论(Kriminalitätstheorien)、青少年犯罪学(Jugendkriminologie)、经济犯罪学(Wirtschaftskriminologie)、社会控制(Soziale Kontrolle)、生命历程研究(Lebensverlaufsforschung)、犯罪预防(Kriminalprävention)和受害者学(Viktimologie)等,而这些专业领域有时也是偏离行为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于是,法学机构里的犯罪学专业与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机构里的犯罪学专业具有彼此重叠的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在法学机构里,犯罪学专业的重点领域依次为:狭义犯罪学;青少年刑法;自由刑执行法;制裁法。在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机构里,犯罪学专业的重点领域则分别为:偏离行为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教育学。

二、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

在德国,犯罪学教研活动主要是在大学之内的法律系和大学之外的专门机构进行,而犯罪学课程通常是以法学专业的选修科目形式出现。一言以蔽之,犯罪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读者在了解犯罪学教育之前,应当首先了解法学教育的情况。

(一)高教改革

早在1999年,欧洲29个国家便已签署了旨在促进欧洲高等教育发展的《博洛尼亚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并启动了“博洛尼亚进程”(Bologna Process)。据此,德国有义务按照该条约关于高等教育分为本、硕、博三个阶段的要求,对本国高校的学制进行改革。在德国高校中,法学专业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并自成体系。由于存在着强大的历史惯性,法学专业的学制改革并不容易。

就其本质而言,“博洛尼亚进程”是全球化尤其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大背景下,德国于2002年通过了一部意义重大的《法学教育改革法》。这部已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是一部法律修正案,它对德国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德国法官法》和《联邦律师法》等联邦法律进行了修改,从而奠定了德国当下法学教育的格局。该法的主要目标是:授予各个大学自主设置选修科目的权力;提升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强化律师职业能力的培养。该法的目标之一是把大学法学教育的重心从“法官型教育”移向“律师型教育”,但是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为特征的双轨模式。

(二)双轨模式

《德国法官法》第5至7条以“法官任职资格”为章节标题,规定了与法学教育相关的诸多内容。根据此法,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分为“大学研习”(Universitätsstudium)和“职业实习”(Vorbereitungsdienst)两个阶段,而且每个阶段都是以“国家考试”(Staatsexamen)为标志的。这就是所谓的“双轨模式”。大学研习的对象包括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包括民法、刑法、公法、程序法等核心科目,还包括欧洲法、法学方法论,以及哲学、历史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基础知识;选修科目也被称作“重点领域”(Schwerpunktbereich),其主要目的是补充和深化必修科目。

大学研习的时间大约为四年。法科生修完规定的科目并拿够学分后,便可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而该考试是由各大学的“重点领域考试”(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和国家的“必修科目考试”(Pflichtfachprüfung)组成。通过该考试者,被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行政部门等机构轮流进行为期两年的职业实习,然后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只有通过两次国家考试者,才算是“完整法律人”(Volljurist),也才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高级文职官员等法律职业的初始资格。

根据规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且成绩优秀者,便已有资格直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就此而言,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并无独立的硕士阶段。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第一次国家考试大致相当于法学学士阶段,第二次国家考试大致相当于法学硕士阶段。我国官方机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把通过德国法学专业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证书认证为硕士学位证书,是不无道理的。

(三)研究生教育

“完整法律人”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在德国取得了高中毕业成绩的德国学生开设的。对于那些在其本国已经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有些德国大学法律系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法律硕士”(Legum Magister,LL.M.)学位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留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并完成一篇较长的硕士论文后,便可申请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在德国,如果说法律硕士学位是舶来品,那么法学博士学位便是本土产品,而且是响当当的名牌产品。对于那些有志于读博的德国法科生而言,他们通常是在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便向自己选中的教授提出读博申请,并在其指导下完成一篇合格的硕士论文后,才有可能被正式录取为法科博士生。在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这些人方才申请职业实习,两年实习期满便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在笔者看来,先攻读博士学位再进入职业实习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知道,一旦某人深度进入了实务工作模式,以后再要转换到读书模式就比较困难了。对法科生而言,与其先让实务工作搅乱了自己的心志,还不如先一鼓作气把博士学位拿下来。

三、犯罪学教研机构

(一)概说

在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官方网站上,有一个名为“犯罪学文档”(Kriminologische Dokumentation,KrimDok)的数据库,这是德国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关于全球犯罪学文献的检索系统。在该数据库提供的全球范围内众多犯罪学机构名录中,有近130个德国机构。这些机构中,既有实体性机构,也有非实体性机构;既有公立机构,也有私立机构;既有法学机构,也有更多的非法学机构;既有以犯罪学为主业的机构,也有以犯罪学为副业的机构。

本文将德国犯罪学机构分为两类: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机构。实体性机构,是指主要依赖本单位专职人员承担犯罪学教研任务的机构,此类机构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大学系统之内的机构,主要是指法律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指法律系里承担犯罪学教研任务的教席(Lehrstuhl)或者研究所,如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海德堡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和汉诺威大学刑法、刑诉法与犯罪学教席等;另一种是在大学系统之外的机构,如马克斯•普朗克犯罪、安全与法律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zur Erforschung von Kriminalität,Sicherheit und Recht,MPI)、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Kriminologisches Forschungsinstitut Niedersachsen,KFN)和犯罪学中心机构(Kriminologische Zentralstelle,KrimZ)等。非实体机构,是指主要依赖非本单位专职人员承担犯罪学教研任务的机构,如犯罪学学会(Kriminologische Gesellschaft,KrimG)等。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大学里,教席是指(正式的)在编教授职位,教席拥有者(Lehrstuhlinhaber)则是指(正式的)在编教授。与此相对应,也有一些(非正式的)编外“教授”头衔。大学系统内的“教席”有时也被称作“研究所”(Institut),而“教授”就相当于研究所所长了。表面看来,德国大学的教席类似于我国大学的教研室,但二者本质上是不一样的。教席既是一个公职,也是一个机构;在这样的机构里,只有负责人一人拥有永久职位,在其手下从事教研工作的青年教授、荣誉教授、退休教授、编外教授、讲师、博士后、博士生等其他人员都是“临时工”。

