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刑检察协同提升监督质效路径探析

2022-03-22朱佩佩韩彦霞徐晶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2期

朱佩佩 韩彦霞 徐晶

摘 要: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金融诈骗等案件的多发,民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机关要注重推进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强内部一体化意识,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民事检察部门应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需充分强化线索发现能力和调查核实能力,有效甄别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和刑事抗诉线索;刑事检察部门收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督促并合理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案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犯罪定性等提出意见,依托查清的犯罪事实,促成民事申诉案件的再审改判。

关键词:民刑协作 调查核实 线索移送 检察一体化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1日,杨某甲与A银行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申请36期总金额为10万元的信用卡大额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同日,杨某甲签署了《还款计划表》,A银行依约放款,后杨某甲未按约还款。截至2017年5月30日,杨某甲在A银行的欠款本金为75552.56元、利息为12913.42元,分期付款费用及滞纳金为75137.46元。A银行遂起诉至W市L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甲归还上述款项合计163603.44元。2017年6月6日,W市L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甲未参加庭审。2017年7月24日,W市L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某甲向A银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5552.56元,分期付款费用及滞纳金75137.46元,以及相应利息。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并未向银行借款,是其弟弟杨某乙冒用其名义借款,遂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1月9日,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杨某甲不服再审裁定,向W市L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A银行向W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银行从杨某甲处得款人民币40422.5元。

二、檢察机关民刑协同履职情况

W市L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杨某甲的监督申请后,民事检察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与刑事检察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履职,以全面提升监督线索移送质量和可查性:

(一)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及时移送犯罪线索

民事检察部门调取了法院一审卷宗,并前往A银行调取当初办理案涉信用卡消费贷业务时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发现,当初办理业务时银行留存的杨某甲与妻子王某某的结婚证由四川省民政厅颁发,明显系伪造的结婚证,且业务办理期间银行进行尽职调查时所拍摄照片中的办卡人虽与杨某甲有几分相似,但明显比杨某甲年轻。承办检察官遂前往公安机关调取杨某甲弟弟杨某乙的身份信息,证实银行尽职调查针对的借款人系杨某乙而非杨某甲。通过询问杨某甲的工友和单位领导,得知杨某甲和弟弟杨某乙曾在同一单位上班,杨某甲系文盲,每次领工资都由杨某乙代杨某甲签字领取,办理案涉信用卡消费贷业务时提交的杨某甲的收入证明也是杨某乙打印好后找单位领导盖章的。

民事检察部门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经与刑事检察部门会商,认为杨某乙涉嫌犯罪。2019年6月21日,W市L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W市L区公安分局,并及时跟进公安机关侦查进程。2019年9月24日,W市L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杨某乙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2020年3月17日,杨某乙在福建泉州被抓获。经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杨某乙开展联合讯问,杨某乙对自己冒用杨某甲身份办理信用卡消费贷业务的事实供认不讳,称其是在杨某甲不知晓的情况下,以杨某甲的名义到A银行办理的10万元信用卡消费贷业务,业务单上所有“杨某甲”的签名均系杨某乙签署。

(二)依托生效刑事判决,促成民事再审改判

根据调取的证据和杨某乙的供述,W市L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W市L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案涉信用卡、借记卡和10万元分期付款借款系杨某乙冒用杨某甲名义办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民事判决,杨某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日,W市L区公安分局以杨某乙涉嫌贷款诈骗罪向W市L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W市L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W市L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8日,W市L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杨某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杨某乙向A银行退赔人民币28702.5元。

W市L区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后,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再审。2020年12月3日,W市L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杨某乙冒用杨某甲的名义办理10万元分期付款贷款业务,并且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乙冒用杨某甲的身份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构成犯罪,杨某甲与A银行并未发生实质的贷款合同关系,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避免就案办案,再次移送刑事错案线索

