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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历险与拯救: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实践向度解读

2022-02-26张潇梦

甘肃高师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唯物主义辩证法

张潇梦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唯物主义辩证法是马克思、恩格斯探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运行规律的科学方法,其本质内核在于对现存事物作肯定理解的同时包含有否定性的理解,因而具有历史性实践性的理论品格。恩格斯在马克思开展政治经济学研究事业之外,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批判视野引向自然界,却由此引发了是否背离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思想争论。回顾思想史可以发现,部分学者得出“自然辩证法”背离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结论,其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在认识论层面将“自然辩证法”视为向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倒退;二是在历史观层面对“自然辩证法”作出非实践性、非历史性的自然主义解读。应当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并不是一次形而上学的倒退,而是坚守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践向度,并为我们理解人化自然及其与人类历史的辩证关联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地基。回顾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思想史上遭遇误读与“历险”的来由,还原其本真的理论构境,对于我们合理评价恩格斯的思想贡献并科学认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践特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然辩证法”的出场语境与思想使命

在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矮化或指责中,往往涉及到这一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之间的差异问题。因此,在展开对“自然辩证法”本身理论地位的评价之前,回顾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本精神并追溯“自然辩证法”的出场语境就显得尤为必要。众所周知,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探究人类社会历史生成与演进规律的科学方法。马克思、恩格斯自觉地承接了由黑格尔所集成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并将其运用于对现实世界的考察之中。经由宗教批判、政治批判以至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完成了历史观上的“哲学革命”,进而形成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一科学方法。唯物主义辩证法将人与其外部世界的关系视为并非静态直观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始终相互生成、相互敞开的过程性存在。这种过程性存在不是一种均质的时间延展状态,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以人的实践过程为载体和实现方式的否定性存在。实践作为一种对象性活动表征着人的基本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并非被动的、以物性层面的满足为目标,而是一种积极的、以自为的生命创造为本质的存在方式。在认识论层面上,唯物主义辩证法并不设定某种抽象的普遍性真理,而是始终在实践的中介作用下达到对世界和历史的彻底把握,逐步“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去”[1]。

正是出于把握本质性存在的需要,恩格斯将哲学的基本问题概括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将辩证法视为关于思维与存在一般规律的“理论思维”。在恩格斯看来,辨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2]在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不是一种非对等的征询与决定关系,而是持续性的“对话”与相互介入关系。思维与存在的双向介入意味着,对本质性存在的认知不能简单经由纯粹抽象的思辨理性或非辩证的实证研究得以呈现,而要将思维与存在的二元结构融入人类的历史现实性运动,只有在这一运动中,思维的真理性与存在的本质性才能得到共同的检视。这便是唯物主义辩证法所要实现的对人类历史的认识论变革,而这一变革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只能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实践作为思维与存在的共同中介将二者引向人类历史现实,从而为探究“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恩格斯看来,为了达到对存在的本质性的把握,必须要展开对认识论领域的彻底检视,进而实现思维方式上的变革与重建。在恩格斯身处的历史时期,自然科学与实证科学的兴起为揭示世界的联系与规律提供了知识上的支撑,这使人们对现存世界的现象认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过,这一时期的科学进展尽管试图揭示世界的规律性,但往往遗弃了对世界进行“辩证综合”与“辩证批判”的尝试,机械式的知性形而上学日益风行并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起着主导作用。特别是1865 年杜林出版的《自然辩证法:科学和哲学的新的逻辑基础》,此书被马克思视为是“反对黑格尔的‘非自然’ 辩证法”[3],这也构成了恩格斯创立“自然辩证法”的直接背景。此外,在这一时期,庸俗唯物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等错误思潮甚嚣尘上,引起较大的思想混乱。以毕希纳、摩莱肖特和福格特等为代表的庸俗唯物主义者将力的概念实体化,借用自然科学中的物质转换机械式地理解物质与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社会达尔文主义则将机械的自然观引入人类社会,将社会发展规律降解为自然规律,进而鼓吹弱肉强食、物竞天择的庸俗进化论。恩格斯将这种把握世界的知性形而上学方法视为一种理论“短视”,进而意识到恢复辩证法并以此重建人们的思维方式的迫切性。而如何在对自然界规律的研究中充实并发展辩证法,成为恩格斯为自己设定的思想任务。“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八年当中,我把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上面。”[4]13作为这一努力的思想成果,恩格斯以“自然辩证法”重新阐述了“辩证法的一般问题”、“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及“辩证逻辑和认识论”。

