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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辩证法

2022-04-08江国华

社会科学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相辅相成辩证法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充满辩证思维的理论体系,诸多论述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经典范例。其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论,立基于政治与法治的内在逻辑,揭示了三者在逻辑上的不可分割性、在功能上的有机协同性、在结构上的复杂统一性;“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论,立基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深刻揭示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矛盾,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主要方面;“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论,立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内在逻辑,深刻揭示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论逻辑、“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的规范逻辑、“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的实践逻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论,立基于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关系,抓住了“统筹兼顾”这个唯物辩证法的总方法,深刻展示了两点论、重点论、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辩证思维。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法;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两点论与重点论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2)02-0008-12

〔作者简介〕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特聘长江学者,湖北武汉 430072。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重大课题“习近平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CLS-2019-A01)

①李西祥:《辩证法与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哲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②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求是》2019年第1期。

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17年第21期。

④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1页。

辩证法是思辨与实证相统一的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是在肯定矛盾的基础上关于发展的学说。①习近平總书记非常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和阐释法治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了具有鲜明辩证思维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他在《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文中指出:“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战略任务,科学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辩证关系③;他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④其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65页。]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理论。他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4页。],为落实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提供了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则指出:“党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党中央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1版。]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性地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应当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据此可以说,唯物辩证法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立场与方法,亦是我们对其进行学理化阐释和体系化建构的重要维度与视角。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辩证法上,“有机统一”意指一个系统里的内部不同部件之结合和作用。[孙正聿:《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2期。]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尽管各自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三者是构成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体系的核心要件。在逻辑上,三者的有机统一意味着这样一种状态:国家根本制度这个复杂系统的基础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多层次、多向度的非线型结构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及功能耦合性的运动过程及其客观状态,其本质就是政治、民主、法治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白钢、潘迎春:《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1期。];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具有逻辑上的不可分割性、功能上的有机协同性、结构上的复杂统一性。

(一)逻辑上的不可分割性

理性逻辑意指思维的一种逻辑形态,是人在考察事物时所表现出的思维形式和规律。[金炳华:《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在学理上,逻辑上的“不可分割性”意指构成系统之诸要素基于其机理互嵌和自身需要所生成的客观属性,这种属性通常表现为事物之间彼此依存、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刘怀玉、章慕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元性本质与多元化探索》,《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理性逻辑上的不可分割性意味着三者彼此依存、互为条件,即所谓“合则一,分则无”。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其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决议》强调“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1)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条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宪法规范,也是一种历史性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另一客观事实,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并以制度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逻辑上是先有党的领导,后有人民当家作主,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也不可能具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16年第9期。](2)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统领性、决定性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会有序推进。脱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便会缺失最根本的指引。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保证。

其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目的所在。(1)坚持党的领导,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逻辑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高度一致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条件,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根本宗旨。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坚持党的领导,就必然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71页。](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逻辑上,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是手段与目的的辩证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未来结果”,是引导、调节依法治国过程的自觉的动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路径和方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页。]

其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1)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该命题的核心是政治与法治的内在关系问题。政治为法治提供方向,法治为政治提供保障。在中国,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最大的政治,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方向;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为党的领导提供坚实的基础;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92页。](2)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该命题的核心是民主与法治的内在关系问题。法治须以民主为实质,否则就难免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民主须以法治为根本形式,否则就难免陷入多数人的暴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72页。]

(二)功能上的有机协同性

功能上的有机协同性意指功能属性不同的事物所形成的“功能良性耦合网络”;这个网络之功能并非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整体功能大于各孤立部分之总和。[参见于克旺:《略论协同理论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理论探讨》1989年第4期。]从功能上的有机协同性来看,党的领导之保障功能贯彻于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和依法治国之制度建构功能之中;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作用于党的领导之保障功能和依法治国之制度建构功能之中;依法治国之制度建构功能反映着党的领导之保障功能和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因此,《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其一,党的领导之保障功能贯彻于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和依法治国之制度建构功能之中。(1)人民当家作主具有目的牵引功能,而党的领导是建设和发展民主政治的保障。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并将党的领导贯彻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在功能上的有机协同;(2)制度建构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功能,而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治国理政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为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使党的意志和主张融汇于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之中,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功能上的有机协同。

