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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违法分包工程中受伤,责任谁承担

2022-05-30杨学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8期
关键词:机器设备兴华螺丝

杨学友

【案例】 2020年9月21日,某镇政府通过招投标与中标的瑞南建筑公司签订《农田建设项目机电井及配套工程协议书》,将打井12眼及配套工程发包给瑞南公司承建。后瑞南公司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魏少成(个体包工头)施工。2020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马兴华在打井作业中发现打井设备上螺丝松动后,在没有关闭机器设备、且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用手固定螺丝时,被绞入机器设备中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27日,魏少成与受害人儿子马量签订《补偿协议书》由魏少成一次性补偿马兴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整(包括垫付的抢救费)。事后,马量以魏少成、瑞南公司及镇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89033.38元(不包括魏少已给付的赔偿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魏少成作为雇主,提供机器设备不具可靠安全条件,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马兴华的伤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瑞南公司明知魏少成没有资质而将工程分包给魏少成,瑞南公司应与魏少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马兴华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机器设备正在运行的情况下固定机器螺丝,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对自己的伤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魏少成承担60%的责任,瑞南公司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马兴华自负 30%的责任。瑞南公司与魏少成对上述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方的各项实际损失数额后,判决如下:被告瑞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魏少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32633.59元(不包括魏少已给付的赔偿部分),魏少成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可向瑞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魏少成聘请马兴华负责打井施工,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关系,魏少成作为接受劳務一方,其本身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中提供的机器设备又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马兴华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机器设备运行中固定机器螺丝,疏于安全防范,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次过错责任。瑞南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格的魏少成施工,疏于安全管理,法院判令其承担10%安全管理责任是正确的。至于受害人一方在与魏少成达成补偿协议后又起诉,不为法律所禁止。因为马量与魏少成签订的是补偿协议,并未包括瑞南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更何况,如果认为协议补偿内容就是马量应得的全部损害赔偿事项,也明显有失公平。而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对失平部分的损失予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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