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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治理共同体构建
——基于3个实践案例的启示

2022-02-11汤玉权钟金丽

关键词:村落社团共同体

汤玉权,钟金丽

(1.广西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广西大学 中国—东盟公共治理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提出了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有学者指出,“治理共同体”这一提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有了更高标准的战略规划,具有重要意义[1]。

在内容和层次上,由于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构建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从而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就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性工程,对于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乡村治理共同体中的主体构成,既可以是干部、村民、乡贤、投资商、外来人口等各种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是党组织、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化的个体”[3],既包含不同主体间的协作治理关系,也包含同一主体内部不同具体成员之间的协作治理关系,即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内部具体共同体成员的强化和筑牢也异常重要。其中,“村民”在乡村治理中是最庞大而又最基础的社会群体,是村级权力最终所有权的拥有者,是乡村治理实质意义上的主体[4]。因而,关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部构建必然要以村民的内部关系为核心,研究如何以村民为主体和核心重塑乡村治理共同体,释放治理活力,这已成为我们现阶段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

目前,学界以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对象的研究相对较少,更多是围绕如何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展开讨论。总体而言,既有研究主要从3个视角展开:一是共同体的视角。刘箴从共同体的视角出发,认为我国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是重塑乡村治理共同体,强调乡村治理内生动力的融合。同时,与传统观点将乡村治理共同体视为因变量不同,该文将其作为自变量去分析共同体重塑作为影响乡村治理的内生机制[5]。延续共同体的分析视角,孟祥瑞进一步借鉴共同体思想中的几个重要元素,即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动,构建“价值-组织-行动”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共同体[6]。二是党组织领导的多元参与的视角。代凯以德庆县“三信融合”为例,探讨了基层党组织引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经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关键在于党委主导、多方参与和制度保障[7]。何玲玲、区小兰在深入分析民族地区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以党委领导为根本,乡镇政府、乡村社会组织、村委会及村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路径,为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乡村的发展与振兴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8]。三是以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权力为研究视角。何玲玲,付秋梅在界定不同乡村治理主体间的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厘清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博弈关系,认为协同治理是不同乡村治理主体权力博弈的均衡结果[4]。

综合来看,学界从多角度探讨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使这一主题的研究得到了深化和拓展,但也存在2个不足:一是研究主要集中于乡村治理各主体间外部关系的构建,而对具体主体尤其是最大主体的村民内部关系的构建则缺乏关注。实际上,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依托和发展要求,不仅需要全面构建集安全、稳定和发展为一体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更需要从内部不断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9];二是现有研究是从静态上关注乡村治理主体,未能从发展变化的角度研究乡村治理主体尤其是农民主体。实践中,伴随着客观的乡村社会变迁,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也处于动态发展中,不仅主体间关系会出现动态调整,主体内部也会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共同体构建。

基于此,本文也将从共同体的视角出发,且基于乡村社会急剧变迁的客观现实,研究农民这一核心主体内部关系受到的影响,以及总结和分析不同类型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生动力生成机理,为重塑乡村治理共同体,实现有效乡村治理提供经验支持。

二、当前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治理影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但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国又是长期不变的。黑格尔甚至在历史哲学讲演中指出,“中国实在是最古老的国家;它的原则又具有那一种实体性,所以它既然是最古的、同时又是最新的帝国。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它今日的情状;但是因为它客观的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仍然缺少一种对峙,所以无从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10]也即在黑格尔看来,中国社会没有真正的发展,只有朝代的轮回,没有真正的历史。尤其是中国农村,由其封闭性、自给自足性等特性决定,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几乎是固定不变的。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变化日新月异,但同时也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带来了某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由封闭型走向流动型及其影响

1990年前后,伴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洗脚上岸”,到长期不能进入的城市寻找出路,由此形成了延续多年的“民工潮”现象。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相继实施,农村各项条件已大为改善,出现了农民“回流”的趋向,甚至有不少农民返乡创业。然而总的看,农民流出仍是一个主流和长期趋势,从而形成了有学者所云的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11]的转变。从统计数字看,201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 077万人,比上年增长0.8%。其中,外出农民工17 425万人,增长0.9%;本地农民工11 652万人,增长0.7%。并且数据显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8岁,比上年提高0.6岁。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4.9%,女性占35.1%。从年龄结构看,40岁及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0.6%[12]。这组数据表明,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动性仍呈增长趋势,而留守村里的多是老弱、妇孺、病残等人口,呈现“空心化”特征。

