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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践困境与机制重构
——以山西省晋中市TG 区为例

2022-02-11李纳川王文昌崔腾飞

湖北农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居整治村庄

李纳川,王文昌,崔腾飞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0)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1]。自2013 年第一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党和国家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尤其是2018 年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来,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2020 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肆虐,更加凸显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下一步将启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切实增强农村宜居性和群众满意度[2]。从三年行动的结束到五年行动的启动,可以看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在过去、当下甚至未来都占据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在当下,与农民关系最紧密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却很难见到农民的身影,由此可知农民自主治理的弱化是一个普遍现象和共性问题。

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论。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农村生态宜居,应从顶层设计的强化入手,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保障[3]。其中,政府既要关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互动等多因素进行分析,构建二者的有机互动关系[4],也要解决现行技术管理政策的不足[5],加大研发力度,强化技术政策的系统协调性,建立健全技术评价和审查制度,健全技术服务市场和示范推广体系。二是多元主体论。在“政府主导、社区负责、组织协同、居民参与”的农村环境治理新格局中,环境治理机制也迎来全要素网格化、“三社联动”“项目制”、资源投入等多元机制的发展[6]。朱俊瑞等[7]从意识层面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多元主体要具备生态文明意识、合作伙伴关系、绿色生活方式、自觉的执行力和正向的幸福观;胡洋[8]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创新,在原有的多元治理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化路径与行动化路径提出农村人居环境的合作治理。王树义等[9]从法律层面入手,从农村环境司法的制度设计、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行为选择和司法主要参与主体的参与能力方面构建农村环境司法的运行机制。三是村民自治论。生成农村人居环境内发性治理的机制,必须要发动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农村生态、生产、生活“三生统一”的社会规律[10]。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既要挖掘“中坚农民”和“负担不重的老人”这种农村社会内生的结构性力量[11],又要发挥“新乡贤”群体的功能,重建“乡(村)规民约”和发展“农村社会组织”[12]。村民自治论对当前传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政治、经济、社会、实践进行了基础的梳理,提出了要发挥农民内生性、主体性力量去改造农村人居环境,这一研究思路具有启发意义,也构成了本研究进一步展开的基础。

综上,学者们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研究还存在不足:一是在对农村人居环境的研究中缺乏对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13],而农村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共同价值观对农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二是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体研究中,多从政府角度或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角度出发,将农民视为人居环境整治的参与者而非主导者,弱化了农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作用。三是在提及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时,现有研究多呈碎片化、点状化特征,缺乏学理性的系统研究。本研究将结合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4]的自主治理理论进行本质讨论,探讨村民自治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人居环境整治中农民自主治理机制。

1 理论基础:用自主治理理论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框架

为解决现实中无论国家还是市场都未能完全成功解决的“公地悲剧”,美国著名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4]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自主治理理论是指生活在一个地方和社群中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对某些公共资源成功地实行了适度自治。自主治理中首先提出了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来解释公共资源的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性在于其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人们所生活的地方和社群可以看作一个公共池塘,即面对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重点探讨如何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自我组织和治理,进而获得持久的共同收益。为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4]在各种成败案例的基础上,探索了政府与市场之外自主治理公共资源的可能,主要围绕自主治理的3个核心难题展开,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第一个难题是制度供给,即谁来设计自主治理组织制度。当公共池塘资源面临困境时,依靠公共池塘生活的社群就产生了组织起来趋利避害的动机。第二个难题是可信承诺,即在制定了供给制度后,如何保证所有人都遵守规则。第三个难题是相互监督。监督至关重要,没有监督,就没有可信承诺;没有可信承诺,就没有提出新规则、新制度的动机。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监督并非是监督的惟一途径[14]。

当前自主治理理论主要应用于固定范围的、较稳定的公共池塘内的群体,且他们利益紧密相关,内部又能够进行有效协调沟通,而这正好与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相契合。中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致力于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对农村污水、农村垃圾、村容村貌进行重点整治并出台多项措施,多管齐下地解决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各类问题[15]。自主治理理论与农村人居环境的契合性可以从2 个方面来看:首先,农村是一个有着亲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社群,他们彼此熟悉、沟通顺畅,可以看作一个公共池塘;其次,村庄的人居环境则是切合每个人利益的公共池塘资源,如何处理农村垃圾、进行污水治理、提升村容村貌是村民面临的共同问题,关乎着村民的共同利益。如何维护共同利益,构建人居环境整治中的农民自主治理机制,本研究从上文提出的3 大难题入手进行提炼分析,进而从行为动机、合作意愿和规则效力3 个层次分析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困境,在对3 大难题进行分析后,结合自主治理理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机制重构(图1)。

