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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法规建设的历史演进与基本经验

2022-02-03陈家刚曲政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7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法规中国共产党

陈家刚,曲政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政党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行为主体。“政党通过自己的组织使政党能在政治生活中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统一行动,影响政治过程。如果是执政党,其影响将更为直接。”[1]中国共产党发展成为具有重大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第一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有系统的、规范的、有效的组织法规制度作保障和支撑。作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并将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贯穿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党的组织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关于党组织设置、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对党组织工作目标、程序作出的基本规定。党的组织法规包含了党的组织体系、党内选举、党的组织工作和党的象征标志等方面的法规内容,是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旨在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组织制度基础的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2]。《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指出组织法规的制度与组织价值在于“夯实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3]。截至2021年7月1日,现行有效的党的组织法规共有153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15部,部委党内法规1部,地方党内法规137部[4]。

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构建严密的组织体系、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度自律。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形成了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思想共识,党的组织法规的重要价值受到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历届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围绕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党的组织法规向前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在中国共产党的有力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党的组织法规从最初的价值理念、思想共识逐步转变为相伴于党的自身建设过程的制度形态、规范机制和工作规则,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深刻总结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宝贵经验,有助于更好把握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规律,深化党的组织建设;有助于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推进组织工作;有助于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从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坚实的组织制度保障。

一、中国共产党组织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组织法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制度密码。党的组织法规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不断丰富和完善而来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在党的组织建设的各方面,坚持依靠党内法规制度为党的组织资源的巩固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撑,坚持依靠党内法规制度保障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使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

(一)初步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组织法规建设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初步探索组织法规建设。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围绕中国革命的中心任务,注重通过制定和修改党的组织法规维护革命环境下党的团结统一。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党的“组织法规”这一概念,但党的组织法规的制度与实践始终体现在组织建设过程之中。作为领导群众进行革命的无产阶级政党,如何把分布在各地的党组织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规范起来以更好推进党的革命事业,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内在动力。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时就注意依靠法规制度的实施来为自身组织活动提供基本框架。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党的组织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5],明确了党的组织性质和运行管理模式,以及吸收党员的要求及程序等。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党章,以党的正式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和任期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党章比一大通过的党纲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为适应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的实际,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对党员队伍建设、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为适应革命新形势对党的组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党的三大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关于党的最高机关的第一部单行组织法规,这一组织法规对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权分工及其与全国代表大会的关系等进行了细致规定[6]。党的四大密切关注党的组织建设相关议题,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了党的组织系统为支部、地执委、区执委、中央,首次将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还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7],进一步细化了党的组织体系设置要求。同时,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鲜明地指出:“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8]。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依据当时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宜重视政治纪律”[9]等要求。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转入低潮。面临严峻的生死考验,中国共产党深刻反思领导革命斗争和自身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的革命环境和党的组织建设实际所需要的组织法规。“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规定了秘密条件下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务安排、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以期“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10],同时决定成立“审查委员会”,规定各党部之下设立审查委员会,在省委设立监查委员会[11]。此后,党中央又印发了《中央通告第二号》《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决议案》《中央通告十七号》等一系列关于组织工作和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这些党的组织法规的颁布及施行为保存和壮大秘密状态下的党组织、理顺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党的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党的组织系统、党的支部等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党的基本组织是党的支部(工厂、矿山、作坊、商店、街道、农村、军队等),所有在该地工作之党员,应一律加入支部”[12]。党的六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中明确提出了“组织路线”的概念。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史上的一个关键节点,刘少奇就其主持起草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13]三个文件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三个文件将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权限、程序规范、纪律要求、设置安排等以制度化的形式规定下来。刘少奇在《党规党法的报告》中强调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一切领导集中于中央”[14]这一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193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关于巩固党的决定》,明确了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巩固党的具体要求。党的七大是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史上的又一个标志性节点,党的七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修改通过的党章,这一党章对党的组织建设相关内容进行了创新性发展和完善,再一次明确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就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涵进行了规定。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有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的[15],并指出“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与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16]。