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工大规模向城镇流动这一社会变迁造成了2方面的影响:一是村治主体缺失,乡村中的青壮年农民作为村庄主要治理主体长期不在场,使有能力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人口基数骤然变小了许多;二是发达城市地区对农村人口强力吸纳的筛选之下,村庄的留守群体普遍参与治理的能力和精力较为有限,因此进一步抑制了农民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主体作用的发挥。青壮年村民长期不在场、留守群体的参与能力及精力又十分有限的现实,使村治主体出现“空心化”,严重阻碍了乡村社会多元化治理的发展和推动,不利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二)农民由群体化转向个体化及其影响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群居性特点出发,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在此意义上,温铁军针对中国农民进一步指出:“中国农民是几千年超稳态社会结构的基础材料,从来不是个体化的,从来都是群体化的。一旦离开群体化,便无法生存。”[13]这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而言的。新中国成立之后,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仍然低下,另一方面则基于现代国家构建的需要,我国农村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农民牢固地依附在生产队中,“离开群体化便无法生存”的群体性特征更为明显。人民公社解体后,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农村实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解放了农民与村集体的关系,农民对村集体不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获得了自由自主的空间,生产生活都不再需要依附于组织谋得生计,乡村社会日益个体化[14]。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日趋市场化、现代化和城镇化,人们开始生活在以市场规则为行动指南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趋于功利主义。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宗法制度、孝道伦理越发陷落或式微,村民间的原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往内化的传统道德、礼俗乡约等乡村治理文化体系逐渐瓦解,共同的家园情怀、乡情乡谊日趋淡化。农民竞相追逐个人及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已经难以在公共舆论和价值导向中占据优势地位,有公心、愿意为公共事务主动做奉献的人越来越少,农民的公共精神趋向“淡漠化”,导致公共事务愈发无人参与和支持,公共事务凋敝又导致农民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日益下降,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限制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三)农村治理单元人为扩大化及其影响

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全国推行实施后,农村的治理单元就建立在行政村之上。由于行政村一般下辖若干自然村,地域和人口规模普遍较大[15],在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中,不少地区又掀起了大规模的“合村并组”运动,使村庄治理单元进一步扩大。如湖北省监利县2014年第一轮合村并组将768个村减到638个,2017年该县启动第二轮村规模调整改革,将638个村缩减到323个,减少了315个村,精简率达49.4%,合村后多数村的人口规模为3 000人至5 000人,以4 000人为主[16],平均每个行政村的村域面积约10平方公里。从监利行政村合并后的人口规模来看,已接近很多乡镇的规模。而从管理幅度来说,村干部管理的人口规模每扩大一倍,干群关系就容易疏远一倍,而地域面积的扩大又为这种疏远进一步提供了空间,导致关系网络“陌生化”,造成农民对自身村民身份及村集体认同感的下降,村民对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需求偏好也存在许多不同,因此在村庄公共事务和集体利益上难以迅速有效地达成共识,造成乡村社会治理困难和治理成本增加,这对于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又是一个不利因素 。

三、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3个实践案例

为解决乡村社会变迁中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困境,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针对乡村社会的不同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激发了乡村治理活力并且被地方政府作为典范予以推广。本文依据乡村社会变迁的上述3种主要形态,选取了湖北宁乡大成桥镇“六化社团”、浙江桐乡“三治融合”、湖北秭归“幸福村落”3个实践案例,试图分析并总结这3个实践案例在乡村社会成功构建治理共同体的现实路径及内在逻辑。

(一)“空心村”的治理共同体重构:湖南宁乡大成桥镇“六化社团”实践

湖南宁乡是一个劳务输出的大县,早在2006年其劳务输出人数就位列湖南省第一,“空心化”特征明显,且这一趋势在目前难以改观。2020年12月25日,宁乡人大代表周志还进一步指出:“近年来,虽有不少在外宁乡人回乡创业就业,但宁乡仍呈现人口净流出态势。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出现大幅度‘倒挂’。同时,乡村‘空心化’问题越来越严重,随着第二代乡村居民在城镇买房定居,第三代乡村居民在外求学、工作和生活,未来宁乡乡村‘空心化’问题将进一步加重。”[17]从而,在“空心化”背景下如何发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并在参与中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宁乡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宁乡市大成桥镇探索出“六化社团”(即社团的设立专业化、工作管理网格化、服务内容清单化、接受任务订单化、党建引领常态化和激励帮扶长效化)模式(见图1),通过充分动员村民、整合内生性治理资源,培育了7个分类化、职能互补、贴合实际的社团组织并且建立了一套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将“空心村”的留守村民、在外打拼的企业主、各行业农村精英、知识分子等多元治理力量有机、高效地组织起来,重塑强有力的村治主体,激发村民的自治活力,从而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图1 湖南宁乡大成桥镇“六化社团”模式

