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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与维护海洋安全的辩证思考及实现路径

2022-04-02张琪悦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2年1期

摘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追求海洋善治与良性发展,提倡普遍、平等、包容的观念,实现维护国家海洋利益与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的协调统一,成为中国积极参与海洋议题设置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的表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维护海洋安全存在辩证统一性,其倡导各国和平利用海上力量,管控大国竞争引发的潜在风险,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应对共同面临的海洋安全威胁。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完善理念构建,搭建从理论构建到制度设计再到实践落实之间的桥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家发展规划相对接,与国际社会已达成普遍共识的全球治理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结合,参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广过程,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可度与影响力,为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塑造中国方案。

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治理;海洋安全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2)01-0026-12

Abstract:The concept of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is aimed at promoting good ocean 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 advocating inclusive, equal and comprehensive thoughts, maintaining a balance in achieving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realizing global maritime governance, which reflects China’s awareness in initiating maritime governance topics and establishing leadership in rulemaking. The concept of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and the maintenance of maritime security are dialectically unified. It raises several approaches in maintaining maritime peace and stability, including peaceful use of maritime power for crisis management, and providing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 in controlling risks. In future, China will consider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cept, and building up a bridge from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to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then to implementation and practice. Coordinating with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the universal consensus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s well as referring to the propaganda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the concept of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would be gradually approved and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nd would be applied as a proposal with Chinese wisdom and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maritime governance;maritime security

海洋命運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适用与表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在逻辑在于倡导各国以共同的身份和视角看待海洋问题,基于共识而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推动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的目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程度加深,不仅能够解决本国海洋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宝贵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路径。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意义在于,中国有意识地建立起以本国为主导的海洋叙事方式,强化在海洋领域的话语权与领导力,以建设者的姿态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海洋事务、推动海洋议题设置、促进海洋规则的完善、构建公正合理的海洋新秩序,体现出中国作为海洋法治的维护者、海洋秩序的构建者、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的角色所应当具备的大国责任和担当。

笔者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构建与实践作为研究对象,特别将该理念在海洋安全领域运用的辩证统一性作为切入点,通过该理念体现出的中国特色,强调中国注重以普遍、平等、包容的方式追求海洋治理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维护国家海洋安全与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的协调统一。随后,探讨该理念在维护海洋安全实践方面的有效路径,针对实践中的困境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国际社会普遍担忧的中国通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可能造成“修昔底德陷阱”“金德尔伯格陷阱”的看法作出回应。

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维护海洋安全存在辩证统一性

海洋安全已超出国家主权边界。海洋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海洋问题关乎各国的切身利益。面对海洋安全威胁,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各国休戚与共、安危与共、责任与共。尽管各国尝试给予“海洋安全”这一概念明确的定义,但始终未能对此形成一致性的表达。各国普遍认识到,“海洋安全”作为涵盖公共与个人主体的海洋活动的综合性概念,意味着各国需要应对所有的海洋安全威胁。“海洋安全”概念存在模糊性,反而有利于国内各机构与不同国家间开展协调工作,摒弃各组织机构间因职责权限差异,各国间因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对法律规则的不同解释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各国对于“海洋安全”的既存共识将为开展海洋安全合作奠定基础。

(一)海洋安全事关各国重要的利益关切

维护海洋安全是各国发展海洋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海洋的跨国性和流动性意味着海洋安全问题有赖于各国共同应对。海洋安全范畴的综合性与广泛性及问题的严重性意味着海洋安全问题事关各国重要的利益关切。

从国际法角度,海洋安全问题根源于海洋地物的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以及由此延伸出对海洋权利的争夺。各国基于维护本国海洋权利和安全利益的考虑,对于他国开展特定海洋活动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这类争端的产生不仅源于历史因素,也是基于各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所能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与他国的权利主张存在冲突,由此表现为各国对于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与海洋权利的争夺。这类问题在法律层面反映为各国对于海洋法重要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对于特定的海洋争端存在不同的认知和判断,对于在追求本国海洋利益与维护全球海洋安全与良好秩序达成平衡的构想存在不同的解决思路。[1]从国际关系角度,在海洋领域,各国面临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均有所增加。传统安全问题通常由各国发展海洋力量、实施海洋战略、参与海洋竞争所导致,其实质是各国因存在海洋战略竞争和国家利益对立所引发的争端,往往涉及人为因素。

外国在中国周边海域逐渐增加的军事活动对于中国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海洋安全、维护信息安全造成威胁。

近年来,各国面临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比重也持续上升。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破坏、防灾减灾与自然灾害救助、海上搜寻救助与人道主义救援等问题更加突出。相比于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往往具有长期性、跨国性、突发性特点,有赖于各国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落实密切的合作项目来实现。

