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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的常见问题及几点建议

2022-04-25孙雪王玲张焕刘菲黄明

中国纤检 2022年4期
关键词:销售者暂行办法产品质量

文/孙雪 王玲 张焕 刘菲 黄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一环,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高质量发展”理念的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不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资源有限,加之抽样工作技术性较强,目前监督抽样工作大多以“检验机构为主,执法部门为辅”的形式合作完成。因抽样人员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的差异,在实施抽样时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可避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监督抽查抽样环节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沟通交流不顺畅、文书填写不规范等常见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改善建议,供相关从业人员进一步强化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的规范性和抽样成功率,从而更规范、更高效地完成监督抽查工作。

1 各省市抽样工作要求对比

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为规范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21日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暂行办法》,各省市结合区域特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监督抽查办法或工作规范。下面对国家、辽宁、河北、天津、上海、浙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抽查办法或工作规范中抽样工作要求进行对比,详见表1。

表1 各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的对比

抽样留证①现场抽样: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产品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拍照或录像留证②网络抽样:全程录像,拍照被抽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同《暂行办法》同《暂行办法》抽样实行视频监控//抽样时,应当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对告知、抽样、封样、签章、样品封存状态,以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关键环节和内容进行记录。抽样文书填写①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查企业双方签字,修改或补充处双方签字确认②网络抽样: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与抽查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委托抽样时)一并寄送被抽查销售者同《暂行办法》同《暂行办法》 / / 同《暂行办法》样品获取方式①现场抽样:检样付费购买,备样先行无偿提供②网络抽样:检样和备样均需付费购买同《暂行办法》同《暂行办法》 同《暂行办法》 同《暂行办法》 同《暂行办法》样品封存检验备样分别封样,有效防拆封措施,并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双方签字同《暂行办法》符合盲样检验要求的,抽样人员还应按照组织抽查的监管部门要求对样品进行盲样处理和制作盲样信息表同《暂行办法》 / / 同《暂行办法》未抽到样、拒检、涉嫌无证无照等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同《暂行办法》 同《暂行办法》 / / 同《暂行办法》样品确认 /流通领域抽样的,应向样品标称的生产者进行样品确认////样品安装、调试问题 /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安装、调试,抽样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拍照、录音或视频记录。安装、调试完毕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机构共同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如实记录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安装、调试,抽样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视频记录。安装、调试完毕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机构共同签字确认。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安装、调试,抽样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拍照、录音或视频记录。安装、调试完毕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机构共同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如实记录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由表1可见,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均基于《暂行办法》之上,结合实际情况和产品特性,更加的细节化、实用化。如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规定,抽样采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验机构技术结合的方式实施,一方面提高了抽样人员的权威性,消除被抽查企业对抽样人员身份的质疑;另一方面对抽样现场的违规、不配合行为,予以及时的处理、解决,提高抽样效率。再如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流通领域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向样品标称的生产者进行样品确认,这就在一定程度保证了样品生产者的准确性,方便后期处理时生产质量的责任认定。总的来说,《暂行办法》及其基础上细化了的各省市管理办法或工作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完成监督抽查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或可避免的问题。

2 实际抽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被抽查企业的跑空率和抽查重复率较高

目前各省市监督抽查的被抽查企业名单大多是由抽样机构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如“企查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历年公示的抽查名单等途径随机筛选的,一方面企业信息的有效性难以保证,容易造成抽样人员实地走访找不到企业或联系不上相关人员,跑空率较高;另一方面利用往年抽查名单也会造成部分企业连续多年被重复抽查,增加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反感。

2.2 抽样操作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各省市自行制定的抽查办法或工作规范、抽查方案及细则以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抽样工作。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抽样人员存在投机取巧、简化流程等不规范的行为,容易引起被抽查企业的反感或质疑,甚至造成抽样无效的后果。

2.2.1 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

在实际抽样时,部分抽样人员为防止找不到企业白跑一趟,事先打电话给企业询问具体位置或约定时间上门抽样。这种“通风报信”式的操作,一方面违反“抽样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相关抽查事宜”的规定;另一方面相当于给企业“提醒”,让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调换产品或清理仓库,造成样品不实或无样可抽的局面。

2.2.2 检验人员参与其检验产品的抽样

部分抽样机构因人手紧张需要临时调派其他人员时,检验人员因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而被临时“抓包上岗”。这种“自抽自检”的情况,检验人员容易产生带有主观色彩的不公正行为。

2.2.3 被抽查主体的认定有偏差

在监督抽查中,被抽查主体的认定至关重要,这涉及产品的认定和质量责任的认定。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部分抽样人员对被抽查店铺与商场的关系认定不清楚,对所抽产品是店铺独立经营还是商场联营没有确认,这就容易造成质量责任认定失误,对后期案件处理造成阻碍。

2.2.4 样品抽取缺乏随机性

抽样的随机性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被抽查产品质量水平的普遍性,一般采用骰子、扑克牌等工具产生随机数的方法。实际操作中,部分抽样人员为节省时间随意从抽样堆中拿取足够数量的产品,或者直接由被抽查企业自行提供,这都有悖于抽样的随机性。

2.3 信息核查的准确性有待提高

抽样文书是关联了被抽查企业及其样品、抽样机构、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唯一且最有效的凭证,其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抽样人员应仔细核查样品信息、抽样文书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部分抽样人员因核查不仔细,容易产生抽样文书与样品实际标注信息不一致,同批次样品之间信息不一致,抽样文书漏写、修改之处没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等问题,造成企业质疑、抽样无效、办案困难等严重后果。

3 建议

3.1 建立企业数据库,提高企业有效性

各省市根据辖区内企业注册登记系统,建立本省市的企业数据库,详细记录企业名称、有效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生产的产品种类等。对于倒闭、停产、转产等经营异常或信息变更的企业,严格要求其限期报送登记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库的有效性。在有效的数据库基础上,依据监督抽查的要求,随机匹配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机构,一方面有效地减少了抽样机构的跑空率,提高抽样的成功率和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抽样机构的实际走访,掌握企业的经营现状,反向核实企业数据库的有效性,为下一次抽查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3.2 加强抽样人员培训,提高抽样规范性

加强抽样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方面通过对《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抽查方案和抽查实施细则、相关的产品标准等的重点解读,从理论方面强化抽样人员对抽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记忆;另一方面可通过情景演练,从实操方面强化抽样人员沟通表达和临场应对能力。切勿随机“抓包”,临时“上岗”。

3.3 加强抽样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信息准确性

抽样文书作为监督抽查的重要凭证,其信息准确性是抽样人员的职责所在。首先,抽样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以严正的态度认真细心地填写并核查抽样材料。其次,加强抽样人员之间的多重审核,采取“你写我审的交叉审核”与“自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审核力度。最后,抽样机构应针对抽样人员的工作呈现设立一套详细的奖惩制度,加强抽样人员对抽样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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