其二,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作用于党的领导之保障功能和依法治国之制度建构功能之中。(1)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之目的所在。基于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党的领导必须紧紧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而展开。坚持党的领导,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利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掌握执政权只是中国共产党的形式目的,通过执政,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愿望才是其实质目的;(2)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之目的所在。基于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维护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依法治国必须服从于这个根本目的,并为这个目的之实现提供制度依托。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其三,依法治国之制度建构功能反映着党的领导之保障功能和人民当家作主之目的牵引功能。(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并非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应借助其制度建构功能健全党的领导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和法治化,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2)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即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居于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应借助于其制度建构功能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三)结构上的复杂统一性

就其性质而言,“复杂性”约等于“共性”;复杂性理论就是在系统科学的基础上,研究解决系统中所包含的诸要素之共性问题的理论。[米歇尔·沃尔德罗普:《复杂:诞生于秩序与混沌边沿的科学》,陈玲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10—311页。]结构上的“复杂统一性”意指由诸要素所组成有机体是一个多层次、多向度之复杂系统;在系统中,基于整体优于部分之法则,各要素相互支持,并服务于整体。[参见张璐、刘鹏:《再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及其当代意义》,《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年第2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结构上具有深刻的复杂性。在这个充满复杂性的体系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而获得整体上的关联性和结构上的协调统一性。基于这种整体关联性和结构协调统一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可分割,系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形式。

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所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发挥党在国家各项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载体,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相统合,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制度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所在。(1)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其本质和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是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2)“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71页。]

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坚持依法治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需要。(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和依托,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确保国家各项事业与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72页。]

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在哲学上,“首先”和“关键”具有时空双重属性,意指在空间上的主导地位和时间上的优先次序。据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意味着相对于“依法治国”而言,“依宪治国”在空间上居于主要地位,在时间上居于优先次序;“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意味着相对于“依法执政”而言,“依宪执政”在空间上居于主要地位,在时间上居于优先次序。其逻辑暗设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方法论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之判断,就是“两点论”和“重点论”运用的经典范式。

(一)邏辑暗设: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逻辑暗设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这一逻辑暗设深刻揭示了我国宪法的本质属性,奠定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基础。

其一,“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主体性要素,主导着宪法的生成与演变。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是高度一致的,两者统一于党的领导并归结为人民立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习近平:《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98页。](1)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根本政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由此,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为我们党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2)宪法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我国宪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人民立场是其根本价值取向,即体现了“以人民为主体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立宪主义之主张。从人民立宪主义来看,人民的主体地位包含制宪过程中的人民主体性以及立宪政治中的人民主体性。前者意在强调宪法的人民性,后者意在强调政治的民主性。[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3)宪法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宪制安排。从人民立宪主义来看,以人民为中心包含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力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前者意在强调宪法是控权之法,即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以及权力受人民监督。后者意在强调宪法是保权之法,即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推动人权事业发展。[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其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总章程”意味着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重大事项,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宪法的建构使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这既是宪法建构使命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宪法与西方宪法的区别所在。“在中国宪法的话语体系中,宪法的建构使命始终是立宪逻辑中的一条主线。从‘救亡图存‘富国强兵到‘治国安邦‘治国理政,实际上更关注的是宪法的建构使命,即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来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达致国家发展目标。”[苗连营、陈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观》,《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2)宪制的本源地位。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可称之为宪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宪制具有总括性、纲领性和方向性。相较于其他具体制度,宪制居于本源地位。宪制为具体制度提供指引,而具体制度以宪制为根基。(3)宪治的统摄作用。宪治意味着宪法之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宪治凸显了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托和根本遵循,体现了治国理政方式和理念的更新,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1)宪法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呈现为一个持续的发展变迁过程,体现了党和人民取得的辉煌成就,也反映着党和人民积累的宝贵经验;(2)作为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954年《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然而,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民主和法治遭到践踏,1954年《宪法》受到严重破坏与废弃,社会经济发展几乎停滞,公民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拨乱反正”,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在此背景下产生。(3)自颁布实施之后,我们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重要的修正,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分不开的,与切实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分不开的。

