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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022-04-24张洁蒋德权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2年4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张洁 蒋德权

【摘要】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经营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企业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企业涉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中。 通过研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发现: 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和激励创新, 以此维护和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而从专利宣告无效、案件审理周期、赔偿标准提高和诉前保护措施角度分析, 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会受到诉讼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持续经营能力;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07-0118-7

一、引言

在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中, 信息资源作为新动能推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数据信息更是其中的核心。 2020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将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 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重, 并着重强调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 持续提升生产要素的质量。 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和“数据”的集中表现, 已经成为企业利润的重要源泉。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最突出的改变就是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 相应地在公司IPO条件中删除了关于企业盈利和财务状况的表述, 只是要求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的持续经营离不开生产要素。 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各生产要素的合法合规性、权属清晰性、技术先进性、供给持续性等情况密切相关。 但是, 目前监管机构尚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做出具体规定。

在现代化生产中, 核心驱动作用源于技术和数据, 这些要素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越来越高,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以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数量逐年攀升。 同时, 企业发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动因也越来越多样化, 除了获得经济赔偿, 还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商业目的, 或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上市。 知识产权涉诉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 以期为监管机构构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以及企业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评估框架和评估案例研究三个方面。 在影响因素方面, Fitz Patrick[1] 通过构建企业财务失败预测模型, 将非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进行比较, 认为经营和财务的质量是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因素。 Hambrick等[2] 研究发现, CEO专权、高管频繁更换、独董占比低、管理人员和核心专家偏少极易造成企业持续经营危机的发生。 在评估框架方面, Beaver[3] 提出了单变量判定模型, 认为现金流量与负债总额的比率是判定公司财务状况最好的指标, 其次是资产负债率。 Edward[4] 用以企业的营运资金与总资产之比、留存收益与总资产之比、息税前利润与总资产之比、资本市价与债券账面价值之比、销售收入与总资产之比组合而成的多变量模型来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在评估案例研究方面, Elizabeth[5] 分析了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意见在破产预警方面的效果和审计人员判断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失败的原因, 指出要实现破产预警作用, 应完善报告在此方面的披露。

(二)国内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围绕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展开研究: 一是持续经营准则在审计实务中的应用。 宋薇[6] 分析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提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一些具体举措完善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 以提高审计报告的有效性。 吴芃等[7] 研究发现, 审计师能同时识别财务重述所蕴含的持续经营风险和可信性风险。 二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 谢贵春等[8] 借鉴了香港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监管的相关经验, 提出应当在证券法律中明确“持续经营能力”的基本要求。 栾甫贵等[9] 结合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财务弹性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构建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指数, 并发现该指数在评价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时具有一致性且能够有效反映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

(一)概念界定

在会计学上, “持续经营”属于一项假设, 即假设企业会以目前的状态一直经营下去,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 既不会出现大规模业务削减, 也不会停业破产。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 持续经营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前提。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企业可能无法持续经营的具体情况, 主要集中在融资能力、现金流、偿债能力、市场等方面。 监管机构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要求, 无论是主板、创业板还是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办法中都要求企业必须满足持续经营的基本条件, 即: 发行人必须拥有清晰的股权权属、稳定的控制权结构; 企业必须保持经营稳定, 未发生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事件; 如果存在资产、商标或核心技术方面的纠纷, 或者涉及诉讼、仲裁, 承受了重大偿债风险等, 就无法顺利取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二)相关理论

1. 产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认为, 产权的本质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 这些生产关系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 并最终以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和习俗等上层建筑形式得到确认、保护和體现[10] 。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则强调资源的稀缺性和收益性, 认为产权是基于“公共财产”产生的外部性, 从而引起各所有者矛盾的结果[11] 。 虽然两者存在不同的逻辑起点, 但是都认为商品交易有一个必要前提, 就是产权清晰。 商品交换从本质上说是交换对商品的支配权, 也就是产权。 所以, 只有在产权明晰的状态下才能进行产权交易。 也就是说, 必须认定对方是私有者。 如果特定当事人拥有产权, 就应该受法律保护。 只有明确物的归属, 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从法学角度来讲, 产权被定义为“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 具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项权能。 在大陆法系中, 财产权利由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构成。 美国著名的会计历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认为, 会计对产权的维护功能是天然的和与生俱来的。 会计学认为“资产”产生于过去的交易中, 现在为企业拥有或控制, 未来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这些资产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的各种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而企业正是这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 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中。 综上所述, 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是要拥有某些资源的产权, 且权属清晰, 特别是对企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资源, 如知识产权等。 只有这样, 企业才能持续地与市场上其他交易主体进行商品交换, 也才有可能持续不断地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入。

