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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重在观念变革

2022-03-01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人民之声 2022年11期
关键词:法制草案残疾人

城市主干道标配的盲道,公共场所出入口改建的坡道,为行动不便者专设的卫生间,老旧小区加装的低位扶手,影剧院里添置的实时聋听交流设备……这些充满温情的变迁,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标示着国家的道义、社会的文明、城市的温度。而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更是预示着,这项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工程,即将获得更强劲的法制推动力。

事实上,我国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无障碍建设,始终伴随着同步前行的制度建设。从不断充实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到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引入无障碍设施条款,再到2012年国务院颁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直至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不断创新的地方立法,一路引领着无障碍建设的日新月异。然而,无障碍建设普遍存在的覆盖不全面、布局不平衡、服务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功能不好用等问题,也折射出相关法律条款过于碎片、行政法规位级较低、重要制度存在缺项等法制供应不足。这样的现实,既是为无障碍建设打造一部专门法律的基本动因,也决定了立法必须突破固有思维、注入崭新观念。综观草案的具体架构,最富意义的当数三个纬度的重大变革。

首先,从特需特惠转向全民普惠。以往的无障碍建设制度规范,主要关注的是残疾人、老年人两大刚需群体。但在现实中,孕妇、病患、意外受伤者、提重物者、推婴儿车的成年人等等都可能存在暂时性或情境性无障碍需求。可以说,每个人都是无障碍环境现实或潜在的需求者和受益者。因而,草案将受益人群扩展至“全体社会成员”,界定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无疑是回应现实需求的根本性突破。受益群体的多元化、全民化,确立了为社会共同需求、共同利益立法的价值定位,无障碍建设将由特需特惠的传统模式,全面提升为普惠众生的公共服务。对于构建全龄友好型社会而言,可谓迈出了法律设计的关键一步。

再有,从设施建设转向环境建设。长期以来,无障碍建设侧重的是盲道、坡道之类的设施建设和改造,其目标是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出行便利和安全。然而一个理想的无障碍环境,不仅需要支持自主生活的“硬设施”,还应当包括满足信息交流、融入社会等多维需求的“软环境”。一个典型的困境是,身处信息社会、智能时代的残疾人、老年人因生理条件所限,在网络消费、公共服务等方面普遍面临“数字鸿沟”所导致的障碍,如何实现“科技平权”显得极为迫切。正因此,从单向度的设施转向整体性的环境,已成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转型方向,也奠定了此次立法的变革基调。比如,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大到政府部门发布公共信息,小到食品药品说明书,草案均设置了明确要求。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从公权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到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选举、诉讼、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等场景,均纳入了草案的规范之列。如此浓墨重彩的制度设计和细节关怀,正是立法观念与时俱进的产物。由此也标志着,无障碍建设在经历“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后,将全面步入“从有到优”的升级新途。

还有,从倡导机制转向刚性法制。现实生活中,无障碍设施使用不畅、不够友好等局限,已建成设施频遭损毁或挤占等现象,无不暴露出技术标准供应不足、执行不力,以及“重建设、轻管理”等症结。尤其是,以往的立规建制具有浓厚的倡导色彩,存在不少鼓励性、原则性条款,强制性、惩罚性机制却颇多短板。而弥补这些制度缺失,正是此次立法的使命所在。比如,草案明确将强制性标准列为无障碍建设要求,设立了相应的认证、评测及全流程监管等机制。草案构建的多维监督机制,除了考核评价、投诉处理等政府监督,还引入了体验试用、第三方评估等社会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司法监督。草案设计的法律责任制度,则精准对标各类违法行为,大大抬高了侵权成本。凡此种种,都意味着立法并非既有制度的简单整合,而是法制刚性的全面崛起,这对破解无障碍建设的现实困境,意义深远。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立法观念的变革,不仅将塑造法制的进步、守住权利的底线,也将催动与社会观念的良性互动。无障碍建设并非道德性的慈善,而是法定性的责任;并非资源的浪费,而是平等的必需;并非对弱者的怜悯,而是对人权的保障。只有消除种种社会偏见和观念误区,才能孕育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人文环境,开创共建共治共享的无障碍建设新格局,并最终实现这样的社会愿景——拆除的是障碍,挺起的是权利、尊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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