(二)主要矛盾: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矛盾

依宪治国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性质,规定着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01页。]

其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之基础。对于依法治国而言,依宪治国具有基础性地位。(1)宪法奠定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宪法是人们经由博弈、妥协而达成的最基本的国家共识,而政府乃至国家正是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都是由宪法厘定,国家治理也要在宪法厘定的基础上展开。这不仅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政治基础,也指明了政治方向。”[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2)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法制基石。从静态来看,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宪法作为众法之母,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源和中心。”[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3)宪法主导依法治国的运作过程。从动态来看,依法治国的运作必须体现宪法的权威。宪法在法治实施、法治监督以及法治保障等各个板块,以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主导和引领作用。

其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之灵魂。依宪治国相对依法治国层次更高,有助于纠正依法治国的实践偏差,确保依法治国的良好状态。(1)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正确理念。“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定海神针,彻底解决了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消除了权大与法大的疑惑,有助于廓清社会上有关法治的各种错误思潮。”[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2)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注入丰富内涵。“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依宪治国让依法治国囊括了执政、行政、国家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使得依法治国的内容更加丰富。”[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3)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确立价值目标。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构成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是控权之法,更是保权之法。由此,通过依宪治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成为依法治国的直接目的,而通过依宪治国,将纸面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转化为实际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则成为依法治国的终极目的。

其三,宪法实施有助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實现。宪法实施不仅是指宪法的落实,更意味着整个法治体系的有效运转,有助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1)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让宪法从静态的文本成为动态的实践,从而使宪法内容和宪法精神得以落实。(2)宪法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保证宪法实施,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宪法进行阐释与细化。以宪法监督的形式保证宪法实施,即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弘扬宪法精神的方式保证宪法实施,即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3)宪法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实施意味着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良性运转,有助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

(三)矛盾的主要方面: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主要方面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的定位决定了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矛盾主要方面。在依法执政过程中,“依宪执政”居于支配地位,并起着主导作用。

其一,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之前提。宪法是党依法执政之根本依据。唯有坚持依宪执政才能推进依法执政。(1)在立宪国家,只有宪法才能够规定党的执政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即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2)依宪执政确立了党依法执政之身份前提。“党只有承认和遵从宪法才能获得执政党的身份,才有资格在宪法的架构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施政。”[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3)依宪执政奠定了党依法执政的制度基础。“法治的基础是宪制。只有依宪执政,将宪法规范充分转化为社会现实的前提下,依法执政制度基础才得以奠定。”[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其二,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之纲领。宪法是党依法执政的根本依托,依宪执政构成依法执政的纲领。(1)宪法是法律之法、众法之源。法治的实质是宪法之治。“这就决定了依宪执政所依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依法执政就可能流于形式。这也就意味着依法执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依宪执政,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宪法的催生物。”[江国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2)在依法执政中,依宪执政起着主导作用。在国家治理中,宪法居于基础和统摄地位,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依宪执政旨在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的治理效能,从而凸显依宪执政之于依法执政的主导作用。