(二)犯罪学机构一览表

表1至表3列明了一些大学内犯罪学机构、大学外犯罪学机构和非实体犯罪学机构的基本信息。对于大学内机构,表格内还列明了其所在大学的名称以及现任与前任教授的姓名。从大学内机构的具体名称看,只有少数机构以犯罪学冠名,绝大多数机构在其名称中包含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刑法、青少年刑法等字样。无论如何冠名,这些教席或研究所实际上都承担着狭义犯罪学之外领域的教研任务。德国大学在过去这些年中削减了一些犯罪学教席,因而导致若干位已经退休的(具有法学背景的)著名犯罪学家的姓名未被以下表格收录,如不来梅大学(Uni Bremen)的卡尔·舒曼(Karl Schumann)教授,维尔茨堡大学(Uni Würzburg)的克劳斯·劳本塔尔(Klaus Laubenthal)教授,以及萨尔兰大学(Uni Saarland)的海因茨·穆勒-迪茨(Heinz Müller-Dietz)教授和海克·荣格(Heike Jung)教授等。表格中亦未包括弗里德里希·罗赛尔(Friedrich Lösel)教授,因为他是心理学领域里的犯罪学家,而且已经退休;曾长期担任牛津大学教授,目前在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Uni Erlangen-Nürnberg)心理学系“义务劳动”。

表1 大学内犯罪学机构

(续表)

(续表)

表2 大学外犯罪学机构

表3 非实体犯罪学机构

(三)大学内犯罪学机构

1.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

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于1962年成立,是同类研究所中历史最悠久的一个。该所的首任所长和创始人是汉斯·格平格尔(Hans Göppinger)教授,他于1962年至1986年担任所长。由于他具有刑法学和精神病学这两个专业上的学术背景,这就使得直到20世纪70年代,德国犯罪学的典型特征就是刑法学与精神病学的融合。他的一个重点研究项目是“图宾根年轻犯罪人比较研究”(Tübinger Jungtäter-Vergleichsuntersuchung,TJVU),通过对犯罪者个人进行实证研究以便获取基本知识,从而为犯罪学科学理论与刑事司法提供依据。

1986年至2011年,汉斯-约尔根·凯尔纳担任该所所长。他除了继续前任的重点项目TJVU外,还将研究工作延伸到国际层面,新项目包括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社会变迁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他的研究工作的重点在于人的主观方面,也就是在态度和价值层面上进行学术讨论。在他的倡议下,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在与海德堡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的合作下,创设了一个名为“犯罪学文档”的数据库。2011年,约克·金茨希教授接任所长职位。新所长既延续了该所传统,还重点关注“制裁法”(Sanktionsrecht)议题。该所进行的另一个项目是“刑事协商”(Verständigung in Strafverfahren),该项目旨在对刑事司法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其他研究项目涉及自由刑执行(如青少年自由刑执行中的穆斯林)和当前的刑事政策(如足球比赛中的暴力现象)。

在教学方面,该所老师提供大班课、案例课以及其他教学活动。学生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教育学等专业。在这些活动中,教学内容包括:犯罪学、刑法与制裁法、自由刑执行、青少年刑法。在犯罪学教学重点中,一方面是具体的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和犯罪理论;另一方面是特定形式的犯罪,如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由特殊群体(如妇女和青少年)实施的犯罪。在教研团队方面,现任所长领导全所的教学与研究,该所的1名资深教授(即前任所长)、1名荣誉教授(系巴符州退休高官)、1名青年教授、4名博士后研究者和7名博士生承担具体的教研活动。该所还有6名行政人员,分别负责办公室、图书馆和电脑中心等部门工作。

2.海德堡大学犯罪学研究所

1990年起,迪特·多凌教授担任海德堡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直至2021年年初退休。目前代理该教席职务的是来自科隆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的马里奥·巴赫曼(Mario Bachmann)博士,他已经开始承担该所的犯罪学主干课程。多凌教授还在被续聘,不过只担任少量的教学任务。截至2022年1月底,该所共有9名工作人员,包括多凌教授、1名秘书、7名研究人员(其中1人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其他多为博士研究生)。在该所官方网站列举的(以博士生为主体的)20名前任研究助理中,已有10人获得了各种各样的教授头衔,其中包括已从波鸿大学教席上退休的托马斯·费尔特斯教授,仍在海德堡大学犯罪学研究所任教的编制外教授迪特·海尔曼(Dieter Hermann)博士,正在瑞士伯尔尼大学担任助理教授的依内克·普鲁因(Ineke Pruin)博士。该所的当前研究项目包括:德国天主教会辖下天主教神父、执事和教团男性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合作项目);德国福音派教会及其慈善协会“迪亚科尼亚”(Diakonie)中的性暴力和其他虐待行为(合作项目);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性侵犯的暗场研究(合作项目);打击腐败和操纵行为:医药和商业领域的监管和自律;《刑法典》第63条意义上“精神病医院安置”之处分措施;犯罪学教科书。

3.迈因茨大学交叉学科法医学中心

在莱普州司法与科学部的支持下,迈因茨大学于 2014年成立了“交叉学科法医学中心”。成立该中心的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实务中,不仅需要运用到法教义学,在很多情况下更依赖实证知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需要参考心理学、精神病学或犯罪学的各种专家意见,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人身危险性以及干预措施等。该中心的任务是:为法医实务的参与者就以上问题提供跨学科领域的支持,帮助他们发现和避免错误。

参加交叉学科法医学中心的人员既包括实证学科(法心理学、犯罪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学和文化人类学)和法教义学科(刑法和家庭法)的教授,也包括享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人员。该中心的校内成员包括犯罪学教授豪克·布莱特尔,社会心理学与法心理学教授罗兰特·伊姆霍夫(Roland Imhoff)以及法医学教授坦雅·盖尔玛罗特(Tanja Germerott)等;校外成员包括KrimZ主任、法心理学教授马丁·莱顿贝尔格以及萨尔兰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授沃尔夫冈·莱茨(Wolfgang Retz)等。其中,布莱特尔教授为该中心的主任,伊姆霍夫教授为副主任。

