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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战争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交涉研究

2022-06-15许健柏

学理论·下 2022年5期
关键词:索赔清政府俄国

摘 要:日俄战争爆发后,针对战争对中国东北国民造成的损失,清政府一方面命令地方官员做好损失调查登记;另一方面,要求东北地方官做好损失登记清册,以备日后索偿。战争期间及战后,清政府向俄国进行了索赔交涉,尤其战后进行了较充分的努力,但是在殖民侵略的年代,没有足够的国家实力支撑,即使清政府的索赔行为正义兼有法理支撑,但最终仍不可避免地走向失败。

关键词:日俄战争;清政府;俄国;索赔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5-0059-03

1904年,日俄两国在我国东北地区爆发了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对交战国、中国东北地区、远东国际局势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史称日俄战争。作为改变世界局势的重大事件,学术界关于日俄战争的研究有很多,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在研究的角度等方面,都有诸多丰硕的成果。但是,这不意味着日俄战争的研究已经达到学术高原状态。关于日俄战争的战后索赔问题,学术界的研究显得薄弱,尤其日俄战后清政府向俄国的索赔问题,尚缺乏深入探讨。基于此,笔者拟对清政府在日俄战后向俄国索赔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以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

一、清政府向俄国索赔交涉的准备

1904年2月,日俄两国因争夺远东权益在中国东北开战,由于战争的主战场在中国东北地区,造成东北无数的国民遭难,损失的财产不计其数。根据国际法规定,凡国家遇有外国侵犯其领土之事,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国际法还规定,凡外国侵犯中立国领土等事情,则中立国不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还有如此要求的义务。这两条国际法条文,赋予了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法理基础。

清政府很早就意识到该问题,在开战后不久就拟定了战后向交战国索赔的方案。1904年日俄开战后的第四天,奉天交涉总局刊发公告称:“两国开战后,凡战地限内之村屯市镇人民财产,不免冲突,倘有损失,照公法应有战败之国认赔。如有无辜杀伤人民、烧毁房屋、抢掠财物,何国所行之事,应由何国认赔”[1]91。意思是指两战国在交战中所造成的损失概由战败国赔偿,而具体到非交战状态的损失,则由何国所为,何国赔偿。根据该索赔方案,战争爆发期间,清政府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敦促战地官员做好损失调查登记。1905年4月清政府命令东北地方各官:“战地内各屯镇被害人民、财产,是系某国占据,某处蹂躏,某村屯死伤人民财产等项各若干,宜速详确清查,分门别类,造具清册。惟须确查有据,不得含混捏饰。”[1]437清政府要求地方明确地做好损失登记,其目的如晓谕所说:“东省迭遭蹂躏,所有城池、衙署、民命、财产及耕获之失时,工商之辍业,损伤甚巨”,援引“公法,应向战国索偿”[2]268。具体的举动是要求东北各战地官员做好战地内的损失登记。比如,1905年辑安县知县吴光国根据清政府的要求,做好了战损的调查登记,据呈递的战损登记显示“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旬,突有俄军四百余名自通界窜入卑境,经过之区,扰害难堪”,经认真确查,“东西两区所有续被俄军损掠财产等项,分别估价若干”,均依式“分析清册造具”[2]337。据报告,俄军制造的我国人民战损总计白银两千九百一十三两二分[2]339-374。1905年10月通化县知县也响应附文呈报俄军损失人命财产调查报告,俄军所造成的损失,受損金额达“七千二百四十两零五钱”[2]420。东北其他地方官员也纷纷向清政府呈递相关损失报告,以备清政府向俄国索赔。

2.做好详细的战地受损登记清册。根据前述清政府的索赔方案,东北各地方政府正在做战地国民受损统计。1905年1月,战事正陷胶着时,奉天府尹要求境内的盖平等县:将日俄战事“所有经过地方、城镇、乡村、人民、房屋、财产,损失亟应随时确实,查明人户各有若干,某项各若干,因何致伤,损失逐细造具清册,呈送以凭咨送外务部核办”[2]141,且严令各地,“切勿延误、遗漏”。遭受战争损失的东北各地在接受命令后,迅速地做好统计,并上交清政府。但是,对这些上交的损失统计材料,清政府不满意部分统计的质量。如回复所说:“日俄战事经过地方,损失人命财产等项,迭经批饬分别造具清册”。可审查“海参崴、平牛庄、熊岳各县尉先后册报、或文册,均不符合,数目诸多错误,或未将某国所毁,分析清楚”[2]241。