其三,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之实质。从执政之原则以及内涵、外延来看,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之实质。(1)从执政的基本原则来看,“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执政的要义所在。宪法蕴含了反对特权和人人平等之理念,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政党中少数人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等问题,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接受宪法监督。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2)从执政的内涵、外延来看,共产党掌握全部政权,进而组织政权、掌控政权以及治理政权是执政的基本含义。国家政权是一个典型的宪法概念,无论是与国家政权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还是组织、掌控以及治理国家政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都主要是宪法规范。由此,依宪执政构成依法执政之实质。[参见邓联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之实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唯物辩证法来看,“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出自明代张岱《历书眼序》:“诹日者与推命者必相辅相成;而后二者之说始得无蔽”,指看黄历选择良辰吉日的推演方法。“相得益彰”出自《史记·伯夷列传》:“伯夷、叔齐虽贤,得夫子而名益彰”,指两个人或两件事物互相配合,使双方的能力和作用更能显示出来。]这一论断强调不应抽象地理解法治与德治之关系,而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社会结构中阐明两者结合的必要性、正当性及可能性。“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1页。]据此,“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论断,即在承认法律与道德各有侧重的前提下,主张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需要协同发力、齐头并进。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理论逻辑: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共行共信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两者在国家与社会治理领域不可或缺而又有所区别的作用,即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其一,法安天下。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圭臬”比喻标准、准则与法度,“准绳”则引申为标准、准则之意。这形象地阐明了法治在國家与社会治理当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1)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法律的理想,反映了法律作为指引行动之规范的理想状态。较之于法制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表达了对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良好的法律”。前半句可以被概括为“法律至上”,体现了一种对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后半句可以被概括为“良法之治”,体现了一种对法律实质性的要求。[雷磊:《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13页。](2)国家与社会治理应当依靠法治。古语有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亦指出,“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8页。]这些论述均表明,法治同国家与社会治理内在关联、不可分割。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应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坚实的法治基础。

其二,德润人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在国家与社会治理当中,不仅需要发挥法律之作用,而且需要充分发挥道德所特有的感化与教育作用,努力使人知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所谓德治,即道德的治理,是凭借道德内化塑造高尚治理人格,以道德规导治理行为的治理模式。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自古以来都倡导道德的政治。古希腊表现出显著的贤人政治倾向,我国传统政治生活也非常注重道德的作用。[参见李建华:《论德治与法治的协同》,《湖湘论坛》2017年第5期。](2)国家与社会治理离不开德治。古语有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巨其所而众星共之”。习近平总书记亦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65页。]这些论述均表明,不能把法治的作用绝对化,而是要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法治和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社会治理逻辑和形式,其价值在历史上并不经常是统一的,甚至在很多时候是矛盾对立的。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和德治相向而行、相互促进,在社会治理中共同确证着社会主义的本质。”[王婷、胡长栓:《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价值统一性》,《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5期。]二者都不可或缺,应当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统一发挥作用。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规范逻辑:法律之中有道德、道德之中有法律

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亦各有侧重。但两者也在多方面具有交互共通之处,即价值上具有同源性与交叉性,规范上具有同宗性与交叠性,功能上具有独特性与互补性。

其一,价值上的交叉性。法律是指引人们行动的基本规范,是一种规范性社会实践。法律的规范性根植于一定的合法性价值。“法律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或本旨的实践,而这个实践本旨或价值目的就是合法性价值。只有借助合法性价值这个概念才能揭示法律规范性的真正基础。”[张超:《法概念与合法性价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页。]另言之,虽然合法性价值有其独特性,但与正义、公平等其他道德价值密切相关。由此,那种认为法律无涉道德,而只是主权者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的观点越来越受到质疑。从合法性价值来看,法律与道德必然相关,法律本身蕴含着最低限度的道德内容。

其二,规范上的交叠性。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同属于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从历史进程来看,道德规范早于法律规范出现,当道德规范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时,即需要法律规范来完成社会治理的目的。法律则是一种社会规划制度,能够以一种独特而有效的社会规划技术来解决合法性环境之中的道德难题。[参见斯科特·夏皮罗:《合法性》,郑玉双、刘叶深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222页。]由此,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予以强化,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同时,道德规范贯彻于法律规范之中,对法律规范起到引导作用。

其三,功能上的互补性。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各有其优势和局限。道德规范是基于充分的道德论辩,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指引人们行动,使人们自觉行动趋善避恶。法律规范则通过一般化规则,以独立于内容和断然性的方式指引人们行动,避免人们行动的任意性。“独立于内容意味着法律的规范约束力与对其内容的一般证立之间不存在可传递性。断然性则是切断慎思、争辩,排除或取代进一步的论证。”[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另言之,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限,而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在法律无法触及的领域,需要由道德补充调整。同时,法律需要以道德为价值支撑,与道德相违背的法律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和遵守。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实践逻辑:法律实施有赖于道德,道德实现离不开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视法治也要依靠德治,即道德对法治提供支撑,法治为道德提供保障,以及德治与法治协同发力。

