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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与活化利用路径探索

2022-02-16韩雪娇

经济师 2022年11期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保护活化

●韩雪娇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代表,体现了独特的传统文化特质和深厚的人文内涵。山西是古建筑的博物馆,现存元代以前的古建筑数量就占到全国的七成以上。既有规模庞大、庄严雄伟的寺观庙宇,也有精雕细刻、富丽讲究的古宅民居。这些矗立千年,旁观着历史变迁的古建筑是古代民众的艺术创造,也承载了古代先进的建造技术,见证了民众生活习俗的代代相传。人类既是建筑的创造者,也是享用者,更应是它的守护者。如今它们被称为“文化遗产”,正体现了人们守护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高度重视,在平遥古城曾作出重要指示: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一、国内外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在古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国内外已经有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经验,这些探索与实践可以为山西古建筑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1.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法国是一个文化遗产大国,先后颁布百余部法律法规,逐步构建起了系统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早在1913年法国就颁布了《历史遗产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法律,明确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和登记保护。1962年颁布了关于“历史街区”保护的《马尔罗法》,划定了国家“历史保护区”,将文物建筑与周边环境一起保护,同时多种途径促进对历史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1983年、1993年发布了设立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的法律。2004年,法国整合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立法,颁布了《遗产法典》,分法律和法规两部分,明确规定了遗产的概念、种类、保护方式等,内容丰富、范围广泛,至此法国形成了较为完整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法国还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私人管理三个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对于重点保护对象采取签订文化协定契约的形式进行保护,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力量,把大部分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下放到地方政府、民间协会或个人,让他们充分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中来。此外,首创设立“文化遗产日”,免费开放古迹建筑,让公众了解熟悉文化遗产,增强保护意识。

2.日本重要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制度。1950年5月,日本政府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财保护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经过数十次修订和补充,成为了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基石。2018年6月的重大修订,建立了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利用的新制度,标志着日本趋向于平衡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探索通过“利用”促进“保护”的路径。“重要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制度”是日本于1975年制定的针对历史村落、历史街区等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专门制度。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分为村落、宿场町等9类,在建筑特色、保存情况、周边环境三个方面制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这一制度旨在以重要传统建筑的保护为中心,一方面促进整个区域的环境治理,另一方面利用区域的历史特性发展经济。在保护区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政府负责投入财政资金援助,提供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当地居民是传统建筑物的所有者,可以继续生活在被保护的建筑物中,积极地参与保护活动,并拥有决定该地区是否申请成为保护区的表决权。

3.浙江省松阳县“拯救老屋行动”。2016年1月,浙江松阳成为全国首个“拯救老屋行动”整县推进试点县,并被国家文物局列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试验区。近年来,松阳县已累计投入5000余万元对全县110余个县级以上文保单位进行修缮,带动社会资金4000余万元投入古建修缮工作。村落传统风貌得到有效修复,传统民居得到有效利用,村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艺术家工作室、民宿、文创等新业态植入乡村,“传统村落+特色民宿”“传统村落+民俗文化”“传统村落+电商文创”等融合产业,花间堂、游多多旅游网、西湖隐居集团等优质工商资本深度融入乡村建设,传统村落功能活化。

为了有效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满足老百姓改善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松阳出台了一系列传统民居改造利用专项政策和技术指导手册,如《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打造“松阳古村落”品牌的实施意见》《松阳县“拯救老屋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民居改造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定奖补标准,通过示范项目,引导、帮助村民通过对原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用较低的成本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村民自愿申报,自己选择施工队伍,参与制定修缮方案,补助资金直接补贴给村民本人。针对传统村落中私人产权文物建筑存量大、分布广但修缮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松阳探索出了一条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合作资助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创新模式。资金来源通过政府、基金会和个人共筹的方式解决,同时最大限度整合项目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深度融入乡村建设。为解决技术力量薄弱问题,松阳把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使用最少、最自然、最不经意的人工干预,充分利用本土、原生态、低碳环保材质和废弃建材,充分利用生态环保技术,很好地保持了当地传统村落风貌。同时,注重培育地方工匠和施工队伍,组建起专业化、正规化的传统工匠队伍,建立了“工匠资源库”,打响了“松阳匠人”品牌。

