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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律与文学”运动

2022-01-01西南政法大学于潞晗

区域治理 2021年22期
关键词:文学法律运动

西南政法大学 于潞晗

20世纪70年代,“法律与文学”运动开始在学界兴起,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分支之一,试图联系起“法律”与“文学”这两种的学科,力求探究二者之间的联系。不仅要通过借助文学学科的视角对法律进行新的研究,还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文学进行新的阐述。中国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是新近产生的领域,迄今发展已有约20年。本文试图研究该运动从诞生、发展历程以及未来趋势过程中的国内外文献,汇总有关“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总体状况并对其加以评述。

一、“法律与文学”运动概述

(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

20世纪初期,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发表了一篇名为《法律与文学》的文章,通过评述司法判决意见,着重于对判决文书与文学体裁之间关系的探讨,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经典之作。[1]随后出版的《法律的想象》—书奠定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基础,其中重点强调文学对法律研究的启迪作用。而怀特和波斯纳之间的论战也在“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中显示出重要作用。

波斯纳最初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批判怀特的观点。《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出版后,他本人指出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不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经验。[2]不久之后,正式将这本书更名为《法律与文学》,该书也成为该运动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3]

关于法律和文学的论著,使得“法律与文学”展现出积极向上之趋势,维斯伯格等人指出法律和文学作品之间的关联,而小说作家卡夫卡、狄更斯等人的代表性作品也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法律与文学”运动初具规模,以法律与文学的联系为主线,衍生出诸多相关问题,其中最为基础的两个问题为:“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两个主题也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重要研究主题。

(二)“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

研究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现象是“文学中的法律”的问题中心,通过阅读经典文学作品推导出法律的伦理和道德,《语词的失败》就率先提出这种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范式,逐渐将文学经典作品引入法学教育领域。[4]

“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是对法律与文学的狭义分类,“文学中的法律”着重强调以文学的文本为起点来研究其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由于该主题忽视社会现实而饱受批判,批评者进而提出“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研究文本来联结法律现实问题,旨在弥补前者的弊端。而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进而提出了“法律与文学”的四种广义分类。其中将“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视为主流研究方向,而“通过文学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的文学”则属于其中的次要流派。波斯纳本人不赞同以往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风格,认为通过细化对该运动的主题分类,可完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体系。[5]

后现代以来,“法律与文学”运动发生了转向,多视角的研究角度成为一向重要方法,拓宽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视野,例如通过研究经典电影作品来挖掘相关的法律问题,使“法律与文学运动”具有更多的多元色彩。[6]

二、国内“法律与文学”运动简述

(一)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自古代社会起,中国的文学发展已经与社会制度交织颇深,例如,唐宋时代的话本小说反映了古达法律与文学融合的繁荣景象。诗歌、散文、小说等在唐宋时期处于黄金发展的时代,诗人杜甫总在诗歌中评论当时朝政,指出统治者治理下的现实问题,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已初具萌芽。[7]20世纪80年代“法律与文学”运动在国内兴起,随着该领域学科在国内发展愈发深入,不少学者率先提出立足于本国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中对经典文学作品进行分析。

对“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最初可见于《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一文,本文中提到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身份和地位影响当时的司法判决写作风格。[8]而《法意与人情》中也利用古代文学故事阐明中国自身的法律内涵。[9]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逐渐显露出本土特质。

《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是第一次从文学的角度来思考法律同文学之间的联系,在哲学层面上初步探讨了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10]一年之后,苏力教授发表了《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两篇影评文章,在国内学界掀起热议。冯象的《法律与文学》也正式将“法律与文学”运动介绍到国内,不仅对法律与文学研究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11]而且开启了中国“法律与文学”本土化的进路。

(二)后现代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学界的后现代转向给国内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带来一个全新的研究角度,受波斯纳启发,《西窗法雨》将一系列西方法律故事书汇编成册,促使作家们开始创作立足本土的法律素材,展现本土特质,为国内的“法律与文学”增添了丰富的研究素材。继《西窗法雨》之后,其他一些学者提出“法律与文学”运动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并指出中国的法律于文学的研究意义。

为推动“法律与文学”运动在国内研究领域进一步深化,不少学者力求挖掘国内的本土资源,以此解答本土法律衍生过程中产生的时间问题。[12]例如《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就是以中国的传统戏剧文本为研究主体,深入探究根植于中国国情之下的法律逻辑等问题。[13]在此之后,其他学者也立足于国内的经验与背景,指出“法律与文学”运动在本土上发展的困境,并对其背后的法律逻辑结合文学视角进行深入分析。[14]随着更多研究者加入本土语境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将会使越来越多的经典著作成为该主题的研究范本[15]。

三、结论与述评

尽管“法律与文学”成为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有助于完善法学的系统理论,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16]“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作为一个新兴起的法学研究领域,吸引众多学者广泛地参与进来,使得该领域的研究竞争更加激烈,在寻求新的研究方向的同时,争议的论点也随之显现,甚至混杂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界线[17]。尽管波斯纳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四个主题分类已经获得认可,但事实上,惟有“文学中的法律”备受重视,其他三种流派的发展较之缓慢。与此同时,“法律与文学”运动在国内起步较晚,受西方研究进程的影响,将该运动的研究与本土资源相关联成为关键任务之一,也就是说,“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需要结合本土化的现实背景,忽视理论而重视实践,或重理论而轻现实,这两种研究态度无疑都是不可取的[18-19]。

总而言之,“法律与文学”运动都是一个新发展的事物,都难免遭遇发展瓶颈,但拒绝新事物的发展势必会步入歧途,还会阻遏法学领域的繁荣发展。因此,面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困境,我们不仅要坚持传统的理论模式,还应在发展的过程中接纳彼此优势,为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拓展出更多的发展空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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