针对东北地方各地制作的损失统计未达标,清政府正式颁布详细的登记清册作为范本。如战地“无论旗民地方,均归该管地方官会同查明,一手经理。各属分东西南北四区,每区造册一本,以屯名为纲,以花户为目,将损失人命、房屋、银钱、器具、衣饰、牲畜、树株、禾稼、石、柴薪各项及每项约价若干,或已赔若干,下短若干,分晰登明,仍于每屯之尾注明各类及各约价总数”。另外,清政府还“随札发给表式一纸,该各属于收到后立即照式刻印”,按样式登记在案,且每表须“缮具三份”,以备查核[2]242—243。根据上述的准备方案及要求,清政府东北各地认真准备着索赔材料,以备清政府需要时使用并补偿国民损失。

二、战争期间清政府向俄国索赔交涉

战争期间,因为交战国对我国东北地区造成重大损失,清政府在日俄交战期间便向两国展示索赔交涉。从向俄索赔交涉来看,典型例子是山东商民的“战境客栈货物财产”案。1904年7月22日,山东商会董事等呈报清政府称:日俄两国突然封堵口岸,而他们在东北战境的“生命财产,两不可保”。惟今“侧闻公法所载,凡局外国之商货财产,寄在战境者,均得开列清单,数目报明该国外部,俟战争完竣后,由其照单全赔”[3]19613—19614。经过山东商民核算“今以烟台一埠,计之旅顺等处货物财产约有数百万”,“此数百万资财,沦于战境,毫无归着”。为此,“咨请商部大臣知照战国,按单开总数,保护赔偿”[3]19615—19616。据报告,所呈的战地各口岸商号存放货物清册,货物价值总额达一千一百八十七万八千零七十九两零一分[3]19773。4D79EB1C-44F5-41A0-8E6F-69468086DFA1

为增强索赔的说服力,遭遇损失的商民还查阅大量公法书籍,逐条列出供清政府官员参考。如“查吴氏《公法便览》载,战国与局外交涉之际。其第十节载:凡两国用兵于局外之境,官员财物以及民间不犯军例之生业、财产,务须加意护持,一有疏忽侵扰,即为干犯局外之权利”。“又惠氏《万国公法》,其第三章论战时局外之权,第四章论和约章程,均载有原主讨还,战者交还,法院断令赔偿各专条”[3]19617-19618。为保护清政府国民,清政府自应“钊切申明”,交涉由战国赔偿战地商民损失。

针对遭遇战争损失的商民要求,清政府要求北洋大臣袁世凯应对。袁世凯称:“查陆战公法,占领军不得设法没收私家财产,又当严禁兵士掠夺各等因,系指战国对待敌国之人民而言,至寄居战境之局外人民,其身家财产例归战国保护。故华商在战境内寄顿之财产货物,开单知照战国保护,乃中国应有之权”[3]19774。清政府有责任与俄日两国交涉保护。其后,袁世凯就该事件与日俄展开交涉。袁世凯与俄交涉时,要求赔偿因炮击、封禁口岸造成的中国商民损失。但是,俄国对于清政府的索赔要求,并未理会。如袁世凯所言:“惟要求赔偿一事,洵未易言”。后来经过多次的协商交涉,才有所进展。袁世凯所言,颇能展示与俄交涉的艰难。如其所言:“旅顺陷在重围,为两国炮火交击之地,该处商民产业,苟非先行迁避,自难免于损失,此为战事必至之势,战国可不任咎,我亦无辞索偿”[3]19775—19776。依照传统公法规定,清政府“只可揭其没收掠夺及故意损伤者,酌索赔偿。然其如何损害,迄今未知,索赔一节即无从办理”。所以,该事件的难点在于战争期间如何确定该商品是俄军有意损害,要有充足的证据。该案件的交涉暂时陷入困境,但是为安抚遭遇损失的中国商民,袁世凯也表态:赔偿一事,俟战局大定,定必再议[3]19776。这为日后向战国索赔做出了准备。

