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对策

2022-05-06林兴虹李姗姗王雪霍家佳洪登华

安徽农学通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对策建议安徽省

林兴虹 李姗姗 王雪 霍家佳 洪登华

摘 要:该文介绍了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分析了安徽省农村信用建设中存在的信息采集困难、评价标准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加快搭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加快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的标准制定、推动科技与第三方机构支撑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标准化;问题;对策建议;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 F320.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22)08-0026-03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乡村振兴必须以产业振兴为根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障资金充足和市场融通。而农村信用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建立起畅通农村金融的良性渠道,保障产业振兴的资金和投资来源,促进农村经济向好发展[1]。此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还能有效改善农村管理和制度完善,有效提升农村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和城乡融合等。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活跃农村经济的关键在于如何为农村经济注入“血液”,解决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健全等问题,而这需要通过开展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来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环节。通过建立农村信用标准体系以及修订相关的标准可以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循环螺旋上升的方式持续改进,最终实现科学发展的良性路径[2]。从现有标准来看,截至2019年末,我国正实行的信用相关国家标准共计52项(4项废止),但是针对农村信用建设方面的标准仍十分缺乏。安徽省作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发源地,正在探寻如何通过信用建设盘活农村经济。由此,有必要梳理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1 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不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信息征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本文将从政策保障、信用平台建设以及标准化工作方面等方面分析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工作的现状及取得成效。

1.1 政策保障 201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皖政〔2015〕88号),提出“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同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指出要以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强化信用产品应用、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推动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脚步。而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安徽省委组织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选点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方案》(皖组发﹝2019﹞10号),在全省13个地市选择基层党建基础较好、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较高的26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此举以“党建引领”为特色,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各地推进信用村建设,在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下,由点及面地推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2 信用平台建设 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且分散,人力资源匮乏,对于现实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档存在较大困难,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强有力的信息平台作为支撑。自2010年起,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创新研发了安徽省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主要用于信用信息和数据录入、信用评级和输出,实现了信用信息的数据集中,提升了全省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应用[3]。全省各市、县(区)通过自行开发,或者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发了地区性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省各级信用平台统计信息涉及农户总数为1146.16万户,已录入农户数1085.97万户,占全部农户数的94.74%。基于平台信息,各省市涉农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个贷直通车”“速贷通”“动产质押贷款”等创新型金融产品[4]。通过搭建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了全省农村信用数据的统一规范,促进了农村信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共享和运用。

1.3 农村信用标准化工作 在农村信用标准制定工作方面,各部門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银办发〔2013〕62号)等文件,通过提升征信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保持信息指标和数据格式的统一性,以促进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还缺乏适用于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由此,各省立足于自身实际工作,开展了地域性的标准制定工作,包括浙江、内蒙古、河北等省份都相继制定了农村信用相关的省级地方标准。例如,浙江省制定了DB33/T 2249.1-2020《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等2项地方标准。安徽省在信用标准制定方面虽然已有20余项关于社会信用的相关标准,包括DB34/T 2733.1-2016《公共信用信息 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DB34/T 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DB34/T 3185.1-2018《产品质量信用信息 第1部分:数据元》、DB34/T 3185.2-2018《产品质量信用信息 第2部分:采集规范》等,但针对农村信用的相关标准几乎处于空白。目前,仅滁州市立足于党建引领信用村工作,在农村信用建设指南、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等方面立项了3项地方标准,今后仍需加快制定适用于安徽省农村信用工作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2 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信用信息归集量少,共享不充分,信用评级体系不够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等问题[5]。究其根本,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研究工作较为落后,相关的关键技术标准空缺,标准化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战略性和基础性支撑不足等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困难,整合难度较大 目前,农村信用采集仍然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信息采集极大地依赖于地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基层村级管理人员。此外,当地村委会以及商业银行还会聘请协管员作为辅助采集人员。从采集方式来看,有入户采集和线上采集等,大多数仍是通过入户的方式来收集农户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家庭、社会关系、资产经营、道德情況等。但是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使得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困难重重。另外,由于农村地区人员密度小,尤其实际在家中的以老年人居多,因此在询问家庭信息时容易产生一定的偏误,降低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加上当前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得农村的资产转移频繁变,更加重了信用信息的采集难度[6]。同时,入户采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对于人力资源匮乏的农村地区更是难上加难,而线上采集的软件、硬件的不稳定性也导致信用信息采集存在一定难度。