以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视角中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不仅是中国正在面临的海洋安全挑战,也是需要各国共同应对和解决的问题。由于国际社会不具备统一的海洋安全合作机制,这就需要各国以共同的视角、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行动落实协调统一的行动机制,构建更加密切的合作机制,自觉落实自我克制,实现危机管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心与信任,从而在解决本国海洋安全问题的同时,也实现维护各国共同的海洋安全利益诉求的目标。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有利于维护海洋安全

维护海洋安全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内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设计之初就包含着各国共同维护海洋安全的含义。该理念涵盖多个层次与多个方面。其中,“共谋海洋安全”的表述反映出维护海洋安全始终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的重要目标。中国通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构建,推动各国深化海洋安全合作,共同维护海洋和平安宁,满足安全作为各国在海洋事务中首要的利益关切。维护海洋安全能够为各国开展海洋活动提供更多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保障,[2]这也反映出中国顺应国际发展大势,在海洋治理理念中强调构建“持久和平”和“普遍安全”的海洋秩序的目标。[3]

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框架下开展海洋安全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各国在海洋安全方面的共同利益增多、相互依存程度加深。该理念将为多国实现海洋安全对话、开展海洋安全合作与实践、解决海洋安全问题搭建重要平台。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思想支撑,以共同的安全利益作为合作的基础与导向,各国在维护海洋安全方面正逐步建立与落实切实可行的制度化机制和合作平台,实现维护国家和世界海洋安全的目标,推动全球海洋安全治理的良性发展。

(三)维护海洋安全有利于促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

“海洋安全”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着政治与军事博弈的内涵。各国在维护本国海洋安全时,势必会采取维护和巩固自身海洋利益的行动,由此可能对其他国家造成潜在威胁。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在于倡导各国将维护共同理念、共同价值、共同身份作为思维导向。按照这一思维逻辑,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在一定程度上与各国在发展海洋战略、争取海洋利益、开展竞争博弈中造成的安全威胁存在对立与冲突。

然而,以上看似对立的逻辑问题能通过如下思路解决。一是强化共同体意识,摒弃狭隘的利己主義观念,兼顾本国利益和全球海洋利益,以共同体的视角塑造各国共同的海洋安全意识,建立共同的价值目标,协调各国海上安全面临的矛盾冲突。二是以共同体的思路,倡导各国开展良性竞争,将博弈与对立转变为合作共建与互利共赢,在各国之间构建共同的安全、寻求共同的利益、应对共同的挑战、承担共同的责任,绝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以上思路意在管控因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海洋安全危机,降低传统海洋安全造成的风险。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海洋安全问题更容易成为各国共同合作解决的目标。在面对此类海洋安全威胁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凭借一己之力妥善应对海上安全挑战,而是有赖于国际社会群策群力、协同治理、共同解决。全球海洋事务整体性、综合性的特点,需要各国从全球治理的格局出发,从整体角度审视海洋安全问题。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感召下,各国应当基于共同目标,不断提升海洋安全合作的层级,增强安全合作的可行性和执行力,共同抵御安全威胁、预防安全风险、解决安全问题,从而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统筹兼顾,[4]在共同解决安全问题的同时,实现人海和谐的目标。

维护海洋安全对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能起到反向促进作用。“共谋海洋安全”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基于对海洋安全的落实,也能反过来促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海洋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施奠定基础与前提,提供有益借鉴,增强理念的说服力,提升理念的影响力,为理念的适用提供更多实例,并能不断丰富其内涵。

因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维护海洋安全之间存在逻辑一致性,并不存在逻辑断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安全领域的运用也标志着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国从注重海洋权利的竞争与博弈,逐渐转变为更注重海洋利益的平衡与在多领域开展合作。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国携手应对共同的安全挑战提供了可行的路径,也彰显出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共同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宁,实现合作共赢的大国责任和担当。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维护海洋安全中体现出中国特色

与西方传统海洋强国长期发展海洋文化与海洋战略不同,中国作为传统陆权国家,提出海洋治理理念具有标志性意义,反映出中国国家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布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不仅注重海洋事业的发展,而且将视野从近海防御扩展至远海防卫,反映出新时代中国海洋观的转变与成熟。这种转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个别国家将其解读为,中国通过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实施雄心抱负,以此获取海洋战略竞争优势,挑战传统海洋强国的地位和权威。这种担忧主要出于主观臆想。与这些国家将本国海洋发展利益凌驾于他国的海洋利益之上的做法不同,中国更加注重引导海洋竞争沿着良性轨道开展,以普遍、平等、包容的海洋理念共同促进海洋发展,搭建国家与全球海洋治理间的桥梁。[5]

