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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收征管探讨

2022-07-05蔡崇恒 张学梅

时代商家 2022年18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

蔡崇恒 张学梅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平台经济便在我国应运而生,近年来互联网直播也成为了平台经济时代的主要商业模式。平台经济、直播带货的迅猛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改善民生福祉、增加财政税收,尤其是增加就业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纳税遵从度低,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收征管存在漏洞等问题。随着“金税四期”的出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的作用,相继查处多起互联网直播带货从业人员的偷逃税案件。因此,本文将从2021年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案子入手,分析他们偷逃税的动因,以此来剖析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纳税遵从度低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互联网直播平台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收征管;纳税遵从度

伴随着“金税四期”的出台,税务机关可以发挥税收大数据的作用,发现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情况,比如2021年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先后发现了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这些互联网直播平台“大主播”存在偷逃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11月22日在税务局官网发布税务新闻指出,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经查,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而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12月20日在税务局官网发布税务新闻指出,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薇娅)涉嫌偷逃税款。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新闻可以看出,在仅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就发现了三名互联网平台主播偷逃税的案例,其中黄薇(薇娅)作为某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知名头部主播,其偷逃税消息一出,更是令人唏嘘不已。

众所周知,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要是任凭互联网平台主播偷逃税,会使税款流失,不仅危害税收安全,还影响财政收入。由此造成的实际税负不公,可能会使得其他纳税人争相效仿,从而导致诚信纳税人越来越少,会把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搞得乌烟瘴气,更对社会风气尤其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一、文献回顾

随着现代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各种依托于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线上互联网平台经济逐渐显现,互联网平台这种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线下经济模式,呈现出跨界融合广、流动性强、交易留痕难的特点。由此许多平台的从业者就可以钻平台经济存在税收征管问题的漏洞,从而少纳税,甚至是根本不纳税,纳税遵从度非常低。这点在很多学者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如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2020)根据税收工作实践,发现平台经济涉税管理面临着来自征税认定、监管落实、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挑战;蔡昌等(2020)基于平台经济不同商业模式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平台经济存在相关税制缺失、税收征管不适应、税收与税源背离等问题;郑洁等(2021)指出,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经济增长,带来了新税源,但其无纸化、信息化、虚拟化的经营特征,使得部分税源隐藏了起来,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强度和难度,其聚集的生产经营地和分散的消费地,让税源背离现象更为明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最主要形式。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互联网直播平台中,互联网直播也成为了目前热门的行业。由此可见,该行业的税收在不久的将来也将成为我国税收的主要力量。而纳税是每个公民以及企业的根本义务,如果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在享受互联网平台经济给他们带来红利的同时却又不尽到纳税的义务,使得税款流失,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政部门收入,还可能会使得其他人争相效仿,导致诚信纳税人越来越少,就会减少国家在公共事业上的投资来源,最终会“偷走”我们本应该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所以如何完善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税收征管成为了一个重要研究问题。

从现有文献来看,学术界已经开始重视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相关的研究,很多学者对如何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都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如蔡昌等(2020)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包括健全平台经济税制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等税收治理方略;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2020)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規、细化分类管理、推广电子发票等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建议;周克清等(2021)指出,若想解决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必须努力消减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直播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虽然为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元素,为我国财政收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将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结合2021年发生的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案例,剖析为何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的纳税遵从度低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互联网直播平台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二、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从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偷逃税案的公布,可以看出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偷逃税的主要原因有:

(一)“税收洼地”准入条件或监管不够严格

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偷逃税的案例中,他们使用了同一种偷逃税的手段,即在有税收减免政策的地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上是为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实则是为了逃避税收。他们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且虚构各种公司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变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收,从而享受到优惠的税率。

现在很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带动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会有其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来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但很多“税收洼地”的准入条件其实并不够严格,有时只是为了让该地区有更多的企业入驻,他们会放宽准入的审核条件。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商家或高收入人群为了少缴纳更多的税,就在这些监管不严的“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虚构公司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变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收,从而享受到优惠的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税负差距大

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纳税税率具体取决于收入性质、纳税人身份、经营模式和征税方式。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带货,那么就增值税方面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税,征收率为3%。个人所得税方面,其取得的个人薪资和劳务报酬所得,得按综合所得的收入性质3%~45%七级累进税率征税;如果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以工作室名义带货,增值税方面也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税,征收率为3%(或者1%的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经营所得的收入性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从这两种名义带货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来看,其中就存在很大的税负差距。而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他们也是看中了其这么大的税负差距,而从这方面进行偷逃税。