4.福建省屏南县“不变产权的租赁模式”。2014年起,屏南县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培育文化产业,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全县的重点工作之一,探索“文创+旅游”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屏南模式,促进了传统村落功能复兴和传统文化传承。为有效推进传统民居保护,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发展,屏南县结合自身实际对传统民居的产权流转探索实行了“不变产权的租赁模式”:户主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将房屋租赁给村委会,获得每平方米每年3元的租金,村委会与用户签订合同,将房屋转租给用户,用户用于该房屋的保护性修缮费抵作租金,租期15年至20年。该模式的好处是传统民居得到资金修缮,村民保住了房屋的产权,还获得租金;用户拥有较长期的使用权,可以放心大胆地投资修缮使用房屋,有效推动了传统古村落餐饮、民宿、土特产、传统手工行业的繁荣,实现了多方共赢。随着文创产业的发展,古村已显现出由里到外的复兴之态,同时赋予古村新的文化功能和价值,吸引国内外文化艺术爱好者前来学习艺术创作并感受传统文化,带动古村新的旅游体验。

法国历经百余年的沉淀,建设了较为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石。日本重视对古建筑的整体性保护,积极探索通过“利用”促进“保护”的路径。韩国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和奖惩制度,施行严格的专家决策制度。这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方式和重点各有不同,特别在立法保护、活化利用、奖惩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有一定借鉴意见。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持续加强,文物保护状况持续改善。浙江省松阳县、福建省屏南县都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有益实践,开创了古建筑修缮与利用的新模式,对于山西这样一个文物大省而言有重要借鉴价值。

二、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利用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山西是我国古建筑遗存最多的省份,国保单位数量全国第一,现存元代及元代以前古建筑数量全国第一,全国仅存的四座唐代建筑、全国75%以上的元代以前建筑均在山西,现存古戏台数量全国第一。据山西省文物局发布数据,山西现存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其中古建筑文物2802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0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2466处。除此之外,在遍布山西的传统村落中还有大量未纳入文保单位的古建筑遗存。如此庞大的古建筑数量让山西成为名副其实的“地上文物博物馆”,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保护压力。

多年来,山西省不断增加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抢救保护了一大批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2008年,国家文物事业“十一五”规划项目——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正式启动,对长治、晋城、运城、临汾四市所辖县区内国保单位中元代及元代以前木构建筑实施维修保护,覆盖105处。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首次主动开展的区域性文物建筑全面整体维修保护的专项工程。2015年至2020年,国家文物局和山西省政府共同筹资15亿元,对未列入南部工程的235处国保、省保木结构古建筑进行保护和抢险维修。两次重大古建筑保护工程的实施,基本实现了山西国保、省保古建筑全覆盖,有效排除了多年积累的各种隐患。在2021年10月的暴雨灾害中,全省1783处不可移动文物受损,其中国家文保单位176处,省级143处,市、县级661处,未定级803处。可以看出,经过全面维修保护的国保、省保单位受损较轻,而市县级、未纳入文保单位的“无保”文物受损严重。2021年,山西围绕古建筑抢救保护,安排1.6亿元实施145个古建筑及彩塑壁画保护修缮项目。2022年,围绕灾后文物保护修缮,安排8000余万元计划实施56个重点项目修缮。安排1.25亿元灾后抢救保护资金,开展402处灾后文物的抢险保护。

同时,山西省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以及时的日常维护保养来减少或避免“大修”。2016年,山西省财政设立古建筑日常养护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全省527处国、省保古建筑开展日常养护,以有效延长古建筑维修周期。同时还每年安排专项资金720万元经费,为文物看护员发放补贴,转变了重点文物单位无专人看护的局面。从2017年开始,山西省启动了“文明守望工程”,推出了“文物认养”,鼓励企业“认养”文物及适度利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低保护级别文物保护与利用。目前,已出台了《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印发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等方面的30条政策,累计认领认养文物建筑295处,吸引社会资金3亿多元。为用好文化富矿,让文物活起来,山西省文物局印发了《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指导意见》,编制了晋城市、运城市及平顺县等18个示范区创建方案,起草《关于推进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