1.专业化+网格化:吸纳多元主体参与。首先,大成桥镇秉承“专门人做专门事”的治理理念,针对乡村社会存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治安问题层出不穷、麻将聚赌成风等社会问题,有的放矢地组建了志愿者协会、凝成文明劝导服务中心、惠成平安服务中心、社会禁毒协会、围鼓戏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巾帼风采志愿服务队7个社团组织,每个社团设3~6名理事会成员。其次,在网格化的基础上开展各项社团服务。依据村民小组将全镇划分为153个网格,由巾帼风采志愿服务队的成员担任网格员,负责发现、收集和上报触发社团服务的信息,其他社团根据实际认领工作任务,实现“一员采集,联动处置”。上述7个社团组织充分吸纳了各阶层、各行业村民治理力量,带动人口覆盖率达24.8%,充分调动了不同类型的“村民”参与乡村治理。

2.清单化+订单化:夯实社团运营基础。社团组建容易运营难,为了保障上述社团组织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激发村民自治的活力,必须从制度设计上着手。大成桥镇以社团服务项目化来清晰定位治理内容,倒逼工作实施,具体分为2个方面:第一是日常服务“清单化”,要求各社团在业务范围内,将服务内容和操作流程以项目化的形式详细制定出来,并且按照年度、季度、月度等节点拟定相应任务计划,实现服务精细化;第二是专项服务订单化,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重点、政府要求和群众需求,采取群众吹哨、任务指派、自愿领办等多种方式,广泛参与到乡村治理事务中。通过上述两大举措,夯实了7大社团运营的基础,使治理目标定位清晰、治理内容明确、治理路径合法化,避免了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的尴尬,保障了社团的有效运行,实现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常态化、制度化、合法化。

3.常态化+长效化:党建引领提供保障。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当是有机的结合而非简单的叠加,为了保障7个社团组织能够长效运行并且有效衔接,大成桥镇采取了三大措施:首先,将党建嵌入社团设立及发展过程,由大成桥镇分管领导和县办负责人联系对应社团并派驻社团指导员,在社团成立、章程制定、活动开展、业务提升上全面强化政治领导和业务督导[18]。第二,发挥农村党员的“头雁”作用,在社团承接的各项公共事务中都能看到党员的身影,党员往往能够乐于奉献、公而忘私,起到良好的带头引领作用。据统计,社团成员中党员比例至少达61%,最多的超过80%。第三,为社团组织提供相应的配套和资金,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社团成员的内生动力。一方面,将部分闲置房产免费提供给社团办公,并且根据治理成效每年给予社团3~5万元经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另一方面,为社团成员提供集中培训,甚至将优秀成员纳入预备党员和后备干部人选。党组织的嵌入、帮扶以及相应的配套和激励制度,都推动着大成桥镇社团组织良好的常态化运营和长效发展,巩固了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促进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此外,大成桥镇还重点设立了“功德银行”,“功德银行”帮助村民存续良好道德行为习惯,参加尊老爱幼、帮助困难户、义务服务等村集体活动都可以转化为积分,到爱心超市兑换相应的生活物品,对于年度积分排名靠前的还会另行表彰奖励。

(二)“个体化”村庄的治理共同体构建:浙江桐乡的“三治融合”实践

浙江桐乡的“三治融合”建设最早起源于高桥街道越丰村。2010年沪杭高铁开通,高桥街道因为区位优势迎来了巨大机遇,进入了大拆迁、大开发、大建设的机遇期。但紧接着机遇而来的,是拆迁征地、投资建设等大量矛盾纠纷。据高桥街道越丰村党委书记沈春雷回忆,随着村里项目变多,村民们三天两头就因为利益问题吵架,并且在道路大修、土地征用等环节出现了不少索要高价的“谋利型钉子户”,严重阻碍了项目的落地和村庄的发展。此外,桐乡属于沿海发达地区,外来人口较多,2018年就有69万户籍人口和42万外来人口[19]。本土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容易触发矛盾纷争,许多社会新问题也会更加先发和集中,传统治理机制和方式都面临严峻挑战。现实中出现的道德滑坡、信仰缺失、社会治理中村民角色缺位、不尊重法律等一系列治理问题,都表明浙江桐乡村民的个体化趋势愈发强烈,公共精神逐渐被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侵蚀并趋于淡漠化。为了解决村民们无休止的纠纷和伴随发展机遇而产生的种种“谋利型钉子户”,高桥街道首先试行了“三治融合”建设,成功之后在桐乡市全面推行。