(一)避免对海洋的绝对控制,追求海洋善治与发展

传统的海权论与西方世界的海洋思想,无论处于何种历史时期,都体现出零和博弈、单边主义、丛林法则等特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马汉的“海权论”三部曲将对于海上核心通道的控制、成规模的远洋军事力量投送、对海洋霸权的争夺共同列为国家战略能力建设的核心要素,成为引导和支持海洋强国扩大军事力量规模、提升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思想基础。后续西方传统的海权论和海洋观在此基础上发展,通过追求对海洋的实际控制、对海道和重要战略据点的争夺、对海洋资源的掠夺,使海洋成为大国地缘战略博弈的主战场。[6]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当代,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海洋国家的观念中有体现。2007年发表、2015年修改的《21世纪海权合作战略》将美国的海洋安全政策核心表述为:前沿存在、威慑、海洋控制、力量投射、人道主义援助/灾难响应、海军的战斗功能,将政策归纳为“管理全球财产与抑制共同威胁”。战略特别提出,海军的前沿存在对于增强盟国和伙伴国家的关系非常必要。只要安全环境能够基于商品的自由流动而创造开放的经济体系,那么就应当保护美国自然资源,增进稳定性、震慑冲突、回应侵略。[7]这些理念成为美国海权思想的精神支柱,也反映出美国增强海上力量优势的思路始终存在。美国将海洋安全作为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国内与国际的法律、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这一目标。[8]

2019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自由开放的印太:推动共同愿景》。报告提出的“自由开放的印太”这一理念看似强调海洋自由,倡导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合作、实现自由开放的未来,实则希望建立起基于共同价值的国家联盟,应对海洋崛起国家对守成国家的挑战。在规则层面,为避免国际海洋法规则的束缚,美国选择置身《公约》之外,但却利用《公约》规则对抗他国正当且合法的海洋维权行为,积极推行海洋霸权战略,扰乱国际海洋秩序。[9]此外,美国为了推行全球海域的霸权,开展“航行自由行动”,创造了游离于《公约》体系之外的“国际水域”这一概念,挑战部分国家所谓的“过度的海洋权利主张”,为推行国家海洋战略而促成新规则的制定与改变。这才是美国作为真正追求海洋霸权的国家,为了获取海洋利益和对海洋的有效控制而惯常采取的举措。

类似地,日本在对海洋安全概念的理解中,更注重确保海上通道的自由使用,以更好地维护海洋秩序。印度在海洋安全方面的利益集中在环境保护、船员安全、渔业管理、资源管理、反恐、法律执行、海军行动、威慑等方面,并将海洋领域的威慑描述为海军在和平时期的重要角色。澳大利亚将安全威胁界定为“可能会对国家利益产生潜在危害性后果的行动”,特别明确了澳大利亚对于以下8个种类的海洋安全问题的格外关注:在保护区开展非法的活动、非法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海洋污染、禁止进出口、未授权的海上抵达、对生物安全的妥协、海盗抢劫或暴力行为、海上恐怖主义。东盟国家对海洋安全的关注更集中于打击海上跨国犯罪这一重要问题,其中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增加。但在东盟成员国层面,南海争端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改善南海关系的重要阻碍,再加上东盟奉行“大国平衡”的对外政策,引入域外国家干涉,为中国周边海域特别是南海问题带来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各国在海洋安全关注的事项中存在一定重合,在谋求共同的安全利益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思想基础与物质条件。但各国在维护海洋安全的同时,更倾向于将自身或团体的安全利益放在首位,造成国家之间的安全博弈和对立。

中国在充分认识海洋力量竞争、博弈、对立性的基础上,基于对当今世界国际格局的思考,跳出单边主义、冷战思维、强权政治的思维窠臼,避免将追求对海洋的绝对控制作为发展目标,不将海上力量的排他性和海洋博弈的零和性作为唯一思路,转而将努力建设海洋强国(maritime power)作为发展目標,追求合作、开放、共赢的海洋发展模式,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将超越国家利益的海洋善治作为发展目标,避免西方担忧存在“修昔底德陷阱”的政治逻辑所引发的强国必霸、争霸必战、两败必衰的竞争模式,避免将传统海洋强国与新兴海洋力量之间的关系视为竞争和对立关系。正如中国在多个国际场合反复强调的,无论国际局势怎样演变,中国绝不称霸,而是持续塑造世界和平、实现世界和平发展。这一观念成为新时期中国构建海洋思想与海洋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中国从传统的基于陆地的国家转变为陆海兼备的国家的进程中,塑造中国海洋发展的新特色。

