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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探析

2022-05-16付世琪

艺术科技 2022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摘要:湘西土家族是我国重要的少数民族之一,其传统文化丰富多彩,民族特色浓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现象日渐严重,对其的保护迫在眉睫。然而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撑。文章围绕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旨在为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01-0-03

0 前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世代相传,被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或者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土家族作为我国的少数民族,神秘而充满魅力,拥有众多独具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土家族文化遗产的遗失使对其的保护迫在眉睫。

1 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湘西土家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历史悠久,拥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但是没有自己的文字,通晓汉语。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湘西土家族人口数占湘西州总人口的42.75%,湘西州地理位置偏僻,少数民族聚居,自然资源丰富,为湘西产生文化遗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随着时代的变迁,湘西土家族沉淀了各式各样的独具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哭嫁习俗,土家族结婚时女性亲属一起哭泣,哭嫁代表着感谢养育之恩和表达对父母亲辈以及家乡的不舍之情,也暗含婚后身份的变化。土家族在丧葬时会唱丧歌,打丧鼓。在手工艺方面,土家族织锦图案丰富多样,多源于大自然环境。湘西竹编中的竹编技术被明确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的有背篓、竹篮、竹编果盘、打草鞋等。湘西凤凰蜡染和传统扎染是非常著名的传统手工艺品,摆手舞等流传于各个村寨,种类繁多。湘西土家族的各项文化资源都展示了民族特色,具有极高的民族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的保护迫在眉睫。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悠久的文明发展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基础,受到国家的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找到踪迹。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规范[1]。我国地方政府也结合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许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就是第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在地方上切实对非物質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作用。

国家和各个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比社会的发展而导致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其保护力度不足,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存在保护方式较少、立法体系不完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等问题。

2 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保护困境

2.1 主体不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创作而成,其通过传承得以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主体性逐步弱化,无法确定其权利主体。比如湘西土家族的丧歌、丧鼓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继承发展,经过时间的流逝,受经济、技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权利主体不明。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其权利主体一般为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难以确认使著作权保护陷入困境。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集体性,容易被认定为区域集体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权利主体,这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加艰难。

2.2 保护范围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群体性创作,经过传承和创新而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集体性和地域性特点,权利人难以确定,人身权和财产权也难以确定。著作权规定权利人享有对作品的使用、许可、转让等权利,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没有对权利使用方式作出规定,因此,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许可、转让等权利方式在使用时存在困难或者滥用,非常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活态性,当以文化形式进入市场时,还会产生更多的不同形式的内容,但《著作权法》使用的是思想与表达分开的原则,因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办法为这一智力活动提供有力保护。

2.3 保护期限冲突

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具有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使用《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超出保护期限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会损害权利人的传承热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一直处于尚未完成的状态,如若对其进行时间保护的限制,与其发展特性不符。

3 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3.1 有利于提升中国国际地位

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我国积极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积极推动申报世界非遗项目,举办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举办文化遗产博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传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可以构建良好的国际交流氛围,开展非遗合作,提供中国经验,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保护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素材库,为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做好基础准备。

3.2 有利于湘西土家族非遗商业化发展

目前,各地文化管理部门大多为当地的非遗建立了数据库,但是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保护非遗的工作指导方针。当前,商品经济发达,对湘西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有利于增强其生命力与传承活力,还可以增强社会人员的非遗保护意识,同时还可以为湘西土家族人民带来经济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3.3 有助于湘西土家族乡村振兴

目前,乡村振兴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指导方针,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乡村文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结合,能够带动乡村地区文化发展的积极性,使非遗成为乡村振兴的助推力,提升村民思想道德水平,有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湘西土家族聚居地发展非遗相关文化,建设代表性的非遗保护传承点,通过产业产品、文化节日展览活动等促进非遗传承,推动非遗跨越式传播和同辈传播,实现非遗保护与发展的同步进行,实现乡村振兴与文化振兴[2]。

