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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2022-02-16

经济师 2022年11期
关键词:借贷法官当事人

●贺 艳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概述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民事事实及证据的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提供的虚假事实及证据做出错误的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提到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界定在民间借贷领域范围内的,因此我们需要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进行更为精准的把握。所谓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私下恶意串通,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虚构借贷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诱使法官做出错误裁判的违法行为。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比较密切,常见的情形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关系、亲密的朋友关系,或是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正因为有这样特殊的身份基础,当事人互相之间一般较为熟悉和信赖,在提起诉讼之前,制定缜密的计划,在法庭上配合默契,行为较为隐蔽,伪造的证据形式上没有太大的瑕疵甚至比较完美,具有“合法的外衣”,使法官不易察觉,难以做出正确的裁判。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非对抗性。从整个法庭过程来看,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较弱,特别容易做出妥协,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甚至没有对抗。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只在表面有着简单的对抗关系,本质上双方恶意勾结,达成共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般相对单一,为了快速让法官做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裁判,急于承认于己不利的借贷事实。很多情况下,虚假诉讼会出现自认,由于自认不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更有甚者为了不让法院察觉,不主动提出调解,而是在法庭上营造具有对抗性的真实诉讼氛围,等到“时机成熟”,假装被动接受调解,这又必然增加了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

3.案件大多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有4163338件民事民间借贷案件,其中基层法院案件结案数量为3877228件。从数量占比来看,约有93%的民间借贷类案件在基层法院结案。以黑龙江省为例,截至2021年12月末,黑龙江省共有124238件民间借贷案件,而在基层法院结案数量为116311件,占比高达93.6%。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是在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结案的结论,其案件数量之多、压力之大,对基层法官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一旦法官不能及时地识别,就将会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打开了便利之门。

4.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集中民间借贷领域。在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截至目前,虚假诉讼案件为213084件,其中,民间借贷类型案件为101409件,占比约为47.6%。以黑龙江省为例,到目前为止,虚假诉讼案件为4116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为2113件,占比约为51%。从大量的数据可以得出,民间借贷是我国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领域,因此,想要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该以民间借贷领域作为突破口。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行为人低廉的“成本”与巨大的“收益”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旦有利可图,人们就会不惜付出一切代价孤注一掷。[1]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用和投入的成本,相较于虚假诉讼成功后取得的不法收益,相差甚大。加上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发现其虚假诉讼行为有可能败露时,即会采取撤诉的手段,使其自身避免陷于虚假诉讼纠纷,法官大多数都准许撤诉并且不再深究追查,即使法院裁定不准撤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非常有限。面对这种低风险高回报的形势,当事人权衡利弊后,铤而走险捏造民间借贷虚假纠纷。

(二)民事调解制度的异化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积极主动的提出调解,法官多数会尊重案件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一般不会进行过度的干涉,法官根据双方达成的合意制作调解书进行结案。这种“调解至上”的理念一直深受法官推崇,调解结案能快速的息诉止纷,节约人力、物力资源,还能维持实际生活中良好的社会关系。在“人少案多”的现状下,调解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压力[2]。当法官面对审理期限、结案数量和调解率等考核压力,职业责任心也有所下降,加上部分法官职业素质有待提升,即使对一些案件产生了合理的怀疑,也不愿过度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大大弱化了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漏洞和便利。

(三)证据审查机制不完善与自认效力的扩张

在民事诉讼审理中,法官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大多处于被动地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难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展开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交伪造的证据,企图用证明一般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当有清楚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法官便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阶段,我国的证据审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3]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法庭上不存在实质的对抗,或者“逢场作戏”展开虚假的对抗,之后一方“配合”做出自认,使法官依据“自认”,对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做出裁决,使虚假诉讼顺利完成。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危害

(一)降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人民群众相信国家司法系统能够公允与理性的平稳运行,不会猜疑国家司法会破坏公正、践踏民意。当与事实相悖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裁判文书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就会倒塌。

(二)浪费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正常有序开展和运行,而投入的人、财、物资源的概括和总称。[4]近年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致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呈喷涌式爆发,员额制改革优化了法官的专业素质,但“案多人少”的冲突更加尖锐。法院受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后,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解决不真实的纠纷,必然耗费相应的司法资源,反而使得真实民事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公正的裁决。

当法院发现当事人涉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对案件的纠错程序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纷繁冗杂的诉讼程序,通常一个虚假诉讼案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是远远超过几个案件的司法资源,因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方法和目的均具有不正当性,致使出现虚假诉讼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非均衡状态。除了占总体多数的个人利益被侵害,还有集体和国家利益也受到损害。即便现在已经实施的法院公开审理制度、案件信息公示制度来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但在实务中,很少有权利人通过公示制度知悉自己权益遭到损害,大多数权利人在执行完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知悉,此时再想主张自己的权益就会变得困难重重。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一)加大民间借贷诉讼审查力度

