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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视角下教育惩戒问题研究

2022-01-13李钰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规则意识问题研究

李钰

摘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切社会活动的顺利发展有赖于规则的建立和约束。而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通过惩戒的教育方式来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品质,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但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由于学校家长社会等多方对教育惩戒存在错误的认知,导致教育惩戒陷入“不敢惩戒”或“惩戒过度”的现实困境。因此,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要明确教育惩戒和规则意识的内涵意义,明晰规则意识在教育惩戒中的重要性,通过教育惩戒,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有规可依,有规要依;通过家校联合,鼓励家长参与规则制定,提升教师的规则意识,惩戒不越界。

关键词:规则意识 教育惩戒 问题研究

近年来,校园事故频频爆出,对教育惩戒的内涵缺乏正确的认知以及规则意识的淡薄,社会舆论和家长的压力,教育惩戒陷入了“不敢惩戒”和“惩戒过度”的困境,这也成为关系到教育的小切口,关系到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生态良好发展的问题。在2020年 12月23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教育惩戒的属性、目的、范围以及惩戒方式,为教师使用惩戒权划定了边界和红线。但教育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来纠正学生违规违纪的错误行为,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

一、内涵辨析

(一)教育惩戒

“惩”为惩罚、处罚,“戒”表示禁止、戒除。学术界关于“惩戒”的解释比较成熟,“惩戒”通过惩罚来禁止或戒除个人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辞海》中“惩戒”可译为“惩治过去,警戒将来”。教育惩戒即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术界对于“教育惩戒”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类是将其与“行政惩戒”、“管教”等概念进行区分,并有别于“体罚”和“变相体罚”,主要是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或偏差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教育行政措施 ;另一类是认为“教育惩戒”与“表扬激励”对应,是学校或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的干预措施,帮助其认识错误和矫正行为。可见学术界对于教育惩戒核心内容的认知,实质上已达成了一致,但对于教育惩戒的内涵和外延并未形成统一的认知。

《规则》对于教育惩戒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具體方式,同时强调其目的性是教育学生遵守规则,改过自新。

(二)相关概念

前有《规则》试行,后依然存在某市教师体罚学生致头皮骨分离,某中学教师掌掴辱骂学生等教育事故频频曝出,由此可见教师未能正确认识教育惩戒以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教育惩戒与惩罚

惩罚在古代有施加鞭打或体罚使之服帖、受辱或以苦行赎罪之意。现在将其直译为惩戒,责罚,处罚。由此可见惩罚是对已发生的错误行为实施的否定性处罚手段。其中“惩”表明手段,惩戒中的“惩”与惩罚中的“惩”相同,表明这两个词在手段或者方式上两者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戒是目的,惩戒即是处罚已经犯的错误行为,并且警戒之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后一个字不同,失之毫厘,差以千里,表明二者目的不同,前者重于“罚”,做错了就要罚,通过“惩”的方式“罚”,是立足于“当时”的;后者在于“戒”,通过“惩”的方式让人引以为戒,立足于“以后”的。

2.教育惩戒与体罚

体罚在《辞海》中解释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瓜到打屁股不等。”《教育大辞典》中将体罚界定为“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体罚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对身体体罚,如:教师对学生踢、掐、扇耳光、打手心等,或者借助工具鞭打学生;二是间接的体罚,如:罚站、罚跪、罚抄、罚举重物、禁止大小便等。所以体罚是以击打、刺扎等手段造成学生肉体上的痛苦,同时也对学生的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常混淆教育惩戒和体罚,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较大差别,首先,前者是为了学生意识错误,改过自新,而后者则是让学生产生恐惧,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威,并不重视学生是否真正认识和反省错误行为。其次,虽然二者都为手段,但前者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是合理合法,具有教育意义的,而后者对于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和痛苦,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合乎道德规范。

(三)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是指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比如说遵守校规、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游戏规则的意识。规则意识有三层内涵,首先是初级的规则知识,个体在社会关系交往中学习规则知识,掌握规则功能,主要凭借他律和经验从而形成规则认知。其次是内化规则意识,此阶段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会不断反思价值观与规则认知的矛盾,主要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使个体真正从内心接受和认同规则,形成自觉的规则意识。最后是外化为行动,也就是将法律规则作为行为与行为评价的衡量标准,将规则价值与态度作为个体行动的指南,使个体自觉自发守法依法进行社会活动。

因此,培养规则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动态发展的过程。本文的《规则》便属于规则思维阶段的更具体化、合理化、正式化的规则,不是简单的单向传递给学生或者教师,其实施对象是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除了学生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规则》中的条例,引以为戒,教师也应该学习研究其中的具体概念,正确把握实施原则,做到惩戒时有依有据,一旦越界也应受到惩罚。

