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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2022-01-08李胜希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1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检察机关

摘要:尽管我国相关法律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现有制度并不完善,对很多规定仍有缺失。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现行理论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概述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宗旨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团体的利益,为了保护社会群体利益,而不涉及对本身利益的维护。

(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特征

1.广泛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由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范围十分广泛,其涵盖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与药品安全以及其他与公益相关的领域。

2.多样性

检察机关发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从针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多边角度对诉讼制度进行立法,并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提供了多种法律规范,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监督。

3.最后救济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为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和限制性干预,检察机关已经制定了参与公益诉讼的初步程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主管行政机关的范围,并且没有其他合格对象的,检察机关方可直接提起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

(一)民事公益诉讼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成果,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赔偿范围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另行增补了惩罚性赔偿,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的模式下,为检察机关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二)行政公益诉讼

在以国家监督为核心的监督体系之下,有必要有效扩大对行政官员的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是最好的方法之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是对特定领域行政行为的违法或者不作为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这是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监督,所以它与单独的民事诉讼以及公益诉讼有很大的不同。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是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其中一种重要形式便是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它是独立的,并将其与其他公益诉讼区分开来。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组成共同追责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并在基层检察机关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检察机关在推进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相关制度滞后

公益诉讼是响应时代发展而诞生的一种诉讼类型。检察机关的传统主要职责是调查刑事责任、提起诉讼,以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处理腐败、贪污等犯罪案件,处理公益诉讼的案件较少,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不够,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目前,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尚未制定出一套特定的针对具体制度和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和准备工作。

(二)举证方面受到限制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例如,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公益诉讼在事实认定、评估损害方面存在技术困难,并且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处理过程受到限制。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内部性,检察官相对难以收集证据。

四、对检察机关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进一步完善

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权限,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明确扩大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参与公益诉讼。促进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建立公益组织,使之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为了以稳定、适当的方式获得舆论支持,不仅要通过宣传获得正确地指导社会趋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且要确定公益诉讼的标准、范围和重点,在发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有规范可遵守。

(二)明确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类而言,检察机关必须将被告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与严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果关系相结合,并对起诉前的证明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须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行為与其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然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该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具有公权力作保障,并且拥有比对方更大的证据获取能力,但检察机关其毕竟不是当事人,对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案件也不是很清楚,因此建议由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对该事实与相应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五、结论

总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尽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现有的制度还不完善,在很多方面的规定仍有待加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展现的问题愈发多样,在不断适应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更多建设性建议。

参考文献:

[1]张娜.《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和探索》[N].河南法制报,2020,第010版.

[2]吴虹,赵祎,肜仪营.《浅析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趋势——以“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为视角》[N].广西法治日报,2020,第B03版.

[3]闫卫国.《浅谈公益诉讼制度》[N].河南法制报,2020,第012版.

[4]安新生.《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N].河南法制报,2020,第012版.

[5]梁辉珍.《公益诉讼浅析》[N].河南法制报,2020,第012版.

作者简介:李胜希(1989-),男,河南信阳人,法律硕士,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州民族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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