解放战争时期是党的组织法规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实现解放战争的早日胜利,中国共产党积极发展党员,扩大党组织规模,深化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这一时期,在推进解放区深入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过程中,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出现了扩大打击面的“左”的倾向,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的土地改革政策的正确贯彻。为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同时,重点围绕农村基层党组织进行整党工作。为做好整党工作的部署安排,1948年中共中央发出《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要求“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和中央代表机关”[17],还发出《中央关于晋绥整党工作的指示》,着力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组织不纯等问题,推动土地改革运动顺利开展。为解决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解放战争中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的问题,1948年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对请示报告制度提出系统要求;同年3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对请示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了具体补充。1948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规定了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则要求、适用条件、程序规范等,自此,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基本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条件下加强民主集中制、改进组织工作方法的重要制度举措。党委制是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重大创新,《关于健全党委制》是毛泽东于1948年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决定,他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强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18],明确提出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和程序,要求健全完善党委会制度。在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他作了《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报告,深入阐述了党委会领导工作的原则和方法,进一步构成了关于规范党委工作方法要求的组织法规。

面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复杂艰巨的革命斗争任务,中国共产党围绕革命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党章的制定和修订,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并贯彻到党章的执行过程中。同时,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适应革命环境需要的组织法规的出台落地,又依照革命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和修改党的组织法规具体内容,推动“党的中央组织、工作机关和地方组织的规范性制度逐步建立”[19]。这一时期,伴随着中国共产党从弱小走向强大,党的组织法规呈现较强的政治性、组织性和纪律性特征。虽然这一时期受到战争环境中不稳定因素的限制和党的组织本身仍未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还面临不规范、不完善、不严密、不系统的问题,如在较长的革命时期曾就相同或类似党的组织建设事项制定颁布了相同或相近的党的组织法规,中国共产党对组织法规还缺乏相对独立的定位和更为明确的认识,但总体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适应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成长、壮大的需要,对推进革命环境下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开展革命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规制度保障,也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发展与曲折: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组织法规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担负起统筹推进自身建设和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如何保持自身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如何把党的各项事业发展建设好,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重大考验。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启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征程,党的组织工作改变了过去革命时期秘密或半公开的状态,逐步呈现公开透明的新格局。中国共产党保持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忧患意识和进取精神,积极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重视党的组织法规的修改制定,努力锻造坚强有力的党组织,着力解决执政条件下的具体问题,为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向前推进而不断奋斗。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领导地位的变化对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20]等文件,规范了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组织的工作制度。1950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对党的组织建设的任务作出新的规定,提出党的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不是继续发展,而是如何加强党的教育和调整党的组织问题”[21]。同年,中共中央发起整风运动,要求全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严肃整顿党的作风,首先是干部作风。1951年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强调了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实施的问题,指出:“党委制,党的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制,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制度,在党章上已有规定,中央在过去也有过决定和指示,这些,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付之实施,不应再有保留或拖延。”[22]这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计划、准备、要求、步骤等。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后,中国共产党于1951年至1954年开展了整党运动。通过整风整党运动,党的组织建设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得到制度化确立,民主集中制得到了健全,党的组织也实现了继续发展和巩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自身组织的团结统一,1954年召开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要求全党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应当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作为指导自己言论和行动的标准”[23],不断提高维护党的团结的自觉性,同一切破坏党的团结、损害中央团结和威信、反对中央统一领导的言论和行动进行坚决斗争。1955年,为加强党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工作,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就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设置、职权职责、工作安排等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八大是对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一次重要探索,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草案规定,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的工作。”[24]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党的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作了具体要求,对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进行了新的规定,强调“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25],这些规定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起到重要保障作用。党的八大以后,由于“左”倾错误思想带来的不利影响,再加上中国共产党全国执政后各方面工作经验的不成熟,党的八大确立下来的行之有效的组织法规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进程受到了阻碍。此后,中国共产党对党的组织法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完善,如颁布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国共产党国营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等,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调整和完善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陷入停滞和倒退局面的发生,许多已经建立起来且行之有效的组织法规被废止,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遭到了践踏,党的组织生活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对党的自身建设尤其是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革命时期锻造形成的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优良传统,对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的崭新探索,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实现了很大进步。中国共产党通过颁布一系列党的组织法规,健全了民主集中制,有效协调了党内关系和维护了党的团结,保障了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足,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出现曲折,党的组织法规发挥的作用与理想状态还有较大的距离,尤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口号的影响下,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诸多党的组织法规呈现前后矛盾、不相协调的情况,影响了党的组织法规应有效用的发挥,给管党治党带来了深刻教训。