(二)摒弃竞争与排他性,提倡普遍、平等、包容性

不同于大航海时代海洋强国注重对海洋的绝对控制,有别于当代海洋大国在战略竞争中强化军事同盟、扩张势力范围、维护盟友安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致力于构建和平、合作、包容、和谐的环境,通过实施该理念达成各国的共同愿望,实现全球海洋安全治理的目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遍、平等、包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对意识形态设限。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破解意识形态的对立,避免将国家的政治体制作为判断是否将其纳入海洋安全合作范畴的前提条件。二是不对与华关系设限。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未将他国与中国的双边关系作为推进海洋事务合作的前提条件。以上两点反映出海洋合作具有包容性特征。三是不对地理范围设限。中国从未将非周边国家与内陆国和海洋不利国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反映出海洋命运共同体下的合作具有普遍性。四是不对发展程度设限。中国避免将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国家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真正体现出合作的平等性。以上四个特征反映出中国为扩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识,建立最广泛的合作对象,寻求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避免形成一国安全而他国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的局面;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而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10]

(三)实现国家海洋安全与全球海洋利益的协调统一

国家和国际海洋治理不仅是平行线,也有机会形成良性的双线互动,其连接点有两个:第一个连接点是已经达成国际社会共识的“全球治理理念”。中国将国家海洋发展理念与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相结合,将维护国家海洋安全与维护全球海洋安全相统一,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目标的中国路径,最终实现国家与全球的海洋安全和海洋治理的协调统一。第二个连接点是运用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中国的国家总体安全观。自2014年中国首次提出国家总体安全观以来,这一国家安全体系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涵盖16种国家安全的综合概念。国家总体安全观中包含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深海安全能够适用于维护海洋安全领域,有助于构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海洋安全观。

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在讲话中提出:“我们要摒弃一切形式的冷战思维,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的新观念。”[11]可见,国家总体安全观不仅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维护海洋和平安宁的核心观念相一致,而且与建设新型国际关系中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理念相契合,从而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协调统一。

以全球治理理念和国家总体安全观作为支撑,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协调统一。中国在维护本国海洋安全、推动海洋发展与海洋治理的进程中,也能对全球海洋安全的制度建设与规范塑造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努力建立和维护普遍安全的国际海洋新秩序,为全球海洋安全的改善创造了新的机遇,并在此过程中促进海洋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全球海洋安全治理,既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构成和现实任务,也是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开展和取得实际成效的实际需要,[12]最终有助于实现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协调统一。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维护海洋安全的有效路径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仅是“清谈馆”,更应当切实落地,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当能够为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方向性指导,并且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提供解决方案。[13]

尽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受众是全人类,但由于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构成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主体,能够作为理念落实中最有效的主体。在军事层面,各国发挥海上武装力量的作用,通过海军外交为维护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海洋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执法层面,通过海警、海事局层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海上行政执法合作;在国际组织层面,利用既有合作平台或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新的平台,增进对话与合作,实现危机管控,增强信心与信任。

(一)军事层面:海军外交与和平运用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9年4月23日,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理念。[14]提出的场合意味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贯彻落实有赖于发挥海军的重要作用。

海军作为国家海上力量主体,对于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能够维护国家统一、领土主权,保障海洋权利,有效预防和遏制来自海上的潜在威胁,有效应对区域和全球的海洋冲突。[15]海军也是适宜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工具。海军外交能够成为实现海洋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重要途径。各国积极探索海军力量的非战争运用,限制海军以非和平的目的使用武器,仅在必要情况下保留震慑性外交的可能性,有助于发挥海军在维护海洋和平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海军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维护海洋安全的目标。一是通过联合军事演习起到的预防性外交的作用,减少战略误判、增进信心与信任,强化合作并弱化战略冲突。[16]二是开展海军舰艇友好访问、海军领导人互访和人员交流、海上军事行动与维和行动,深化与友好国家海军间的联系。三是通过保障国际航道安全,提供更多的海上公共服务,共同应对海上安全威胁。[17]四是不断扩大与深化海上安全合作,特别是围绕国际维和、救灾救援、海上反恐、反海盗等海洋公共安全领域,通过远洋护航、联合搜救、震慑性外交等方式,有效起到维护海洋安全的作用。[18]

例如,自2008年以来,中国海军的亚丁湾护航行动有效震慑打击了海盗行动,保护过往船只安全,通过海军外交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中国根据国际规则与授权,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水域行使非传统安全的任务,为维护海洋安全尽到大国责任,这样的方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称赞。[19]与中国海军力量的和平运用形成鲜明对比,美国国防部2020年出版的《军事及相关术语词典》以“建立和维护海洋控制”作为海军定位,期待海军力量有能力“毁灭敌国海军力量,压制敌国海上贸易,保护重要海上航道,建立军事优先性”,[20]其强调争取绝对优势与建立海上控制的核心目标,是建立海上霸权的体现。