二、规则意识在教育惩戒中的必要性

近年来,青少年暴力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究其背后,主要是个体的自控能力与规则意识较弱,情绪易失控,以及家庭因素也有很大的影响,而这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仅仅依靠惩戒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惩”只是手段,还应以教育引导为主,注意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惩戒如若使用过激或不当,学生容易产生抵触心理和反应,易将规则与自由对立起来,或者将惩戒简单地视为维护规则的工具,这会影响个体思维和行为在规则遵从上的变化,会增加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因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始终以培养规则意识为目标,使学生内心认同和自觉自发遵守规则。《规则》中明确表示教育惩戒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教育方式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管理的活动,最终目的是纠正学生的不良言行,培养其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规则》不仅规范学生的行为,同时也可以作为规范教师的载体。教师首先要有规则意识,才能更好地给学生作示范,并正确合理地教育管理和惩戒学生的不良行为。

三、规则意识视角下教育惩戒问题

(一)保障监督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现有的教育惩戒制度还处在试行阶段,比如《规则》中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以教师为主,未明晰教育部门和家长角色的作用,以及法制副校长的职责界限,在《规则》中第十二条教师不得有的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中的“正常限度”概念模糊,未能清晰明确“正常”的范围界限,缺乏保障和评价监督机制,缺乏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探讨教育惩戒立法统一规范与惩戒自由权之间的关系,地方和学校相关部门不够重视教育惩戒,缺乏配套的细则与政策措施来保障教育惩戒的有效实行,比如对于法制副校长缺乏相应协调制度,也未明确规定其权力与责任,缺乏相应家长的督促条例。

(二)内涵把握不清,行为存在偏差

首先是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内涵把握不清,教師教育行为偏差,教师是具有感性思维的人,有的教师未受专门的教育管理和惩戒的培训,易受主观意志的支配,极易造成权力滥用,这种权力滥用的表现就是普遍关注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以此代替正当管理解决问题,或者有的教师只以正面教育为主,或直接交由家长管教,不敢惩罚,担心学生和家长会有过激行为,对自己和学校造成不良的影响。再者,惩戒手段单一,忽视惩戒目的,偏离教育属性。另外,学生对于《规则》的认知也比较混乱模糊,学生作为直接承受者,小惩无伤大雅,但是大惩,对许多学生来讲,这就是一种惩罚。

(三)惩戒认知偏差,家庭教育缺失

爱的教育以及赏识教育受到有些家长们的极力追捧,反对教师对自己的孩子实施教育惩戒,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片面认为教育惩戒会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尤其容易造成孩子心理问题。家长对教育惩戒的认识存在偏差,阻碍了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中国式”教育思想深深扎根在大多数家庭中,很多家长一味追求学习成绩,却忽视了学生道德素质以及规则意识的培养。家长的过度保护欲限制教师使用教育惩戒,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教育教学工作的展开,也会错过教育孩子的最佳时机,助长孩子继续犯错的风气。

四、规则意识视角下教育惩戒问题的改进路径

(一)深化细则,完善立法

教育惩戒立法在《规则》的颁布试行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使国家立法与地方惩戒工作相协调,还需继续具体细化,《规则》的实施要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要定期对《规则》进行评估,使其实现动态调整与修订。以及在立法必要性及难点的分析、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分清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权责关系,各司其职,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设置惩戒监督机制和部门。同时,还应注意其评价机制的建设,应该特别重视学校内部的评价。学校有自主设立校规校纪的自由,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实施惩戒也会有教育机智的体现,运用评价一方面可对学校及教师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评价的反馈功能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二)明晰内涵,提高素养

作为教师首先要正确审视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其次,教师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以生为本,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对于失范学生,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惩戒,把握最佳教育惩戒时机,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确实犯了较大的错误,需要承担后果,并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教育惩戒为辅,选择恰当的惩戒方式帮助学生认识和矫正不良的行为,培养其规则意识,保障教育惩戒的合理使用。再次要加强教师的心理素养,发挥心理知识在教师培训环节的作用,提高教师的心理适应能力,及时制止学生的失范行为。

(三)转变观念,家校合作

家长首先要转变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和教育惩戒观,通过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来提高孩子的规则意识和能力,重视家庭规则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其次要加强家长与学校联动,使家长明晰教育惩戒的内涵,理解教师的惩戒工作的重要性;在制定和实行校规和班规中加强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和对教育惩戒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家长还要及时和教师沟通交流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实时了解孩子发展动态,一旦发现孩子有异样,要主动及时和老师沟通,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最后,要规范网络新闻报道,发挥社会舆论正能量,加大网络平台关于教育惩戒内涵价值的宣传,以及教育惩戒合理性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理性看待教育惩戒。 学校、社会、家庭多方面齐心协力、协调配合,教育惩戒才能更好得以实施和保障,才能更好地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让学生身心在有序的社会中健康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秀娟.”教育惩戒”研究述评[J].当代教育论坛,2005(11).

[2]马炳屹.浅谈教育惩戒权的困境及对策[J].教育论坛,2020(2).

[3] 任海涛.” 教育惩戒 ” 的概念界定 [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2019(4).

[4] 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 [J]. 中国教育学刊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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