“三治融合”指自治、法治和德治融合,其中自治为本、法治为要、德治为基,旨在使村民在践行自治、法治、德治的过程中培育公共精神,最终形成“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乡村善治局面(见图2)。“三治融合”的实施以“一约两会三团”为载体展开,“一约”是指村规民约,“两会”是指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三团”则是指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和道德评判团。

图2 浙江桐乡“三治融合”模式

1.自治:促进公民参与,培育公共意识。浙江桐乡在自治层面主要依托于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百事服务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百姓议事会由村书记召集党员群众骨干及相关利益者组成,是“专门针对村级层面重大事项、供村民进行民主协商决策的平台”;乡贤参事会则广泛吸纳了老党员、老干部、经济能人、科研学者、道德楷模等各领域内的人才,主要职责在于参与村庄经济建设,提供相应的互助服务;百事服务团则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等构成,就近为村民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20]。上述自治组织给予了村民参与村庄治理多样化、便捷化、制度化的渠道,不仅促进了村民参与,同时让广大群众在事关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村民正是在如此频繁、交互性的治理参与行为中,建立起关怀公共事务和促进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和行为态度。

2.法治:定分止争,重塑公共行动规则。“法定天下”,法治是治理个体化乡村的一根定海神针,传统的规范伦理已经难以应对原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乡村社会,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根本性地终止无休止的矛盾纠纷。浙江桐乡以覆盖市、镇、村三级“法律服务团”为主导,逐步建立起形式丰富、惠及全民的法律服务体系,如法治小院、法治驿站、板凳法庭等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服务形式。在桃源村法治小院,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律师陈珊珊会以“法律服务团”成员的身份,每个月5日和10日都会到村里办公,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其他时间也接受村民的电话咨询;在凤鸣街道,“法治驿站”随处可见,志愿者经常走村入户为村民提供普法、法律咨询和矛盾调解等服务;在屠甸镇“板凳法庭”,地点不固定,一张桌子、几张板凳,就可以开堂问案,虽然“审判”没有法律效力,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的“评审团”让群众信服,矛盾很快得到平息,村民间逐渐形成“知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应对矛盾纠纷、利益冲突等事件上的行动规则发生了转向,法律手段取代了闹事上访,为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3.德治:结合传统文化,树立公共价值引导。“村规民约”和“道德评判团”在德治层面发挥了巨大的公共价值引导作用。“村规民约”是将村民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事项以“村言村语”的方式进行规范,道德评判团则吸收了村庄内德高望重、有公信力的村民,负责调解村民矛盾、整治不文明现象等。桐乡通过两大举措将抽象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人遵守的实践活动:第一,建立市、镇、村三级道德评议组织,道德模范每年一评,以评立德,将选出来的典型从村逐级往上推送。此外,还建立了完善的道德模范保障机制。道德模范除了得到物质奖励、补贴以外,还享有精神上的荣誉、尊重。政府还为贫困道德模范设立了专项基金,其三代内直系亲属可以在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享受特殊人才引进优惠政策[19]。第二,联合农商银行,推出面向广大村民的“三治信农贷”。桐乡虽然人均国民收入较高,但在创业、建房等方面依然面临资金困难。“三治信农贷”以“村规民约”为“评信”的基本依据,由“道德评议团”根据“六无三不准”标准和村规民约遵守情况提出可授信群众建议名单,信用评级较高的农户可一次性获得10~30万元的信用贷款[1]。从熟人社会评选出来的道德模范真实可信、具体可感,能够在乡村社会起到良好的公共价值引导作用。道德模范评选和“三治信农贷”对村民道德、信用状况的高要求,极大程度上激励了村民崇德向善、积极参与村庄治理,树立了正面、积极的公共价值引导。