(二)执法层面:海上执法合作成为管控危机的有效途径

海洋执法力量的高效运作是提升海洋安全治理能力的关键。海洋执法是海洋立法与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对于实现海洋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议国,中国始终将海上执法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使行政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执法过程更加规范,既要使执法能力得到实质增长,也要在合理限度下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

同时,积极开展政府层面海上执法力量的交流合作。

例如,2016年10月,当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刚落下帷幕,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访华期间,与中国海警局共同签署《中国海警局和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关于建立海警海上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针对海上安全治理展开积极合作,探索海上合作机制的构建,管控长期以来因“法律战”所造成的危机。[21]2017年11月,在中菲海警的首次工作会晤中,两国明确提出共同致力于打造“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22]能够起到加强海上联系、实现危机管控的作用。

随着中国与周边邻国海上执法活动的事项和范畴不断拓宽,执法机构因业务联系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合作也将在海洋防灾减灾、海上搜寻救助、海上公共产品提供、海上联合执法等领域发挥作用。各国通过海上行政执法力量的联络、交往与合作,有效传播善意、减少冲突与对立,[23]共筑海上安全。

(三)责任层面:中国主动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大国责任

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包含“安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含义,也具有“责任共同体”的内涵。非传统安全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海洋领域安全类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需求量大,但也始终面临总量供给不足、分布结构失衡、使用不尽合理的情况。[24]任何国家都不能凭一己之力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在提出海洋治理理念后,主动承担起“对世义务”,破解了“金德尔伯格陷阱”中预设的国家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未能承担起与之相匹配的公共产品与国际责任的困境。相反,中国积极担负起与国家能力相匹配、与实际需要相契合的全球安全治理公共产品,承担起维护全世界海洋安全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中国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括物质类和精神类。物质类体现在中国通过南海岛礁建设活动修建大型灯塔、风向标,为海上搜救、防灾减灾、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海洋科研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保障;[25]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实现维护海上安全、稳定、航行自由的目的。精神性的公共产品表现为中国不断提出全球治理和海洋治理理念。这些理念是基于对国际形势的判断,经过充分论证,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可行性的方案,也是中国积极承担国际责任的体现。

目前,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仍面臨不少误区,例如政治敏感度较低的领域的产品较多、敏感度较高的领域的产品相对较少;近岸海域的产品较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产品相对较少。[26]为完善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实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中国将对如下种类的公共产品进行重点积累:海洋航道测量、导航与海图绘制、海洋气象预报与自然环境监测、海洋卫星通讯、海洋应急救援。[27]

各国在上述议题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与服务,有助于推动全球善治,更好地实现维护海洋安全的目标。

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面临的困境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无论在理念构建还是在实践运用中均存在不少困境,成为制约其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待后续完善和解决。这些困境包括前文提及的各国在海洋领域开展战略竞争和资源争夺的现状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存在矛盾和冲突,以及各国需要共同应对的海洋问题层出不穷,由此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施增加了难度。

不仅如此,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构建到具体落实之间还有漫长的距离。在该理念推进的过程中,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成为现阶段中国应对的重点。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仍需进一步构建与完善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提出的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反复提及,并第一时间得到多国海军高官的支持与媒体的肯定性报道。虽然各国官方声明中对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表示支持,但仍然难以将其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恪守的原则和行为规范。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仍然缺乏国际社会的认同和积极响应,也对后续对外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究其原因,部分源自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和制度的构建尚未完成,不仅容易导致国际社会对于该理念的理解仅停留于表面,缺乏深入分析,也不利于国际社会围绕该理念开展理论研究、制度转化以及实践落实。

(二)外界担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制造中国威胁

外界存在担忧的声音,认为中国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实则意在制造中国威胁。这种叙事方式实际上是将中国视为对美国霸权力量的威胁,将正在崛起的中国力量视为对区域和全球的威胁,反而将以美国为首的政治联盟视为区域和平、稳定、繁荣、自由的保护者。在这样的叙事角度下,中国被定位为挑战西方国家作为全球主导力量的革命力量,正努力成长为区域和全球的领导者的角色,始终保持对外投射硬实力的风险和威胁。一旦这种局面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许,美国及其盟国就将采取进一步行动,“平衡”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力量,以强化“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为名义,保障以美国作为主导的全球秩序、经济体系、军事联盟、政治框架。将中国的和平发展曲解为中国制造威胁,将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社会推广的重要阻碍。[28]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需要协调各国利益差异

各国海洋文化和国家制度千差万别,表现为在安全领域关注的重点不同,安全利益和实际诉求也多种多样,不同的主权国家在海洋安全领域存在意愿分散化、诉求差异化、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实力、科技水平、发展规模存在差距,海洋治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在国家利益与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再加上国家行动也受到国内法制约,由此对协调国家之间的海洋安全利益造成阻碍。