对于此类的交涉索赔案件,战争期间还有很多。1904年10月1日,盛京省学堂被俄兵侵占,清政府官员“将俄兵拆毁房间、棚地、门窗、什物等项,案照时值估价”,并移交交涉局“照会俄武廓米萨尔,照数偿补”[1]306。经外交交涉后,俄方派“俄兵二次复估”核实情况。经中方与俄方派员会查,俄方需赔“俄元二万一千九百一十七元八角”。交涉局查知确切数额后,照会俄方“照数偿还”[1]307。可交涉中,俄方不认可赔偿数额,导致交涉局的索赔交涉迟迟没有进展。只有先登记在案,待战后统一索赔。当然,战时奉天交涉局的索偿努力亦非全告失败,也有部分成果。经交涉局交涉后,俄方曾多次表示愿“允为赔偿”[4]72,且也有一定的赔偿行为。如初期“俄军队中闻有附设赔偿局,凡人民向俄索赔,均有派员查勘之举,闻有少数人民领得少数款项”,另“俄国曾在伊尔库斯克城内设立赔偿专局,且海参崴埠民等,上年业经酌发赔款”[5]283-284。但是,这样的行为仍属少数,且隨着俄军战事的失利,赔偿的事情很快消失。另因“战事太促,俄军北退”,反“滋扰更甚,损害亦愈大”[5]284,交涉局为此频繁照会沙俄,可多被俄方轻忽置之。若催逼过紧,俄方也常常“以数目多少狡执”或“至今未准照复”为手段[1]354,拖延不决。最终,战时索偿无从谈起。清政府唯有将有关索赔之事商定于战后,待战局已定再与俄交涉索偿。

三、战争后清政府向俄国索赔交涉

1905年8月,俄日双方在美国议和,战局已定。关于与俄交涉索赔的问题,也正式提上清政府的议程。1905年8月1日,清政府饬令盛京将军:“东省战事所有损害民命及公私产业,应向战国索偿……现日俄开议在即,我须设法预为声明,此事不宜稍缓”[6]421。1906年,清奉天当局提供了《俄军在奉损毁人命财产合银清单》,正式向俄国提出索赔。根据东省各府厅州县陆续报告,各项损失合计银28 056 402.99两,扣除战争期间已交涉赔偿的221 946.487两,共向俄国索赔27 834 456.503两[7]233。面对清方的交涉,沙俄竟罔顾公理,强硬拒绝,令与俄交涉索赔陷于困局。僵局之下,因索赔牵涉利益甚广,遭难华民也纷纷质疑,“此项损害照例能否索偿,俄国是否承认……官府曾否交涉,办法若何,究应何人往索”等[5]282。压力之下,清政府开始重新布置谈判细节。此前,对俄索赔交涉司的成立已有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明显。为就近索赔,清政府决定“在俄都设局专办其事”,再饬令清外务部与驻京公使交涉,尽速解决。

1906年4月17日,准备妥当的清外务部再向俄使索赔战争给东三省人民造成的损失[8]334。关于索赔理由的交涉,清方严正提出:“查日俄之战,我国严守中立,交战国即无损害财产之必要,设有损害,当然赔偿,此国际之通例也”。向俄索偿“关乎本省人民之权利”[5]281—282,清方必须代之取偿。但俄方却拒绝清方索偿,且援引日本战后并不索俄方赔款之例证明[8]663。拒绝下,清方援引公法,指出:“中立国一切主权及人民财产被交战国损害,依战时国际法原理,则有原状返还暨赔偿损害二种……就俄军侵害奉省人民财产各事实,证之均有实迹可据,又经随时报告,则要求赔偿系属我国应有之权利”[5]283。按之国际法理,向战国索赔当属毫无疑义。

但是,俄方再就清政府代之索偿的身份发难,认为清政府代遭难商民索偿并不恰当。俄政府要求:遭难商民须直接前往俄国索赔,或“由各团体公举代表,前往控告,至为正当”。如由清政府代为索偿,俄并不受理,借此暗中钳制。对清政府重复要求交涉的请求,俄公使重复谓:“惟不归本署办理为词”[5]287,一再推诿,向俄索赔之交涉再趋艰难。