(四)大学外实体机构

1.马普所

对我国犯罪学学者而言,最著名的德国犯罪学机构不是某个大学的教席或研究所,而是马普所,这主要是因为该所与我国犯罪学界的交往最多。需要说明的是,马普所实行共同所长制,2019年之前马普所分为刑法学和犯罪学两大部门,其中犯罪学所长是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教授(本文简称“阿教授”)。在2019年之后,马普所分为刑法学、犯罪学和公法学三大部门,其中犯罪学所长是来自荷兰的让-路易斯·范·盖尔德教授。该所的历史可追溯到1938年由弗莱堡大学法律系阿道夫·舍恩克(Adolf Schönke)教授任职的刑法学教席。该教席于1947年被改名为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后于1966年被并入德国最为知名的科研机构“马克斯·普朗克协会”(Max-Planck-Gesellschaft),因而被改名为“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ür auslä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教授担任马普所首任所长,直至其于1982年退休。在其担任所长之后不久,耶赛克教授便提出了著名的“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理念,并以此为指引,该所于1970年增加犯罪学团队,古因特·凯泽教授于1973年至1997年担任犯罪学所长。凯泽教授的接班人是其弟子阿教授。1997年至2019年,阿教授担任犯罪学所长达22年。在阿教授任职期间,其在马普所的搭档先后是阿尔宾·埃赛尔(Albin Eser)教授(1982年至2003年担任刑法学所长)和乌尔里希·齐白(Ulrich Sieber)教授(2003至2019年担任刑法学所长)。阿教授和齐教授同时于2019年卸任后,马普所所经历了一次重大改革,增加了一个“公法”(即“公共安全法”)部门,而该所名称也于2020年3月被正式改为“马克斯·普朗克犯罪、安全与法律研究所”。

我国学术界最为熟悉的德国犯罪学家就是阿教授。笔者认为,阿教授在中国享有盛名,不仅因为他是著名的犯罪学家,是享有盛誉的马普所犯罪学所长,而且因为他指导和培养了多名中国博士生,与我国学术界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此外,他于多年前出版的犯罪学专著,也已被译成中文于2017年在中国出版。阿教授曾于1968年至1973年间先后在图宾根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攻读法学和社会学。1976年至1991年间,他在马普所犯罪学所长凯泽教授门下攻读博士学位、撰写教授资格论文。他于1979年获得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题为《罚金刑的量刑与执行:对日额金制度进行的特别思考》。他又于1991年获得教授任职资格,其教授资格论文题为《重罪量刑:关于刑量确立与刑量阐释的比较性理论与实证研究》。他于1992年3月被聘为康斯坦茨大学法律系刑法与邻近学科教席教授,1993年6月转而担任德累斯顿理工大学刑法、青少年刑法、刑事执行法与犯罪学教席教授。然后,他自1997年3月起担任马普所犯罪学所长,并自1997—1998年冬季学期起担任弗莱堡大学荣誉教授。阿教授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刑事制裁体系;量刑;毒品刑法与毒品犯罪;犯罪学基础问题;犯罪学具体问题,如青少年犯罪、环境犯罪、有组织犯罪、仇恨犯罪以及转型社会中的刑法改革。阿教授在马普所超期“服役”一年,于2019年退休,范·盖尔德教授接任犯罪学所长,新所长的专业教育都是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大学完成的:他于1999年获得心理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获得心理学博士学位。就工作经历而言,他曾于2010年至2017年在“荷兰犯罪与执法研究所”(Netherlands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Crime and Law Enforcement,NSCR)先后担任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并于2018年担任荷兰屯特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兼任NSCR研究人员;自2019年起担任马普所犯罪学所长,自2020年起担任荷兰莱顿大学“教育与儿童研究所”(Institute of Education and Child Studies)教授。于2019年新上任的三位新所长,没有像他们的两位前任那样一致发展与弗莱堡大学法律系的合作关系,而是各自保持与其此前任职高校的关系,并分别在那里承担教学任务,且以此途径招收和培养自己的博士生。当然,这些博士生也几乎总是驻扎在位于弗莱堡的马普所。以范·盖尔德教授为例,他还继续保持与其母校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密切关系。

马普所官方网站公布了范·盖尔德教授所领导的犯罪学部门的研究理念、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和研究团队。一是关于研究理念。范·盖尔德教授提出,因兼采各科之长,犯罪学学科具有鲜明的实证特色,以及丰富的理论观点。但是,由于在实证和理论上存在不成体系的风险,作为犯罪学的最大优势的多样性也可能是其最大的弱势。该学科致力于探求一种融合、统一的理论框架,因而需要弥合个人倾向说和社会成因说之间的重大分歧。个人倾向说将犯罪行为归咎于个体差异,而社会成因说则认定外部环境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已有证据反复表明这两种学说都有道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科学观点对于人们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起因和存续至关重要。二是就理论创新而言,范·盖尔德教授认为,其研究项目的首要任务是致力于从融合性和跨学科的角度推动理论的发展,特别在解释犯罪行为时,应当考察外部(社会)因素和内部(个人)因素的相互关系。研究项目旨在通过借鉴社会、进化和认知心理学与行为经济学等其他领域的知识,对犯罪学的理论传统进行拓展。三是就研究方法而言,范·盖尔德教授认为,实证犯罪学(empirical criminology)通过精心设计的方法收集数据,然后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极大地提升了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理解程度。而且,实证犯罪学在定性和定量方面也都达到了令人赞叹的成熟程度。但是,传统上的这种回溯性的研究方法导致人们对于犯罪的预测因素,对于犯罪者的特征,对于引发犯罪生涯的人生事件知之甚多。为了在对于犯罪及其预防的理解上取得显著进步,人们应当探索新的方法。方法创新的基础是对犯罪决策进行的研究,以及把诸如虚拟现实等技术运用于犯罪研究之中。四是就研究计划而言,范·盖尔德教授带来了三个新项目:虚拟入室盗窃项目(Virtual Burglary Project);360度虚拟场景方法(The 360º Virtual Scenario Method);犯罪时间/短期心理与犯罪(CRIMETIME/Short-Term Mindsets and Crime)。这些项目均由其单独或共同领导。自此,犯罪学部门还有其他五个正在进行的项目,这五个项目的名称分别是:刑法制裁中的法律考验;城市居住区的犯罪、不安全和社会活力;性犯罪者的再社会化;关于警察部门登记犯罪与刑事制裁之发展状况的同龄人群组研究;新冠肺炎大流行对于巴符州内犯罪行为的影响。目前,犯罪学研究团队共有 17名研究人员:范·盖尔德教授、独立研究员迪特里希·奥伯维特勒(Dietrich Oberwittler)教授、5名拥有博士学位的高级研究员、4名博士后、3名博士生、2名即将读博的学生、1名秘书。