图1 自主治理理论分析框架

2 实践困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农民自主治理的三大难题

本研究采取无结构式访谈和实地调研的方法对山西省晋中市TG 区9 个村庄进行了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在9 个村庄中,除了XW 村在煤改气中没有实现全覆盖外,其余8 村都进行了煤改气。9 个村也都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对包含卫生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在内的村容村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集中整治。与形式上的顺利推进不同,9 个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的共性在于内生动力的缺失,保护人居环境的理念并没有深入到农民心中。2020 年,随着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基本收官,如何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成果,保证农村人居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其最根本的举措在于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使农民自主自愿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中去,进而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现有成果。本研究结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4]的自主治理理论对9 个村的典型问题和共性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构建农民自主治理机制。

2.1 农民自主治理的行为动机弱

1)意识缺失。农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将会导致农村社会面临失序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执政方针一直是将农民们组织起来,直到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前,农民们都一直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目标[16]。因此,虽然公社体制在废除前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的部分内在需求,但总体来说它是一种外部整合性力量,通过强制性措施施加于农村社会。这种整合缺乏内在力量的支撑,持续性不强,且在组织过程中造成农民主体地位的丧失,农民视人居环境等村庄公共事务为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对村庄公共事务参与性急剧下降。同时受教育、收入、年龄和性别的影响,农民的参与素质和能力也有待提升。此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大多忙于家庭和个人事务,对人居环境等村庄公共事务不再热心和关心。

宗族力量是乡村凝聚力的重要支撑,与南方相比,中原地区宗族观念较弱。TG 县9 个村中只有Y村有宗祠。Y 村宗祠是近些年乡贤回村带领同姓人共同筹资建造的,仅承担着一些祭拜的功能,对村庄内部的凝聚作用有限,向心力的缺乏使得村民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公共议题缺乏关注。

XB 乡书记表示,村子的事务主要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参与,村干部在发动群众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方面有较大不足。而且现在村里务农的人很少,大多数人在外务工,待在村里的时间很少,他们并没有时间参与到日常的清扫和环境维护活动中去。

2)路径依赖。农村内生力量日益式微导致其难以承担人居环境治理的重任,而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对农村的物资、财力有着较高程度的掌控权,使得农村对政府形成了长期依赖的局面[17]。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上,中国一直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运动式治理模式,依据政府制定的考核目标对农村人居环境问题采取专项整治行动,如各地开展的“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等。运动式治理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作用,通过政治动员、财政支持、政策激励、目标考核和环保督察等方式促进基层开展农村环境治理,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迫命令虽然可以保障目标的完成性与时限性,但其适用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案不尽相同。正如贺雪峰等[18]强调的,村级治理具有具体性、琐碎性、不规则性、复杂性、偶发性和特殊性,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进存在“一刀切”、公众参与性弱、可持续性差等弊端。

以冬季供暖为例,NG 村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了煤改气,一些村庄如YJ 庄、MJ 庄进行了集中供暖,但它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NG 村由于煤改气导致供暖费用大幅度上升,供暖费由1 000 元/月升至4 000 元/月,很多村民在冬季私下偷偷燃煤,和村干部打“游击战”,导致环境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集中供暖也存在相似的问题,村干部表示:“如果供暖维持在15 ℃,比较暖和,村民就没有意见;但是如果供暖只有12~13 ℃,村民就有意见了,甚至可能自己私下偷偷烧煤”。

在项目制“厕所革命”运动下,TG 县9 个村都建立了卫生厕所,但是很多厕所的运行都只是流于形式,只有城中村NG 村由于集体都搬进了楼房,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冲水式厕所的安装。其他村子的卫生厕所还是原本意义上的“旱厕”,需要集中抽走,且每次抽取还需要付一定的费用,所以村庄中存在村民偷偷将排泄物倒入下水道的现象。