2. 资源基础理论。 1984年美国学者沃纳菲尔在对企业竞争进行研究时提出了资源基础理论。 此理论先行假定企业拥有各种形态的资源, 这些资源可以转化成某种独特能力, 但无法重复, 也无法在企业间流动; 而这些独特能力和各种形态的资源, 正是企业能够在未来进行竞争的资本与优势。 资源基础理论还认为, 在各种各样的原因条件下, 企业获得的资源存在差异性。 企业集合的众多差异性资源, 正是企业差异性竞争力的根源。

资源基础理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就需要有独特的资源。 资源基础理论认为, 虽然各类资源的用途不同, 但是拥有货币资金资源是最有利的。 对各类资源的使用途径进行安排, 其实就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决策, 而且这些决定不能在实施后撤回。 所以不论何时, 开发资源的过程都更偏向于将企业的灵活程度降低, 因为往往企业在现有资源配置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后, 还会带来新的资源能力, 而正是这些新的资源对企业下一步的决策产生了掣肘和影响。 其二, 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是企业获得的独特资源, 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具有优势。 同时, 这些独特资源可以带来企业经济租金。 出于利益驱动, 企业之间肯定会出现劣势企业效仿优势企业的现象, 最终结果便是企业逐渐趋于一致, 经济租金消失。 所以, 企业之间的竞争优势以及租金的存在价值, 即证实了劣势企业终究会对优势企业的优势项进行模仿。 其三, 资源基础理论为企业未来长期的发展路线提供了明确方向, 即企业需要对特殊资源进行良好管理, 培养存留已获得的特殊资源, 积极争取未获得的特殊资源。

3. 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界一直都十分关注诉权理论, 有很长一段时间学者们一直在就诉权的本质与权利展开激烈争论, 形成了各个学术流派, 包括二元诉权流派、诉权否认流派、公法诉权流派、私法诉权流派等。 二战之后, 诉权理论界还呈现了一些其他的趋势, 包括诉权宪法相关、诉权保障相关和滥用诉权的限制等。 对于诉权保障, 有学者提出, 其应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 诉权的宪法保障, 目前我国《宪法》对于诉权没有加诸规定, 所以应建立完善法条, 建立相应的宪法诉权救济制度(如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反宪法审查制度), 来弥补当前的缺失情况; 第二, 诉权的程序保障, 包括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对具体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三, 诉权的实体保障, 主张诉权的保障也应落实在实体法中; 第四, 诉权的社会保障, 要大力落实诉讼费用保险制, 做好必要的法律援助, 完善当前不健全的诉权保障制度; 第五, 诉权的司法保障, 在司法处理实施过程中, 各级司法机关需要对当事人诉权进行实现与保证。

四、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积极影响

(一)以现金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

在出现利益纠纷时, 可以借助诉讼这一方式, 利用法律解决问题。 在诉讼这一专门活动中, 法院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当事人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产生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寻求的是“公力救济”, 相对于“自力救济”方式, 是一种进步。 因此, 诉讼可以实现权利救济。 知识产权诉讼中以民事诉讼最为常见, 其包括多种类型, 如知识产权的侵权、合同纠纷以及产权归属等。 诉讼双方的主体是平等的, 他们的纠纷将通过司法方式解决, 民事争议的解决需要由法院行使审判权, 其带有程序性、公权性以及强制性特征。 就强制性来说,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受理。 在原告起诉之后, 只要达成《民事诉讼法》的条件, 不管被告是否愿意都必须参与诉讼。 二是裁判的执行。 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 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履行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否则法院就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法》在保护所有权方面有一些固定的做法, 比如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损失赔偿、请求返还原物等。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但是相对来说《民法》的保护最为直接[12] 。 不仅权利状态可以得到维护, 权利人如果遭受损害, 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中, 就民事救济而言, 最关键的措施就是要求停止侵害, 同时赔偿权利人相应的损失。