2.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

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是由德国犯罪学家、时任下萨克森州司法部长汉斯-迪特·施温特(Hans-Dieter Schwind)于1979年成立的。该所位于下萨克森州首府汉诺威,与位于该州的哥廷根大学在合作协议范围内进行合作。该所是以协会的形式进行运营的,由下萨克森州政府经济与文化部提供资金,每年额度为150万欧元。此外,该所还为其几乎所有研究项目申请到了第三方资金,而第三方资助机构包括“德国研究联合会”(DFG)、各类基金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

自1979年起,前四任所长先后为海尔穆特·库利(Helmut Kury)教授、克里斯蒂安·普法伊费尔(Christian Pfeiffer)教授、皮特·威策尔斯(Peter Wetzels)教授和维尔纳·格里佛(Werner Greve)教授。2003年,普法伊费尔教授再次担任所长,任职长达12年。自2015年起,托马斯·布里色纳教授为该所的第六任所长。在资历上,他获心理学、数学、社会学本硕学位,心理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2015年在基尔大学(Uni Kiel)担任发展心理学、教育学和司法心理学教席教授,2015年至今担任哥廷根大学“跨学科犯罪学研究”(Interdisziplinäre Kriminologische Forschung)教席教授,2015年至今担任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而且自2006年起就已拥有权威机构颁发的司法心理学鉴定师资格。该所副所长为梯尔曼·巴尔奇(Tillmann Bartsch)教授,他在2012年完成法学专业的本硕博教育,2014年至2020年在图宾根大学担任青年教授,自2020年4月起在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担任研究人员,自2020年8月起担任图宾根大学的编外教授。该所共有25名来自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

自2021年2月起,该机构被划分为三个研究小组。第一领域为“偏离行为的原因和发展”,其旨在了解个人变化(如人生经历)和社会变迁(如全球化)在多大程度上引发了偏离行为。该领域的子项目包括:数字时代的极端化;对于(依照《北威州宪法保护法》第33条第2款)已被存储的个人数据进行评估;对于石荷州移民犯罪状况进行的分析;口头性骚扰的范围与后果。第二领域为“偏离行为的形式和后果”,其旨在探究在社会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犯罪现象,包括其形态、特点以及对于受害人的后果。该领域的项目包括:中等职业学校里的犯罪预防与健康养成(尤其是学徒们的毒瘾和网瘾);针对企业的网络攻击;针对个人用户的网络犯罪;心理社会意义上的诉讼陪伴。第三个领域为“社会控制的机制”,旨在对实施正式社会控制的国家职权机构的任务与实践进行研究。而这些国家机构是指警察局、检察院、法院、监狱以及情报机构和青少年保护局等。该领域的项目包括:对释放之后法律考验的比较研究;对于下萨克森州被释放者的释放过渡期管理进行的问卷调查;监狱里的穆斯林;对于惩治(《刑法典》第232至第233a条规定的)贩卖人口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的评估;刑事诉讼中的错误与重审。

自2017年起,该机构经常举办一个名为“犯罪学研讨会”的系列讲座活动,演讲者主要为外单位研究人员,论题为犯罪学最新研究成果。2021年上半年,该所已举办了5次讲座,其论题分别为:滥杀无辜行为的原因与预防、网络犯罪中的明案与隐案、刑事协商、数字通信空间的规则建构、对于反兴奋剂法的评估。自2021年2月起,这个讲座系列成为下萨克森州官方认可的法官、检察官培训项目,有兴趣者需要上网登记,法官、检察官们参加活动之后可以获得参与培训的证明。值得关注的是,该所还刚成为德国知名犯罪学季刊《犯罪学与刑法改革杂志》(Monatsschrift für Kriminologie und Strafrechtsreform,MschrKrim)的编辑部所在地。该刊主编是马普所前所长阿教授,其他三位编辑分别为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所长布里色纳教授、明斯特大学的克劳斯·波尔斯教授以及英国剑桥大学和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的弗里德里希·罗赛尔教授。在阿教授从马普所犯罪学所长任上退休之后,该刊编辑部于2020年年底从马普所搬迁到了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

3.犯罪学中心机构

犯罪学中心机构成立于 1986年,是德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创建的犯罪学研究与记录机构,也是一个公益性的单位,以协会的组织形式进行运营,其常务会员为德国联邦和各州,分别由联邦和各州的司法部所代表。该机构运营一个公开、在线的专业数据库“KrimLit”和文档服务器“KrimPub”。该机构的研究成果和大会论文集主要是通过纸质、电子方式予以发表,其中的大部分资料均可在该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免费下载。

犯罪学中心机构在刑事实务领域从事实证性的研究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得到本机构成员(亦即代表联邦和各州的司法部门)的批准,并得到定期经费的支持。而且,该机构承接第三方资金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研究项目涉及数据的搜集和分析,而数据主要来源于刑事案卷、登记摘要或问卷调查。该机构的研究重点为:刑事追究与刑事程序、刑罚与处分、监狱执行与处分执行、罪犯处置与监管、性犯罪、政治犯罪、犯罪受害者。