例如在南海沿岸国中,越南、菲律宾强调避免因单边行动改变地区现状,马来西亚、文莱更加注重满足经济利益,印度尼西亚因所处特殊地理位置更强调维护海上航道安全。为此,在观念层面,各国应当尽一切努力寻求最大共识,探索更多的共同利益,明确更多的共同目标,以此作为开展海洋安全合作的思想基础。在能力层面,各国可根据实际需求,共同增强海洋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海洋安全治理。在国内因素层面,各国应当明确海洋安全合作在国家整体战略布局中的定位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国内政策与国际合作,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推动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

五、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处困境的破解

为解决上述问题,海洋命运共同理念的构建与落实需要强化国际社会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识和身份认同;增强协调分歧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增进他国对于中国海洋治理理念的理解与信任,站在全球化的格局和视野处理问题,避免因过度注重自身利益,或依赖特定的利益团体,导致国际格局的割裂,从而影响全球海洋安全合作的作用和效果。

(一)理念构建: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系的构建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规则的制定、实施的细化、制度的落实、秩序的构建,可通过国家出台概念性文件或颁布白皮书完成。一是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身的体系化建设,明确其主要内容、实施意图、法律基础、实践方式、评价体系、预期目标,使内涵更丰富和完善。二是探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的路径,包括考虑在该理念项下是否应当提供政策支持,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三是强化积极正向的宣传效果,增强外界的理解与信任,减少误解和误判。四是推动制度对接,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色伙伴关系”相协调,与国际法规则相协调,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蓝色经济发展,促进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中国将积极发挥现有合作机制的作用,拓展合作项目的实施范围、路径与可能性,使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产生更多积极的合力。

(二)思想认同:逐渐争取国际社会理解认同

由于各国的地缘结构、民族习性、海洋战略不同,海洋文化和海洋发展理念存在差异。中国基于共同思想、共同身份、共同发展及传统文化构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绝大多数国家将本国意志作为海洋政策的出发点,以竞争和博弈的思路对待海洋发展与海洋治理的主张存在差异。即使面对全球公域的共同问题,特别是可能触及本国利益的问题,大多数国家也更倾向于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运用竞争、博弈、对立的思维看待问题,对待合作仍然存在动力和意愿不足的情形。这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思想认同维度上面临的困境。对此,可以尝试从以下路径予以解决。

第一,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理念入手,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构建视为全球治理理念在海洋领域的体现,成为中国运用多边思路和多样化路径解决海洋问题的路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目标的中国路径,也成为中国为实现全球治理这一普世价值和共同理想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二,从已经逐渐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入手,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综合性概念在海洋领域的运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国际社会认同也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2017年至2021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连续五年写入联大决议中,成为用以解决具体国际问题的理念。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适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可以遵循前者推广的思路,在国际场合反复发声,争取更大范围的共识。

第三,为使外宣工作顺利推进,中国可以设置阶段性的目标,循序渐进地扩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施范围。对此,可以参考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政策得到国际社会认同响应的过程:先与邻国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中国周边国家施行,增强其实践价值和可操作性;开展区域小多边海洋安全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相理解与信任,将周边海域打造成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试验田;扩大海洋安全合作范围,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适用的广泛性,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在推动信任机制构建的同时,促进双多边海洋安全合作的有效实施,[29]使其发挥预期作用。长此以往,中国提出的海洋治理理念将被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最终成为处理海洋问题和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三)利益协调:适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协调不同国家利益

海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利益的差异化特征决定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施需要对各国利益予以协调,才有助于形成互相协同合作的有效机制。尽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能直接推动国际规则的落实,也不能直接提供有效的合作机制,但能從观念层面协调各国的利益;协调国际和区域规则,有效利用国际和区域组织机构,落实国家之间双多边海洋安全合作机制,推动法律规则与组织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观念层面,首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各国树立大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摒弃狭隘的利己主义和博弈对立的思维局限,树立海洋治理的共同理想,明确面对海洋问题的共同责任,解决海洋治理的共同挑战,实现共担海洋风险的安全机制。其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鼓励各国理性地看待差异,树立求同存异的理念,寻求最大公约数,加强共识的稳定性,为实现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奠定基础。再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敦促各国平衡好大国与小国、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国家间的权利分配,辩证地看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特别是在议题设置、资源分配、规则制定等问题上,能够充分反映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切,实现各国家和团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增进共同的福祉。最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各国增强海洋安全合作的动力,建立更加完善的利益机制、激励机制、奖惩机制,有助于海洋安全合作的落实。