其一,道德对法治提供支撑。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对法律具有支撑作用。(1)法律需要道德的引领。道德是法律的价值源泉,法律中的原则、理念、精神都源于特定的道德价值。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循。从法律规范性的角度来看,虽然那种简单将法律规范性等同于法律内容道德正当性的观点有待商榷,但法律规范性意味着法律能够指引人们行动,这恰恰反映了法律的道德权威和道德能力,甚至法律规范性本身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忽视法律与道德联系的观点必然是错误的,连实证主义法学家也不得不承認,“法律之稳定性部分地依赖于与道德的一致性”。[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99页。](2)道德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有助于法律实施。“道德通过社会教化、风俗习惯与道德修养,能够把社会要求内化,并形成内在约束力,使人具有道德定力,能够自觉尊法守德,减少社会维序成本。”[王淑芹、刘畅:《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5期。]道德的教化作用可以在社会成员中普遍树立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规则意识以及法律信仰,为法治提供充分的道德滋养,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环境。

其二,法治为道德提供保障。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引领道德风尚。(1)法律为道德守住底线。法律是道德的最后防线,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故对于一些恶劣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必须在立法上予以严厉禁止和惩治。借助法治手段将社会中出现的极具破坏性和负面性的因素扼杀,进而营造积极、良善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放松对于社会生活中一些突出的道德问题的管制,就可能会形成不好的价值导向,造成道德滑坡;(2)法律化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路径。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就其范围而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反而往往会根据社会发展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只要是适宜用法律规范并且以法治保障或者惩戒的道德要求,均应尽可能科学合理地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信仰问题等思想范畴之内容,以及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不宜用法律规范调整的道德关系,应排除在法律化范围之外。[参见李林:《促进道德建设需法治保障》,《学习时报》2012年9月3日,第5版。]

其三,法治与德治要协同发力。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应当将两者结合,使之共同发挥作用,真正做到内外兼治、刚柔并济。具言之,法治与德治可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衔接[江国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1)在法律法规中树立鲜明的美好道德导向,以此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都要融入一定的道德要求,提升立法、执法及司法的道德能力。(2)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以此强化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应加强有关公序良俗、失信失德、制假售假等行为的立法,要依法加强对社会治理中重点热点行为的整治,从而充分回应群众的道德关切。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在哲学上,“一”的本义是“专、纯”,“体”意指本体。“一体”意指一种由不同分子所组合而成的存在形式及其运动状态——这种存在形式是各分子不可拆散的“一”;这种存在运动状态表现为“同气相求,同类相应;顺则为利,逆则为害”。从唯物辩证法来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论断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蕴含的一种社会有机体思想。“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意识形态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依次出现的单个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2—223页。]据此,“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论断主张,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应统筹兼顾、抓住重点、实现联动和集成。

(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

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灵活运用“统筹兼顾”这一辩证思维方式,坚持以全面的、发展的、系统的观点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其一,全面的观点,就是从事物的整体性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董振华:《运用好统筹兼顾科学方法论》,《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3月10日,第5版。]在依法治国这一整体性、系统性工程中,全面的观点意味着我们必须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这是因为三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这决定了三者必须统一筹划、一体推进,以达到三者协调发展、共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目的。[袁曙宏:《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20年4月21日,第9版。]

其二,发展的观点,就是要从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中去把握事物和解决问题,避免“刻舟求剑”的僵化思维方式。就依法治国这一涵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宏大命题而言,发展的观点意味着:(1)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所存在的滞后性缺陷,不断根据现实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更好发挥完善的法治体系在国家良好治理中的基础性和纲领性作用;(2)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必须着力打造阳光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便民型政府,切实回应人民关切;必须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理念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努力实现政府职能从全能到有限的转变,努力实现行政方式从强制到合作的转变,努力实现政府角色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以适应社会之发展需求[江国华:《行政转型与行政法学的回应型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3)我们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必须紧跟社会发展之潮流,通过网络自媒体等多种社会大众喜闻乐见的渠道与方式宣传法治思想与法治观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其三,系统的观点,就是要把事物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来把握,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机械思维方式。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作为过程而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进程亦不例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虽各有侧重,但却辩证统一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董振华:《运用好统筹兼顾科学方法论》。]