犯罪学中心机构定期举办专业大会,大会议题或者是规划之内或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或者是刑法学与犯罪学领域的热点议题。大会成果大都被收入到该机构的丛书中。1986年至2019年间,该机构曾举办过37次会议,几乎每年都要举办一次。2011年至2021年的大会论题分别是: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与精神病学鉴定;变化之中的监狱执行;有特殊需求的应受刑罚者;铁窗内的人权;监狱里的处遇;心理社会学上的诉讼陪伴;性暴力对社会和法治构成的挑战;媒体、犯罪和刑事政策;体制内的暴力与强制;移民与犯罪;性犯罪者处遇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Sexual Offenders,IATSO)第十六届国际会议。

犯罪学中心机构首任所长为任职至1997年的约克-马丁·耶勒(Jörg-Martin Jehle)教授。第二任所长为鲁道夫·埃格(Rudolf Egg)教授,任职至2014年。目前,该机构有两名领导者:所长和副所长。除了两名领导者外,该所还有17名研究人员(其中2人已获博士学位)和3名行政人员。现任所长为马丁·莱顿贝尔格教授,他拥有心理学本硕学位、犯罪学硕士学位和生物学博士学位,以及司法心理学鉴定资格。他曾于2013年至2015年在迈因茨大学担任司法精神病学教席青年教授,自2015年起担任该所所长。2016年至2021年担任性犯罪者处遇国际协会秘书长,自2021年起担任该协会会长,并担任该协会杂志《性犯罪:理论、研究与预防》(Sexual Offending: Theory, Research, and Prevention)的主编。现任副所长为阿克赛尔·德赛克(Axel Dessecker)教授。他拥有法学专业的本硕博学位,社会学专业的本硕学位,哲学硕士学位。他曾于1987年至1993年在马普所犯罪学所长凯泽教授门下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研究助理,亦曾于2002年至2008年间在哥廷根大学法律系约克-马丁·耶勒教授的犯罪学教席里担任讲师。

(五)非实体机构

1.概说

在德国,除了上述实体机构外,还有数量众多的以协会或中心等命名的非实体机构。此类机构既包括公益组织,也包括学术组织。其中,比较知名的公益组织包括“德国青少年法庭与青少年法庭援助协会”(Deutsche Vereinigung für Jugendgerichte und Jugendgerichtshilfen,DVJJ)和“白环协会”(Weißer Ring),最为知名的学术组织为“犯罪学学会”。

DVJJ是刑事政策和相关实践的咨询机构,拥有1500名会员,其宗旨是推动参与青少年刑事诉讼的诸行业的跨学科合作。DVJJ的主要工作是组织3年一度的“德国青少年法庭大会”(Deutscher Jugendgerichtstag),负责编辑季刊《青少年刑事法与青少年援助杂志》(Zeitschrift für Jugendkriminalrecht und Jugendhilfe,ZJJ)。

“白环协会”原名为“支持犯罪受害者和预防犯罪的公益协会”(Gemeinnütziger Verein zur Unterstützung von Kriminalitätsopfern und zur Verhütung von Straftaten e.V.),成立于 1976年,现有44000名会员,在德国400多个地点建立了由约2900名受害者志愿者组成的全国性网络。“白环协会”旨在为犯罪受害者提供快速和直接的援助,其具体方式包括:人力援助,陪同参加与警署、检察院和法院组织的会议,提供法律咨询和资金支持。

2.犯罪学学会

犯罪学学会是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三个德语国家犯罪学者建立的一个以协会形式运营的学术组织,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927年成立的犯罪生物学学会,当时会址为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会长为奥地利法学家阿道夫·兰茨(Adolf Lenz)教授。犯罪生物学学会从遗传生物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这种方法契合了纳粹政权的需求,因此背上了不良名声。1951年,该学会成立了新的理事会,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埃德蒙德·梅茨格(Edmund Metzger)教授担任会长。该学会的研究方向转向了心理学和心理病理学。

1959年,犯罪生物学学会发生分裂。部分会员脱离学会,在波鸿成立了德国犯罪学学会(Deutsche Kriminologische Gesellschaft),由迈因茨大学阿尔曼特·梅尔根(Armand Mergen)教授担任会长。1978年,由法医学教授弗朗茨·彼德森(Franz Petersohn)担任会长。1984年,德国波鸿大学汉斯-迪特·施温特教授接任会长。原来的犯罪生物学学会于1969年易名为整体犯罪学学会(Gesellschaft für die gesamte Kriminologie),其研究领域大为拓展,会员也不断增加。新协会由海尔曼·维特(Herman Witter)教授担任第一任会长。但事实上,协会里最有影响力的人物是图宾根大学的汉斯·格平格尔教授。由此,德国犯罪学界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北面由施温特教授领导,南面由戈平格教授领导。1988年,两个学会达成合并协议,成立了新犯罪学学会(Neue Kriminologische Gesellschaft),由图宾根大学的汉斯-约尔根·凯尔纳教授担任会长,由施温特教授担任副会长。分裂状态的结束,无疑有利于德国以及德语国家犯罪学的发展。

2007年,新犯罪学学会变更为犯罪学学会。2010年至2011年,迪特·多凌教授担任会长。2020年至2023年任期内,由哥廷根大学和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的托马斯·布里色纳教授担任会长,图宾根大学的约克·金茨希教授担任副会长,主席团成员还包括德国明斯特大学的克劳斯·波尔斯教授、德国科隆大学的弗兰克·瑙依巴赫教授、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克里斯蒂安·格拉夫(Christian Grafl)教授以及瑞士伯尔尼大学的依内克·普鲁因教授。能在该学会里担任领导职务的,无疑也都是重要学者。

犯罪学学会的核心工作在于举办两年一度的专业大会,该大会是由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三国的犯罪学学者轮流主办的。相较于奥地利和瑞士,德国是大国,承办会议的次数也更多。自1990年以来已经举办过16次大会,其中有11次都是在德国举办的。另外,由于疫情之故,本来定于2021年举行的第17次大会,也已被推迟到2022年,主办者还是德国学者。表4所示的12次专业大会中,共出现了12个主办者的姓名。能够有资格担任主办者的,都是重量级人物。其中,第1次大会联合主办者凯尔纳教授和施温特教授在退休时为德国犯罪学界留下了两个学术重镇: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和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第2次大会联合主办者凯泽教授和耶勒教授分别为马普所犯罪学部门和犯罪学学会的首任负责人,这两个机构至今仍为德国犯罪学重镇。海德堡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是另一个重镇;凯尔纳教授曾经在此担任所长,其接任者则是第 12次大会主办者多凌教授。在这12名主办者中,只有布里塔•班纳伯格、弗兰克•瑙依巴赫、克劳斯•波尔斯和托马斯•布里色纳等4位教授依然在职。