2015年8月5日,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公司(简称“蜗牛公司”)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和成都天象互动科技公司(简称“天象公司”)告上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主张《花千骨》游戏的开发商天象公司与发行商爱奇艺侵权《太极熊猫》游戏, 《花千骨》手游在内容、玩法等方面均与蜗牛公司旗下《太极熊猫》游戏高度相似。 蜗牛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第一, 要求两被告必须在第一时间终止向公众传播《花千骨》手游, 不再继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 由于两家公司的行為在市场上给蜗牛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必须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道歉, 以此消除影响; 第三, 两家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牟取巨额利益, 而蜗牛公司因此损失惨重, 为此, 两家公司必须向蜗牛公司支付3000万元作为赔偿; 第四, 蜗牛公司起诉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在这次诉讼中, 蜗牛公司取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爱奇艺和天象公司侵犯著作权, 判决书中要求两家被告公司刊登申明, 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蜗牛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并赔偿3000万元给蜗牛公司。

上述案例是“互联网+”背景下非常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权利人使用“公力救济”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 一方面, 权利人可以继续使用该著作权获得垄断利润, 也可以将该著作权进行转让而获得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 权利人在经济赔偿上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使得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并且从最后执行的情况来看,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苏05执108号, 2020年3月16日法院强制扣划爱奇艺公司3019.18万元, 爱奇艺公司自动履行39.1591万元, 法院将执行款3048.58万元(申请标的3019.18万元及利息)退付申请执行人蜗牛公司。

民事诉讼中企业获得的权利救济主要是现金方式, 而就企业经营而言,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随时可以用来采购其他资产、偿还负债或者对外投资。 如果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并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获得现金, 无疑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有利的。 十八大之后, 党中央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从制度、法律、行政、体制等多方面入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可见, 为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就需要建成高效的执法体系, 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得以维护, 从而实现正常运营。

(二)促进企业不断提升核心技术水平

随着经济对技术依赖程度的提高, 技术与科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技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被市场认可, 企业对技术来源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技术资源呈现出日益稀缺的趨势[13] 。 在各种技术来源的渠道中, 自主研发无疑是最可靠且能使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方式。 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如果遭到侵权, 企业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积极维权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若企业顾虑于诉讼成本高、手续繁琐, 或对司法保护信任度不高而放弃司法维权, 则遭遇侵权的经历可能对其后续创新带来负面影响。 但若企业在遭遇侵权时选择将侵权方告上法庭, 则一方面表明企业对于涉案知识产权价值的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企业对于司法保护的信心[14] 。

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朗科科技”)是全球闪存盘及闪存应用领域产品与解决方案的领导者, 并在国内申请了一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及其他核心专利, 这些专利填补了我国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的空白。 根据天眼查统计数据, 2011年以来朗科科技数量排在前十的纠纷中, “侵害发明专利权”占比85.32%, 其中作为民事一审中被告的占4.4%, 作为原告的占95.6%。 同时, 在2011~2020年十年间, 该公司的研发支出金额增长迅猛, 如图1所示(数据来源于同花顺iFinD)。

由此可见, 朗科科技有非常强的维权意识, 以及较强的社会网络、法务保障和证据收集能力。 在朗科科技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 法院判决结果以“部分支持”居多。 能胜诉或者获得部分支持, 说明企业的专利非常可靠, 即在申请专利时已经具备非常高的专业技术水准以及良好的专利战略布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讲话中指出: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过去, 我国一直是知识产权的引进国, 现在要转变身份, 成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国。 只有掌控知识产权才能掌控核心关键技术, 才能培养创新能力, 防止受制于人, 因此必须保护知识产权。 在此背景下,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胜利, 势必增加企业投入研发的信心, 因为其肯定了通过研发转型升级的企业发展路径, 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而只有不断地进行研发投入, 才能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也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法院的支持。 同时, 无论企业胜诉还是败诉, 都能促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紧迫感去继续投入研发, 不断提升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核心竞争力, 以便在下一次诉讼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或者在核心专利到期的时候能有新的专利为企业继续加持, 又或者能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可以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而收取许可费。 如此良性循环下去, 就能不断地提升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此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部署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这一纲要的出台和落实, 无疑会使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感受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认识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进入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会降低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只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基。

