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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路径

2022-06-29景怡欣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16期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再就业权益保障

景怡欣

摘 要: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提出,配套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护政策也应该相应地加以完善,这有助于收获长寿红利,助力人力资源强国的建设。但是目前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仍有众多阻碍,主要包括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现有观念存在着一些误区,以及再就业的渠道有很多的限制。因此,要从国家、社会和家庭三个角度出发,在法律上、舆论上和感情上给予老年人充分的支持,让他们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发挥余热,实现自己的价值。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6-0058-03

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4亿,占比18.7%,65岁以上老年人口1.91亿,占比13.5%。以这样的速度预判,2020年年底我国进入标准意义上的老龄社会或中度老龄化阶段。但同时,我国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5.83%,而人口平均健康预期寿命大约是68.7岁,这意味着目前低龄老年人大多是健康人群。从总体情况来看,老年人就业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其中60岁及以上的就业人口总量,从2001年的4 300万增加到2018年的7 800万,占全国就业人口比重从5.9%上升到10.1%;65岁及以上的就业人口总量,从2001年的2 200万增加到2018年的4 000万,占就业人口比重从3%上升到5.2%[1]。

相对而言,这部分的老年人口在知识、技能、经验方面有着他们独特的优势,身体状况也比较乐观,因此延迟退休或者再就业已经是未来发展的不争事实[2]。在这样社会背景之下,不少老年人选择了延迟退休或者退休后重返劳动力市场。一方面,为了自己未来的养老储存积蓄,缓解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另一方面,老年人在低龄阶段不管是体力和脑力都尚存甚至是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所消退,因此,他们更愿意在自己热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余热。

一、阻碍老年人再就业的挑战

(一)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

我国虽然在2013年就已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诸如老年人的再就业等权利却一直得不到保障。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了法定的就业资格不再受劳动法保护,所以60岁以上的老年劳动力实际上是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进机制,老年人的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是熟人介绍,其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如拖欠工资、随时辞退等侵犯老年劳动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3]。《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老年人和残疾人具有一定相同的性质,同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劳动法》中并未将老年人的就业权益明确规定。另外,我国《就业促进法》虽然对老年人的劳动权存在法理与体系上的认同,但在条文上没有明确具体地列明。由此可见,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所以在遇到纠纷时,退休的老年人不能够像那些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老年人除了需要制度保障外还需要制度支持与制度激励,如西方普遍实行的税收减免制度等,而这些在中国都还未提上议事日程。

(二)现有的观念存在误区

1967年美国老人学家Robert N.Butler提出了“ageism agist”这个英语词组,描述的是一种年龄受到歧视的心理扭曲现象,这往往表现为对老年群体的歧视或者偏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职业对年龄限制的标注出现在招聘公告上,不仅对已经退休了的老年人再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波及范围甚至影响到“4050”群体,非常不利于应对和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到来[4]。老年人在身体机能上确实不如青壮年,人们却将这一点无限地扩大,单纯地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也会相应地下降,并且他们的业务素质也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因此,老年人成为被时代抛弃的群体,其社会地位也大不如前,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受阻[5]。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劳动者还主要集中在第一二产业上,企业还是劳动密集型的较多,年轻人的体力、反应力、判断力、记忆力方面相较于老年人来说都是有优势的。但是企业忽视了老年人本身所具有的资源,老员工在处理问题方面是身经百战的,他们具备吃苦耐劳、朴实无华、责任心强等优点,其社会资本也是非常丰富的,这都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6]。

部分学者认为,老年人重返劳动市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短缺的现实问题,更好地响应了“积极养老”的号召。但是部分学者则持有相反观点,认为老年人重新进入劳动市场是在与青壮年劳动力争夺资源。那么,老年再就业对于青年劳动者来说到底有怎样的影响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究的辩题。在这里,我们要持有积极的观点,认为老年人再就业对劳动力市场是有着重大的作用的,不会对青壮年劳动力产生太大的影响[7]。首先,一些高强度、高压力、高负荷、高风险的工作老年人本来就是不能胜任的,所以这些岗位老年人根本就不会对年轻人造成威胁。其次,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新业态也不断地涌现出来,就业机会增加的同时,适合老年人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多[8]。最后,老年人从事的一些工作并不是所有年轻人都愿意从事的,比如一些工资较低的餐饮、保安工作,年轻人认为工资低就不愿意接受,但是老年人却认为这份工作是可以从事的。