表4 犯罪学学会历届专业大会

四、犯罪学课程设置

(一)概说

由于德国实行联邦制,各联邦州是兴办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的主体。《德国法官法》对于法学教育作了笼统规定之后,各州通过州法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海德堡大学、弗莱堡大学、图宾根大学和康斯坦茨大学等所在地巴符州就制定了本州的《法律人教育法》(Juristenausbildungsgesetz,JAG)和《法学教育与考试条例》(Juristenausbildungs- und Prüfungsordnung,JAPrO)。

《法律人教育法》第10条授权本州司法部在征求本州内政部、财务部和科技部意见的前提下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本州法学教育的某些方面制定实施细则。《法学教育与考试条例》第26条规定:“各个大学以大学规章的形式规定重点领域的教育和大学考试的安排”;第27条规定:“这里的‘大学考试’便是指重点领域的考试,而重点领域的研习至少应有16个周学时”。

(二)图宾根大学犯罪学课程

根据《2019年1月18日图宾根大学关于法学专业定位考试、中期考试、重点领域教育和大学考试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第1条,该校法科生均应参加“定位考试”(Orientierungsprüfung)和“中期考试”(Zwischenprüfung);定位考试旨在为法科生们提供一次审视其攻读法学专业的决定是否明智的机会;中期考试旨在考查法科生是否具备顺利完成法科学业的条件。根据《规章》第2条和第6条,定位考试是在第2学期结束之前进行,中期考试是在第4学期结束之前进行,这两个考试的内容为民法、刑法和公法这3门主干科目。根据《规章》第9条,图宾根大学法律系的“重点领域”共有7个,有的领域只算作一个专业方向,而有的法律领域又被分为若干专业方向。这样,可供法科生们选择的专业方向达到13个。其中,第7个重点领域为“刑事司法”(Strafrechtspflege),该领域又被分为两个方向:刑事科学(Kriminalwissenschaften)和经济刑法(Wirtschaftsstrafrecht)。本文重点讨论的犯罪学便置身于“刑事科学”这个专业方向之中。根据《规章》第10条,只有在通过中期考试之后,才可以进行重点领域的学习;学生们应向院方提交重点领域的申请,由院方进行合理调配后进行审批。根据《规章》第11条,法律系以“学习计划”(Studienplan)的方式规定每个重点领域或重点领域方向的教学活动;在这些教学活动中,有的是必修的,有的则是选修的。根据《规章》第12条,重点领域的学习,以考试方式予以结课;每个学期都会进行这种考试。根据《规章》第14条,“刑事科学”方向的考试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以闭卷考试结课)包括:犯罪学一、犯罪学二、青少年刑法、自由刑执行、犯罪的法律后果;选修科目(也可以口试方式结课)包括:刑事司法备考研讨会、刑事司法小班研讨课、刑事科学深化课。图宾根大学法律系以该规章为基础,制订了相应的“学习计划”。

根据2020年12月22日审定的学习计划,“刑事科学”方向的“大学考试”课程如表5所示。图宾根大学法律系在“刑事科学”专业方向的大学考试科目总共只有18周学时。为了能够达到“考试条例”所规定的16个课时,学生们至少应当修完4门选修科目中的3门。

表5 图宾根大学犯罪学课程表

(三)海德堡大学犯罪学课程

根据海德堡大学《2015年3月26日法学专业重点领域教学与考试规章》,该校法律系大学考试的对象共有12个重点领域,其中第2个重点领域为“刑事科学”。在这个领域的教学中,既有犯罪学课程,也有非犯罪学课程(见表6)。其中,犯罪学课程只有犯罪学、青少年刑法、自由刑执行。海德堡大学法律系的教学计划还公布了这三门课程的考试大纲。

表6 海德堡大学犯罪学课程表

五、犯罪学流行教材

在犯罪学领域,马普所图书馆收藏了尽可能多的专业书籍,尤其是英语和德语方面的书籍。这些流行教材可分为三类:狭义犯罪学教材、青少年刑法教材、自由刑执行教材(见表7至表9)。需说明的是,德国的大学教材(包括犯罪学教材)一般都是独著作品,在少数情况下也有合著作品,而不会采用主编模式。知名的教材一般都会不断地更新,而且会不断地传承。一般而言,如果某个教材有多个作者和多个版次,那么它所传递的一般信息是:第一作者是教材创始人;第二作者是在第一作者(因已经死亡或者因身体不好而)无法继续更新的情况下,独立地、全面地更新教材;第三作者又是第二作者的接力者。在德国,比较知名的出版法律书籍的出版社包括贝克(Beck)、米勒(Müller)、诺默斯(Nomos)、德古意特(De Gruyter)、施普林格(Springer),其中贝克出版社是最为知名的。

表7 狭义犯罪学教材

表8 青少年刑法教材

表9 自由刑执行教材

六、犯罪学硕士项目

由于犯罪学尚未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学科,德国高校是不授予犯罪学学士和博士学位的。作为例外情况,少数几所高校(如汉堡大学、波鸿大学、雷根斯堡大学和格拉夫斯瓦尔德大学)开设了专门的犯罪学硕士项目,为成绩合格者颁发硕士学位。