(三)“治理单元过大”的治理共同体构建:湖北秭归“幸福村落”的实践

湖北秭归是集老、少、边、穷、库、坝区于一身的山区农业大县,山高人稀、村落分散,乡村治理开展十分困难。在村民间空间距离本就过大的背景下,秭归县又于2000—2001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撤村并组,行政村平均面积由5.2平方公里增加到13平方公里。由此,村民之间熟悉程度大幅下降,村民关系网络逐渐陌生化,导致村庄内部形成了一个异质性较强的社会,村民对村庄的附属感和认同感也随之下降,治理共同体难以形成,乡村治理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应对乡村治理单元过大带来的关系网络陌生化,从而引发的诸多治理问题,秭归县开始了“幸福村落”的实践探索(见图3),力求重塑乡村社会中联系紧密、协作无间的网络关系。

图3 湖北秭归“幸福村落”模式

1.划小治理单元,激发村落共同体意识。首先,划分适宜的治理单元。2012年,在广泛征集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秭归县政府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便于组织”的原则,将全县186个行政村的1 152个村民小组,划分为2 055个村落,每个村落控制在50户左右。改革之后,村落平均服务面积1.18平方千米,服务范围与之前的2.4平方千米相比缩小了一半。治理单元的缩小,使村民间基于亲缘、地缘等层面的社会关系被突显出来,共同的利益诉求、生活记忆和文化传统促使村落内部的熟人社会属性得到强化,从而激发了村民的村落共同体意识。村落的规模适宜,内部关系紧密,是奥尔森意义上的“小型集团”,更容易采取集体行动,追求长期目标,内生互助合作的利他公共精神[21]。

2.自治重心下沉,调动村民主动参与。秭归县在每个村落设立村落理事会,形成了“村委会—村落理事会—农户”路径,实现了乡村治理的下沉到底。村落理事会属于自治组织,由“一长八员”组成,主要包括村落理事长、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监督员。村落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不是完成行政任务,而是负责组织动员群众,带领引导村民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实现村落自治。村落理事会的成员是由群众民主推选产生的,以义务方式履职,通常由闲暇较多、家庭负担不太重的中老年农民担任。这一制度设计非常巧妙:一是义务履职能为担任村落理事会的成员提供较高的社会性收益,比如威望、尊重等,恰好是这部分中老年农民所需要的;二是这部分中老年农民在村落内具备一定的声望和能力,能够较好地服务群众并且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因此,村落理事会的设立很好地动员了村落内的治理资源,吸纳了村落内有公心、有能力和闲暇的村民参与治理并发挥了强大的引领作用,带动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再次激活了村落内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

3.党建嵌入基层,加强村民频繁互动。秭归县在自治重心下沉的基础上,进行了“村党组织—村落党小组—党员”的党建创新,实现了党建下沉的同步。并且在村落理事会中设立党小组长,形成了“二长八员”的双线运行、三级架构治理机制,实现了党组织在村落的全覆盖。同时,在划小治理单元的基础上,坚持党建引领,通过实施“三在”工程,即“让党员干部生活在群众中,让群众生活在集体中,让基层阵地筑牢在百姓心中”,不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有效结合党员在村落中的血缘、地缘优势,深入村民日常生活,通过激活党组织固有的社会功能来加强党群和群众间的频繁互动,重塑村落内的关系网络[22]。党组织的嵌入及下沉,实则是利用党组织的社会性重新恢复熟人社会单元。

四、3个实践案例的启示

改革开放背景下由市场化、城镇化推动的乡村社会变迁不可逆转,中国的村庄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在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形成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正是应对这种变迁的反映。而不同的社会变迁形塑了湖南宁乡大成桥镇“六化社团”、浙江桐乡“三治融合”和湖北秭归“幸福村落”3个各具特色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模式。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地区并非只发生某种单一的、特定的社会变迁,因为社会是流动而联通的,各种社会变迁不可能相互独立,只是有的变迁在特定地区乡村表现更为明显、突出,奠定了该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模式的基调。面对不同的乡村社会变迁,3个地区典型案例采取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方案有其独具特色的部分,更有其共通之处,即都充分调动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成功将村民纳入治理主体,在共同合作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共利益中,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村庄社会治理风貌为之一新。那么,上述3种模式为何能够成功调动村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进而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呢?本文认为其成功的关键因素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党建的重要推动作用。在3个乡村共同体的构建模式中,党建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湖南宁乡大成桥镇和湖北秭归的治理模式中,党建发挥了关键的价值提供和模范引领作用。其中,湖南宁乡大成桥镇“六化社团”中,党建嵌入社团发展的全过程并且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在湖北秭归“幸福村落”建设中,党建同样是嵌入基层形成双线运行、三级治理架构。此外,在上述2个案例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村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价值引导。而在浙江桐乡“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中,虽然村民参与治理的主动积极性相对较高,自发程度更强,但党建仍然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注重提升村民的参与深度。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必然要强调村民的参与,但不仅仅是浅层次的投票选举,应当提高到决策、管理、监督和评价等更高的层次。如果只是“走过场”式的参与或者被动参与,是很难得到村民的支持与配合的,更妄谈要村民参与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了。在3个案例中,大成桥镇的7个社团组织、浙江桐乡“一约两会三团”和湖北秭归的村落理事会,实质上是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合法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平台及渠道,赋予村民对关乎切身利益的事务更多的知情权、决策权。依托于上述组织,村民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管理、监督和评价,其自治能力、参政能力得到锻炼、提升,公共精神持续发育,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