(三)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组织法规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和反思“十年内乱”带来的沉痛教训,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在拨乱反正中恢复和发展,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开启了新的征程。邓小平深刻认识到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6]。“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27],“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28]。《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发表拉开了党的组织法规改革发展的序幕。

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恢复和发展了党的组织法规,有效保障了党的组织建设的展开。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29]这一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同时强调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构成了对党的组织纪律的详细规定,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组织生活正常有序展开的纪律要求。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特征的一部党章,其对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首次明确“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30]。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内出现了一些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松弛、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3年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这一“决定”着眼党内存在的组织不纯等各类问题,深刻阐释了整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开展全面整党的目的、要求和基本方法。在此后展开的整党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着力解决无组织无纪律的家长制、派性、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等问题,改变了过去党组织软弱涣散的状况,有效纯洁了党的组织,加强了党的组织纪律。

经过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和调整,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组织法规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发展。江泽民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31]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着重就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号召全党努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组织法规是党的组织工作及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使这种保障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中更加坚强有力,这一时期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的组织法规,党的组织法规建设不断深入。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21世纪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着眼党的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难题,积极将党的组织工作、组织建设纳入制度轨道,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党的组织工作和组织建设的条例、规定和决定等,推动党的组织法规实现新发展。这一时期,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下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党的十六大后党的组织建设的一个鲜明特征。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完善了党的基层组织的相关条文,着重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责作出新的规定,基层党组织增加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涵盖范围进一步拓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要求[32];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增写了党的基层组织制度方面的内容,完善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2010年,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组织法规,进一步实现了重点领域、基层方面党的组织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的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立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中心工作,把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摆在管党治党的重要位置,确立了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实际要求的组织路线,大力恢复、发展和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逐步迈向正轨且在党内法规建设全局中占据的地位日益突出,展现了中国共产党自身强有力的组织法规创造力。总体来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自觉主动地加强组织法规建设,颁布的组织法规对改革开放环境下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结构、职责和内部关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党的组织法规所带有的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不断凸显,党的组织法规的规范化、规模化和严肃性特征不断显现。中国共产党通过充分发挥党的组织法规在维护和调整党内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党领导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法规制度保证。

(四)完善和成熟:新时代党的组织法规建设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明确要求。加强组织法规制度建设是实现这一部署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法规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成熟和定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出发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坚持将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纳入党内法规制度发展规划、提上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日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将“完善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着力提高组织工作制度化水平”[33]列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的具体内容,要求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推动组织建设在制度化轨道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34]。《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着眼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办好中国自己的事情,必须靠坚强的党组织发挥作用,必须有一条思路明确、措施得当、效果突出的组织路线来指引,面对新时代党的组织建设环境、目标、任务发生的新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要抓好组织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相关部门、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内组织法规和党中央提出的要求具体化,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并严格抓好执行,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35],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组织法规的构成要素和建设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36],这一要求为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组织法规建设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结和运用党长期积累下来的组织法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相继出台一系列事关党的组织工作和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质量和水平大幅提升。在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组织生活方面,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一个标志性成果,对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和规范党的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根本和长远,坚持强基固本,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各领域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坚持依靠党内法规为党的组织建设构建坚实的制度基础,如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从突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基础等方面对地方党委工作作出规定;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作为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该条例聚焦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和运行的目标,体现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严密的组织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优势,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建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大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力度,《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相继修订、出台和实施,为党在各个领域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对促进党的不同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具有重要意义,满足了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基层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党的组织法规不断精细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一大批基础主干法规制度和重点领域配套法规制度相继实施,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不同类型党组织相关的组织法规制定与清理工作的开展,使各级各类党组织的产生、职责问题得到了更好规范和解决。与此同时,党的组织法规的重要定位和建设目标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党的组织法规日益呈现了更加成熟、定型的态势,在规范党组织生活和党组织权力运行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服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及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组织制度基础的目标指向更加鲜明。中国共产党有效发挥了党的组织法规在党的事业和党的自身建设有序运行中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在党的组织法规的有效保障下,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组成统一整体的强大组织优势更加彰显,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地位不断巩固,党的组织法规的操作性和实践性也有了显著提升,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法规建设的基本经验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落地实践,颁布了诸多关于党的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纪律等事关党的组织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法规,这些党的组织法规对发展和巩固党组织、确保党内团结和统一行动具有重要价值。与此同时,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留下了丰富的经验,要总结运用好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宝贵经验,认真把握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规律,推进新时代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领导

