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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2-04-16金萱

中国质量监管 2022年9期
关键词:监管局市场主体北京市

金萱

机构改革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转变监管理念,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柔性监管方式,大力推行行政指导,不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努力和探索。据了解,近三年来,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行政指导一万余次。截至今年8月,北京市有违法事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近3000件,免罚总额达9000余万元,不予立案案件4700余件,责令改正案件3600余件。

将行政指导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

行政指导是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柔性执法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预防违法行为或消除轻微违法状态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基于法律精神和原则,在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助下,采取的非强制性行政措施。

“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补充,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促进首都经济增长和企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规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指导应遵循合法性、自愿性、必要性和公开性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包括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信息披露公示等内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局深入推进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融入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经营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重点围绕企业注册登记、广告、食品安全、价格、产品质量、网络监管等领域,全面提升行政指导效能,督促市场主体落实责任、加强自律并规范自身行为。

目前,北京市各区市场监管局也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其中,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完善三大类12项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并创新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大胆创新,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运用行政约见、行政告诫、行政提示等方式,对企业初期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教育;采取座谈、点评、个别约见、上门服务等措施,主动约见企业相关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赋予企业平等的话语权,协助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其规范发展,实现查处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惠泽一方百姓的行政指导效果。该区以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行政建议书为载体,坚持先提示、后告诫、再处罚的“三步式”柔性执法方式,对“轻微违法”的情形不予立案、不予处罚而予以警示教育规范,做到从查处案件向规范、指导和查处相结合转变,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从个案查处向行业整体规范转变。

推出“两张清单”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0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以下简称容错纠错清单)。容错纠错清单涵盖企业登记管理、广告、食品安全、价格、产品质量、网络监管、计量、认证、标准化、合同、商标11个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将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细化。

在容错纠错清单推进过程中,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推出了包容审慎执法指导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了该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清单,创新性推出“一案三书”,在对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送达行政建议书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遵守法律规定。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食品类案件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指导意见》,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故意情况、主体配合积极改正情况、货值金额大小、违法时间长短等,结合新修订的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相结合、首违不罚等原则,通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当采取从轻、减轻处罚方式,从而降低处罚额度,减轻案件查办阻力,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监管与秩序规范双赢。意见自实施以来,该局共对120余件食品类案件减轻处罚,减轻罚款600余万元。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区实践,进一步推出《首违不罚容错机制适用暂行规定》,对免予处罚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明确适用条件和要求,增加可执行性和规范性,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减负松绑、激发经济活力提供了政策红利。

在总结前期容错纠错清单改革经验基础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大执法方式改革力度,今年5月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不予强制清单适用性强,涵盖了可能实施强制措施的绝大多数领域,共计12类,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管、计量、专利、价格、食品7个业务领域。清单实施后成效明显,切实减少了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下一步,该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适用不予强制清单时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动态完善清单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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