五、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消极影响

(一)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授权方为国家, 决定是否授予企业专利权的核心是考察该专利是否具有创造力、是否足够新颖。 为了筛查问题专利和伪专利, 在制度上创设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制度, 这正是为了纠正错误的专利授权, 尽量减少专利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制度的价值应该是使真正的发明专利可以顺畅维权途径、减少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同时清理问题专利, 减少伪专利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 我国《专利法》在判断专利权效力是否为事后无效上坚持使用单轨制模式。 一方面, 禁止法院涉足专利有效性的判断, 司法权仅能就专利侵权问题做出判断, 不能就专利是否有效做出判断。 另一方面, 唯有行政机关可以开展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进行专利效力的事后审查, 将问题专利予以排除。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进行监督, 如认为某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 即可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专利权一旦宣告无效, 可视为该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翰科技”)在进入上市受理阶段时, 竞争对手突然就专利问题提请诉讼。 2019年5月10日, 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安翰科技提起了8项专利侵权诉讼。 但是, 安翰科技于2019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全部8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有6项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的一种, 被宣告无效, 势必使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持续经营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般是靠独创性的技术或者品牌识别度、忠诚度构建的, 而知识产权在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提供了最直接的辅助证明和承载方式。 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核心技术被宣告无效, 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二)案件审理周期影响企业的商业布局

尽管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 但是相对于企业的战略布局而言, 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周期仍然是一段非常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 但在司法实践中, 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事项有很多, 如管辖异议、中止审理、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等。 在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 被告基本上都会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那么在实体程序还未启动的情况下, 时间或许就已经过去了半年。

就科创板来说, 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一个前提条件, 即“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而且“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因此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業多半是某一细分行业的头部企业, 这些企业一般都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 企业一旦上市成功, 募集到资金后, 必定会通过兼并或其他商业方式来侵占这个行业中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 并直接打破该行业的市场生态平衡。 这时, 通过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阻止其上市就成为该行业其他企业的优先选择。 例如: 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白山科技”)在2019年4月24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同年5月8日, 该公司IPO申请获上交所问询, 5月30日被竞争对手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宿科技”)以侵犯ZL201310147926.9和ZL201310349444.1两项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此后, 网宿科技又发起几轮专利诉讼追击, 这直接导致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5月期间白山科技因财务数据过期、专利诉讼等原因暂停上市审核, 直至2020年5月12日才恢复其上市审核。 而恢复审核还不到两个月, 白山科技因担心诉讼时间过长, 会导致企业市场份额受到影响而主动撤回IPO申报文件, 自行结束了IPO之路。

知识产权带有垄断性特征, 因而一旦企业掌握了知识产权, 在市场竞争中无疑会增加许多战略资源。 诉讼是保护知识产权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最直接的方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战略工具[15] , 特别是行业中的头部企业。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民事诉讼, 但实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在商业战场上, 时间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 如果能及时抢占市场并完成上市, 对企业的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反之, 如果企业被诉讼所累, 在诉讼期间失去主要市场、关键客户, 势必对其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三)赔偿标准和金额的提高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当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属受到侵害时,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财产权是最为便捷和有效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 被侵权人可以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传统理论, 强调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唯一的, 就是要恢复权利人遭受的损失, 对其进行经济救济。 赔偿数额往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金额计算[16] 。 例如: 2021年6月15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塔菲尔”)电池产品专利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塔菲尔制造、销售的电池产品侵犯了宁德时代专利号为ZL201521112402.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并依据“(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 即宁德时代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的损失赔偿算式, 判决塔菲尔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26769元, 共计超2330万元。