(二)抓住重点: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任何工作中,我们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与先导,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事业中处于关键地位,必须重点突破。[袁曙宏:《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因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行使涉及行政事务管理的各项重要职能,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制定实施主体,也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国家机关。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与关键即在于,通过法治国家之相关法律规范,严格约束政府权力之行使,从而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进而进一步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之建设。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根本。(1)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此,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好、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坚决做到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从而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注意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之能力,而且要在行动上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做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改革、谋发展、促稳定,真正肩负起建设法治政府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之重任。

其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法治政府之根本目的在于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决定了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行职能构成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基于此,習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13页。]在具体做法上,则需要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与法律化等方面着手努力[江国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以实际举措切实保障政府职能得以依法全面履行。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其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法贵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96—97页。]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在于行政执法,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也在于行政执法;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重要标志之一即在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此,必须从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江国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

(三)联动和集成: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住重点带动面上工作,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方法。”[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奋斗》,《人民日报》2017年7月28日,第1版。]这一论述闪烁着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哲学智慧。所谓两点论,即在分析解决问题时,既要重点研究主要矛盾与矛盾主要方面,又要合理兼顾次要矛盾与矛盾次要方面;所谓重点论,即在分析解决问题时要将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重点来抓,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平均用力现象。在推进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各项工作时,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做到在找准重点的基础上带动其他方面的工作,以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其一,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1)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13页。]政府依法行政,权力的运行才能受到合法合理的约束,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得到落实;(2)人民既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也是法律遵守的主体。这一辩证关系也体现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关系中。法治国家建设既要“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又要“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07—108页。]法治国家指引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服务法治国家建设,二者实现辩证统一。

其二,各级政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直接管理众多社会事务,既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也是公民权利最危险的潜在侵犯者。“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07页。]人民群众不可避免要与各级政府打交道,政府是他们最直接感受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关。政府能否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否带头遵守法律,直接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心,进而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政府只有将法治思想和实践贯彻自己权力行使的全部过程,让每一位公民切实感受到法治政府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方能使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意愿,从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其三,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社会,实现全民守法,使人民群众成为自觉的法治信仰者和实践者。“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75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的力量,人民群众的坚定支持和守法实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1)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条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对法治的支持和遵从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而且是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也是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了法律对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在全社会培养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只有在全社会塑造奉行法治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使每一个公民认同法治价值、形成法治观念,自觉依法参与社会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法定义务,法治社会才能成功建立,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具有坚实的社会根基;(2)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依托。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全民奉行法治的社会基础,只有在全社会形成普遍信法、坚决护法、积极学法、主动用法、全民守法的局面,法治政府建设才能获得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充足的推进动力。依托于法治社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和积极实践所凝聚成的巨大合力能够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的强大推动力,监督和促进行政权的正当行使,规范行政裁量范围,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受约束的行政权给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融会贯通唯物辩证法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其蕴含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等内在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的集中体现。

辩证法就是“矛盾论”。矛盾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本世界观。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辩证地认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如果对矛盾熟视无睹,甚至回避、掩饰矛盾,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坐看矛盾恶性转化,那就会积重难返,最后势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法就是“两点论”。两点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基本方法论。“天下之理,有张必有翕,有强必有弱,有兴必有废,有与必有取”。面对我国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状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要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既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也不能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事必有法,然后可成。”要在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做出最为有利的战略抉择。

辩证法就是“实践论”。实践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所在。一切偉大的理论都来自于伟大的实践。“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的还是要靠实践出真知。实践是理论的生命线。“理论一旦脱离了实践,就会成为僵化的教条,失去活力和生命力。”[习近平:《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实践中生成并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科学理论体系,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不能心猿意马、犹豫不决,要坚定不移坚持。

(责任编辑:周中举)23AA1D49-635F-42E1-BCAB-17FF3645FC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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