但是,面对如此繁重的古建筑保护任务,各级政府的投入仍然远远不够。古建筑的修缮费用非常高,动辄几百万元,财政基金目前只能覆盖到国保、省保单位,市级及以下文保单位的古建筑仍然面临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等困境。

一是古建筑保护利用资金投入不足。山西省古建筑群落基数大,修缮、维护、活化利用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在这巨大底数面前只是杯水车薪。古建筑保护技术与水平还有待提高,远程监控、智能预警、数字保护等先进技术难以广泛应用。进一步的古建筑活化利用没有相应经费予以支持,更加难以推进。尤其是低级别的古村落古建筑,没有固定的保护资金来源,无法得到有效修缮维护,自然毁损情况严重。二是社会资本参与机制的效果尚未有效显现。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管理、激励、协调等配套机制仍有待完善。山西省在旅游景区、涉旅文保单位积极推行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号召全社会参与对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试图盘活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制。但是由于相关政策、法规滞后,缺乏法规条例的约束、保障,有的出现了保护性破坏、利用不当、大拆大建、过度商业化等现象。“文物认养”模式不乏成功案例,但仍存在热度不高、“认而不养”、胡乱改建、活性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地处偏僻乡村的古建筑往往无人问津。三是整体性顶层设计不足,利用方式单一。古建筑群落的保护、活化利用缺乏整体性的顶层设计,只着眼于古建筑本身,而对外部环境、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缺乏全盘考虑,建筑群落整体的协调性容易遭到破坏。如市政管线铺设不美观,消防设施布置不标准,影响了古建筑甚至于整体村落的美感和氛围。目前的活化利用以观光旅游为主,产业模式单一,全省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活化利用层次低、竞争力不强,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文化旅游的开发还停留在对古建筑形态表象的利用,古建筑群落的文化内涵没有挖掘出来,形不成独特的文化产品。古建筑群本体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技术防范、文化内涵挖掘研究、展示利用等五方面形不成合力,使古建筑群成为景区的培育期大大延长。四是专业人才缺乏,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目前,地方文物保护人员本就不多,部分工作人员还缺乏专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工作经验,很难胜任繁重的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一方面是古建筑修缮人才匮乏,现有工匠年龄结构偏大,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师徒传承和教育培训机制。另一方面,地方文物管理人员专业基础知识薄弱,专业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缺乏工作经验,对古建筑保护利用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相关文物法,修缮古建筑文物,必须具备专业的修复资质和技术手段。培养古建筑传统修复技艺人才问题迫在眉睫。

三、山西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关于文物保护和利用时反复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解放思想,立足长远,全盘规划,贯彻落实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大胆尝试古建筑活化利用的新路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1.加强有效宣传,树立正确保护利用理念。古建筑既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民众日常生活的载体。在千百年的传承中,它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民俗生活共生共存的。所以对古建筑而言,最好的保护不是把它单纯地作为“遗产”,而是要作为民俗生活的重要部分,继续传承民族精神内核,承载民众智慧创造。这就需要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正确处理历史与当代、保护与利用、传统与创新、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除了一些已经成熟的景区拥有较大知名度,山西省大多数传统建筑群落仍是“养在深闺人未识”。要做好保护与活化利用,首先要加强有效宣传,充分展示这些传统村落和民居建筑的价值和魅力。宣传方式要新颖、多元、立体,既要重视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客观性表述,又要鼓励新媒体灵动、巧妙、生动的碎片化传播。在保留古建筑原始特点和特色前提下,探索和挖掘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时要加强对古建筑常识的普及教育,一方面让生活在传统民居中的村民了解古建筑保护知识,激发对地方文化的自豪感、认同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古建筑保护工作中来;另一方面让广大民众倾听古建筑的故事,激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热爱,树立起正确的遗产保护与利用理念。