恩格斯晚年对“自然辩证法”的阐述与研究,其思想使命首先在于重建由辩证法所表征的理论思维,以此为人们把握存在的本质性维度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认识论范导。近代自然科学在以抽象化、公理化的知性方式认知世界的同时却在更大的整体视域中陷于对世界的不可知论,进而引致认识论上的“二律背反”。这种泛科学主义的认知方式并未展现出自然界的总体样貌和人与自然之间的演进历程,反而以归纳分析所得的“定理”遮蔽了自然界本有的生成性与辩证性。因此,要达到对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性把握,首先需实现思维方法上的重建。对自然界中“辩证运动规律”的探索和总结在恩格斯看来应当属于建立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总体事业之中。恩格斯认为,他和马克思一起“拯救”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并将其“转化”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而无论是在自然观还是在历史观上,“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5]28。在恩格斯看来,要将在黑格尔那里“倒立”着的辩证法形态倒转过来,首先要建立在自然科学这一基础之上。“自然界是检验辩证法的试金石……自然界的一切归根到底是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发生的。”[5]25为此,恩格斯较为系统地进行了“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探讨了“自然科学的辩证法”,在以理论思维把握自然这一存在领域的过程中为唯物主义辩证法提供“自然史的基础”。

二、误读与历险:对“自然辩证法”非实践性的批判

在马克思专注于对人类社会展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同时,恩格斯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批判视野引向自然科学。而恰因此时的学术分殊为恩格斯招致了是否背离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一桩公案,并引致“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沿革史上的“历险”。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系谱中,对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主要集中于其非实践性这一性质上,并由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对立的观点预留了引线。率先展开此项批判的代表人物当属卢卡奇,在其 《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他认为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停留于概念层面上的扬弃与转化,它尽管超越了僵化、片面的形而上学认识论,却遗弃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历史性与革命性品格。在卢卡奇看来,恩格斯仅关注了“流动的”范畴规定性的超越和转换,但是“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6]50。由此,他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未能触动思维的对象即客体,因而是非实践的、“纯‘科学的’事情”[6]50。在卢卡奇对“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阐发中,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性认知以及由此生成的革命意识被视为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创制,它颠倒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逻辑的泛神论”,而在主客体的辩证运动中把握人类历史的演进历程,由此辩证法才成为革命的、批判的。基于这一认识,当恩格斯为构筑辩证法的理论大厦而将目光投向自然科学时,卢卡奇迅即将其判定为有使辩证法形式化为知性科学之虞。

此后,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的抨击在西方学界蔚然成风,其主要观点聚焦在:其一,将“自然辩证法”视为对自然科学观点的简单综合从而否认其辩证思维的内核;其二,对其将辩证法应用于自然科学的做法予以指责,认为其背离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批判性与否定性,从而坐实了“马恩对立论”的观点。前一种观点主要来自爱因斯坦。1924 年春,爱因斯坦在审读 《自然辩证法》手稿后指出,这一著作并无出版价值,“因为不论从当代物理学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物理学史方面来说,这部手稿的内容都没有特殊的趣味”[7]。爱因斯坦对《自然辩证法》的解读具有典型性,即将其理解为一部集合了诸多过时的自然科学论点的著作而忽视了其中蕴含的辩证思维方法。正是由于将“自然辩证法”理解为一种纯粹自在的“自然哲学”或“自然科学”,这种理解路数将“自然辩证法”拉回至十八世纪法国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理论水平之上。

后一种观点则主要继承了卢卡奇的批判路向,这一观点认为辩证法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必然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性的学说,而将辩证法运用于自然界则是对辩证法属人性与实践性的窒息。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之一悉尼·胡克看来,“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主要地适用于人类历史和社会”[8]66,而不是自然界。“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的原则主要地表现历史意识和阶级活动的逻辑。”[8]332而恩格斯直接地由自然界展开对辩证法的考察则被胡克视为是向“粗陋的唯物主义”的回归。诺曼·莱文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差异并不在于二人分别展开对人类历史与自然界的研究,而是源自其不同的“科学观和历史观导致了相互冲突的主题”[9]4。这即是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差异是在思想路径上的根本性差异,而不仅仅是马克思从事历史研究、恩格斯开展科学研究这种研究分工的不同。“恩格斯在研究任何问题时,始终采取决定论的方法,他根据暂时的结果来找原因,根据技术因素去解释历史的运动,这些都是超出了分工的要求的。”[9]4由此,莱文认为恩格斯将一种建立在自然规律上的机械决定论式思维方式应用到对人类历史的分析之中,因而其“自然辩证法”是“非马克思式的”。

通过文献梳理可知,历来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指责大多是认为这一思想遗弃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践性原则。一方面,在他们看来,“自然辩证法”将人的活动排除于世界进程之外,只讨论物质世界的自在过程与自在联系,所以它仍处于旧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层面。另一方面,认为恩格斯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不同演进历程化约为同一种辩证法,对人类社会运行机制的理解采取了一种近自然主义的倾向。总之,恩格斯晚年将研究路向向自然科学领域的迁移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反而被认为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倒退。这一看法的出现不得不说是由于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同近代自然科学与自然哲学简单等同,从而得出了“自然辩证法”倒退、矮化的结论,没有从中发现恩格斯拓展辩证法理论边界、坚守辩证法革命性立场的努力。这种认识不仅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真实思想关系遮蔽起来,影响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性理解,而且对人们研究恩格斯的思想也具有负面的导向效应。因此,重新廓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之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同属关联与发展推进依然尤为必要。