(一)汉堡大学硕士项目

汉堡大学一共开设了两个犯罪学硕士学位项目,即犯罪学硕士和国际犯罪学硕士,均由犯罪学教授克里斯汀·亨切尔负责。犯罪学硕士项目具体情况如表10所示。

表10 汉堡大学“犯罪学硕士”项目

(二)波鸿大学硕士项目

波鸿大学有一个名为犯罪学、刑事侦查学与警察学的硕士学位项目(德语:Kriminologie, Kriminalistik und Polizeiwissenschaft MA;英语:Criminology, Criminalistics and Police Science MA)。该项目于2005年创立时名为犯罪学与警察学;2016年该项目增加了刑事侦查学的内容。学生们可以在犯罪学和刑事侦查学这两个方向中选择其一,但所有学生都应学习警察学方向的内容。在成功学完本课程后,学生可获得德国以及世界认可的犯罪学、刑事侦查学与警察学硕士学位。波鸿大学硕士项目如表11所示。

表11 波鸿大学硕士项目

(续表)

(三)雷根斯堡大学硕士项目

雷根斯堡大学硕士学位项目为犯罪学与暴力研究(Kriminologie und Gewaltforschung)。该校根据《巴伐利亚州高校法》于2013年为该项目制定了一个《考试与教学条例》,后又先后于2015年和2017年对其进行修订。本项目采用绩点和模块制度。绩点是依据欧洲学分转换体系(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s,ECTS)为基础的,一个绩点相当于25—30小时的课堂、课下学习时间。模块是指以绩点形式规定的、可被考核的学习单元,每个单元包含了特定级别、特定主题的学习内容。学完每个模块之后,都要有一个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可获得相应的绩点。雷根斯堡大学硕士项目如表12所示。

表12 雷根斯堡大学硕士项目

(续表)

七、犯罪学面临的挑战

(一)犯罪学的地位

一个学科的重要性,往往取决于其在高校里的体系性地位。这个规则也可被用以考察德国的犯罪学学科。2012年,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律系刑事科学研究所实施了一次在线问卷调查,调查者向德国高校里所有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机构以及德国大学体系之外的几个研究机构发送了问卷,一共涉及265家机构。其中,共有185家(占比70%)机构提供了答卷。在调查者看来,认定犯罪学学科是否具备体系性地位时,需要考虑五个因素:(1)除了大学法律系外,犯罪学还深度地嵌入到大学里的其他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机构中;(2)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主力军是编制内的资深教授(即C4/W3教授),而不是编制外的普通讲师、青年教授、退休教授或者博士生;(3)在犯罪学机构中,一半以上的教研活动包含着犯罪学的内容;(4)一半以上的犯罪学科研活动属于实证研究;(5)深度参与到国际上的犯罪学学术讨论中。

第一,就犯罪学教育的广泛性而言,调查结果显示,在上述185家机构中,共有55家表示他们从事犯罪学教研活动。在这55家机构中,法学机构32家(占58%)、社会学机构10家(占18%)、心理学机构8家(占15%)、教育学机构5家(占9%)。可见,犯罪学教研活动主要集中在法律系中,其在其他学科中的存在度不高。

第二,就从事犯罪学教育的主力军而言,上述55家从事犯罪学活动的机构中,共有56个犯罪学教授职位。其中,34个(占61%)教授职位位于法学机构中,还有11个(占20%)、7个(占12%)和4个(占7%)教授职位分别位于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机构中。另外,除了以上56个教授职位外,另有29个犯罪学教研职位是由拥有6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学位拥有者占有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学机构里的上述34个教授职位中,31个为资深在编教授职位。总之,从事犯罪学教育的主力军位于法学机构,而且主要是由编制内的资深教授组成。

第三,就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时间而言,在法学机构里从事狭义犯罪学研究的23个教授职位中,其团队成员花在狭义犯罪学研究上的时间占其全部研究时间的平均比例为38%,而花在青少年刑法、制裁法和自由刑执行法等领域的研究时间占全部研究时间的平均比例还要远低于38%。就犯罪学教学的时间而言,在法学机构里开设犯罪学相关课程的34位教授职位,狭义犯罪学课程的平均学期周学时为2.81,偏离行为社会学课程的平均周学时为1.67,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平均周学时为2.00,青少年刑法课程的平均周学时为1.48,制裁法或刑罚学课程的平均周学时为1.40,自由刑执行研究课程的平均周学时为1.40。

第四,就从事实证研究的时间而言,在从事狭义犯罪学研究的22个法学机构中,其从事该领域实证研究的时间占总体研究时间的比例为49%;在从事偏离行为社会学研究的 3个法学机构中,其从事该领域实证研究的时间占总体研究时间的比例为45%。

第五,就德国犯罪学学者的国际存在度而言,2007年至2012年,德国机构中的54名犯罪学教授一共发表了47篇文章,这些文章仅仅分布在17种最具国际影响力的英语期刊中的8个期刊;有34篇发表在区域性刊物上,如《欧洲犯罪学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和《欧洲刑事政策与研究杂志》(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等。

(二)犯罪学的危机

2012年6月28日至30日,阿教授在其担任领导职务的马普所召开了一个题为“德国犯罪学的现状”的学术会议,60名犯罪学学者参与此会。与会者从学科比较和国别比较的角度讨论了犯罪学学科的发展状况以及该学科在德国遭遇的重大危机。此次会议的5篇论文发表在德语季刊《新刑事政策》(Neue Kriminalpolitik)上,其中第1篇是由马普所的阿教授、不来梅大学的斯特凡·昆赛尔(Stephan Quensel)教授和汉堡大学的克劳斯·赛萨尔教授联合署名的《关于德国犯罪学现状的弗莱堡备忘录》(简称《弗莱堡备忘录》);其他24篇论文则集中发表在《犯罪学与刑法改革杂志》上。在这些与会者看来,德国犯罪学学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非常发达,但由于“结构性的消耗”(Strukturelle Auszehrung),该学科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归纳起来,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学学科的从属性地位阻碍了该学科的发展。犯罪学是一门实证学科,而这正是其科学意义与社会意义所在。在法律系工作的犯罪学学者们,除了提供犯罪学及其相关专业课程外,还要提供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课程。他们既要从事实证性的犯罪学研究,以期达到国际同行的水平,又要在刑法学领域耕耘,以期达到德国大学法学同行的水平,这几乎是一件无法完成的任务。那些具备法学和犯罪学这两个学科资质的青年才俊,一般会从功利角度出发,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已经过度拥挤的刑法学轨道上。