2.2 农民自主治理的合作意愿低

1)利益内向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农村社会内部很长时间里在经济上维持着一种扁平化的结构。在国家对市场和人口的严格控制下,农村个体间的差异往往并不明显,村庄中的精英常将个人能力投入到村庄的公共事务之中,普通村民对村庄的公共事务也保持着较高程度的关注,而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市场化以及城镇化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流动性的增加导致其就业日益多元化,农民收入越来越不依附农村本身,农民们的利益聚焦点逐渐由村庄转向个人,导致其忙于个人事业而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关心日益下降。特别是随着村级治理行政化趋势的凸显,越来越多农民将人居环境整治等村庄公共事务视为政府的职责。

F村地处丘陵地带,耕地面积少。本村人口4 600多人,人多地少导致人均耕地很少。此外,F 村地处交通要道,以商业为主,商铺2 000 多家,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废水较多,人居环境亟需整治。而F 村街旁的商铺大多属于私人,村民忙于自己的生意,不愿出力出资对周围的环境进行整治。F 村的村民大多很富裕,而F 村因早年把村集体用地都划给了村民,导致村集体用地和财产很少,没有钱和余力来从事村庄人居环境的整治,公利和私利的矛盾导致人居环境整治陷入困境。

2)信息不对称。伴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日渐趋向于个体化、市场化和流沙化,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转变[19]。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日益私密化,人与人因个人利益越走越远,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和水平也逐渐下降,地方性共识因此不断瓦解,甚至在信息沟通上,村庄也展现出与之前熟人社会不同的逻辑。半熟人社会下村内村民小组至今仍有生产协作、生活互助、人情往来、文化娱乐等功能,但同一行政村庄内村民间却往往面熟而不知对方根底,信息不再透明使得人们对自己的村庄认知日益模糊,而陌生化的村庄下埋藏着信息不对称的危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最严重后果是村庄向心力的丧失,地方性共识的瓦解。丧失了地方性共识和乡土逻辑的村庄社会,其基本秩序无法维系,自然不会再关心农村人居环境等公共议题。

DB 村常住人口 2 700 余人,耕地 487 hm2,以种植西瓜和玉米为主。DB 村共8 个村民小组,村民忙于生计,人与人之间交往淡薄,在这样的人际关系下,村庄凝聚力低,共建本村人居环境的意愿更低。

XW 村有 1 400 余人,153 hm2耕地。XW 村靠近玛钢厂,相较于务农,从事玛钢厂工作获得的收入更为可观,村中青壮年基本都在玛钢厂工作。此外,玛钢厂提供的就业机会还吸引了来自河南、河北、四川等省共计100 余名的外省打工者,他们租住在村庄,但是不参与村里的活动。同时村干部也不太清楚村民们的基本情况,本村人与外村人信息不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外来人口对农村人居环境的参与。

2.3 农民自主治理的规则效力差

1)地位没落。与农民利益内向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正在通过运动式治理和项目制的方式携带资本下乡,行政权力的过强干预使得村规民约效力日渐减弱。虽然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基层政权只到乡(镇)一级,村以下实行自治,但区别于以前的“皇权不下县”,基层政府对村庄的干预日益增强。原本许多农村出于改善村容村貌的目的,结合本村情况制定了一套规则,但项目制下村级治理忽视个体差异、片面强调规范化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农村实际,还导致村规民约越来越形式化。另一方面,对个体农民来说,工业化、城市化推动了他们生计模式的改变,生产生活重心外移导致“空心村”的增多和人口外流,进而导致伦理的淡化以及传统的村规民约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XB 乡书记表示,之前村子有一些老人、能人,他们承担了文化传承和规矩制定的职责,但现在村子里这样的人越来越少了。在调研中,也有一些村规民约制定的比较好的村庄,如XB 村书记通过七字歌的方式拟制了本村的村规民约,但随着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多,村子基本没有人可以承担这样的职责。

2)运行失范。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本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乡村,却在执行的过程中变成了空头文字[20],其实施力度低、受重视程度低、影响力低,使得基层组织在按照村规民约对违约村民进行惩罚时,很多村民出于对村规民约的不认可而拒不遵从。除此之外,部分村规民约所采取的惩戒方式还会涉及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因为一些惩戒措施会涉及村集体成员的合法福利,而这些惩戒制裁措施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很难得到村民的接受和认可,这就很容易引起上访之类的社会事件。此外,一些村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往往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就导致包括农村人居环境卫生在内的诸多条款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动员村民参与,村民也没有渠道对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评价,使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性大打折扣。

XB 村书记表示,按理说村规民约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原则,但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普遍流于形式,其拟定基本靠村干部,而村干部的文化水平有限,所以村规民约的制定都是参考其他村子的规定,并没有发动广大村民。