在国际规则层面,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间的利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国适用并完善海洋规则,推动国际组织良好运作提供契机,特别是在海洋规则的构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中有所体现。在海洋法规则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意在构建一套新的法律规则,但却能对现有法律起到整合适用的作用。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开展海上安全合作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公约》的诸多条款也能为海洋安全合作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例如沿海国和海洋使用国改进助航和安全设备,防止、减少、控制船舶污染;沿海国和各主管的组织应当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开展合作;各国有义务对于海难或航行事故开展调查合作;各国在开展海上或上空搜寻救助服务时,应当增进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各国应当尽最大可能开展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盗行为;各国应当制止船舶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

在综合性的国际公约之外,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也为海上联合执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例如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缔约国应尽可能充分合作,依照国际海洋法制止海上非法贩运药物,并可请求其他缔约国协助。各国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行动需要依据《公约》,也可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补充议定书。综合性与专门性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各国签署的双多边的海洋安全合作协议能为海上军事力量与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开展安全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

此外,中国也正在积极塑造规则,维护海洋秩序,保障海洋安全。在国内立法层面,自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制定并实施,其中“国际合作”章节鼓励中国与他国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活动,并为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也完善了中国海上执法部门维护海上安全的实体与程序规范。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施既能促进现有合作条文的落实,又能根据实践需要,制定新的立法规则,为维护海洋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在国际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组织促进各国开展海洋安全合作提供更坚实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和大气污染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国已达175个,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为各国维护海洋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其中,海洋安全委员会(MSC)为助航、船舶的建造与装备、安全人员配备、防止碰撞规则、处理危险货物、海洋安全程序和要求、水文资料、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上伤亡调查、打捞和救助,以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事项提供详细的规范。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为防止和控制海洋安全污染提供组织保障。

在全球性的国际海事组织之外,中国并未参与正式、全面的国际安全和海洋安全组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奉行不结盟的政策。中国的海洋安全合作大多为非正式机制,往往基于共识和制度性安排实现,通常由中国与他国的双多边合作和在国际组织开展海洋安全合作完成。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中国与东盟国家通过高官会、联合工作组会实现危机管控;自2016年8月起,中国将《海上意外相遇规则》(CUES)、外交高官热线平台适用于南海,起到维护南海安全的作用。

中国也积极塑造基于国际法的规则和秩序。中国与东盟国家正着手磋商的“南海行为准则”中的危机管控条款也能起到维护海洋安全的作用,特别是在“促进海洋务实合作”条款中,各方均有意愿维护海上航行与通讯安全,有效防止船舶碰撞;建立海上信息互通与技术共享機制,保障海上搜救活动的顺利实施;共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贩运药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非法贩运武器、非法捕鱼等,确保南海的和平、安全、稳定。

由此,尽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能直接解决海洋安全领域的问题,但能为中国与他国开展海洋安全合作提供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促进新的海洋规则和海洋秩序的建设,既能反映各国共同的愿望,又能培育安全共识,加强各国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共同的安全需求。

(四)国际合作:增强外界对中国的安全信任

尽管中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但仍在外交、军事、安全等领域缺乏国际社会的信任。以中国周边国家为例,各国始终存在经济上依赖中国、政治上依赖美国的状况。

美国加强与东盟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合作的事例不胜枚举。例如,随着2019年《美菲共同防御条约》重新启动,根据该条约第5条,针对任何一方本土、太平洋上的岛屿、拥有管辖权区域内的部队、船舶、飞机的武装冲突均被视为对另一方的武装攻击,意在使各国依约采取共同行动应对共同危险,维护各国和平与安全。同年9月,新加坡与美国签署增强双边战略伙伴关系协议,为保持美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军事存在和永久承诺,允许美军进入新加坡空军和海军基地,为过境人员、飞机、船只提供后勤支持。类似的条约、协议或备忘录均可作为美国将其影响力投射到南海的重要举措。美国海岸警卫队多年来一直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南海沿岸国通过提供装备、联合演习或训练等方式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在南海开展行动,表面上是为加强海洋能力建设,实际上是为声索国站台,对中国形成战略竞争与威慑,与维护海洋安全的初衷背道而驰。

尽管周边国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展军事和安全合作的频率和强度增加,但周边国家也很清楚域外国家的意图,对明显“夹带私货”的行动表达不满。2021年9月,当美国海军“卡尔·文森”号航母打击群进入南海,开展所谓的“海洋安全行动”时,东南亚国家在圆桌论坛上对美国国防部官员将此次行动定性为“保护海洋主权和资源,应对海上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海盗、环境破坏、海上非法移民”的说辞表达强烈质疑:打击群在域内国家存在争议的专属经济区内行动,其真实目的是否意在保护他国主权?是否针对恐怖主义和海盗行动开展执法行为?