在我国司法体系进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法院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对案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为此,在受理阶段,受理专员进行虚假诉讼的预防工作,比如对当事人简单地询问,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如果遇到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将询问核实的情况详细记入笔录,与案件的卷宗材料一起移送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告知和提醒,以便在法庭审理阶段,对关键问题和重要信息深入核查。

法官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后,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着重审查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双方是否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以及资金往来是否合法有效、真实成立。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诉讼进程异常顺利,法官应当提高警觉,对借款时间、地点、来源、金额、原因、利息约定、交付时间和方式等细节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与掌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无经济能力来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当事人不积极抗辩、大量事实自认,当事人轻易放弃利益,快速达成调解,法官应加大审查力度,审慎查明案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等措施。承办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应向当事人进一步强调虚假诉讼的不利后果和惩戒措施,督促当事人规范诉讼的行为,避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发生。

(二)规范调解制度的适用

审判结案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信服,致使纠纷不能彻底解决。双方根据合意进行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调解结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显著特征,在实务中之所以其出现频率如此之高,是因为调解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二审改判等风险。固然调解制度相较于审判制度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也弥补了审判的不足,但我们应规范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避免调解制度滥用。

现阶段我国推行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对于快速达成调解,尤其是在当事人自认下达成的调解,法官应着重审查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当事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等。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只是片面地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让恶意当事人钻了漏洞,因而完善调解制度可以在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防止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出现。

(三)健全社会信用联网体系

如今在信息数字化的时代下,法院并没有相应的联网健全机制来应对虚假诉讼,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之上,单独设立虚假诉讼失信名单,在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提供参考。若提起诉讼的行为人在虚假诉讼失信名单中,法院可设立专人,通过与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协同合作,对此类案件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谨慎严格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当事人利用信息沟通不畅提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同时,加强征信主管部门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到档案征信系统,利用征信系统向社会定期发布虚假诉讼行为人名单,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其银行贷款额度、限制工商登记等经济活动,间接增加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本。

(四)加强法制宣传,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面对与日俱增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状况,如果法律不能及时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制,那么必然会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为了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试行并推广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可以作为其有效应对手段之一,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保证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几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保证;(3)不存在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4)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和代价。通过让民间借贷的双方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这一事先防范的手段,可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内心产生警告和规制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行为人利用虚假诉讼谋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究其原因,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息息相关。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不能仅靠司法手段来规制,更需要在人们心中树立诚实信用原则,这必定是一个长期的历程。我们应大力宣传法制教育,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典型代表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扛起大旗打头阵,开展广覆盖、立体化、多渠道的宣传。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的告示牌或者在LED显示屏滚动播出。各级法院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整理出典型并且有教育意义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生动、有说服力和威慑力的线上宣传。同时,要与线下宣传相结合,可以组织公民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或者组织巡回审判的方式,更加生动形象的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让虚假诉讼行为触犯法律底线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每个公民的内心构建起稳定的诚实信用理念。同时,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对公民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告知其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使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无隙可寻。

(五)建立人工智能案件辅助审理系统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2020年法官共审理结案2336.4万件,而这一数字还在飞速上涨。反观全国法官的数量,仅有19.6万人,平均下来每一位法官仅仅只有三天的时间就要完成一个案件。在此种应用场景下,人工智能辅助案件审理系统就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学习模型,先利用过往典型案件的分析帮助系统进行训练和学习,让系统对日益复杂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证据链有着更为精准的掌握。在系统给出参考意见辅助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可以对给出的参考意见进行修改,再加上每年有着大量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为这一系统提供大量的数据基础,有着如此庞大的数据库,人工智能系统会不断学习,给出更加精准的参考意见。如今,人工智能辅助审理系统已经在少数法院进行试点,但距离技术的普及应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人工智能具有快捷、高效和精准的优势,可以帮助法官短时间内更加精准地识别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让其无可遁形。

(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的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必须建立完善健全的虚假诉讼指导案例体系,才能应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通过分析和整理出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纳入虚假诉讼指导案例体系,使其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时更具针对性。

指导案例是经过严格审查,层层逐级筛选的典型性案例。这一工作是我国各个地方的不同层级法院耗费巨大的心血凝练出来的成果。但是因为指导案例生成的周期较长,不能和新颁布的法条相衔接,也不能精准有效地反映最新的时事热点问题。[5]因此,应当对指导案例的筛选、审查和生成的步骤进行精简,使其快捷高效。具体来说,对涉及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问题,可细分为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这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指导案例的筛选周期,也可以及时为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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