BY 村在前期的人居环境治理中主要采取“以恶制恶”的方式。对不整理自家门户卫生、随意丢弃垃圾的村民,村委采取的办法是把村民丢弃的垃圾回收重新倒回村民自家门口,以起警示作用。这种方法虽然有效,但在强调合法合理执政、按照村规民约办事的当下越来越受限制。后来BY 村摈弃了这种做法,通过红黑榜及公示的方式对农民形成舆论压力,督促他们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中。

3 机制重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农民自主治理的优化路径

3.1 行为动机机制重构

1)塑造主体精神,激发农民自我教育。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4]认为自主治理制度本身具有内在成长性,通过学习可以驱使自主治理逐步成长,走向成熟。宣传教育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民重视人居环境保护,有效保护公共池塘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农民的公共精神,重塑他们对本村人居环境的关注度和保护观。当农民对人居环境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后,日后落实人居环境相关政策将会较为顺利。

构建教育机制,一是要发挥村干部的宣传带动作用。关键要提升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解决政策制定的“悬空”问题[21]。将宣传教育同农民生活生产和接受水平相结合,从农民的接受能力、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出发,采取易于喜闻乐道、接受的方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如通过戏曲和公益电影等文艺下乡的形式宣传人居环境保护理念。二是发挥农民自身的学习带动作用。通过“小手牵大手”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由点及面,将学校、家庭、乡村紧密联系起来,带动社会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事业。对此,村组织和学校要加大资金和师资投入,为人居环境保护理念的传播提供教育场所、设施等物资条件,并结合当地特点开发人居环境保护相关课程,加强思想教育。三是利用融媒体进行传播教育。首先利用融媒体制作一些与农民的认知和审美相符的科普内容,通过手机等媒介进行传播[22]。其次利用一些新兴传播的方式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制作短视频、动漫、H5、3D 可视化产品以及微信表情包等加大对农民的吸引力,吸引他们更多地阅读、学习、感受,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认同性,增强对人居环境的保护意识。

2)重构内生秩序,拓宽农民参与渠道。农村人居环境资源作为公共池塘资源为农民所共同占有,按照Cox 等[23]的设计原则,其全部规则或者至少部分规则应该由占用者设计,因为只有当人们参与进来,其设计的规则才是被大部分人所接受的。尤其是农村的复杂性特点,使得国家在治理过程中无法完全做到精准判断,所以要动员农民参与到人居环境的整治中,激发其内生秩序的形成。

可借鉴“象山经验”,健全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协商活动载体,进而推动农村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一是建立环境诉求表达制度。扩大农民对人居环境整治的参与力度,首先了解农民的需求,然后通过农民反映、入户走访、微信留言、上级反馈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拓展参与渠道,收集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内容和议题。二是发挥村两委枢纽作用。由村两委牵头指派专门的议事委员,并成立“说事议事厅”,对农民提出的人居环境整治诉求和建议逐条商议,并交由“说事议事厅”商讨决定。三是定期召开农民议事大会。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参与到议题的“说、议、办、评、晒”各个环节,通过事前公示、事中讨论和事后存档的方式让农民切实参与到人居环境的治理中去。

3.2 合作意愿机制重构

1)重构逐利动力,强化激励惩戒。Ostrom[24]指出在合作能产生更大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的情况下,个人往往会采用权变的策略。农村人居环境关乎农民的生活和健康等切身利益,保护农村人居环境很容易从个人选择上升为群体共识,激发群体合作意愿。而农村人居环境资源作为公共池塘资源,面临“搭便车”的风险,合理地安排激励惩戒制度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降低风险,保护农民的共同利益。