在周边国家对西方国家提供海洋安全服务仍持质疑态度的前提下,中国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各国跳脱利益团体的桎梏,以更广阔的格局维护全人类共同的海洋安全利益拥有更广阔的契机。

中国在认识到全球海洋安全博弈的大背景下,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治理理念,并不意在敦促各国选边站队,而是为各国实现海洋和平安宁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治理路径和合作方案,增进全球的战略互信和协同行动,增强各国在海洋安全、军事、政治、外交领域对中国的信任程度,使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具有更强的包容性,能够满足多元化的需求,促使各国最终走上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

(五)影响扩大:争取议题的话语权与主导权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思想基础,成为中国海洋治理层面的基本立场、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综合体现,[30]也表明中国较以往更加注重海洋议题创设能力、话语权设置能力、规则制定能力。中国海洋治理理念的提出打破了西方传统海权论和现阶段“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垄断。中国也逐渐改变了仅在实践环节参与“事后博弈”的方式,力图改变由发达国家和传统海洋强国主导的规则制定与海洋治理理念构想,转而积极参与“事前博弈”,将在海洋领域的竞争前置为理念和规则的制定,针对海洋治理理念的构想、海洋规则的完善、海洋秩序的构建,积极提出中国的建议和要求。中国不仅能够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还要进一步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方向指引和价值指导,[31]可以考虑从以下路径着手。

第一,积极寻求国家海洋发展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契合点,将中国的合理诉求放在更大的格局和更高的站位下合理表述,将中国面临的问题作为国际社会共同议题的组成部分,将此类问题的解决纳入国际议题的讨论与国际话语权的创设中。[32]

第二,发挥“一轨外交”与“二轨外交”相结合的优势。一方面由国家领导人在国际场合强化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对理念的内涵、价值、目标加以阐述;另一方面由专家学者对外发声,通过在国际会议发言、撰写媒体文章、著书立说等方式,不断增强中国的叙事能力,讲好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故事,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传播效果,提升话语权与影响力。

第三,寻找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例如争取外国驻华大使与政要的肯定性表态;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在双多边协议、备忘录、联合公报中,作为国家间海洋合作的背书;争取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在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文件、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和裁决中;争取国际媒体的肯定性报道,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学界、国际政治研究中的认可度。

六、结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特点在于:避免对海洋的绝对控制,追求海洋善治与良性发展;摒弃海洋发展的竞争性与排他性,提倡普遍、平等、包容的海洋治理理念;实现国家海洋安全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协调统一。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构建与落实彰显出中国作为新兴海洋大国,正逐渐完成从理念的遵守者到制定者、从维护者到引领者、从实践者到创造者、从接受者到供给者的转变。中国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过程,正是中国主动承担起与自身能力和作用相匹配的国家责任、构建公平正义的海洋秩序的体现,表明中国正在积极提升海洋议题设置的话语权与规则的引领权。

维护海洋安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国首要的利益关切。然而,维护海洋安全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间存在辩证统一性。

面对传统安全威胁,中国将通过发挥海军的非战争作用,实现海警局、海事局等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共同管控海上危机,避免因国家竞争而加剧潜在的海洋安全威胁,有效避免“修昔底德陷阱”。面对非人为因素引发的海洋安全问题,各国通过国际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更有效地应对海洋环境恶化和自然灾害等威胁,实现共同的海洋安全利益,避免“金德尔伯格陷阱”的出现。

尽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能直接推动国际规则的落实,也不能直接提供有效的合作机制,但能从观念层面协调各国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共识;协调国际和区域规则,有效发挥国际和区域组织的价值,例如通过国际海事组织、东盟等,落实双多边海洋安全合作机制,推动海洋法律规则与组织机构的有效运作,维护海洋安全。未来有待各国在明确共同诉求的基础上,以合作的姿态共同应对海上问题,寻求切实可行的路径,通过国际规则的制定与落实,以国际组织提供制度性支撑与合作平台,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实现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制度的落实与发展。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推行中仍面临不少困境,有待在理论构建与具体实践中予以完善。例如,中国未来可以考虑由国家出台概念性文件或颁布白皮书,丰富和完善理念构建;搭建从理论构建到制度设计再到实践落实之间的桥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色伙伴关系”及现有国际规则相对接,确保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具体实施项目落地,并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更好地起到内宣和外宣的效果。

为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想认同,中国可以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普遍共识的全球治理理念,以及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决议中得到认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结合,将其作为中国在海洋治理领域的运用,增进各国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解与认同。中国也可以参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政策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过程,从与周边国家解决具体問题入手,逐渐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适用的地理范围与事项范畴。最终,中国在争取更多国际共识、协调国家间利益、增强安全互信的基础上,赢得议题设置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将中国关注和面临的海洋安全问题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共同关切相契合,实现维护国家利益与全球治理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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