为打破困局,清政府强硬指出:依据国际公法,“各国所属人民遇有事件,须呈由本国长官与外国长官交涉,不得迳行请求”,亦可谓“个人不能与外国政府直接也”[5]287。清政府指出个人取偿并不合适,并对俄方限定个人前往俄国索赔的要求展开辩驳。清政府称:俄方要求个人索偿,可“奉省为俄军蹂躏,本非一人之事”,即使前往,“其能取信于外人与否,未可逆料,即使为外人所信,而不通俄情,不明俄语,且于彼国法律,全未了然,亦恐徒劳无功”。若由团体共举代表前往,“即代表赴俄提起诉讼,仍应雇用俄国律师,方得要领”。清政府还列举公举代表赴俄索赔之例子:前有“山东籍之张德山,因在旅顺损失财产,雇律师控告”,再有“奉省北关外宗室缪肇事氏损失,迳行函请俄皇后允将呈词代为转达俄皇帝核办”。还有“潘孝思,自称四城代表往俄京呈索”,可俄方称:“其已逾年限,将原告发还”,不予受理。另有“奉化代表刘贯三在哈尔滨阿木耳士国营务处呈请赔偿”,俄却称:“未据民人声诉被毁情形,及居民无损失执照”,故未予理会。可见,前面已有多次公举代表索偿,但没有获得赔偿。即使俄方受理,能否索偿亦“视律师之得力与否耳,律师得力而又有确被俄军损害之证据”,才有些许希望,但“聘请律师之糜费,与夫往返之川资,何人可以承担?”[5]287—289所以,俄政府的要求,实为蛮横无理。更何况,俄方在战争期间,曾设立赔偿局专为赔偿华民受损事,可以说是“俄国承认赔偿之确证也”[5]284。现今俄国拒不赔偿,有损俄国家信誉。4D79EB1C-44F5-41A0-8E6F-69468086DFA1

经清方有理有据的辩驳,俄方后来承认清政府的交涉地位,但后续的交涉也愈显艰难。如东省总督赵尔巽所说:“日俄之战,俄军损害东省人民财产,理应索偿”,可俄均以“不归本署处理推诿,虽经交涉司一再催驳,皆无效果”[5]290。沙俄希图拖诿了事,后经设俄都之交涉局照会才重启谈判。针对俄方时常声称数目不实的评论,清方再面商俄领言:“以索偿数目疑与,可由两国共派专员,会同就地查勘核办,再行开议”,俄使又以“未接该国外务省复示”,故又未允可[5]291。

总之,拖沓不决成为俄方惯常之手段,“沙俄或以拖延搪塞,或者置之不理,无赖已极”[4]72。渐渐地,奉天交涉总局的向俄索偿便被俄以种种手段,多方干扰、推诿,竟然延续至1910年仍未解决。其实,清政府向沙俄索偿的努力以失败告终,早可预见。早在日俄议和之初,沙俄已表明接受和约的底线为“不割让领土”“输出赔款”两条。日本强硬交涉仍不能令其让步,后迫于列强的压力,才不索求沙俄的赔款[8]667。日本不能索,则中国的索赔更显不可能。另外,战后的东北亚形势愈显复杂,战后索赔与南北满范围划分、中东铁路问题、抚顺烟台煤矿问题等重大利权问题交织于一起,某種程度上,清政府的索赔精力被这些重大利权问题消耗了。也由于俄方采取各种拖诿战术,成功转移清政府注意力。最终,清政府向俄索赔交涉的努力宣告失败。

参考文献:

[1]辽宁省档案馆.日俄战争档案史料[M].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

[2]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东北边疆档案选辑:第6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孙学雷,刘家平.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第47册[Z].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

[4]吉林省革命博物馆.近代吉林人民革命斗争史[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

[5]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东北边疆档案选辑:第7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喻大华.日俄战后清政府对奉天战争损失的调查论述[C]//故宫博物院,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故宫博物院八十华诞暨国际清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6.

[8]李鸿文,张本政.东北大事记:上册[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

收稿日期:2022-01-27

基金项目:2019年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日俄战后清政府向俄国索赔交涉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9C1335);2020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

作者简介:许健柏,讲师,中国史博士,从事近代中外关系与政治史研究。4D79EB1C-44F5-41A0-8E6F-69468086DF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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