2.2 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不准确 通过利用已采集的信用信息,经过一定的处理和模型测算可得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结果。但这个过程需要基于一套科学合理、精准统一的评价标准。而在现实中,一个农户很可能会在多个银行或机构贷款,这些机构对于农民的信用评价标准各不相同,这就使得农民需要重复录入信息,同时最终信用评价的结果也存在偏差[7]。目前,各地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基本各自遵从自上而下的评价标准,缺乏较为科学合理、统一的评价标准。尤其是关于农户经营性信息,几乎是由农户自己估算大致家庭年收入情况或是由村组干部根据某一农户的家庭情况给予的评价。由于金融行业对于农村信用评价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国家层面也仅有通用性的信用管理标准,因此对于如何设计信用评价方法、模型等,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设计。

2.3 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交流不畅 基层农户信用信息资源尚未进行整合,同时缺乏信用信息的协调和共享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农户及农村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这些信息并未进行有效整合,导致个体信息的不完整,从而使得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的误差较大。而金融机构与各部门、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从而加剧了涉农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也进一步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状态及效益进行准确分析和预测。此外,在信息存储方面,信息化技术支撑的力度不足也造成了对信息管理的不当。目前,信息采集后主要存储于区域内的信息平台,而这一平台的使用权限通常仅在某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内运行,这使得这些信息在金融活动中无法在不同主体中有效共享。

2.4 信用体系的结果应用不足 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仍在于农户的信用评价、信用村建设等方面,但这些信用结果的应用途径还有待扩展。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了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但更多的贷款业务倾向于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真正以农户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贷款产品还较为缺乏。除了金融贷款业务领域,农村信用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应用也还有待扩展,包括通过农户信用开展乡风文明建设、美德银行建设等工作的细节还需要进一步落地。

3 对策建议

3.1 建立政府支持、各方参与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由政府支持,金融机构主导,工商、司法、税务、社保等部门共同参与,使这一工作机制实现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多方要加强合作,制定具体的配套支持政策,出台激励惩戒措施,同时酌情安排一定的财政支持,用于补贴从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的机构。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基础是信用信息的归集,这需要找准信息征集的切入点,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将掌握的涉农信息包括如林权、土地登记信息、农户扶贫信息、税收信息、计生信息等加以整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此外,应鼓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参与信用信息的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市场化发展。

3.2 加快搭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 建议尽快开展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研究,开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研究,并制定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前期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设的过程中,基于公共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领域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和通用性的技术实施方案,通过标准化的手段,推动这些建设成果以更加明确、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和相关组织公开,同时在系统开发、数据交换共享标准化前置等方面,避免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

3.3 加快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的标准制定 从信用信息采集、加工、评价等方面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信息目录及评价标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从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流程加强标准化工作,以健全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做好标准化技术支撑。农户信用评价需要基于农户信用档案、运用统计学、运筹学及其他定量分析工具,结合专家判断,提炼信用评价标准,以简明的符号或分值标识农户信用评分。信用信息的管理应通过制定标准、统一流程,从而促进实现农村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对于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应进行归集和匹配,保持动态的信息更新与维护。建立规范标准化的农村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数据与个人征信系统的无缝对接,并将其纳入征信系统数据库管理。

3.4 推动科技与第三方机构支撑,促进信息有效利用 强大的科技支撑不仅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通过技术防范,可以有效保障农户信用信息的安全性。通过发挥金融机构、信息企业等科技力量和实力,加强信息平台系统开发,从而有利于实现信息的有效使用。此外,农户信用信息可持续征集和维护任务繁重,采集难度较大,也很难保证信用档案的及时更新,应赋予第三方机构农户信息征集功能,并发挥行政资源优势,实现农户信息征集的可持续操作。

参考文献

[1]李冠琦.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实践与思考——基于浙江省的实践研究[J].浙江金融,2021(3):74-80,29.

[2]佘方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与问题分析——以安徽省金寨县为例[J].中国农村金融,2016(12):45-47.

[3]从宝辉.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D].安庆:安庆师范大学.

[4]王和平,蔡伟,杨嵘.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的思考——以安徽黄山市为例[J].金融纵横,2009(2):46-49.

[5]王占奎.对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的调查与思考——以吉林省洮南市为例[J].吉林金融研究,2012(010):61-63.

[6]赵力.标准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J].西部金融,2014(10):50-52.

[7]许为民.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问题及解决路径[J].征信,2015,33(003):49-52.

(责编:张宏民)

猜你喜欢

农村信用对策建议安徽省
成长相册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山西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制方向浅析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关于惠城区发展农业的调研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对三农金融市场资源的配置效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