其次,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呈不断萎缩之势。《弗莱堡备忘录》就曾指出,在过去一些年里,德国高校里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遭遇不利形势,犯罪学学科尤甚。削减犯罪学教席、减少犯罪学课程以及降低犯罪学人数的行为已经危及犯罪学学科的生存。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犯罪学教授职位的数量越来越少。尤其在社会学领域,已经没有哪个教授职位将犯罪学作为主攻方向了。在犯罪学教授扎堆的法律系里,一旦有犯罪学教席空出来,其结果经常是要么被精简,要么被转变为刑法学教席。

最后,犯罪学学科的萎缩导致专业人才的匮乏。犯罪学教授职位的减少,影响到了专业人才的培养。这里的专业人才不仅包括警务、假释协助、自由刑执行、犯罪预防、青少年工作等工作领域以及政府部门的实务人才,也包括承担联邦和各州司法部门委托项目的研究人员和接任犯罪学教授职位的后备人才。反过来,后备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犯罪学教授职位的继续减少,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至于德国犯罪学面临危机的原因,在迪特·多凌教授看来,这要归咎于犯罪学学科的少数派地位。在法律系里,犯罪学教师属于刑事法学者;跟民法和公法学者相比,刑事法学者在数量上属于少数派。而在刑事法学者圈内,犯罪学者跟从事教义学研究的刑法学者相比又是少数派。这种双重少数派地位导致的结果是,犯罪学学者在法律系里形成不了足够的发言权。因此,在争抢资源时,少数派便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公众看来,犯罪学似乎是显学,也挺受重视的。但在大学圈子里,犯罪学却处在弱势地位。

(三)犯罪学学者的倡议

在《弗莱堡备忘录》中,犯罪学学者们提出了10个观点,其宗旨在于深化德国大学的犯罪学教学,并通过建立跨学科的犯罪学中心整合、协调与推动多样化的犯罪学活动。观点包括:

(1)犯罪学的学科地位。犯罪学是一个以实证研究为导向的独立学科,它有自己的理论学说、研究领域和教学课程。犯罪学的高度实践性,不仅体现在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还体现在犯罪人处遇和受害人处遇方面。

(2)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融合科学,它吸收了精神病学、神经生物学、心理学、社会教育学,还有法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历史学中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又因研究重点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如既体现在以法庭为中心的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学和法律心理学中,也体现在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中。

(3)开设犯罪学课程的学科领域。在高校法学专业(尤其是其刑法学科)中,犯罪学课程应当保持下去;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以及包含了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学的心理学领域里,犯罪学课程应当得到加强;在警察类或社会教育学类的应用技术大学,也应开设具有实务性的课程;应当为实务部门提供相关的进修项目。

(4)犯罪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根据学科和机构的不同,应当在教学中讲授犯罪理论上的解释模式、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并应讲授实证性的基础知识及其实践内容等。

(5)法学领域的犯罪学课程。鉴于不同的教育目的,无论是为了实务还是为了教研,都应当在基础课程中安排犯罪学教学,如在刑法课程中,尤其是涉及制裁体系、量刑、青少年刑法与自由刑执行法;应当为高年级大学生开设的选修科目中讲授犯罪学;应当在以提供犯罪学硕士学位为目标的跨学科硕士或研究生课程中加强犯罪学教学;还应在博士论文和教授资格论文写作过程中,推动犯罪学的教学。

(6)犯罪学实务的重要性。在教学中,应当让学生通过参加相关的实习活动、跨学科教学项目或者犯罪学研究活动获得实务经验。

(7)教学模块的设置。为了教学,应当设置与考试相关的跨学科教学模块,以供不同学科的学生们选择。

(8)跨学科机构的建立。应当建立独立的跨系的犯罪学机构或者相应的网络机构。该机构应当尽可能地置身于跨学科的团队(或部门)中,其任务是协调涉及犯罪学的活动,为相关的实习、研究项目和博士论文提供帮助,以及开设、组织和评估犯罪学教学模块。研究生培养项目应当纳入此类机构。各州与联邦政府应当为此拨付机构建设经费。

(9)犯罪学研究的提升。犯罪学研究也是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此框架内拓展和推进。大学外机构进行的跨学科研究属于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领域,应当继续推进;这些校外机构应当同警察部门的研究机构(如联邦刑警局刑事侦查学部门、德国警官学院犯罪学与跨学科犯罪预防部门)进一步融入到与大学犯罪学机构的合作之中。

(10)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传统的研究领域包括典型的暴力犯罪、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包括受害人与刑法制裁,以及刑事司法制度(如刑法、警察、检察院、法院和自由刑执行)和刑事政策。除此之外,犯罪学研究领域还应包括如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以及国事犯罪领域里的宏观犯罪,包括其他偏离行为形式和类似的社会问题领域,以及风险政策与安全政策的机会与难题、在一般控制科学意义上前置性与替代性控制方法的前沿领域。

八、结语

在德国,犯罪学是一门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精神病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的学科。犯罪学专业开设在以上这些学科领域中,尤其开设在大学的法律系,犯罪学课程已经成为“完整法律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个高校提供的犯罪学课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所差别,因而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和专业重点。在大学之外,也有专门的犯罪学研究机构,此类机构通常与当地大学的相关院系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上进行合作。从理论上讲,犯罪学应当是一门独立学科,不仅因为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还因为它有公认的教科书、学术期刊、教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专业大会。但在事实上,犯罪学仅被视作一门交叉学科或者边缘学科,它不仅无法在德国大学系统内获得独立地位,而且其现有地位还在继续遭到侵蚀。就其国际贡献而言,德国犯罪学者似乎被边缘化了。

德国犯罪学界已经明显地感觉到了学科发展的危机。与英国、美国和荷兰等国家相比,德国的犯罪学学科的地位较弱,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相反,在犯罪学的地位上,德国和中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为在这两个国家里,犯罪学基本上都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不过,在犯罪学的发达程度上,德国还是远远地领先于中国。就此而言,德国的犯罪学教育中应当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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