4 湘西土家族非遗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4.1 符合著作权客体要求

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证明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非遗是抽象的智力成果,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出来的,体现的是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创新性。例如,湘西土家族丧葬时唱丧歌、摆手舞等艺术表达形式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当前,数字化技术发达,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传播媒介中,可以使其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可复制性规定。在满足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要求下,可认为权利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著作权的价值内涵

《著作权法》对权利内容明确规定了精神权法利与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象征,其本身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与较高的文化价值,其所衍生的文化附属产品、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其蕴含的经济价值被人们发掘出来,在经济市场中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湘西凤凰蜡染以及纸扎就非常受人们的欢迎,两者的销售直接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中的图案也代表了一方的风土人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蕴含着创作者和传承者的情感寄托以及经济投入,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4.3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属于著作权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文学、艺术、音乐、戏曲等均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如美术、书法、音乐、戏剧、杂技等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重合,可以推导得出依据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衍生的舞蹈、建筑、艺术品等也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要求,可以认定权利人拥有著作权,可参考《著作权法》对其作品进行保护[3]。

5 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完善路径

5.1 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

对于非遗著作权归属不明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个人是民间文艺的权利人,民族、族群等集体也应当是权利人,国家在没有办法确定权利人的情况下可以以候补的身份出现。首先,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可以个人为权利人[4]。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非遗的最初创作者难以确定,尤其是单独个人,但若通过考察等方式可以知道最初的创立者的情况下,就应当确立个人为最初的权利人。其次,集体应当是非遗的普遍权利人,由集体作为非遗的权利人是大多数学者支持的一个观点。集体可作为民间文艺作品权利人的身份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承认。从非遗和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在一定群体、社群中共同创造出的智慧结晶并由其传承發展,在地方或者民族中传承下去,一般都体现了其群体性发展的特点,所以在没有办法确定权利人的时候,其权利归集体所有也是可行的。最后,在没有适格主体时,国家可以作为补充。我国历史悠久,人口数量庞大,各地风俗习惯不同,衍生的民间文艺作品种类繁多、范围分布广,在此情形下,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人与周边国家进行联合申报和保护,能够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促进友邻关系发展。同时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很多资源都是属于国家的,以国家作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人是符合国情的。

5.2 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客体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即保护客体,是指文艺、科技等具有独立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但是也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作品,如历法、算数表、法律法规、官方文件、新闻等。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定,湘西土家族的一些非遗作品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特别是传统非遗的本体部分,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遗加入著作权法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结合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非遗的范围适当扩大,对国家级非遗申请、评议、审批之内的工作予以规范化,使非遗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

5.3 适当延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随着时间的积累而沉淀下来的民族智慧的结晶,经过一代一代的改良、发展和传承,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在对其进行保护时也应当符合其特性,不拘泥于传统著作权时间限制。例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可以适当延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或者对其进行长久保护。同时还可以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使用制度。非遗因具有群体性、民族性的特点,其内部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无偿使用,但若绝对禁止其他人使用是不利于展现非遗的精神和发扬本民族文化的。因此,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确保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应当被允许。例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公共利益等,在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50年后,其他人使用其作品不需要再额外支付报酬,只需符合一定的程序,经过权利人同意,并标注来源即可。

6 结语

21世纪,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常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彰显民族魅力、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继续实施乡村振兴的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是非常必要的。湘西土家族作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民间文艺作品丰富、风俗习惯独特,非常值得我们对其加以继承、保护、发扬。当前,我国在湘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并没有形成配套的体系,相关立法也没有配套的制度。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确定权利主体归属、扩大非遗保护客体、延长非遗保护期限等方面提出建议。总之,应在著作权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使其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需求,从而实现对湘西土家族以及我国其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高水平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魏.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关系的系统分析[J].系统科学学报,2022(4):78-83.

[2] 易玲,肖樟琪,许沁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30年:成就、问题、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21(11):65-73.

[3] 石傲胜,赵锦锦.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科技,2020,39(33):110-113.

[4] 唐穆君.农村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策略研究: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14):27-29.

作者简介:付世琪(1996—),女,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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