(三)平台企业缺失相应的监管责任以及代扣代缴义务

从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偷逃税的案例可以看出,他们所在的直播平台对其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监管责任以及代扣代缴义务。其一,平台企业没有加强对其平台从业人员相应的税收宣传,也没有检查其平台从业人员的纳税完成情况。其二,针对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这四个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实行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而大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没有获得相应权限的情况下,也没有权利义务对平台上的自然人会员应缴纳的税款进行扣缴,这些人成了事实上的漏征漏管户(朱娅,2020)。互联网直播平台正是缺失了代扣代缴的这一关键环节,从而导致了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有税收漏洞可钻。如果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在纳税这一环节由平台企业直接扣缴,那么税收征管的难度就会降低很多。

三、完善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收征管的建议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情况,但为了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从根源上遏制此类偷逃税事件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加强“税收洼地”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税收洼地”的存在本质上是一件好事,它可以让一些地区和有需要的企业实现双赢。但不能让“税收洼地”成为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偷逃税的避风港,更不能成为加剧税负不公的手段。

当地政府对那些想要进入该地区而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该严格审核他们的条件以及入驻该地区后要实时监督他们。在前期,对上述企业或者个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不能批准名义上为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实则是为了偷逃税而不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入驻申请。在后期,对于符合条件获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要对他们后期的经营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看是否真正在运营,而不是只是为了逃避税收的空壳公司。对于这类公司要及时清理,不能让其得逞。

(二)统一互联网直播平台所得税适用的税目税率和计算方法

既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距如此之大,导致很多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想从中操作来进行偷逃税,那么不妨统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应当对互联网直播行业所适用的纳税标准、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计税方法采用统一的标准,对于不按规定要求的直播行业实施处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网上交易数据和税收相关法律,对于不同渠道的直播收入制定有区别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同渠道的直播所得相对应的相关税目。在确定互联网直播平台的计税方法时要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确保税收管理有效进行。

(三)加强平台企业监管以及代扣代缴义务

首先,平台企业可以在其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主播前就告知其相应的纳税义务;在纳税义务发生的过程中对其实行监管;在纳税完成后对其从业人员的纳税遵从度作出评价,并划分相应的等级。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所以平台企业还可以在纳税完成后对其平台从业人员进行抽检,对于那些没有尽到纳税义务的从业人员,要及时上报给税务机关,跟税务机关做好配合。

其次,到目前为止,税务机关就互联网直播平台并没有明确扣缴义务人。而由于税务机关和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很难完全获得相关从业人员的纳税信息、收入形式等内容。所以税务机关可以跟传统经济模式一样,让平台企业作为代扣代缴单位来扣缴其平台从业人员的税收。

对于拒绝履行扣缴义务的平台企业,或者协助主播偷税漏税的平台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当然,也应该制定一些相应的奖励手段,例如延续目前税收征管体系中的有效措施:以网络直播行业所扣缴的税收总额为基础,由税务机关返还网络直播行业所收缴税收总额2%的手续费,并且对这部分手续费不再重复计税。以此来调动各互联网直播平台代扣代缴的积极性,降低征税成本,减少偷逃税的情况。

(四)要加强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数据分析能力

随着“金税四期”的出台,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相继查出了一些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主播个人税收问题。但这也要求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往后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相关数据处理以及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数治税”下的税收风险管理,需要专业型复合型的人才培养与团队搭建。所以税务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大数据分析的培训学习,确保稽查人员“能做事”。只有多培训、多学习,税务稽查人员才能在工作中发现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大数据分析方面的专家来给广大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让他们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地提高,从而发现更多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偷逃税的问题。也因此通过披露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案件,达到震慑到那些想要偷逃税的从业人员的目的,还可以让更多已经偷逃税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主动补上漏缴的税收。

四、结束语

互联网直播平臺作为平台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其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不可估量。这也意味着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税收将很可能成为我国税收的主要力量。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税收征管存在着滥用“税收洼地”政策、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税负差距大、平台企业缺失相应的监管责任以及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为强化税收征管,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税收洼地”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不能让“税收洼地”成为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逃税的避风港。其次,税务机关可以统一互联网直播平台所得税适用的税目税率和计算方法,阻止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业人员从中操作进而偷逃税。最后,要加强平台企业监管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减少偷逃税的情况。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数据分析的能力,对网上交易实现实时监控,尽快弥补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收征管这一盲区。在互联网直播平台带给其从业人员红利以及给人民带来更大的便利同时,更要完善好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税收征管问题,提高其从业人员的税收纳税遵从度。不能让其成为制造税负不公平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探讨[J].税务研究,2020 (04):127-131.

[2]蔡昌,马燕妮,刘万敏.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难点与治理方略[J].财会月刊,2020 (21):120-127.

[3]郑洁,程可.规范和激励: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研究[J].税务研究,2021 (08):71-76.

[4]周克清,郑皓月.平台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J].税务研究,2021 (01):68-69.

[5]朱娅.互联网平台经济自然人的税收监管[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 (05):24-37.

[6]于雅杏.直播税收征管策略分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 (08):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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