知识产权的客体并非物质, 要证明侵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难度较高, 而侵权人究竟从中牟取了多少非法所得往往也难以计算。 因此, 受害人往往缺乏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动力, 或者即便提起诉讼, 遭受的损害也无法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有效的民事手段展开有效救济。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存在轻率、恶意或者欺诈的侵权案件, 法院通过判决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对不法行为人实施惩罚或对他人予以威慑、对可谴责行为的再犯实现阻遏。 惩罚性赔偿作为刑事处罚的替代措施, 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17] 。 例如: 依照上海浦东法院的最终判决, 被告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明知平衡身体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且消费者比较认可该公司的产品, 在此情形下做出重复侵权的行为, 法院针对被告的行为采取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0年我国颁布《民法典》, 针对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 出台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 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经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起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7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其中提到: 知识产权权利人当前在维权上存在“周期长, 举证难, 成本高, 赔偿低”四大难处, 对于这些问题, 要在2022年得到全面改观。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 知识产权侵权举证会变得更容易, 赔偿标准和金额也会不断提高。 在此背景下, 如果企业被诉侵权, 败诉之后将有可能面临巨大的现金赔偿压力。 并且, 法院在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进行经济赔偿时一般都有时间限制。 短期内的巨额资金压力, 很可能使得企业不堪重负而陷入困境。

(四)诉前保护措施限制生产要素的使用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信息, 而信息具备极强的传播力, 故在知识产权被侵犯之时, 应当立即以诉前保护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避免因侵权人转移财产, 或隐匿、变卖财产, 而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规定了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申请诉前保护的权利。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 但不及时阻止, 将会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此时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他人之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他人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因此, 在现实中就会存在有的企业还没有被起诉, 其财产就被冻结的情况。 财产保全的措施会限制被保全人的财产权利, 对其财产的使用和流通产生重大影响。 而被保全的财产往往是被保全人相对重要的财产, 比如银行基本账户、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 特别是银行基本账户被保全后, 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资金周转。 另外,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 可能会使被保全人增加很多的机会成本和资产闲置。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为担保, 目前被保全人只能通过反担保的形式进行对抗, 但是反担保申请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019年7月30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科技”)发布诉讼公告, 称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达电子”)向光峰科技提起3起专利侵权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光峰科技等停止相关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 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台达电子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在光峰科技是否构成侵权不得而知的情况下其银行账户有3000万元被法院冻结。 尽管光峰科技称此事对其日常经营没有影响, 并且该笔资金分别在2020年1月和2020年10月分两次被解冻, 但是如果该笔被冻结的资金对光峰科技而言金额巨大, 那么势必会影响其营运资金以及偿债能力, 进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如果企业在诉前被法院裁定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则有可能因为停工停产失去主要客户、重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如果一个负债累累的企业被债权人和被侵权人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该企业的财产全部遭到冻结, 无法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此时就已基本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

六、结论及建议

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方面, 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化的评价体系, 评价标准也还不统一、不具体。 虽然在不同的法规中都提及要考虑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但是并未就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进行表述。 本文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 分析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既是对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保护, 也为自身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 但是, 如果自身知识产权基础不好,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 都会面临资产的使用受到限制的情况, 进而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管理和应对:

1. 加大研发投入, 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加大研发投入是为了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 从而提升企业某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 权利的稳定是防止在诉讼中被认定无效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储备对企业的综合技术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使企业顺畅地实施商业战略布局, 不会因为被竞争对手起诉某项知识产权侵权而失去本该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2.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具体包括收集信息情报、分析处理以及预警机制。 企业可以在检索中全面了解对手掌握的技术动态, 参考对手如何申请知识产权, 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同时, 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侵权研判报告来应对侵权诉讼官司, 编制技术方案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

3. 积极应诉。 企业可全面分析竞争对手起诉的权利基础, 对于权利基础不稳定、权属不清晰的知识产权客体, 可及时采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无效、提起知识产权确权之诉等反制措施。 同时, 分析不同抗辩事由对企业经营可能存在的不同影响, 准确选择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在先使用等合适的抗辩理由。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Fitz Patrick. A comparison of the ratios of successful industrial companies with those failed companies[M].New York:Th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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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 喻晨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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