一是建立农村环境补偿制度。通过货币补偿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中。完善补偿制度,建立补偿专项基金;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发放覆盖面;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设置补偿制度。二是规范农村环境制裁措施。自主治理要有效运行需遵守分级制裁的原则[14],有效的制裁往往是由参与者自己实施的,而不是由外部权威所实行的,所以在制定农村环境制裁措施时可以根据农民对人居环境的破坏程度由低到高分层次进行制裁。三是引导农民参与环境保护。对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个人和集体通过卫生流动红旗或宣传栏公示等制度进行名誉奖励[25],满足农民在社会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等各方面的精神需求。四是健全村委会环保筹资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闲置房屋和宅基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2)重构信任秩序,增强沟通协调。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4]在构建自主治理原则时指出需要在公共池塘中建立一个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冲突解决中,一是建立农村环境信任机制。Ahn 等[26]指出在试图将农民组织进一个较大的团体之前,要培养他们建立直接的互信和互利关系,所以要加强农村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权力清单、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村干部环境治理终身负责制等,建立完善农民环境行为引导制度、村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二是完善农村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大多数村庄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某些特征,且不同于城市建筑构局,村庄具有平面性和开放性[27]。社会关系的重合性和物理空间的开放性为搭建统一的农村环境信息平台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促进信息对称,促进村民间相互理解,产生信任,达成合作。三是完善农村环境治理协调机制。对围绕人居环境产生的冲突首先要做好摸排巡逻,化解苗头。充分发挥村干部的引领带头作用,广泛摸排,及早化解,防御前移。其次要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的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人居环境整治的精细化和智能化程度,完善信息收集、处置,做好调解工作的受理、调解、分流和引导;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调处的难易程度做好限期调解。

3.3 规则效力机制重构

1)重构运作方式,注重日常管护。Cox 等[28]指出,建设问题事关基础设施投资,而保养问题则事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因此,要完善村庄的日常管护,一是与基层政府的政策衔接。与当地乡镇政府、县政府达成合作,明确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对接,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无能力处理的有害垃圾、不可回收垃圾交由县环卫局、县填埋场集中处理。二是与第三方公司开展合作。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垃圾污水处理统一筹办、统一配置、统一运营、统一处理。三是要规范运营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建集中粪池,对厕所粪污进行统一的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对居民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集中处理。四是开展专业化培训。努力发动农民作为村内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主要力量,对农民“工匠”进行动员,支持他们作为植树造林、道路承接和环境整治等小型农村工程项目的带头人发挥作用。鼓励农民投身于公共卫生义务打扫和绿化中,根据村庄的规模和常住人口设立保洁员,对保洁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如垃圾分类、垃圾车驾驶等,从村集体财务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报酬。

2)重构监管规则,规范监督评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9]自主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效监督,这就需要时刻监督农民对规则的遵守情况,要加强人们将公共池塘资源一代代维持下去的意识。提高有效监督必须要明白其核心不仅在于监督的制度是否完善,还在于提高农民对村务的关心程度,而且要培养出内生性的组织力量,所以一定要调动农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并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规范化。

一是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监督机制。发挥村两委组织以及宗族、乡贤理事会等民间权威性组织的引领带头作用;在村里设环境卫生监督维护员,发挥好监督职责,增强监督的引导和约束效力;严格控制化学物质的污染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对想要申办的农村企业,要制定好与此相关的环境污染测评,避免将一些具有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和项目转移到农村。二是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评价机制。当前,农村垃圾治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相对落后,也缺乏统一、明确的考评体系,所以要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可引入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并结合政府的绩效评价、农民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三是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舆论监管机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9]指出,公共池塘内的人们生活在一起,年复一年地耕种着同样的土地,维护自己的信誉和口碑对社群中每个成员有重要意义。这同样适用于已经进入半熟人社会的农村,它依然保留着一些熟人社会的特点,村民往往从同村人的肯定评价中感受到自己的成就与价值,村庄对个体依然有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所以可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一定的评比机制,调动村民自治的热情,并巧借邻里之间对“家长里短”的议论,对卫生环境较差的家庭造成舆论压力,进而有效形成村民间的相互监督。

4 小结

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农民的根本福祉。动员农民自主治理是提升农村治理成效的重要途径,且农民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整理中最契合农民自身的想法和利益的保护。行为动机、合作意愿和规则效力的三重构建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全面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机制。这也契合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真正建设成为一个农村人居环境自治机制。同时要注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确实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不能完全忽视传统政府、第三方盈利及非盈利公司在内的市场方面的作用;但乡村社会有其独特性,其“最后一公里”主要还是依靠农民自主治理来打通,所以要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性,助力农民自主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和农民的持续关注和大量投入,也需要学术界持续性的关注和研究。首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个国家性大议题,势必伴随着政府携资本下乡与市场的资源输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三方力量、凸显农民的主体性力量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其次,中国农村基本情况千差万别,虽然在现实中发挥农民自主治理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问题,但如何在学术层面形成具有可复制、推广的地方性治理模式依然值得思考,这些都为未来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了探索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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