第三,注重挖掘传统治理资源,合理援用传统文化元素。乡村社会虽然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村庄逐渐变得原子化、松散化,并且由于不同程度的“断裂”出现了许多社会治理问题[20],但是地缘、亲缘关系依然存在,传统的宗法制度、孝道伦理仍有生命力,而且在熟人社会中有着超越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在湖南宁乡大成桥镇、浙江桐乡和湖北秭归3个案例中,通过整合传统治理资源实现了对村民参与治理的有效动员,就体现了乡村社会的内在连续性。因此,基于乡村熟人社会场域挖掘利用传统文化推动村民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有效的经验。湖北宁乡大成桥镇的“六化社团”模式,立足于熟人社会场域下,利用传统道德、伦理规范去实现对村庄不良风气、矛盾纠纷的有效治理,围鼓戏协会通过戏剧表演形式劝说村民革除陋习、宣扬党的精神;浙江桐乡的“三治融合”模式,深度挖掘并发扬当地的乡贤文化,不仅有效吸纳了众多乡村精英助力村庄治理和发展,还形成了乡情、乡愁、乡谊的浓厚氛围,促进了村民建设村庄、发展村庄的公共意识和参与意愿;湖北秭归的“幸福村落”模式,通过划小治理单元、自治重心下沉激发村落共同体意识,调动村民主动、积极参与治理,则是利用了传统熟人社会的自治属性。3个案例都是援用传统文化元素的成功例子。利用传统道德和礼俗文化并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结合现代社会治理手段的一种升级优化,能够更好地动员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第四,注重引入切合地方实际的激励机制,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在湖南宁乡大成桥镇“六化社团”案例中,一是通过物质支持、资金奖励、荣誉评选等方式激励村民参与、促进社团良好运行,二是设立功德银行,将村民参与治理的行为转化为积分,实质上是把村民参与治理的行为显性化、数量化,通过功德银行这一形式对村民积极参与的行为进行肯定和放大,形成正向激励。本研究3个案例中,均引入了适宜的激励机制,对村民的参与行为产生持续的正强化激励,既激发了村民参与治理的内生动力,同时也是社会治理成果“人人享有”的体现。在浙江桐乡“三治融合”案例中,经济发达、利益密集本就激发了村民的关注和兴趣,“一约两会三团”提供了多样化的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决定切身利益的参与意愿;社会治理参与情况和道德信用评级关系到村民入学、就业、贷款等切身利益后,既是一种约束,也是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崇德向善的正强化激励,因此村民参与治理的热情越来越高涨。在湖北秭归“幸福村落”案例中,在每个村落设立村落理事会专门负责村落自治事务,理事会成员以义务方式履职,既不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同时又为担任“一长八员”的村民带来社会性收益,因而充分调动了村落中有公心、负担轻、闲暇多的中老年农民成为村治主体;这部分中老年农民利用自身资历和能力把村落事务治理得井井有条,村民产生信任因而愿意参与和支持村落治理,上级政府看到治理效果后下放更多治理资源和权限,形成了村落治理的良性循环。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上述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3个典型案例各有其针对性,经验可谓较为成功,但具体实践中各地也不能简单复制,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区跨度极大,风土人情差异十分显著,社会治理情况复杂,决定了各地必须因地制宜,在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必须从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出发而非生搬硬套。因此,乡村社会变迁中要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实现乡村社会共建共治共享,需要更多学者在先行者的经验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继续探索、总结,以形成更多的经验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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