(三)再就业的渠道受限制

首先,对于数量庞大的老年劳动者来说,因没有专门的统一集中管理的机构,缺乏对老年人的能力或者是技能进行评估和培训,所以老年人在求职时很容易会出现职位与人不匹配的现象[9]。同时也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进机制,大多数老年人是处于一个零散、自发、毫无目的地寻求再就业的状态,这种盲目随性的求职难免会导致再就业成功率的下降。其次,招聘的方式比较单一,招聘途径存在安全漏洞。在信息化的時代,网络逐渐成为求职的主要场所,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招聘信息能够让求职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定位,以便找到最适合的岗位,有效地实现职位的最佳匹配[10]。虽然如今有不少面向老年人的招聘网站,但是这些网站良莠不齐,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网络监管存在一些漏洞,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又有待加强,所以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求职心切的心理骗取他们的钱财,盗取他们的信息,给老年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最后,老年人就业的途径主要是靠亲朋好友的介绍,多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寻找工作,没有正规的书面协议[11]。老年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求职方式是因为如果老年人想要通过正规的人才市场和中介公司去寻找工作,对老年人的限制条件较多,而且相应的岗位又是少之又少。一旦老年人在工作中遇到报酬、医疗、意外伤害等权利受损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及时解决,容易发生纠纷。

二、在积极老龄化背景下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的路径

(一)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进行专项立法

首先,在老年人再就业时也要签订一定的用工合同,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享有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得劳动条件的最低法定标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工伤保险的征缴问题,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还能够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有法可依[12]。其次,由于老年人在年老后的确会出现体力的减退,导致生产效率与年轻劳动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工资薪酬方面,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的行业标准,适当地降低老年人的工资,但是也一定要秉持着工资与劳动对等的原则[13]。最后,对一些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应该明确限制老年人的参与,例如加班、重活等体力上的工作,降低老年人的用工风险。以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为基础,授权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老年人再就业进行专项立法是分层保护理念在促进老年人再就业方面的有效运用,进一步讲也是完善新业态下非标准劳动关系保护的实践探索。

(二)通过社会舆论支持老年人再就业行为

首先,在社会上营造正确的老年人再就业的观念,宣传并提倡老年人的社会参与,鼓励低龄老年人积极发挥自己的自治力、创造力,不断发挥他们的才能。其次,社区应该承担起信息沟通的责任,帮助老年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就业风险,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社区的引导和联系功能,建立老年人信息库,为有意愿再就业的老年人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再次,社会也要承担起拓宽求职信息获取渠道的责任,强化传统媒介的作用,多利用报纸、公告、社区广播的方式向老年人传递求职信息[14]。同时也要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保证老年人在网上求职时能够更加的安全和有效率,尽量地减少不必要的应聘流程。最后,社区应定期为那些有意愿再就业的老年人提供教学和培训,一方面是为了让他们能够与时俱进,能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必备的办公软件;另一方面,老年人也会在培训中更加了解想要从事的行业的行情,为再就业打好坚实的知识和技能基础。

(三)家庭成员给予老年人足够的感情支持

家庭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老年人可以在家庭成员那里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首先,家庭成员应时刻了解老年人的就业意愿和动向,特别是子女应当与老年人保持密切的沟通交流,多倾听父母的心声,尊重父母的就业意愿,让他们在选择再就业时能够得到家庭成员的理解和支持,保持积极健康的就业心态[15]。其次,家庭成员要时刻关注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鼓励老年人每天锻炼,定期带老年人体检,正所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拥有强健的体魄,才能为再就业奠定基础。最后,家庭成员也要在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保障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比如为老年人准备丰盛营养健康的饮食,为他们搭配营养品和保健品,购买商业保险,在周末的时候带他们外出旅游参观以缓解他们工作上压力等。

老年人再就业不仅实现了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缓解了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短缺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有利于促进积极老龄化现实目标的实现[16]。渐进退休政策也在近些年来不断被提及,可见延迟退休虽然在目前并不是当务之急,但是制定好与其相配套相适应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政策是必要且正确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卫健委.2020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EB/OL].中国警察网,2021-10-16.

[2]  徐智华,吕晨凯.积极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再就业权利法律保护路径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2):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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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春玲.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激发老龄化正面效应[N].学习时报,2021-04-0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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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太明,王丹.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的类型划分及治理机制[J].求实,2021,(2):51-69.

[15]  郑爱文,黄志斌.基于个人和社会双重视角的老年人再就业影响因素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018,(5):133-143.

[16]  連茜平.老年人口红利开发背景下老年人再就业意愿实证分析[J].许昌学院学报,2018,(7):76-78.

The Path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Reemploy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ctive Aging

JING Yi-xin

(School of Marxism,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Xi’an 710055,China)

Abstract:With the proposal of the progressive retirement age policy,the supporting polici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should also be improved accordingly,which will help to harvest longevity dividends and help build a country with strong human resources.However,there are still many obstacles in the process of reemployment of the elderly,mainly including:lack of corresponding legal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existing concepts,and many restrictions on reemployment channels.Therefore,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state,society and family,the elderly should be fully supported in law,public opinion and emotion,so that they can continue to exert their residual heat in the labor market and realize their own value.

Key words:active aging;the elderly;reemployment;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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