三、廓清与拯救:“自然辩证法”的实践向度解读

应当承认,马克思与恩格斯创立并阐释唯物主义辩证法时的理论视角存在差异。马克思主要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在对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层洞察中形成了唯物主义辩证法。恩格斯在晚年则全面吸收、总结了近代以来的若干重大自然科学成果,以此检视辩证法在自然科学中的适用性,这构成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理论的重要基点。那么,“自然辩证法”是否真的应该被视为背离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而丧失了实践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既关系到恩格斯个人辩证法思想的真实高度,也直接影响到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的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针对上文中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两种批判观点,我们对“自然辩证法”的廓清与“拯救”也从两个层面展开,并主要回答如下两个问题:“自然辩证法”是否等同于忽视了人类社会历史维度的“自然主义”以及“自然辩证法”是否导向了非批判的、非实践的“抽象直观”。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将“自然辩证法”等同于“自然主义”便不自觉地得出如下结论,即认为恩格斯将得自自然界的规律应用于对人类历史的阐释,从而将复杂的人类历史还原为单线性的自然演进历程,忽视了作为主体的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其实,对于这种有意混淆人类历史与自然界、将自然规律嫁接到人类社会领域的“自然主义历史观”,恩格斯本人即有过直接的批判。他指出,“自然主义的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4]483-484。“因此,问题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0]284由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恩格斯并没有对自然领域和人类历史领域进行完全同质化或对立化的处理。在恩格斯看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是处于单向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对于其中任何一方运行规律的辩证考察也不应在脱离另一方的基础上展开。正是在对自然界的属人性与人类社会的自然基础的综合考察中,恩格斯旨在为“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建立一个统一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以此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解。这一统一的“唯物主义的基础”的建立之所以可能,不在于自在的自然界,而只能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人按照其“内在固有的尺度”与周遭世界发生对象性的关联,也使自然界成为向来我属的感性世界。如此,经由实践的中介,“‘自在之物’就变成了为我之物了”[2]。可见,在将自然科学纳入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整体理论时,恩格斯同样立足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宏大视野审思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辩证图景。

自然并非外在于人的、自在的自然,而是由人的实践所中介的“人化自然”。在此基础上,“自然辩证法”也绝不是一些人所言是非批判的、非实践的“抽象直观”,好像又回到了实证主义的知性形而上学思维传统。恩格斯与马克思一样,认为“现实世界”是作为实践活动产物的世界,是一个包含人的目的或“为我之物”的世界,而不是与人无关的或作为“自在之物”的世界。实践的特点即在于“我们能够自己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按照它的条件把它生产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10]279,而认识则是对这一制造(对象化)过程的理解。认识的对象不在于“自在之物”或“物质本身”,而始终朝向对物质的本质维度的把握。因此,对于认识与实践或思维与存在这一对关系范畴而言,其辩证运动便不可能是对“客观实在”和既定事物的简单承认和无原则肯定,而是要开展出非直观的、指向深层的思维向度。存在不是客观实在性的存在,而是思维所把握到的存在;思维并不停留于对存在的“抽象直观”的反映,而是致力于对存在的本质性维度的揭示,从中可以看到辩证法所具有的否定性与批判性的特质与能力。“自然辩证法”即在对自然科学研究予以考察的基础上,以否定性与批判性的思维实现对自然本质的理论把握。在恩格斯看来,现代自然科学以一种不同于古代“自然哲学的直觉”方式展开“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发展的自然研究”[4]408,它以自身“彻底的革命性”实现着人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在现代自然科学形成初期,早期数学、矿物学、博物学等将自然视为是空间上绝对延展的、静态的实存物,与此相伴生的是僵化的自然观和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而此后由于地质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等科学领域的长足进展,人类认识到自然不仅在空间中彼此并列,而且在时间上先后继起,自然是不断生成与消逝着的。于是,“新的自然观就其基本点来说已经完备:一切僵硬的东西溶解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做永恒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4]418。在“自然辩证法”的视野中,自然本身以及人们对自然的思维认知都是具有生成性与历史性的,都是随着人类认识实践的推进而渐次深入的。在此意义上,“自然辩证法”没有退回到反辩证法的“直观唯物主义”,它始终坚守了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践向度而展开对人类及其外化自然的本质把握。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恩格斯看来,如果要“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他必须澄清自然界本身中的辩证法前提。而在这一澄清中,恩格斯并未取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践特性,而是要为唯物主义辩证法奠定“自然史的基础”。弗兰尼茨基指出,恩格斯“本着马克思的精神”强调了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恩格斯当时在解释主体和客体关系时所依据的基本观点,仍然是实践的观点”[11]。进而有论者认为,恩格斯辩证法是思维与存在关系、人与自然关系这双重主题的变奏,二者分别构成恩格斯辩证法中的显性主题与隐性主题。[12]正是基于实践的观点使得“自然辩证法”具有了批判的革命性维度,这也为我们深入理解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自然规律与历史规律的辩证关联指明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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