民事检察部门查明,W市L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对杨某甲与A银行信用卡纠纷案立案执行,划扣杨某甲名下银行存款42800.5元,扣除执行费用2378元,剩余40422.5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A银行。W市L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杨某乙冒用杨某甲的身份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向A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其本人归还30875元,法院执行杨某甲名下存款共计40422.5元。民事再审判决书生效后,杨某甲向W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2021年5月11日,W市L区人民法院裁定A银行向杨某甲返还40422.5元,并已执行完毕。民事检察部门认为,法院执行回转后A银行向杨某甲返还的40422.5元,也应由杨某乙退赔,故执行回转导致原审生效刑事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民事检察部门将法院已执行回转的材料移送给对杨某乙贷款诈骗行为提起公诉的刑事检察部门,建议对刑事判决提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8月26日,W市L区人民检察院向W市L区人民法院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杨某乙退赔A银行28702.5元错误,正确退赔金额应再加上40422.5元,建议W市L区人民法院对杨某乙贷款诈骗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2021年9月6日,W市L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三、 从本案办理看检察机关民刑协作提升监督质效的路径

(一)善于捕捉案件异常现象,提升线索发现能力

检察人员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敏锐捕捉异常现象,以审查卷宗时发现的异常情况作为突破案件的关键,打破过去那种传统的单一化民事检察监督观念和做法,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要树立与刑事检察监督协同发展的一体化意识,在挖掘申诉案件监督点的同时,关注是否存在相关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本案中,承办检察官从一张四川省民政厅颁发的虚假结婚证着手,在审查卷宗时便发现本案存在行為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办卡的违法犯罪线索,为下一步刑事、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指明了调查方向。

(二)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提高线索移送质量

在有初步证据怀疑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形下,民事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要扎实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综合运用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全面调查消除各个疑点,进一步确信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提高线索移送质量和可查性。本案中,为防止冒名者与被冒名者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对银行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判断应慎之又慎,虽然办理业务时向银行提供的结婚证是伪造的,但是杨某甲的身份证、工资卡流水及收入证明都是真实的,不能仅凭一张伪造的结婚证就认定A银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核实措施,通过调取留有签名的银行业务凭证,走访被冒名者的单位同事及领导,排除了双方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

(三)以机制保障协同,成立刑民交叉办案组引导侦查

为促使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和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充分协作、密切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协同。本案中,W市L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工作方案》,在全院范围内,从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调办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四大检察”相互融合、协调共进的检察一体化办案思路。根据工作方案,W市L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成立了刑民交叉案件办案小组,从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双项监督的角度出发,在人员力量、证据审查、引导侦查等方面进行充分协作、紧密对接,提高了监督的精准度。

(四)跟进法院执行情况,执行回转后及时纠正刑事错案

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而言,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的,整个办案流程就终结了。但原审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往往已经采取了部分执行措施甚至执行完结,再审改判后,原生效民事判决被撤销,就容易引发执行回转问题。法院对民事判决执行回转后,势必会对关联刑事案件中的犯罪金额,尤其是侵财类案件中退赔金额的认定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此时民事检察部门通过主动跟进原审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发现存在执行回转情形的,要持续跟踪监督,把监督理念贯穿到底,坚决避免就案办案、一结了之、机械司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监督点。对民事申诉案件办理终结后新出现或者新发现的刑事错案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配合及时纠正错误的刑事判决,以“求极致”的精神把案件办到最优,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本案中,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跟进法院执行情况,发现了刑事错案线索,再次向此前提起公诉的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成功办理一起刑事抗诉案件,共同完成了法律监督任务。

在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要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强调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1]这就要求各个业务条线、业务部门都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增强内部一体化意识,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下,民刑检察协同互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破题”和重要抓手。“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虽然各自履职、业有专攻,但也并非截然分开、孤立存在,仍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衔接,需要分工配合、相互支持。各业务部门履职中都应敏于发掘其他检察业务的问题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推进内部横向一体化机制建设。如在开展刑事检察业务中,就需要关注是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是否因刑事犯罪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在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则有及时发现和移送案件涉及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线索的责任。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两次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两大业务部门在遵循司法规律和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相互补充、彼此配合,依法、准确、高效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坚持能动司法,落实精准监督,全面提升整体监督质效。

[1] 参见《一图读懂!全国检察长会议释放这些重要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7_USO4l4uUEMHOkv4EOdSQ,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月23日。

195750170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