2.重视低级别文物保护,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山西的文物保护结构如同一座“金字塔”,“塔基”是数量庞大的市级、县级和未列入保护单位文物。在2021年10月的暴雨灾害中受损严重的正是这金字塔“塔基”。所以必须加强低级别文物保护,强化基层文保力量配备,确保低级别文物有人看、有人管,完善日常养护制度机制,加强文物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做好文物险情灾情监测预警、应急统筹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文物抗灾能力。古建筑的日常养护是古代长期形成的建筑养护优良传统,同时也是推动文物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的重要举措。坚持及时有效的日常监测和养护,未雨绸缪,可以让古建筑长期维持较好的状态,避免小隐患拖成大问题。低级别古建筑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按照“最小干预”的文物保护原则,抓早抓小、及时施治,对古建筑因自然灾害侵蚀和材质老化引发的局部隐患,采取及时的养护措施,形成良性的、常态化文物保护机制,实现相对低成本的有效保护。

3.建强保护队伍,创新保护手段。传统建筑的保护离不开四类人才,一是从事古建筑保护研究的科研人员,二是从事文物活化利用的规划设计人才,三是地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四是进行古建筑修缮的工匠。这四类人才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必须通过长时间、专业化的培养才能开展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所以,必须加大对文物保护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引进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建立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目前,山西省已经出台《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实施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工作,面向基层文物工作需求,经本科院校正规培养后,能系统掌握考古、文物建筑、博物馆三大领域专业知识,可以缓解全省基层人才严重短缺现状,提高全省基层文博队伍的综合素质。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古建筑的保护、维修、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标准要求高的工作,“修旧如旧”为业内共识,一方面最好使用同时代、同种类修复材料,另一方面需使用我国古建筑传统施工工艺进行修复工作。这就需要修缮人员掌握古建筑建造的历史工艺知识,掌握传统古建筑施工技艺,以达到材料、工艺、造型三方面的原真性。因此,要大力组织开展古建筑特色工种技术工人培训,促进传统工艺和建造技法的传承推广。同时,新时代科技革命带来了文物保护领域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古建筑的保护利用跨入了数字化新阶段,科技创新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要大力推进文物保护科技平台和文物资源数据库建设,一方面建立起古建筑“数字档案”,实现古建筑资源分布、空间格局、利用状况等信息的数字化集中管理,为古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攻关,推动文物安全数字化监管全省一张网、全覆盖。

4.立足文旅融合,多措并举做好活化利用工作。古建筑群落具有独特的民俗民风,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缩影,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和遗迹,具备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天然条件。古建筑必须要实行整体保护,坚持文物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两手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断优化周边环境,合理规划设置生态停车场、文创基地、民宿客栈等配套设施,实现乡村旅游与文物保护的良性互动和发展共赢。依托民居建筑,举办各种展览、展示、体验活动,打造群众身边的博物馆和文化交流的会客厅,留住历史记忆,传播历史文化,增强参与性和体验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做出的“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的指示,坚持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做好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有效推动文化遗的保护与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更多元、更生动、更活泼的方式展现文物的魅力,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制定文物活化利用的基础性制度和配套政策法规,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文化遗址保护活化利用的根本遵循。围绕古建筑保护与活化利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保护责任不落实、产权流转不畅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具体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5.推动共同保护,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既需要政府层面的法规、政策、资金支持和保障,也需要社会层面的市场、人才、社会资本、组织机构的协作努力。所以必须推动以政府为主体的“主导保护”转向全社会参与的“共同保护”,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大对古建筑保护与活化的各方面投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古建筑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功能,发挥国家和省级等项目资金的带动作用,同时鼓励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设立保护与活化项目,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机制,出台相应的激励、保障配套措施,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探索参与度更加广泛的认养模式。社会力量参与“认养”,是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的有效途径。“认养”的企业和社会人士修缮古建后,可以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社区书屋、游览场所、民宿、店铺等,实现保护利用与经济效益的双赢。针对文物“认养”面临的现实尴尬局面,可以探索分级别“认养”办法,利用度高的古建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让有“认养”实力的社会力量都能参与进来;利用度低的可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企业税收、发展用地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对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养成效显著的项目,还可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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