党的组织法规建设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关键要素,也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中国共产党对党的组织法规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始终坚持为党的政治建设服务,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展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列为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将党的组织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要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任务的鲜明导向。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首先,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好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到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规矩,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建立起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党的组织法规。其次,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全过程,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同时,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要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遵循,以坚持党的组织路线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原则和党的组织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确保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略、执政目标在组织法规建设的过程中得到充分落实,将党组织建设成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坚持将民主集中制贯穿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始终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法规建设一以贯之的根本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党的组织建设的运行机理和工作规则,构成了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坚持的根本规定。“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37]只有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级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党的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要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原则。在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必须聚焦党的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行其是、软弱涣散等问题,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着力纠正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现象。一方面要求发扬民主,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激发党组织的活力;另一方面要求善于正确利用集中,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真正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组成一个统一整体。要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相关的党的组织法规,确保党的民主集中制贯穿党的组织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发展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地方党委制度、党组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党内民主生活制度等,协调好民主集中制建设需要理顺的利益主体关系和需要厘清的多方面关系,维护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纯洁性。

(三)以加强基层党的组织法规建设为抓手推进党的组织法规体系化发展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以组织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根基在于组织,党的力量在于组织,组织建设是党的其他方面建设的物质基础”[38]。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不仅要靠信仰和觉悟,还要靠制度。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要坚持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保障和规范党组织工作的有序运转和党员干部活动的合法依规,全方位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各领域党的组织法规。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基层党组织是推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的基础,“基层党组织是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地基固则大厦坚,地基松则大厦倾”[39]。“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40]。在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过程中,要将基层领域党的组织法规纳入视野,坚持立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有效适应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提升,凸显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其次,要推动党的组织法规体系化发展。要着眼党的组织法规建设领域存在的空白点,完善农村(社区)、国企、机关、高校、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领域党的组织法规,用制度保障党的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规范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发展,提升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整体水平,以完备、管用的组织法规体系夯实党的组织建设的根基。

(四)推进党的组织法规的供给侧改革

推进党的组织法规的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促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发展。要始终坚持在党的组织建设和组织工作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进党的组织法规的完善和发展。通过整合优化党的组织法规,协调好党的组织法规之间的关系,推动党的组织法规得到整体设计和全面规范,“有效应对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形式化与短期化现象”[41]。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党的组织法规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整体建设有机协调起来,为贯彻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强有力的多维党内法规制度支撑。在此过程中,要坚持以党章这一党的根本大法为遵循,确保组织法规的制定工作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于人易于知晓的原则展开,廓清党的组织法规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来讲,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要着眼为严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支撑的目标要求,更加注重组织法规的实践效度,确保党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等要求始终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要注重组织法规与党章及党章统领下其他板块党内法规的衔接与呼应,以相互联动、相互支撑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法规制度供给,确保每项组织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保障党的组织体系不断实现结构严密、功能清晰、运行高效,不断厚植党的组织优势。

(五)坚持严肃推进党的组织法规的遵守执行

党的组织法规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的重要保障。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建设既须注重顶层设计,又须重视实践落实,做到顶层设计和实践落实的统一。党的组织法规的生命力在于遵守执行,党的组织法规遵守得好、执行得好,党的各级组织才能更加坚强有力。发挥好党的组织法规的价值作用,最重要的是抓好党的组织法规的遵守执行,避免组织法规空转。要着力整治党的组织法规落地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党的组织法规、破坏党的组织法规等现象,避免出现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过程中重制定、轻落实、轻检查等问题。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组织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党的组织法规的重要价值和具体要求,牢固树立起对党的组织法规的敬畏意识和遵守意识。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充分发挥其在引领党组织贯彻党的组织法规中的先锋作用。要加强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贯彻执行党的组织法规效果的监督问责,把党组织对党的组织法规的执行状况作为党组织创优争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党组织在执行党的组织法规过程中存在的打折扣、做选择和搞变通等问题,要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检查、通报或改组等处理,增强党的组织法规的制度约束力,维护党的组织法规的权威性。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共产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永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提升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必须不断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建设。要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工作抓紧抓实。要深化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改革创新,加快补齐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建设短板,保持党的组织法规建设的持续性、系统性、创造性,提高党的组织建设和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按照推动党的组织法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努力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体系,将党的组织法规的制度优势转换为党的组织战斗力,确保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始终以坚强的战斗力完成党的历史使命,不断夯实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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